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协商视域下的公民文化素质建设

2018-03-28 17:56林颐
学理论·下 2017年10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

林颐

摘 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协商民主的精髓在于突出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正所谓“商以求同,协以成事”。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不仅要具有“广泛性”,更应具有“多层性”,即体现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商以及基层协商等各方面。同时,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切实发展还需要提升公民的主体意识、理性能力等方面基本素质。因此,要推进多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还要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从而为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转提供必要的主体支持。

关键词:协商民主;多层协商;公民文化素质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068-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纪念大会上曾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2015年初,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在2017年召开的两会上,代表们就“协商民主”议题深入讨论,强调发挥协商民主优势,广开言路、博采众谋,对于推进我国“四个全面”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一种制度的确立与推行必须建立在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对其进行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深入理解和把握协商民主概念,特别是充分认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广泛性、多层性特征,有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我国现阶段协商民主政治的理解和把握。同时,理论的最终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多层协商民主的发展成为关键的问题之一。要推进中国社会民主化发展,仅仅依靠某种合理化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加强现代化公民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公民参与社会的能力,才能切实推进协商民主机制的有效运转,从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称审议性民主、商议性民主、商谈民主)理论自其产生之时便备受关注。当代重要的哲学家哈贝马斯则在批判代议民主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民主”(即“协商民主”)的观点。哈贝马斯指出,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所实行的代议制民主制的核心在于“投票”、选举。相应地,这些实行代议民主制的国家始终标榜选举民主才是民主精神的真正体现。哈贝马斯强调,在代议民主制度下,民主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投票”行为,只要行使投票权就实现了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但事实上,民众们忽视了选举内容与其自身生活之间的相关程度,换句话说,其参与公共生活的话语权仍然为少数利益集团所操控。相比之下,哈贝马斯认为,以公民参与讨论为核心的商谈民主(即“协商民主”)有利于避免公民受少数人迷惑,从而激发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热情;同时,公民间通过积极协商,掌握彼此发展的相关动态,有利于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优化决策内容,推进社会公平化发展,维护社会团结。

尽管不同学者对“协商民主”有不同的定义,但它主要体现为一种决策机制,这种决策的过程首先强调社会公民作为社会主体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包括投票、选举在内的一系列公共事务都是与公民利益紧密相关的事务,因而公民的参与不能仅只通过“是/否”这样的投票行为表达出来,还应当根据自身的偏好表达自身的意愿,从而体现公民的在场性。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民主可以有效地克服政治冷漠的出现,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其次,协商民主还有利于缓解社会利益多元差异所带来的矛盾。人类社会本身就是由多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构成的,社会的多元性既推进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形态,也容易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而言,特别是近代以来兴起的自由主义传统,由于重新确立了“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而具有革命性,但另一方面,它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由于强调自由竞争,因而不可避免会激化不同个体(或者特殊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相比之下,“协商民主”形式则有利于缓解自由民主给社会造成的紧张矛盾。“协商”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多元化发展、利益主体多元性的承认,但它又扬弃了自由民主的尖锐性,而为协调诸多个体利益提供了合法性沟通渠道,从而有利于社会共同价值的发展。第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程序,主要体现为商讨或者表达意见的活动。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社会交往活动之中,这恰恰体现了以“商谈”“讨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协商民主”的重要内涵。换句话说,民主作为一种过程既要赋予每个社会主体参与讨论的权利,也要为有效实现参与活动提供良好的沟通渠道和讨论平台。通过这种商讨活动,使每一个社会主体相互协调,最终推进整个社会合理化发展。最后,协商民主体现为一种价值,其目的在于实现某种公共的“善”。“社会”存在的意义就是要统筹多方利益予以整合,从而推进某种共同价值的发展。自由主义传统激发了个体向上发展的能力,但对整个社会的合理化发展却容易产生某种消极性;共和主义传统为社会的发展构建了某种公共价值,但这种普遍利益主要停留于道德的层面。相比之下,协商民主却有力地弥合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義之间的分歧。公民就是在商讨的过程中就某个问题达成共识,构建适合其生存的合理社会形态。因此,协商民主不仅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化素质,而且参与协商的过程本身就是实现共同价值的过程,因而避免了共同价值的理想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共同价值的实现。

二、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层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将“协商民主”确立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而且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广泛性”特征,它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应该如何理解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多层性”特征这是值得特别说明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内容做了详细说明[1]。

第一,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重要体现在于“政党协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在于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种协商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第二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前者体现了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具有高层次、高频率、小范围的特点;后者则体现了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协商[2]。

第二,协商民主体现在国家制度层面,它有力地扩展了国家政权机关的沟通渠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职能体现在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对事关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决议以及人事任免等方面。而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选举民主制度,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就相关问题的票决之前的协商过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协商民主体现在政府层面,这主要是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下,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而有效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政府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为各方参与协商、共商国是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政府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改善政务咨询程序,提升反馈意见、解决问题的效率,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第四,协商民主体现在政协协商方面,这主要是从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方面突出其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方面。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基本职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就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政协代表进行协商讨论,并且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还要积极参加国家政权、领导人选举等问题的协商,以发挥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参政议政作用。

