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六)

2018-03-28 04:35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8年18期
关键词:投标人评标投标

●陈渊鑫

三十八、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条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结合政府采购的实践,本条从五个方面概括出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进行评审。评标的核心是看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不是看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判定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还应区别实质性要求和一般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不负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二)澄清的职责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此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相应的与投标人的联络工作,避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三)比较和评价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进行评审,进而在投标人之间进行比较和排序。此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发现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价因素评分不一致和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提示评标委员会及时改正。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职责

在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报告违法行为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职责,必须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报告的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评标委员会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涉及人员选择合适的报告对象。一般而言,对于供应商违法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对于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十九、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评审专家的类型不再作出具体要求,而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成员的专业背景要求。二是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人数由“5人以上的单数”调整为“7人以上的单数”。三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要求进一步强化,由原来的“评标结果确定前”推迟到“评标结果公告前”。具体而言,本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评标委员会由两方面人员构成,即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很多人认为,采购人可以不派代表参加评标,以体现自己的超脱,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不仅是采购人的权利,更是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担当,是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其实是对工作的不作为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有一些采购人表面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暗地里却指使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授意评审专家按自己的意愿评审,性质更为恶劣。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全部为外聘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意见无法通过评审的渠道得到正常表达,评审结果就会偏离制度设计的本意。因此,没有采购人参加的评标委员会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比例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避免采购人代表在评标中控制评标结果。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数量最少为一人,不得没有。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对人数数量作最低限要求,是为了避免一两个专家的意见决定评标结果,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对于特殊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还应当为7人以上。特殊项目主要是指三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采购预算金额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而不是采购的分包采购金额。如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1200万元,采购内容是办公家具和计算机,采购人将办公家具和计算机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两个标段的合同估算价虽然均未达到1000万元,但是评标委员会仍应按7人以上单数组建,原因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超过了1000万元。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没有明确定义和具体标准,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作了定义或规定,采购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并不是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越多越好。由于评标委员会是独立评审的,评标委员会的每一个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都要独立地进行阅读、比较、研究。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过多可能会影响评标的速度。

(四)保密要求

本条第四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中标公告前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但政府采购程序中并没有评标结果公告的环节,因此,本款规定在实践使用中存在缺憾,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产生方式

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作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的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与咨询专家不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聘请对技术需求或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咨询、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合规性出具论证意见、对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出具论证意见、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参与项目过程检验和项目验收,以及向采购人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的专家,都属于咨询专家,而不属于评审专家。咨询专家可以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根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选聘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财政部负责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国家评审专家库与地区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择。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也可从国家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应根据采购项目所属的品目确定,不得从与采购项目所属品目无关的专业中选择专家,这是政府采购项目对选择评审专家特有的规定。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核选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专家可以是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是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评审专家抽取操作及抽取时间

抽取评审专家一般都是网上操作和自动语音通知,抽取工作人员不直接与抽取的专家接触,且抽取的专家名单在评审开始前都是保密的。工作人员进行抽取操作时,应在抽取系统中明确评审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评审集合地点和交道路线、参加评审应携带的证件等注意事项,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需要异地选聘专家或需要在异地评审的项目,抽取时间可以适当提前。

四十一、评标委员会的变更、重新组建

法律条文: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变更、重新组建的规定。

(一)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本条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的更换。如果采购人代表无法参加评标需要更换,采购人应以授权函的形式,重新选派人员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需要更换评审专家的情形主要包括缺席、回避或者健康原因三种。缺席是指评审专家未经请假而不到场参加评审的情形;回避是指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健康原因是指评审专家突发疾病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或无法完成评审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对技术需求或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咨询、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合规性出具论证意见以及向采购人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的咨询专家,不属于应该回避的情形,可以参加评审。

(二)选定替换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替换的评审专家。如果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过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替换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替换的评审专家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赶到评审现场。替换的评审专家赶到之前,评标可以暂停,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其他专家置于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不得解散。待替换的评审专家赶到之后,继续进行评标。

(三)中止评标

如果无法选定替换的评审专家,或者替换的评审专家无法按时赶到,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并解散评标委员会,评标中止。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中止评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改日重新评标。

