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秀
对于如今的网络环境,杰弗里·罗森提出“全视监狱”的概念,即多数观看多数。①转引自胡泳:《众声喧哗:网络空间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1页。这一环境状态的变化与自媒体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自媒体环境下,公民的表达自由得以彰显,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边界也渐趋融合。这一方面使得公民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社会监督变得更加便利、高效。同时也使得诸多普通公众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加之报道的不专业等因素,其隐私无处藏身。另一方面,公民传播权的膨胀,使得每个人都处于被围观、被侵入的状态。当普通公众因卷入偶发事件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时,其个人隐私信息也就成了诸多网友的“猎物”,更有甚者通过“人肉搜索”等极端的方式对其私人信息和生活进行挖掘和散布。这些都使得非自愿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是作为普通公民,其维权成本高,且难度大。因而在自媒体环境下探讨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十分重要。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或只是等内容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②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1-19页。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人都有麦克风”,进而形成更加民主、平等的表达环境。但自由只是相对的,表达自由运用不当,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面临的风险是自媒体表达自由使用不当的重要注脚。
1.草根报道。草根报道是自媒体时代公众行使表达自由权,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自媒体使得民众可以随时随地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进行传播,比如在重大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中,身处第一现场的民众可以实时进行信息的发布,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而这也在无形中使得被卷入事件的当事人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但是不可忽略的是自媒体的普遍性、低门槛,使用自媒体的公民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同时公民没有进行过专业的新闻报道训练,对于报道内容的边界缺乏清晰地认知和职业伦理的约束。
2.对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进行过度挖掘。当公民因为偶然事件的卷入而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时,其便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通常尤其是牵涉道德品质相关的事件,更是会驱使民众的好奇心。一方面公民强大的信息搜索和曝光能力,有利于事件真相的披露,倒逼事件的解决,但是同时也带来了隐私的侵犯。人们习惯以道德制高点的立场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而对其隐私信息和私人生活进行挖掘则是重要的惩罚的方式。“人肉搜索”就是公民常用的最具影响力同时也是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方式。比如“重庆暴打女司机”案,人肉搜索带来了案件的真相,同时也带来了当事人一方的生活被侵扰,精神极大的痛苦。不可忽略的是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有自己的人权的,何况在此案中当事人的生活作风与事件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在人格权面前,每个人不管出于何种境地,都该是平等的。
1.侵权更便利,且随时发生。在传统媒体时代,由于传播范围小,非自愿公众人物较少,且其隐私不容易被公众关注。自媒体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每个人都被“弥散的陌生人”包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淡漠,进而也变得孤独,天然的窥私欲以及化解孤独的需要,助长了人们对于身边人隐私的窥探欲。而自媒体的发展也使得普通民众拥有了表达的自由,进而为侵犯隐私提供了便利。相比于自愿性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通常都是相对弱势的,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和能力都较弱,因而其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自媒体成为民众侵权的利器。
2.侵权后果更严重。一方面,在自媒体时代,人们对于网络更加依赖,所有的信息都在网络空间进行存储,事无巨细,增加了其隐私被侵犯的风险。另一方面,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一旦隐私信息被曝光,便会很快传遍网络空间,这使得被侵权者面临更大范围的议论和压力。尤其一些非理性的网友,通过电话、邮件等对其私人生活进行骚扰。在“江歌”案中便是如此,纵使“江歌”的闺蜜是有错的,但是其依然享有一个公民正常的人格权,但由于其隐私的被曝光,其遭受到了非理性网络的网络暴力,电话威胁等不断发生。此外,相比于自愿性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能力、个人心理承受能力、隐私曝光的获利方面等都处于劣势,因而其隐私被侵犯后果更严重。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涵盖了对自由、尊严以及秩序价值的追求,而表达自由与知情权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①郭玉坤、贺天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与边界》,《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第263-265页。这也意味着在自媒体对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实则是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表达自由环境的宽松,两者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因而需要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表达自由,既发挥自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又能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笔者以为公众对于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的传播应该以公共利益为界限,且其被传播的隐私必须是事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何谓公共利益,并无统一界定,使得公共利益在实际运用中呈现出种种乱象,许多人打着“伪公共利益”随意侵犯他人权益,使得公共利益无限扩大。正如学者范振国所说,“真正的公共利益必须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是有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绝对不能是被某些少数人垄断的利益,无论这一小部分人是国家公权力工作人员还是少数私主体。人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虚化’现象的出现”。②范振国:《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7页。相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不享有公权力;并未因其公众人物的身份而获利;相反大多数情况下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因其公众人物身份所带来的是私生活的被侵扰、精神的痛苦等,因而对于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应严谨,保证好公共利益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从而使得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在充分发挥的同时,还非自愿公众人物私生活以宁静,一方权利的行使不该以牺牲另一方的权利为代价,这样就显示公平了。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为我们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利益衡量简单而言即是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时,法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况进行具体的选择,使得冲突的权利之间互相妥协,从而双方权益的动态平衡。正如学者齐晓丹所说:“权利的行使都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不可能采用数学的方法,画一个四边形或者多边形就可界定。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边界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或者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张或者限缩;或者权利之间本来即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③齐晓丹:《权利的边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17页。当面对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产生冲突时,并不是一味地认为公共利益优先或者个人隐私保护优先,而是对双方权益进行衡量和比较,当个人隐私权益较大时,则优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利;而当公共利益的权益较大时,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于个人隐私进行合理适度的保护。
