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多
(黑龙江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人力资本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和熟练程度,不同于个人由遗传因素获得的先天能力,人力资本由投资获得,投资方式有各级各类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健康投资、寻找工作的活动和劳动力迁移等方式,其中各级各类正规教育是最主要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式,由各级各类教育投资获得的人力资本被称为教育人力资本,是一种最主要的人力资本形式。
通常由教育收益率代表教育人力资本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齐斯威克[1](Barry R. Chiswick)、阿申菲尔德[2](Orley Ashenfelter)等多数国外学者采用明瑟(Jacob Mincer,1974)提出的收入函数估算教育收益率[3],因此,采用这种方法估算的教育收益率也被称为教育明瑟收益率。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在我国,相比实物资本,教育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逐年提高。估算结果显示,我国教育明瑟收益率在逐年提高,从1988年的3.8%[4]、1995年的5.73%[4-6],提高到2000年的8.46%[7]。此外,李实和丁赛(2003)[8]、陈晓宇[9](2003)、侯力[10](2003)、吉利[11](2003)、岳昌君[12](2004)、侯风云[13](2005)、王海港等[14](2007)、高梦滔和张颖[15](2007)等学者运用扩展明瑟收入函数分析了教育收益率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职业间的差别,并探索引起差别的原因。但上述学者并未考虑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随着产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对于激励教育投资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日益重要,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16]。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人力资本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人们对人力资本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其基本内容为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等,其中,所有权决定着其他一切权利,并由此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受益和受损以及他们之间相互补偿的规则。同时,由于人力资本产权中不同权利可以分解,不同权利的组合便形成了不同的人力资本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权的实际影响也不同。
教育人力资本产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主要构成部分,表现为教育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等。在知识经济社会,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日益加重,受过一定教育的劳动力是教育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承认劳动力具有教育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意味着应该承认劳动力获得教育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即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获得教育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17]。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教育人力资本产权中各种权利相互分离,教育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通过与实物资本所有者(雇主)签订契约定期出卖自己教育人力资本的使用权[18]。但是,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并不因为定期出卖教育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而丧失教育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应通过定期出卖教育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而获得教育人力资本使用所创造的收益,但事实上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并没有获得或者没有完全获得教育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
无论雇员用什么手段同雇主讨价还价,他们从雇主方面所能得到的工资总要受劳动本身生产能力限制。研究雇员的工资水平必须对决定生产能力的因素加以分析,而决定雇员生产能力高低的主要因素是雇员的教育人力资本。
在生产领域,实物资本所有者(雇主)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那么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不是要受制于实物资本所有者,由实物资本所有者决定把他的无论哪一部分劳动成果留给他处理以作为他的劳动的报偿呢?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不能获得应得的回报,那么劳动将被人力资本所有者看作是极为痛苦的一件事,这必将减少人力资本所有者生产的欲望和生产的财富总量。也许有人坚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厂房、机器和原材料等形式的实物资本,只有劳动不能生产产品或服务,这正如马克思在论述生产的三要素时所强调的生产过程需要有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这些人看来,缺少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仅仅有劳动力不能进行大量的生产。因此,在他们看来,所有劳动力为了使用这些东西(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付出的代价是公平的,不管这些东西为谁所有,没有他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单有劳动力是不够的。无疑,人力资本所有者既然不幸不能自己拥有这些东西,就必须为了使用这些东西而付出代价;问题是为了使用这些东西,他的劳动产品到底应该被抽取掉多少?这涉及到如何分配劳动创造的财富问题。如何在个人之间分配财富呢?有没有一个各方认可的衡量分配的标准呢?