四十二、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

法律条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规定。

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活动总称。

招标文件的要求主要分为商务要求和技术要求两类。商务要求一般是指拟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件、付款方式、付款进度、开工竣工时间或交货期限、货物运输的方式、质量保证期限、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指定的仲裁机构、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商务要求一般都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要求提出的、投标人不可改变的实质性要求。对于商务要求的偏离一般会构成实质性不响应。当然,采购人也可以把一些商务要求确定为非实质性的要求,例如交货期、付款进度、质量保证期限等。投标人对于非实质性的商务要求可以偏离,但是在综合评分时应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处理。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物的性能、特征和标准的描述。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也分为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两类。对于影响标的物性能、特征和标准的关键因素,采购人必须明确为实质性要求。例如“工程质量合格”就是个关键因素,采购人应把“工程质量合格”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对于不影响标的物性能、特征和标准的其他因素,只要采购人没有明确为实质性要求的,都是一般要求,或非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应当允许投标人对个别一般要求的偏离,但是应该在综合评分时对投标人作不利的量化。对于某些一般因素的偏离,有可能发生积少成多、由量变为质变的情况。这时,采购人应对允许一般因素偏离的幅度或项数作出规定。当一般因素偏离的幅度或项数超过了允许的范围,则仍应认定为实质性偏离。

其实,评标中还有一些内容,例如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授权、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等对于投标本身的要求,这些既不属于商务因素,也不属于技术因素,但也属于符合性审查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在符合性审查时对这些因素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应与采购需求紧密相关。采购人应避免把与商务和技术无关、不影响标的质量的其他因素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把投标文件印刷装订质量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四十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法律条文: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投标文件澄清的规定。

在评标过程中,澄清是指投标人对所递交标书内容所进行的解释或者说明。澄清实质上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说明、补充,甚至修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保证评标结论的准确性;二是避免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至于哪些内容可以要求澄清,从理论上讲,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澄清。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但是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澄清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如评标中发现某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资质证书已经过了有效期,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此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澄清时解释是自己把过期的资质证书装进了投标文件,同时提出更换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应接受其解释,但应拒绝其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评标委员会通过澄清确认了该投标人资质证书过期的事实,可以据此作出否决该投标人投标的决定,确保否决投标的决定不会搞错。如果投标人澄清时指出,在其投标文件的某个地方有正确的资质证书,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应该接受这个澄清行为,从投标文件中找出正确的资质证书进行评审,这样就避免了评标的错误。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投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必须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确认。投标人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报价进行评审,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确认,其投标无效。

四十四、评标方法

法律条文: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方法的规定。

评标方法是对投标进行比较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常见的评标方法包括以价格为主要比较因素的最低评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综合各项条件为比较因素的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等。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将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两种。一般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只有特殊的系统集成项目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本条借鉴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确立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删除了原《办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性价比法。其主要原因在于性价比不是政府采购所追求的目标。

四十五、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调整

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所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实际上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谓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中,投标价格最低的为最优投标的评标方法。本条明确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这完全符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为主导的特点。

最低评标价法在投标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价格是唯一的竞争因素。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竞争会异常激烈。什么样的采购项目应当选择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呢?本条对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采取了特定项目强制使用的做法,即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哪些货物服务项目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呢?一般情况下,不同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生产的产品,都属于技术标准统一的产品,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药品采购项目,国家对药品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无论哪个企业生产的青霉素的技术参数都应该是一样的。即使有所差别,这些差别也不是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考虑的。如果不考虑药品配送等因素,药品采购就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而一般情况下,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标准是难以统一的。服务采购的追求目标主要是质量,而不是价格,这是服务采购与货物采购的主要区别。鉴于此,世界银行的服务采购是不采用招标方式的,而采用类似比选的采购方式。世界银行对于服务采购评审的方法也不是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而是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QCBS)、基于质量的选择(QBS)、固定预算下的选择(HS)、最低费用的选择(LBS)等选择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服务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四十六、综合评分法

