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研究

2018-03-29 03:04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

唐 芳

(信阳农林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进入21世纪,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土地分散、经营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土地利用率地等问题已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制度性障碍。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农业比较效益相对低下,使得农民增收速度放缓,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导致我国一些地区,如河南的豫东、豫北等粮食主产区出现了农地撂荒现象[1]。土地流转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农业增产、稳产,农户增收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重庆、江苏、山东等地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金融创新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引导金融资本注入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重点。

基于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笔者发现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渠道单一,农村土地流转贷款结构失衡,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不足,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的框架,包括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保险体系三个部分(见图1)。

图1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组织体系

1 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组织体系

1 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组织体系

1.1 政策性金融

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发挥好强农支农的主体作用,在保持核心职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资金来源,拓宽业务范围,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将其服务领域从产

后向产前、产中延伸;从农业生产服务向农村农村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农村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拓展。同时,要加强与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其他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

1.2 商业性金融

中国农业银行是直接面向“三农”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农行现有的“三农”金融产品包括两类,一是针对个人(自然人)的,如金惠农卡、农户小额贷款、农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二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村城镇化贷款、农业产业化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季节性收购贷款。有些产品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但作用有限,如农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短,金额少,难以满足专业大户的生产需要。因此,应针对农村土地流转设计信贷产品、简化贷款手续、制定合理利率,加快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此外,中国农业银行应本着服务农民、服务农业的思想,不可完全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撤并农村地区,特别相对落后偏远山区的经营网点。

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它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成为我国网点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客户数量最多的商业银行。截至2016年6月末,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超过4万个,服务遍及广袤城乡,服务客户近4.9亿人。近年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加大了“三农”服务力度,在传统农户小额贷款、农机购置补贴贷款的基础上,推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以及土地经营承包权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应发挥网点遍布农村地区的优势,积极发展涉农业务,开发适应农村土地流转需求的金融产品。

近年来,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止2014年12月全国共有村镇银行1547家。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低门槛、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法则和信贷资金“三性”原则,在遵守法则的前提下,适时推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产品。

1.3 合作性金融

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客户群体、机构网点和社会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可通过两种方式开展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业务:一是借助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订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品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二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代理机制,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尝试建立二次抵押贷款合作机制[2]。

1.4 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又称为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合作性基金会、典当行等。农村民间金融普遍存在规模小、分散无组织、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但民间金融也具有自身的优势,如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简单地采用打压、取缔的方式进行治理,应承担起监管职能,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合法的发展道路。此外,政府不宜过多干预合理、无息、互助性民间借贷活动。

2 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产品体系

2.1 农业联保贷款

农业联保贷款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户之间联保。即同一社区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5~10户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可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户联保贷款。二是龙头企业与小企业、农户联保贷款。它是为3户或3户以上相互熟悉、自愿组成联保体的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企业联保贷款把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联保贷款延伸到涉农企业之间、涉农企业与关联小企业之间、涉农企业于农户之间,有利于简化贷款程序,降低金融机构风险。

2.2 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关政策正在逐步出台。2014年7月出台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3]。邮政储蓄银行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其推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对象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包括符合个人商务贷款条件的涉农个商客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客户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要求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满足借款人所属经营主体相应制度的基本准入标准;二是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且超过土地附着种养物的2个生产经营周期;三是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备有效的市场渠道,且从事种养殖及加工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4]。

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

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权属登记难、评估处置难等问题的情况下,应挖掘农村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设定质押的贷款模式,走出一条破解农民融资担保难、激活农民“沉睡资产”的融资新路。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农民或其他涉农经济主体)用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到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并到政府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获得贷款的过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时,农村金融机构有权转让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清偿债权,或者要求土地承包经营者所有农牧渔产品的买受人将货款直接付给银行清偿债权,或者直接控制农牧渔产品并将其变卖、折价、拍卖清偿债权[2]。江西省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具体做法是:以流转大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权益基础进行抵押,由当地农业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评估,信用社设计组合融资担保产品发放贷款,并通过由政府、农户出资设立基金和参保农业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缓释。至2014年6月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4658万元。此外,江西省还开展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在盘活农户土地资产、带动农村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缓解土地流转大户贷款难问题上发挥了一定作用。

2.4 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即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应用到涉农企业上[5]。2010年中国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因此,实力雄厚、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可尝试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共同指导下,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提供服务。

3 农村土地流转金融保险体系

2012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农业企业、农户积极参保,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3.1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性保险基金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政策保险基金是由政府部门专门设立的一种抵御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遭受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基金,有助于提高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参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从农业补贴、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各种农产品及其部分加工产品的税收收入、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等渠道,可以获得土地规模经营的保险基金。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性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三个: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二是企业入股或社会捐赠;三是农业的补贴、扶贫、赈灾资金、各项农业建设专款等。

3.2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基层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规划、设计和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险种;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补贴;管理巨灾风险预防基金,并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商业保险公司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参与农业保险。政府为其提供适当比例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商业保险公司为基层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保守的传统思想观念、农村有效劳动力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偏低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这些问题由来已久,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同时解决,只能逐一攻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不仅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做足“内功”,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土地流转需求的金融产品,也不离开政府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条件的支持。应通过加强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法治环境,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途径,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外部环境[6]。

[1] 翟研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2] 康永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3] 刘 汗,黄河,乔根平.创新农田水利建设融资模式——借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J].水利发展研究,2015(4):4-6+17.

[4] 赵思琦.西部农民信贷排斥的状况和影响因素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 2014.

[5] 谢梅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方式探析[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3(2):53-56.

[6] 朱长明.信阳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16(1):36-39.

猜你喜欢
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农村土地如何突破“细碎化”?——“三农”干部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经营创新
俄藏5949-28号乾祐子年贷粮雇畜抵押契考释
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的建议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詳盡了解 保護權益 大陸台商將房產抵押的法律須知
民法典物权编应如何完善土地经营权?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