对于如何分配这种劳动产品,劳资双方针锋相对,提出了两个不同的衡量标准:雇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衡量标准和雇主(实物资本所有者)的衡量标准。雇员的衡量标准是按劳分配,实物资本所有者获得的是利息收入,雇员除获得正常的工资回报,还应获得全部剩余价值。与此相反,雇主的衡量标准是按资分配,由于生产中使用了机器或者其他生产资料,实物资本所有者认为这个全部的剩余价值应归他享有,因为他超人的智慧和技巧积累了实物资本并且把这个实物资本提供给雇员使用。
从雇员的衡量标准看,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之所以能获得剩余价值,是由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雇员)同样需要为自身积累人力资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一定的物质条件。雇员拥有的住房和相对宽敞的生活空间可以使雇员保持身心健康,可以提高雇员劳动生产率或者增加雇员的有效劳动时间。所以购买或租住住房的费用也同样由其他实物资本的利润率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之付出租金和利润(从机会成本角度,人力资本所有者为提高自身能力使用自己住房等行为放弃的租金和利润)的整个费用或支出,可以被看作增加人力资本所有者生产能力的一个手段。若全部剩余劳动产品为雇员所有,雇员在生产中一定会拿出最大的力量,而且在取得和保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上也必定付出全力。随着人类劳动生产率由于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进步等原因而得到提高,劳动的报酬也必然增加。事实上,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雇员)的衡量标准和实物资本所有者(雇主)的衡量标准都不可取,行之有效的是一个介于二者之间的由他们的利益冲突媾和所综合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在不同社会里又受偶然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
准许人力资本所有者(雇员)追求他们的切身利益,使一切人都有获得知识和扩大知识的权力,那些实物资本所有者抽取的剩余价值不久将降低到符合再生产的最低限度。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将逐渐恢复他们对劳动产品的完全占有,或者是所有生产者最终的和广泛的利益所允许的最多的劳动产品占有。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生产率逐年增加,这就意味着他今后的工资将不断上涨,人力资本所有者(雇员)也将决定选择哪种职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的形式也将发生变化。
教育人力资本产权是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这种特殊财产的权利组合,其权利的界定和享有与其他产权形式相比,不仅要受到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财产内在独特性制约,更要受到其外在因素——生产资料归属的决定[19]。教育人力资本产权的各种权利关系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的结果。
在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相统一,即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时,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是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自己的财产,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既是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又是教育人力资本使用者。教育人力资本产权中的所有权利束都集中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当然拥有教育人力资本产权收益权,个体小生产者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在教育人力资本使用权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时,无论教育人力资本产权是分离还是统一,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都难以参与剩余产品的分享,这是由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密切相关、不可分离。例如,在古代奴隶制度下,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就是说,奴隶主拥有奴隶所谓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是奴隶自己的财产。所谓奴隶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奴隶主的权利,奴隶对自己的人身没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当然也不可能有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
在近代资本主义制度下,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取得了法律上的平等主体地位,但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除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外一无所有,由于教育人力资本并不是实物资本,不具备客观生产条件,缺少必要的生产资料,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完全分离。尽管劳动力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权同属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他自己却无法实现劳动力这一财产的使用权,只有在劳动力市场上,在一定契约关系基础上,把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当作自己的财产,让渡给实物资本所有者,而这种让渡始终只是把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出卖一定时间,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使用他的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也就是说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在让渡自己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时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劳动条件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处于完全分离的状况,一方面是劳动条件作为他人的财产,作为另一个法人实体,作为这个法人意志的绝对领域,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另一方面则是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一经出卖,作为他人的劳动,同劳动条件相对立。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力和教育人力资本形式上的所有权同实质上所有权相分离。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等价交换,实质上实物资本所有者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并不等价,仅仅成为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不仅劳动力的使用属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而且生产资料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资本和劳动由对抗关系转化为相容关系。但劳动者仍需关心和计较自己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带来的收入。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既要体现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对自身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又要包括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三重财产所有者,既拥有由劳动带来的工资收入,也拥有由自身人力资本(主要是教育人力资本)带来的资本收入,还拥有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带来的剩余分配权。当然,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和人力资本带来的收入通常都表现为工资(或薪水)形式,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剩余分配可采取的方式很多,如利润分享制、股票期权制、职工持股制和年薪制等形式。也就是说,要增强公有制企业活力,提高企业资产效率,公有制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有效安排形式应该是在代表实物资本所有者的国家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者之间依据一定比例实行共享制,公有制企业剩余索取权归国家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有。当然,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而言,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实物资本所有者的关系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实物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尽管在非公有制企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由于丧失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再拥有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带来的剩余分配权,但是,从产权制度的变迁来看,实物资本所有权逐渐受约束与限制,而人力资本所有权逐渐发展与完善,即使是非公有制企业,部分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自身的能力一定程度上仍可获得企业剩余分配权。
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具有的最典型的特征是教育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天然统一。这种天然统一使教育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只能是拥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即使在奴隶制度下的法权结构也无法做到无视劳动力与其载体的天然统一。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分离条件下,教育人力资本的让渡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互相分开。尽管买者和卖者的契约已签订,而教育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并没有实际转移到买者手中,它依然存在于卖者手中,只有当买者将所有生产要素组合在一起,通过劳动才能拥有教育人力资本部分使用价值;同时,教育人力资本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还有着不可转让性和非任意处置性。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而言,一旦拥有其所有权,就可任意使用、储存和处置。而教育人力资本则不同,无论在劳动力市场还是在劳动过程中,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事实上控制着教育人力资本的使用。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即使在同样的使用环境中,也会因激励机制的差异存在教育人力资本使用绩效的不同。