第五,协商民主体现在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方面。协商民主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良好平台,相比较于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优越性应当通过发展公共领域体现出来。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舆论、宣传工具也在不断增多,因而包括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在内的大众文化传播工具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帮助。运用这些社会舆论,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社会民主状况的监督,另一方面,为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文化生活提供了良好渠道,可以促进民主的发展。

第六,协商民主体现在基层民主方面。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体现在国家的层面、政党政治的层面,更体现在社会层面。新中国自其建立起来就始终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的重要作用。当代中国在推动社会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始终以群众路线为基础,这也为协商民主奠定了重要基础。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协商民主恰恰为充分发挥公民在社会上的主体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沟通渠道。

三、当代中国发展多层协商民主要注重公民文化素质建设

在从理论上理解“协商民主”的本质内涵,特别是对当代中国发展多层协商民主制度有了深刻认识之后,接下来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发展协商民主制度。笔者认为,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但要真正确保这一合理化制度发挥积极作用还必须提高相应的社会主体的公民文化水平。

(一)提升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的必要性

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及其在社会各个层面的顺利开展是与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紧密相关的。一种制度能否在社会中充分发挥其作用,还需要有能够运用这种政治工具、参与社会协商的社会主体,因而它对相应的公民主体的理性能力和公民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而言,实际上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普通民众的公民理性能力尚显不足。这主要是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其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出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复杂程度,但由于许多人缺少相应的文化素质能力,因而在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面倍感焦虑。以我国当代社会建设为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且为人民群众追求财富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途径,人们在追求自我发展的同时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的复杂程度。从社会交往关系的角度来说,新的利益群体和组织的出现势必给社会增加新的环节;而这些新的环节从社会生产的角度来说又构成某一社会生产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一生产部门或者生产领域中,这些生产节点彼此之间形成复杂的竞争关系;而在某一生产链中,这些生产节点同其前一节点、后一节点之间又形成紧密关系,某一节点的缺失都可能对整个生产链造成影响。因此,如何恰当处理好不同生产节点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如何正确处理好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既关系到生产者自身的利益,也事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因而这就需要“协商民主”制度为其提供有利的沟通渠道,更需要具有相应文化能力的公民能够运用这种公共讨论的工具、程序,为社会经济建设建言献策。

其二,囿于国民整体教育水平的限制,社会大众的公民理性能力尚显不足。美国学者乔·萨托利就认为,“随着政治日趨复杂,知识——认知能力和控制力——也会越来越成问题……我们正在陷入‘知识危机”[3]。而科恩则提出,“公民必须在智能上有所准备,以便担负管理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4]。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及其运用需要公民具有一系列政治文化基础知识储备。然而,当代社会诸多国家在这方面对公民相关文化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并不完善。以我国为例,自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就已经建立起一套基本的教育体制,注重对青少年德、智、体、美、劳等诸多方面的培养。但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大多数人更为重视理科建设,而对事关公民素质发展文史类基础学科建设重视不够。“学好数理化,走遍全天下”这是当时教育学科发展不平衡的生动写照。另一方面,在培养公民文化素质的过程中,以往人们更为重视知识传授的方式,而相对忽视了社会实践活动可能对公民主体文化素质培养具有的积极作用。这种教育方式逐渐养成了公民被动获取知识的习惯,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公民根据自身情况积极获取相关知识、在与他者的交流沟通中汲取知识的意识。从这个方面而言,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民主政治的新时期,相应调整学科布局,改善公民素质培养的教育方式,加强公民主体意识建设,培养公民理性思考的精神,从而提高公民文化水平,将对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基于这两方面因素的考虑,在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我们有必要更加重视公民文化素质建设,塑造出新形势下具有健康人格的公民主体,以便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证。

(二)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

协商民主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既体现为一种静态的制度架构,也是一种动态的规范社会运行的有效机制。切实发展协商民主,不仅要求公民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水平,从而更好地参与协商,也能促进公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继续学习。因此,对公民相关文化素质的培养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立的题中之意就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和商讨的程序确立下来就体现了对公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因此,要切实发展协商民主,更要进一步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换句话说,以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制度层面维护公民的主体地位,而要使这一制度有效运转还需要提高公民的自我主体意识。加强公民自身主体意识首先要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民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公民既要尊重自我权利,又要在相应条件下学会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既有利于自身价值的实现,也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更有利于规范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与此同时,公民在提高自身权利意识的同时,更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合理运用合法权利、勇于承担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公民成熟人格的体现,更体现了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另一方面,对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地发展,消除排斥民主、平等的专制残余。换句话说,积极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提高公民自身的修养,完善公民自身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公民对于社会执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从而通过提高社会软实力,有效避免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恶劣现象的滋生。因此,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这也有助于消除专制残余。