在自媒体时代,相比于自愿性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更应享有“被遗忘权”,让自己的相关隐私等信息被删除,被遗忘于网络空间。因为自愿性公众人物通常要么享有公权力,要么因其身份可以从社会中获得财富、声望等收益,而一般而言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既不享有公权力,也不像明星等群体能够从社会获得财富等资源;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自愿性公众人物一般有更多的资源、渠道以及话语权,比如影视明星,当期权利被侵犯时除了法律途径,其还有强大的公关团队,能够帮助其尽快消除影响。而对于非自愿性公众而言,其是由于重大的新闻事件等的发生偶然进入公众视野,一般来说其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相应的能力、资金、渠道去应对侵权带来的影响。如此一来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享有的权利与其承担的压力和义务明显的缺失公平。而如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成为数据的储存库,成为人们言行的记忆库,也是社会的记忆,处于网络空间的数据随时都能被人们进行搜索、转发等,造成二次伤害。
而我国虽在“被遗忘权”上有了积极的法律推进,但目前而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比如数据的管理主体是谁、删除范围多大等,我国作为最大的网络用户国家,“被遗忘权”虽然还存在诸多争议,但是处于弱势地位普通网民提供了捍卫自己隐私权益渠道,具有重大的意义。因而如何借鉴欧盟、美国的经验,规避技术发展的负面影响,寻求“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发展是个重要的课题。
自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模式,普通民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这其中不免掺入个人的情感宣泄、虚假信息等。同时资本控制以隐形的状态存在与自媒体之中,主要是网络炒作、网络推手以及一些公关团队、网络水军。整个网络环境中形成了自我披露、键盘侠道德绑架等文化;网络环境中信息量庞大,而且纷繁复杂,需要民众在进行信息传播时具有分辨力、判断力,否则会造成传播权的滥用,侵权现象的发生等。而且民众的媒介素养不足也会使得新的媒介技术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社会,使得资源浪费,因而在自媒体时代我们需要培养公民与之相适应的媒介素养。
笔者赞同学者彭兰的观点,她认为社会化媒体的媒介素养主要应体现在:其一,媒介使用素养;其二,信息消费素养;其三,信息生产素养;其四,社会交往素养;其五,社会协作素养;其六,社会参与素养。①彭兰:《社会化媒体时代的三种媒介素养及其关系》,《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52-60页。从总体而言,笔者认为自媒体时代普通民众的媒介素养即是要求其对于媒介的使用在掌握基本的技术之外,更应承担起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信息的发布、网民之间的交流高效有用;对于涉及他人的信息能够谨慎处理。尊重他人的合理合法的权益,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侵犯别人的隐私等权利。
对于自媒体时代公民的媒介素养培养,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其一,对其进行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的普及很重要。民众掌握了基本的新闻传播理念,当其处于新闻事件的第一现场时更有利于新闻信息高质量的发布与传播,也有助于侵权现象的减少。其二,将媒介素养进行分层,强调不同层次的媒介使用者应该有不同的媒介素养要求,还要有不同的知识、技能、能力和态度目标。②卢峰:《媒介素养之塔:新媒体技术影响下的媒介素养构成》,《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4期,第129-141页。其三,借鉴西方的经验把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家的教育体制当中,让学校教育帮助培养民众的媒介素养能力,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空间的信息流通和交流。
自媒体环境下,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被侵害频发,且有些新闻还时常引起各方的争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争论的各方采用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倾向。“波特图式”分析法为进行新闻传播的主体面临伦理困境时提供了解决思路,以便更好地处理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波特图式”分析法是美国学者博士拉尔夫·波特所设计的一种道德推理模式,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定义、价值、原则和忠诚。也即先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梳理,厘清所面临的情景,而后进行价值的筛选和伦理原则的选择,最后得出自己所忠诚的那一方,从而解决自身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中,西方的一些主流的伦理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参考,伦理的约束有助于在进行传播时衡量隐私利益与各方利益的冲突。这些伦理原则主要包括:其一,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其二,康德的绝对命令;其三,穆勒的功利主义;其四,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争议才会出现”。其五,犹太教、基督教将人作为目的,“像爱自己一样爱人”。③顾承卫:《论路易斯·爱尔文·戴伊的媒介伦理观——翻译〈媒介伦理学〉札记》,《涪陵师范学院报》,2007年第1期,第128-131页。
“中庸之道”的思想理念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完全曝光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或者该隐私即使是新闻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完全不涉及的极端做法是不合理的,其要么损害隐私权,要么损害民众的知情权等,更为合理的处理方法是采用折中的方式对利益进行衡量。“绝对命令”的关键在于强调个人的责任意识,将个人的道德理念上升为普遍的适用准则。在面对网络空间的隐私消费、随意传播他人的隐私乱象时,人们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建立自身的责任感,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传播和接受信息。“功利主义”的原则主要在于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当面临个人隐私保护与其他权益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将不损害公共利益作为信息接受和传播的原则。“无知之幕”的准则主要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并给予弱势群体以关怀。与我们的启示即在于在进行信息的传播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处境和精神痛苦,比如如今盛行于网络空间的“人肉搜索”,虽然一方面其对于监督腐败起到过积极作用,然而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或者比如一些非自愿公众人物等则会造成莫大的伤害,侵犯其生活安宁等隐私权益。而“爱”的理念则主要在强调人们的人文关怀与善良对待他人。我们虽然“人人都有麦克风”但不该恶意散布他人的隐私。造成他人的人格尊严的损害。在这些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波特图式”的分析方法,有利于平衡表达自由与隐私侵权的冲突,使得公民更好地行使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