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2018-03-29 00:30罗荷香
传播与版权 2018年8期
关键词:主导作用人民法院纲要

罗荷香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加,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其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应该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可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新时期新任务要求,必须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求,站在全局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重新定位。基于此,加强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现实性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司法保护,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一些西方国家在国际贸易、海关、边境等特殊领域中引入了行政保护,且行政保护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现实和历史特征,从改革开放时期到如今,一直沿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其特征也呈现阶段性。

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由于缺乏相关的经验,加上司法资源不足,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中实行双轨制,但以行政保护为主。在社会不断进步中,对司法保护需求在持续增长,司法保护范围也不断增大,司法保护职能得到强化,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直到我国正式介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在授权和确认商标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仍然采用行政保护为主的制度模式。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相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相关法律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中,在修订知识产权基本法律过程中,对司法保护、司法终局进行大幅度强化,而取消了行政终局,也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全面引入司法保护制度,体现双轨优势互补的架构变化。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尽管行政执法主导作用依然存在,但司法保护被越来越多人认可,取得的成绩也是其强化的根本。这一阶段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为后续发展打好了基础。

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司法保护在别的民事权利保护中始终都扮演主导者,社会认可度较高。而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角度上存在一定特殊,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兴起,主要是受到国外的压力,受迫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在短期内形成较为高效的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断提升,客观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也更加明确,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那种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保护、自觉保护,司法终局与行政终局并轨发展模式兴起,成为当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

由于知识产权外部性、无体性、政策性以及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导致在权利边界区分上不够明晰,加上我国当时知识产权文化滞后,缺乏完善的权利意识,也滋生了大量大规模且重复性的侵权行为。双轨执法体制与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持续。但是,从性质上来说,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需要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的保护,同时国家相关立法机构通过建立司法救济体系,保证给权利人更好的司法救济。

在新时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司法保护进行重新定位,更加明确了其主导地位,也更加符合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律。这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从双轨并行向着司法保护主导的方向转变,更加重视对私权的保护。在赔偿损失等方面,更加倾向于财产权保护要求,符合民事保护的特征。尽管刑事保护十分必要,但其保护范围限定极其严格,同时具有刑事自诉保护的规定。

二、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主导作用目标性

尽管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了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说,这项内容还属于意向性,属于一种目标。现阶段,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实现该目标的基础,但距离真正实现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在纲要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其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从党的十七大开始,一直到十九大会议,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进一步明确,这也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须具有战略思维,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换句话说,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目标高度上,从国家大局出发,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具体来说,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为了保证司法保护主导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行重新定位,避免将知识产权保护当作是单纯的业务,而是需要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将其放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这也是司法保护发挥主导作用的出发点。同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机制以及有关的制度,都必须根据纲要相关目标做出不断的改进。第二,根据国家整体的战略部署,对推动司法保护各项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综合筹划,让知识产权保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占有的比重不断增加,成为其新的增长点。第三,对于知识产权的审判过程,必须逐步强化战略意识,尤其是在个案裁判、司法政策以及司法解释中,不仅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更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问题,把宏观思考与微观分析紧密结合起来,突出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权。

三、必须保证人民法院在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的独特性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关的司法部门共同承担责任,但相对于其他司法部门,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作用中责任大,且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最主要的要求针对主体为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应该行使的法定职责,结合自身情况,不断推动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起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过程中,也曾经提到过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做法,但这种提议具有较为浓厚的定量色彩,继而提出了主导作用意见。这种改变让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更加科学,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司法保护属于定性要求,而并非是定量要求,也并非一种简单单一的要求,是全方位要求。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由于其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地位,决定了其能够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全面性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主要是通过其履行相关职能实现,包括行政、民事以及刑事审判职能,这些职能是其他司法部门无法实现的。可以说,在知识产权民事保护中,人民法院具有特殊性、独有性。在行政审判职能发挥过程中,应该对行政保护履行司法审查职责,而刑事审判需要和其他司法机构协作完成,做好相关对接工作。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人民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同时也影响其他司法保护程序以及结果,具有基础性地位。另外,在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必须承担起适应相关法律的职责,保证用全局眼光,明确和维护法律的统一,其在推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权威终局性

人民法院在进行相关诉讼程序中,采取强制性法律途径,包括诉讼前的临时措施、诉讼中保全措施以及制裁措施,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有保障的法律程序保护。同时,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实体法律救济,保证权利人得到及时的补救,同时制裁那些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需要从法律本身出发,充分利用法律救济手段,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三)教化导向性

人民法院是实施法律保护的最终环节,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教化性与导向性的特征。尤其是利用个案裁判、司法政策与解释,人民法院能够对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标准进行明晰,同时澄清有关法律准则,也能够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化进程。一方面,人民法院能够通过一个个复杂的个案裁判,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将个案变为活生生的法律,也能够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指导,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能够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人民法院能够坚持法律适用原则,保证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同时根据文化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进行及时调整,增强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认同感。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常常出现的词汇,也是构建我国法治化社会的关键部分。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由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特殊性,知识产权保护长期采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明确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性,提升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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