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路径

2018-03-28 12:24
传播与版权 2018年6期
关键词:新闻报道犯罪案件

王 珂

犯罪新闻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犯罪新闻,是指“新闻媒介以声音、文字、图像、视频等手段,对新近发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现象和事实的报道”[1]。由于犯罪行为大都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又极为深远,所以犯罪新闻的报道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一方面,犯罪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制观念、监督司法、履行环境监测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一旦在犯罪新闻报道过程中尺度把握不当,就有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果。鉴于这两方面,犯罪新闻的报道就更应受到新闻职业道德的制约和规范,谨慎对待,尽量避免一些错误的出现。

一、犯罪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犯罪新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犯罪新闻报道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媒体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犯罪新闻报道存在很多问题,操作不当可能会违背伦理道德,严重的还会触犯法律底线,妨碍司法运作。

(一)不当的犯罪新闻报道,扰乱社会秩序,加深社会矛盾

1.过度的细节披露易导致教唆犯罪。2015年5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要求媒体认真把握违法违纪案件报道。报道违法违纪案件,要确保正确导向,克服负面影响,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案件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既要把握好度,也要把握好量,避免报道数量过多,表现形式不妥,内容选择不当,尺度把握不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要坚决制止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过细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坚决制止渲染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坚决制止详细描写公安人员破案过程和破案细节[2]。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媒体“把关”意识薄弱,对犯罪新闻的报道不加筛选,为了追求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博得受众的眼球,增强新闻的故事性,而热衷于展露案件细节,甚至细致地刻画犯罪过程,把犯罪新闻的报道写成“犯罪模板”,为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效仿的可能性。就拿上海的杀妻藏尸案来说,2017年12月07日,中国网新闻中心发布一篇题为:《杀妻藏尸案背后的爱情与婚姻:恩爱背后矛盾重重》的新闻,新闻中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介绍:“那天早上十点多,在28号楼404房,朱晓东站在床边,左脚跨在床上,右手掐住杨俪萍的脖子。杨俪萍喊不出来,脸色涨得发紫。后来,她慢慢安静下来,面部变得僵硬,没了呼吸。朱晓东说,当时杨俪萍穿着紫红色上衣、灰色棉质长裤半靠在床上,还没起床就开始唠叨,他掐住她,就是想让她不要再唠叨。朱晓东从衣柜里拿出一个红色底米色花的被套,拉开拉链,将杨俪萍的遗体装了进去。他把被套拖到阳台,塞进那个他自称用来冷冻老鼠的冰柜。”该篇犯罪新闻报道中,过度地揭示了犯罪的过程和细节,“站在床边”“左脚跨在床上”“右手掐住脖子”“红色底米色花的被套”“遗体装进去”“拖到阳台”“塞进冰柜”等犯罪细节的刻画给读者带来心理压迫感的同时,也使得大众对婚姻关系更加敏感。此外,还有近些年来媒体不断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在一些报道中,具体的施暴细节一目了然,纵观近年来的犯罪新闻报道,该类案件从报道数量和报道篇幅上看,有增无减。是否过度的犯罪细节披露给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效仿的可能?这一点值得深究。

新闻媒体如果不能把握好犯罪新闻的报道尺度,就有可能把犯罪新闻报道变成“犯罪模板”,这与新闻媒体“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背道而驰,社会伦理和行业的道德规范也会受到破坏,媒体的公信力将受到严重打击。

2.报道中突出当事人身份,加深社会矛盾。近年来,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有意深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背景,旨在突出涉案双方社会地位悬殊。在杭州飙车案中胡斌的疑似官二代身份和受害人的草根身份;药家鑫疑似官二代身份和张妙的普通工人身份;“我爸是李刚”案中李启铭的官二代身份;张金柱的警察身份;李某某强奸案中李某某的“星二代”身份等都是媒体不胜其烦,津津乐道的话题[3]。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4]。可见,社会身份的高低与定罪量刑无关。但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不遗余力地突出涉案双方悬殊的社会地位,这种做法容易刺激社会敏感神经,触发受众“仇官”“仇富”心理,激化社会矛盾。

(二)媒体审判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司法秩序

新闻媒体报道犯罪新闻的初衷应该是向公众反映客观事实,而不是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和惩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近年来,我国众多司法案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媒体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在报道犯罪新闻时,媒体往往因为把握不好媒介监督的“度”而打击司法独立,妨碍司法运作。

1.主观评判。新闻工作者在进行犯罪新闻报道时,过多掺杂自己的情绪和价值观念,无形中对案件进行主观的评判。比如在药家鑫案审判结束后,有媒体写出《药家鑫二审维持死刑围观群众法院外放鞭炮庆祝》等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报道,更有记者在对药家鑫案的深度报道中过分解读,不负责任地将其定性为一代青年人扭曲心理的代表[5]。