法律条文: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

综合评分法是把投标的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因素全部量化为分数后进行比较,分数最高的投标为最优投标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以及世界银行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都是对投标的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因素进行评估或评价,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各项因素量化为价格、分数、比例、等级等可供比较的参数后进行比较的评标方法,都属于《招标投标法》定义的综合评分法。对于综合评分法,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和质量相关

评审因素是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用于评审打分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评审因素的设定,应该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通过对评审因素的比较能够区分投标的优劣。如业绩可以反映投标人的经验和投标产品的社会评价,业绩就是与投标的优劣有关的因素。但是有的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的优劣无关,如企业成立年限、企业注册地点、企业组织形式、投标文件的装订质量、投标文件的字数等,这些因素都只是投标的外在和表面的现象,不能反映投标本身的优劣。把与投标的优劣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其实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另一种表现。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指的是已经在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环节,或者在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资格的各项因素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但是有些经常被用作资格条件的因素如果没有在某个招标项目中被列为投标人资格,就仍然可以作为该项目的评审因素。本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这主要是从政府采购的特点考虑作出的规定。

(二)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指的是评审的具体指标应该是明确的。如业绩是最常用的评审因素,业绩的定义必须明确且无歧义,业绩的种类、业绩的实施年限、业绩的内容、业绩的实施主体、业绩的证明材料等,都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评审专家在认定业绩时不会出现不同理解或错误理解。评审因素的赋值常用的主要方法有四种:公式计算法、区间法、排除法和排序法。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评审包含四层意思。第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投标的全部内容进行评审,不得只评审部分内容。例如有的评标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进行分工,有的只评技术不评商务、有的只评商务不评技术,或者一个专家只负责一个投标人的评审。对于没有评审的内容,将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自己的评审意见。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评审的精神。第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受其他人员的影响,也不得照抄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第三,汇总评审得分时,应当将评审专家做出的所有评分都进行汇总,平均后作为总得分。汇总时不得去掉最高分或最低分。第四,如果个别专家的评分畸高、畸低,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专家进行修改。如果评审专家坚持其评审分数,应要求专家说明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但是其评分仍应如实汇总。

(四)价格分值比重

评审因素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表示采购人对投标价格的关注程度,投标人会根据价格分值的比重,考虑自己的投标报价水平。对于技术水平高、投标差别大的货物例如分析仪器,价格比重应该低一些,以体现采购人对技术水平高的投标的看重;对于技术水平低、投标差别不大的货物例如纸张和家具,价格比重就可以高一些,以体现采购人对低价的追求。

在通常情况下,服务采购的价格都不应该是主要的评审因素,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设置较低的比重。对于标准化的服务,如设计监理、审计、招标采购等,可以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方式,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对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差异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咨询服务项目,例如PPP项目的咨询机构,不宜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方式,价格得分的比重宜尽量低一些,对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差异较大、技术含量较低的咨询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等项目,价格得分的比重可以高一些。

(五)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项目,投标价格越低越好、技术方案越先进越好、产品质量越高越好、服务内容越周到越好,这本来不成问题。但是,恰恰是在这个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问题上,我国的招标行业出现了“中国特色”。有些招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采用“平均价法”计算价格得分。他们先计算所有投标的平均值,再计算投标价格与平均值的偏差,偏差越小得分越高,偏差越大得分越少。在这种价格评分方法下,投标人在确定投标价格时,不是根据自己的成本和能力选择低价竞争,而是根据对其他投标人价格的预测,选择一个与自己成本无关的价格投标。如果投标价格恰好与平均值偏差很小,说明这个投标人运气很好,价格得分会很高。而如果投标价格很低,其与平均值偏差就会很大,这个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就会很低。这种不能反映投标优劣的价格得分方法是不合理的,却在我国工程招标中大量采用。

本条所规定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 〔2007〕2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不完全一样。本条规定的价格计算公式是: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公式是: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区别仅仅在于前者公式中没有价格权值。按本条的做法,在计算评标总得分时才计算价格权值。

(六)计算评标总得分

计算评标总得分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加权计算总得分。计算公式是: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总得分采用百分制,各项评审因素的权值合计为1。

第二步是计算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总得分的平均值。计算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总得分的平均值时,不得去掉最高得分或最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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