宋文 田荣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顶岗实习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一种教育模式,是高等职业教育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明确指出: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对于提升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有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高职学生已经由以前单一的学生角色转变成学生与劳动者双重角色,由这种转变而引发的学校、企业主体责任弱化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从应然角度来看,学校和实习企业对于具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的实习学生都应该具有管理权、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但在实然状态中,由于顶岗实习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实习企业与高职院校主体责任含混不清,从而导致责任分散效应(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企业与院校的主体责任在责任分散效应的影响下不断弱化。显然,这种主体责任的弱化不利于实现对顶岗实习学生有效的服务与管理,更不利于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高职院校和实习企业是顶岗实习学生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教育培训者,在顶岗实习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为有效避免责任分散效应引起的主体责任弱化的现象,实现实然与应然的统一,首先应明确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与院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不同的主体责任。
实习是高职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可分为校内的实验实训环节和校外生产实践环节,顶岗实习属于校外生产实践环节,是在真实场景下的实践教育。因此,顶岗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是教学的一种形式[1]。在顶岗实习制度中,学校主体责任的认定取决于学校与顶岗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厘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而且还应当在日常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开展职业适应性能力培养、安全教育及职业精神培养等教育教学活动,为顶岗实习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职业适应性(Occupational Aptitude)是指个体对职业技能、环境、人际关系及职业心理等方面的适应过程和适应结果,是人与职业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的过程[2]。它是在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顶岗实习学生的职业适应性能力的培养,是一种继续社会化(Continuous Socialization)的过程。高职学生在学校完成了基本的社会化,即基本技能的学习与实践、基础知识的学习、一定的社交沟通能力的培养等,进入顶岗实习阶段,是进一步适应社会、接受社会,实现自己社会性的过程,即继续社会化的过程。高职院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适应性能力的培养,减少或消除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不适应,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无缝对接。
首先,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全面系统地培养大学生的职业适应素质与能力。大学生的职业适应性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的适应,还包括人际、职业意识、职业选择及职业环境等几个方面的适应。因此,高校在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应打破以往的传统观念与做法,高度重视学生未来职业的发展问题,将职业适应性能力教育纳入到职业教育体系中,加强、完善与优化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教育。在传授知识与技能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人格,使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将来职业发展的需要。
其次,开展专业化心理评测,帮助学生准确进行人生定位与职业道路选择。根据美国职业指导专家帕森斯(Frank Parsons)的职业选择理论,即特质——因素理论,个人特质与工作岗位要求之间的匹配度越高、越紧密,职业适应性越强,职业成功的可能性越大[3]。特质——因素理论的核心是人与职业的匹配,因此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心理评测工作,开展个性化的咨询指导,准确定位大学生的职业兴趣、职业偏好、专长,帮助大学生进行客观正确的自我评价,了解自己的职业取向和就业优势,从而选择高度适合自己的实习岗位,增加对职业、岗位的兴趣及认同感,减少或消除就业磨合期。
最后,加强职业体验教育,增强大学生职业适应能力,快速实现角色转换。高校应组织、鼓励、引导学生利用各种途径参加校内外的各类实践、实习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自我、了解职业。规范、加强校内虚拟生产情境的实验、实习活动,让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对生产活动、职业特征有初步的认识。例如充分发挥校企合作这一模式的优势,拓展日常教育过程中的校外实践场所,组织学生经常性地深入企业,走进车间,参观了解真实情境下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短期的专业实践,通过亲身体验,强化学生对职业活动的认识。通过在校期间循序渐进的职业体验,当学生进入顶岗实习阶段,其职业心理、职业认识、职业知识与技能已相对成熟与稳定,有利于减轻其对职业的不适应感,实现从学生到职业人角色转换的软着陆。
顶岗实习是真实情境下的生产实践活动,与校内实习相比劳动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幅提高,主要包括职业病风险、工伤风险、伤残风险及死亡风险。学校有责任做好充分的顶岗实习准备工作,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首先,高度重视实习企业的遴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实习企业的全面考察,选择优质的企业作为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其次,应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岗前培训工作,主要为专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为了增加实习的实效性,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专业属性,科学合理制定学生的顶岗实习内容与计划,构建以提升专业技能为目的的顶岗实习模式,让顶岗实习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学校应切实履行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过程监督与保护职责,确立顶岗实习跟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实习指导老师应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联系,并保持与实习企业的联系,建立巡查制度,时刻掌握学生的实习状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监督、管理、考核,保证实习效果。