2.未审先判。在案件终审判决前,媒体就组织拍摄犯罪嫌疑人道歉认罪的视频,且在报道中采用极具感情偏向的表述为案件定性,甚至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未审先判。比如,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判决前,有不少报道都出现了“死有余辜”“为民除害”等字眼。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15年,张金柱却被判死刑,在执刑前张金柱也曾说自己是死在记者手中。媒体对该案的定性报道已超越了自身的权限,成为未审先判的典型案例之一。

《规定》第9条要求媒体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2]。

(三)侵犯当事人权利,人文关怀缺失

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特性,新闻报道必须客观真实,这是任何时期新闻报道都雷打不动的准则。虚假的新闻报道不仅误导读者,还可能侵犯他人权力而引发纠纷。但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失实、未经核实就见诸报端的现象并不少,如:2012年2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蔡家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张先生涉嫌诈骗后,对其进行了传讯。次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张先生,2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重庆某报社在未向公安机关核实,法院尚未认定张先生构成犯罪的情况下,2012年2月25日以《租母猪骗150万补偿款》为标题做了报道。报道所称的“租借600多头母猪,骗取了国家150多万元”,未经法院认定,被告也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该报道失实,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法院遂判决报社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指出:“个人的名誉应予以尊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这些与案件无关的报道、失实性报道无疑已经涉嫌侵犯公民权利,严重者甚至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

为了博取大众的眼球,增加“可读性”,在犯罪新闻报道中,有的媒体把案件事实置于一侧,转而大量报道犯罪嫌疑人的花边新闻,刺激受众兴奋点;有的则披露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人的信息,如对涉嫌强奸的“星二代”李某某父母的信息掘地三尺公之于众;还有的媒体对被害人家人不断进行采访,为谋取独家新闻,揭开他人伤口,如徐玉玉案,至今还有媒体前去徐家采访其父亲,在徐父表示不愿再提后,仍要求进入被害人徐玉玉生前的房间进行拍摄,毫不顾忌徐父的感受,人文关怀缺失。

如果记者为了抢新闻而不顾受害人的隐私、名誉、尊严甚至是生命,那这样的新闻也不值得关注。因此,记者在采访时不仅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更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尊重他们的人格,同时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感受,不揭伤疤,不添新伤。

二、规范犯罪新闻报道的改进路径

(一)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首先,媒体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严格自律意识,客观公正。在进行犯罪新闻的报道时必须真实准确地传递事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新闻工作者不是法官,不是审判者,在表达观点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和立场,不妄加揣测,不偏不倚才是新闻工作者的本职。在进行采访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贸然进行采访,不报道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在收集素材时有所取舍,尊重当事人的感受和权利,彰显人文关怀。当然,坚持客观性不等于认同绝对的客观主义,我们不能不加筛选地将所有犯罪信息呈现在公众面前。正如李玫瑾教授所言,并非所有的真相都需要公开,并非所有的真相都可以用来嚼来嚼去[6]。在允许公开报道的案件中,犯罪手段、暴力或不道德的言语、场面,传媒只能采用概括的方式叙述事实[7],以防止新闻报道变成“犯罪教科书”。对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媒体要谨言慎行,对其中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不去触碰。

其次,媒体不应过多地描述犯罪细节,更不能以激烈的言辞发表评论,而应注重探究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的功能,引导受众思考案件的启示意义,把犯罪新闻报道的重点放在案件富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问题上,向大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承担媒介应有的社会责任,凸显“法治社会”的理念,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二)提高自身法律修养

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正确行使监督权,不外泄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些技术手段,否则一旦被不法分子了解,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反侦察的经验,也增加了破案的难度。犯罪新闻在公开报道时,会给相关的人员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注意保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强奸案件中,新闻工作者要特别注意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密,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中,根据《未成年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做公开报道,如要报道,也要做一定的技术处理,不能公开姓名、照片等信息;如果父母犯罪,更不能在报道中涉及孩子的信息,避免在今后的生活、学习、成长中给孩子带来负面的影响。

(三)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在行使自己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媒体应当努力寻求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不能越过底线影响司法,也不能畏首畏尾放弃监督[8]。首先,积极控制舆论态势,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舆论导向,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其次,犯罪新闻作为负面新闻的一种,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不可盲目抒发感情和评议法律问题,注重维护司法尊严,树立法律权威。同时也要把握好报道尺度,惩恶扬善、警示他人,预防以及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三、结语

大众传播媒介为公众提供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更是呈现和阐明社会现状和价值观念的平台。因此,犯罪类型的新闻报道必须“身兼数职”:要让公众对当前的社会环境有全面的了解和判断;要通过报道犯罪新闻,使媒介的环境监测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警示规劝作用;犯罪新闻报道的同时也要向大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人们了解法律,分清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事的良好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制社会的进程。

犯罪新闻报道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使广大的受众了解社会的现状,在理解和支持政府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另一方面犯罪新闻的报道又容易超出度的界限,对司法的独立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大众传媒应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对犯罪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也应予重视并努力加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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