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力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实物资本所有者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活劳动。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变成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非财产、实物资本所有者的财产。也就是说,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活劳动对于原料、工具及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否定意义,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关系来发生关系。所有权在这里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和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相反意义:对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对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来说,则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实质上是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因而,在所有权决定的收入分配中,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不是作为生产过程的主体,而是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客体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被看作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生产成本,教育人力资本不是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自身的生产要素。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越来越意识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企业的发展再也不能单纯依赖于机器设备和对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残酷压榨,而是将一切都吸纳为一体。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转向对产权(包括人力资本产权)的经营;由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人的开发、利用和监控,这些变化带来了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实质内容上的改观,从而促使收入分配结构向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逐渐倾斜:利润的分配从单一主体到多主体,剩余索取权从生产资料所有者和高级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独享到普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和高级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这种变迁的根源不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和高级形式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主观自愿让渡,而在于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在现代生产方式下的资本增值中的独特性贡献[20]。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对于大多数普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而言,由于这些劳动力市场供给量大,而需求量少,导致他们挣得能力以及与雇主谈判的能力也低,其挣得主要表现为由劳动力和人力资本带来的工资收入,作为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力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补偿性收入,体现着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自身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对于大多数普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来说,不可能拥有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享,也不可能实现教育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
当然,上述提及的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是针对大多数普通劳动力而言的,对于部分普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特殊形式的高级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中层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对这类人力资本的需求量远远大于供给量,导致他们挣得能力也较强。在与雇主谈判时,除了能获得劳动和人力资本收入外,他们也能够获得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实物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享。收入分配自然呈现为:所有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息,企业家才能(部分普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高级形式的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利润的四位一体形式。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扩张和竞争的加剧,交易从内容到形式的复杂化以及企业组织的成长,使得特殊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一批不拥有实物资本、只领取薪金的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形成独立的社会阶层,作为控制权主体和代理所有权主体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由于管理是一种复杂、高级的脑力劳动,是一个不易观察的变量,难以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经营管理者行为的机会成本很高。而且,企业收益是所有成员行为的函数,存在成员行为不确定性,使得团队生产方式难以做到准确监测每个成员对企业的贡献,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报酬去奖励所有成员,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某些成员采取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为降低监督成本,通过委托权使经营者(特殊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来承担所有成员的行为不确定后果,即特殊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有了监督其他成员的权力,经营者从而得到了其特殊教育人力资本带来的利润回报。
与此相关,现代企业中普通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形式也在发生变化,一改往日单一工资形式,表现为基本工资、奖金分配或利润分享、股息分配等几个部分。这种变化从一方面看是企业管理思想中以人为本的体现,而从另一方面看,则是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经营中以特殊行为发挥作用。教育人力资本的开发与使用,完全由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自己控制,规范劳动行为和提高劳动效率主要取决于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态度。企业能否实现利润最大化与劳资双方的协调与合作关系极为密切。企业所有者对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培训和教育,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管理,并适当地参与利润分享,对调动教育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热情,建立休戚与共、风险共担的机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劳资共享收益的分享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收入分配中教育人力资本参与分配导致的收入分配结构变迁的趋势。
通过分析教育人力资本产权的含义及其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通过分析教育人力资本产权的作用机理,可知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在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下存在一定差别,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的结果,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2.在现代社会,随着竞争日益加剧,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本产权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必须承认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以及对人力资本的收益分配权。
3.不同类型的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同,普通教育人力资本产权(普通劳动者和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具有的)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小于特殊教育人力资本产权(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的)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为发挥教育人力资本产权在缩小收入分配中的差距,需要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尤其是教育投资,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强受教育者维护自身人力资本产权的自觉性,保护个人产权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产权的意识,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不平等和社会收入分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