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一)

2018-03-27 13:55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8年23期
关键词:本法评估师行业协会

●陈渊鑫

资产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随着土地有偿转让、房屋买卖、矿产资源开发等产权交易的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领域,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评估活动专业性强,通过价值评定功能,可以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公共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导致评估从业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评估师、评估机构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资产评估法》立足于规范评估行为,确立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贯彻政社分开要求,明确了评估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全国评估师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责任。该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财政部门作为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本文以财政监督管理实践为基础,对《资产评估法》的部分条文予以解读,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资产评估的定义

法律条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 (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资产评估定义的规定。

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行为,对资产评估的界定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行为、评估结果等方面,其中:评估主体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这里有一个“其”字,是遵循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传统——评估师不允许独立执业、必须在评估机构执业的表述,与本法第五条对应;评估对象包括六大类,前面的五类对应目前的六大类评估行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第六类为扩展性条款,其他经济权益;评估行为包括评定、估算,评估结果的出具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评估结果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本条的规定,资产评估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产评估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应当具有的评估师的数量,并符合有关对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本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与实践中将“资产评估”仅定义为财政系统管理的评估业务这一“窄”概念完全不同,是包括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各类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大概念,涵盖了现有的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领域。

关于评估对象,对不动产评估和动产评估比较好理解,这里主要解读一下无形资产、企业价值和资产损失评估。

1、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特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

2、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企业整体价值是指由全部股东投入的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相同的。

3、关于资产损失评估。资产损失评估主要是指保险公估这一类别。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保险法》对保险公估制度进行了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保险公估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里应当指出一点:根据本条的规定,为了立法行文简便,从本条以后“资产评估”就简称为“评估”,不再赘用“资产评估”的表述。

(三)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与一般的价格咨询服务行为,虽然都涉及对有关资产价值或者资产损失价值的估算,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资产评估要由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而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出具评估报告应该是资产评估区别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价格咨询行为对从业的主体也没有法定要求,只要经工商注册登记,一般的机构都可以从事。

二、自愿评估业务和法定评估业务

法律条文: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自愿评估业务和法定评估业务的规定。

资产评估业务从是否自愿进行的角度区分,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进行的一般评估,一类是必须进行的法定评估。

(一)自愿进行的评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里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是包括除了“自然人”以外的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包括需要确定动产、不动产、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者财产损失等,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里应当指出一点,根据本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加入评估机构才能开展业务,评估专业人员不能脱离所在评估机构去承揽业务。所以作为委托人,只能委托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业务,不能直接委托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二)法定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称为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这一规定,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只有这两个要素都具备,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目前已经有7部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和《政府采购法》,均已经规定了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抵押、股东出资、股票和债券发行、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规定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采、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撤销等业务,必须进行评估。对属于法定评估业务范围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的要求和保护

法律条文: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的要求和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评估服务的行业,专业性强,因此需要强调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同时,也应当对依法履行其职责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一)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的要求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这里的法律,包括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证券法》对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作了相关规定,包括从业人员、机构的资格管理、从业要求等,如果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也应遵守这些规定。除了遵守法律,还有有关行政法规,如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也需要遵守。评估准则是指导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包括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评估行业专业性比较强,对于从业人员和机构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职业道德和评估方法、程序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以规范从业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务院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本领域的评估基本准则,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领域的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除了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评估准则。

(二)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本法一方面立足于对评估行业进行规范,要求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开展业务,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立足于保护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对评估专业人员来说,有权签署评估报告,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对评估机构来说,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要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履行合同要求。

四、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方式

法律条文: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方式的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从业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因此,我国不允许评估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操作、出具评估报告,必须按照所加入的评估机构的指派,完成所承办的评估业务。如果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这一规定,私自接受委托开展业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不能同时挂靠在多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实践中,一些评估专业人员挂靠在自己并不在其中执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牟利,行业内称作“挂证”,这种现象扰乱了评估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使得达不到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评估师数量的一些机构也在开展业务,导致这一行业鱼龙混杂,专业性和诚信度降低,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本法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在尚未出台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从严解释。如一个评估专业人员具备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多个资格,是否意味着这个评估师的所有资格必须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注册执业,还是按照不同协会管理所属资格,只要一个资格在一家评估机构就可以。按照本条款的界定,主体是评估专业人员,也就是按照人属、不按照资格属,可以视为一个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需要后续关注。如某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矿业权评估师资格,三个资格分别在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登记,本法实施后,该评估专业人员只能选择在上述三家中的一家评估机构登记或者选择一家同时具备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执业。

(一)评估专业人员与评估师的关系

评估师是评估专业人员,但不是一般的评估专业人员,而是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的专业类别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的规定,目前评估师的专业类别主要有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类别。根据这一类别划分,目前评估行业分为相应的六大领域。目前,六大评估领域均已经成立了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分别组织本领域的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过考试的即取得评估师资格,成为评估师。

(二)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正因为有这一规定,国务院没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准入管理。考虑到资产评估法是评估行业的一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在内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

五、评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法律条文: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规定。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设立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利于提升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为避免评估行业协会的权力滥用,本法明确其应当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分为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领域,这些领域可以分别依法设立本领域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关于行业协会的设立,本法明确规定,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目前,评估行业的六大评估领域都已经设立了全国性的评估行业协会,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在地方行业协会方面,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省一级的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行业组织。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各自的评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这里应当说明一点,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既可以每一个领域单设一个协会,也可以两个或者多个领域合并设立一个协会,如目前一些地方把土地和房地产两个不动产评估领域合并设立一个协会也是可以的。

(二)评估行业应当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评估领域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个评估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有关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就对评估行业协会监管来说,本法明确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里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这里规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是: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行业协会、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二是评估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存在人员或者资金的关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职能等方面分离,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为贯彻这一改革精神,本法明确评估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存在人员或者资金的关联。因此,各评估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贯彻“政社分开”的要求,在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各自管理的协会脱钩,以更超脱的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身份,履行好法定的监管职责。

三是评估行业协会除了接受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外,还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本法赋予评估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方面很多的职权,为了保障协会能够正确用权、规范运作,需要对其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其中社会监督是很重要的方面。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法律条文: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即各地的“保监局”;派出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资产评估法草案曾规定,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但鉴于各评估专业虽然属于评估行业,但是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因此,最终维持了现行分别管理的体制。

本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里的地方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地方政府部门。资产评估法草案曾将地方政府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限定在省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很快,现有评估师13万余人,评估从业人员60万余人,评估机构1.4万余家,仅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已将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的监管权下放到地市级,这也与目前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一致,建议法律予以体现。因此,最终通过的资产评估法将地方政府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明确为 “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设区的市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在法律实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的范围内,灵活确定地方的监管层级。例如在本地评估行业发展规模大,单靠省级政府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共同监管;在省级政府部门的力量足以监管本地评估行业的地方,也可以由省级政府部门实行集中监管。

根据本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本法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一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二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同时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评估专业人员范围及评估师的界定

法律条文: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范围及评估师概念的规定。

(一)评估专业人员的范围

本条第一款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两类:一是评估师。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二是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即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是法律对评估专业人员的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应当聘用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评估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评估机构自行判断,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本法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凡是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都可以从事评估业务。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一是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是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是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是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评估专业人员也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放开评估从业人员准入门槛相适应的是,本法强化了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对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追偿。

(二)评估师的概念

评估师首先是评估专业人员,即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其次,评估师是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本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评估师资格考试是指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的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根据本法第28条的规定,法定评估业务只能由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 号),目前我国评估师有六大专业类别,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对评估师专业类别作出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属于特别法对评估师管理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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