及时了解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心理状况、思想动态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实习学生的心理健康调适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保证学生在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作环境等方面所应享有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在顶岗实习环节中,学生虽然参加了实际的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劳动者的特征,但由于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顶岗实习学生仍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他们与企业签订的是《顶岗实习协议》,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主体皆为劳动者,因此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尤其尴尬,学生的维权之路变得举步维艰。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学生、学校、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则诉诸法律。无论在哪一个环节,学校都应当全面履行其作为教育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在沟通、谈判、诉讼等各个环节给学生提供全面帮助,妥善解决好学生的权利救济问题。另外,对于发生劳动纠纷的实习学生,学校应给予一定的救助与安抚,帮助学生顺利度过难关,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身心压力。
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权益的损害,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在顶岗实习环节中,如果学校存在一定过错而导致损害学生权益的事故发生,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安排学生到高危岗位实习、实习实践内容不合理、安全教育缺失、过程监管不到位等。当学校发生过错时,应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厘清各方责任范围,全面履行法律责任。
实习企业作为顶岗实习学生的接收者、生产实践的组织者及日常管理者,应全面承担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全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
顶岗实习的学生虽然在学校的学习期间学习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了相应的实验实训实践,但这种校内实践只是一种模拟场景训练,与真实的生产实践场景相比,无论是在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和专业素养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距离。实习企业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岗前培训,指导教育学生熟悉岗位工作流程,提高操作技能,让学生尽快适应实习岗位,真正发挥顶岗实习的作用。而对于企业来说,系统有效的培训,可以大幅降低实习学生的错误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回报率。
同时,实习企业应全方位加强对实习的过程管理。由于顶岗实习学生非企业熟练工,他们对岗位与生产操作的不熟练,使得他们更容易发生操作错误与劳动事故。实习企业应指派专门的有经验的带班师傅作为实习学生的指导老师,进行日常实践技能、技术指导。除了过程管理中的技术性指导,实习企业还应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性格特征,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拉近企业与学生的距离,消除学生对顶岗实习的排斥,促进双方关系的融洽,调动顶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自己的职业技能也能得到快速提升。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参加实习企业的生产实践活动,虽然,他们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地位,但具有企业劳动者的所有表征。任何一个企业都应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实习学生与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切实做好实习学生相应劳动权利的保障工作。首先,实习学生休息权的保障。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仅不能任意突破日工作时间及周工作时间的限定,而且还应该相应减少实习学生的劳动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实习学生正常休息。其次,做好实习学生的劳动保护。实习企业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一般不应安排学生从事具有高度危险、危害性的工作岗位。再次,薪酬保障。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薪酬待遇,提高学生的工作积极性。
顶岗实习具有教育性和职业性的双重属性[4],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劳动事故纠纷的处理历来存在争议。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皆为劳动者,实习学生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因此,实习学生在劳动事故纠纷中处于较为被动无助的境地,其弱势地位显露无遗。以往学生维权方式大多是旷日持久的协商谈判,当然也有部分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审判规则,企业对权益受到侵害的顶岗实习学生赔偿,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审判规则,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学校与实习企业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还是法律规定,企业都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对顶岗实习学生劳动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下,顶岗实习成为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必经环节。而在实际的顶岗实习过程中,屡屡出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甚至引起高职学生对顶岗实习的心理抵触。只有校企双方在明确顶岗实习制度中相应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顶岗实习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中国职业教育及人才培养事业的有效推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司教育联合会.职场纵横[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4.
[2]李兢.大学生职业适应性现状及培养对策研究[D].重庆:重大大学,2007:10-12.
[3]徐升.论高职院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J].职教论坛,2011,(24):76-77.
[4]孙长坪.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化解的法律缺失与完善——基于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