其次,加强对公民学习能力的培养。协商民主的重要特性体现在“协商”方面,“协商”本身就是在尊重彼此的基础上,以达成某种合理化共识为目标的一种相互商讨、相互学习的过程。因此,发展协商民主,一是要继续秉承以往通过知识传授的方式,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的良好传统,从而提高公民的学习能力。以我国大中小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为例,虽然这种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方式较为保守,但它针对青少年刚刚接触社会、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尚不完善、对社会事务的驾驭能力较为薄弱等具体特点,通过教师、书籍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传授有关社会发展、政治制度、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这种教育方式能够使青少年获得大量社会科学方面的基础知识,这为其日后走向社会成长为真正的社会公民而具有相应的公民能力奠定了重要基础。一般地说,个体在其青少年阶段所养成的基本行为习惯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将对其日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当前我国学校教育在着力提高学生自然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社会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甚至要特别重视对于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二是,可以通过参与日常公共事务的方式,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公民意识,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从教师、书本等中介获取知识、积累知识固然重要,但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对于人们相关能力的培养更为重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激发主体的能动性,不仅可以把以往的理论应用到现实活动中,同时,具体的实践活动也将锻炼主体面对具体问题时的应对能力、决策能力,以冷静的态度正视问题、分析问题,从而选择恰当的策略解决问题。社会公共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如此,例如,从青少年阶段开始就加强年轻人在学校等组织范围内对于相应的公共问题的讨论活动,这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关注社会生活的热情,更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善于思考、与他人合理沟通以寻求解决相关问题的恰当方式的能力;而对于已经有相关社会阅历的成年人而言,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加强这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活动的参与,以便其在切实地與他人商讨的过程中形成自身独立思考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再次,发展协商民主,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还要注重发展社会协商伦理。简言之,“协商”就是不同思想观点相互碰撞、相互融合的过程。可见,协商的过程既要求公民敢于表达自身的异议,又要兼顾共同利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妥协。因此,发展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公民要具备一定的协商伦理。例如,应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社会公共事务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它关系到个人未来的生活境遇与发展,因此,公民应当发挥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协商。再比如,应培养公民的审慎精神。协商民主之“协商”的本意就包含有“审慎”地参与讨论的含义。公民要提高自身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讨论,就社会相关问题建言献策,但这绝不意味着毫无根据、任意评论,相反,协商民主是要求公民以审慎的态度,发挥自身的理性能力,提出问题、发表见解,甚至予以解答。此外,还应当培养公民的宽容精神。协商讨论的过程就是要在多元化中寻求适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对策,在协商的过程中,利益各方难免会由于彼此差异而产生矛盾,这种情况就要求各方能够从社会大局、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相互包容、相互协调。总之,协商伦理体系的完善也将为这种模式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帮助。

最后,发展协商民主制度,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还体现在构建社会共同价值观方面。协商民主体现为一种程序正义,除了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以外,它的最终目的是使社会主体达成共识,实现某种共同价值。正如前文涉及的,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反映了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正是要统筹社会的多方利益,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满足各方发展需求的前提下,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才更加突出了“协商”的必要性。哈贝马斯在分析当代社会发展问题时曾指出,“现代社会要靠三种不同的媒介来维系,即靠货币或市场、管理的力量或国家的行政管理,以及共同价值、规范和语言实现一体化。我们不能放弃这些媒介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它们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健康的均衡关系”[5]。可见,“共同价值”的建设对于公民参与协商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出发,当代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党和国家号召人民要在新时期的社会建设中,“广泛凝成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谱写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历史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6]。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观点。伟大的“中国梦”的确立从理论和实践的双层方面为当代中国人民的社会建设和艰苦奋斗构建了重要的精神支柱,为当代中国社会和十三亿中国人的发展提供了共同的理想和信念支持。构建伟大的“中国梦”有利于实现中国社会团结,有利于凝聚所有中华儿女共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四字表述”的提出,从现实的层面为当代中国社会公民参与建设的活动提供了实践指导。总之,党和国家在新时期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要理念不仅有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也为当代中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发展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求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具有较高的公民意识和理性能力,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协商民主政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加强公民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多层化特征,它是立足于社会各个层面的协商民主,因此,提升公民自身修养,既要注重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培养公民的学习精神,又要完善社会协商伦理规范,并且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指引人民继续向前奋进的共同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协商民主政治的有机运行,使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EB/OL].[2017-05-06].http://www.rmzxb.com.cn/zt/2015qglh/

gdxw/463933.shtml

[2]高建,佟德志.协商民主[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

[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4][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郭官义.现实与对话伦理学——J.哈贝马斯答郭官义问[J].哲学译丛,1994(2).

[6]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全文)[EB/OL].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tj/2013-11-14/c_1181215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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