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法治逻辑

2018-03-27 03:46黄亚果周希贤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7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现代化法治

黄亚果 周希贤

(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据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和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和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先后七次提到国家治理问题,不仅强调了国家治理的重要地位,也提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的重要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发展活力的激活等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和源泉。当前,我国政府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科学、政府工作职责缺位、政府工作效能不高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国家治理的效果,影响和制约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提高。在新时代,如何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这一重大现实课题,不仅可以清晰地确定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还可以不断寻求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今天,如何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成熟、定型,如何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备、稳定、有效的制度体系,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历史任务。

面对这个重大的历史任务,必须要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不断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取得总体效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均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不断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明确政府职责、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建立健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等都是为了不断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法治逻辑,极具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探讨国家治理的法治需求,把握国家治理的法治逻辑,论证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进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相关研究述评

“治理”概念的流行起始于1989年世界银行提出的“治理危机”,后迅速被学术界在各种领域广泛研究和使用,并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国家治理的理论研究,东西方有不同的历史源流。

(一)国外国家治理的理论研究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语“gubernare”和古希腊语“kybernetes”,原意是掌舵、控制、引导、操纵,经常与“统治(government)”交叉使用。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和行政管理理论中,“治理”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及管理活动,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利益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过程。西方治理理论是在凯恩斯主义拯救西方资本主义又宣告凯恩斯主义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提出的,20世纪60年代关于国家治理理论的研究日益兴起,各国学者对于国家治理的研究呈现多元化。其中关于治理理论的内涵就随着时代的演进而持续更新着。

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关于治理的定义和构成治理的主体,为治理理论的创立做出奠基性贡献的詹姆斯·罗西瑙在 《没有政府的治理》中探讨了超越权威性统治的治理,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语,治理“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而这个目标未必出于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所下的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相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R.罗茨(R.Rhodes)在《新治理:没有政府的管理》(The New Govemance: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中指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治理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Geery Stoker)在《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观点》中指出:“治理是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治理理论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治理之行为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自治的网络,治理理论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2]世界银行将“治理”定义为国家的政权得以运行的传统和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府取代与更换是否存在公众选择程序;政府是否有阐明和实施有效政策的能力;国家治理机构是否尊重公民,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协商机制。让·皮埃尔·戈丹在《何为治理》中指出,治理从头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治理并非是由某一个人提出的理念,也不是某个专门学科的理念,而是一种集体产物,或多或少带有协商和混杂的特征,并且提出了现代治理、多层次治理和公司治理。

从国外对治理的定义可以看出,治理并没有被看作政府管理的同义词,而是标志着政府管理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

(二)国内关于国家治理理论及方式的研究

“国家治理”理论在中国源远流长,“治理”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是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典型代表,儒家强调仁治、德治、礼治,《孟子》有述“君施教以治理之”,将德礼教化确立为最为基本的治理方式。道家中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庄子强调“人道”与“天道”相统一。法家思想中《荀子·君道》谓之:“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韩非子》有述“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在《商君书·去强》中亦有“以法去法者,强;以法致法者,削。常官法去则治。治大国,小;治小国,大。强之,重削;弱之,重强”,《管子·治国第四十八》谓之“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子·七法第六》将“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比喻为“左书而右息之”,也即本来用右手书写的人反而用了左手,事实上强调了法律在治理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汉朝将“治理”视为秩序、稳定状态,《礼记·大学》谓之“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汉书》有述“师古曰‘治安,言治理且安宁也’”,刘向的《说苑·理政》谓之“武王问于太公曰:‘治国之道若何?’太公对曰:‘治国之道,爱民而已’”。唐朝开始有了法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论述,《周礼疏》有“制法成治若咎繇”。《宋史》总结了治国理政的经验,指出治理天下的两种途径“治天下道二,宽与猛而已。宽过则缓而伤义,猛过则急而伤恩。术虽不同,其蠹政害民,一也”。《清经世文》中出现了“国家治理之法”的表述,并从治理方略出发对各国国家政体进行比较。

从这些优秀传统文化中不难看出,“治理”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是“治国理政”的意思,我们今天讲的国家治理不仅沿用了“治国理政”的含义,也吸收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3]。俞可平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4]。房宁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性质和发展方向”[5]。邓纯东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顺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时代进步潮流”[6]。

通过对古今中外治理理论的回顾与梳理,我们发现,西方的治理理论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和启发,但是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不是中国传统治国理政的简单延续,也不是西方现代国家治理的简单翻版,而是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时代进步潮流,借鉴古今中外历史经验而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三、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吸取了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和创新发展的中国共产党开创了国家治理的新时代,这使得我国的国家治理迈进了新的发展阶段,处在新的历史方位,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历史方位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我国的国家治理史经历了统治—管理—治理的阶段。统治,强调的是服从和被服从,管理是二元关系,有施与方和接受方,即掌握着权力的政府和一般公众,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统筹,而治理则在管理的基础上,放宽了政府约束,治理主体多元,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含营利性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公众,治理对象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强调上下的双向互动。统治、管理、治理不仅在含义上有重叠,而且在内涵上有递进,统治是基础,治理是对管理的创新。随着政治的不断进步,统治的成分变得越来越少,而治理开始不断推进。

国家治理就是在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力下,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调动民众对社会治理的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激发社会的活力,推动各项制度的完善,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向上发展,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公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的两个维度,是一个国家制度水平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治理等方面,是一整套相互协调且紧密相连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指一个国家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治国理政的制度能力,体现在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好的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提高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在现代政治价值的指导下,建立涵盖执政党管理国家的所有现代性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政治体制,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指国家治理者素质和方式方法的现代化。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国家治理的论述中包括对什么是治理,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什么是国家治理能力,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他强调指出,治理与管理不同,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支撑。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价值依归,不断构建更科学、更合理、更完备的制度体系并切实提升制度的执行力。新时代国家治理的理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架构是党领导下的职能平衡体制,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方式是人民当家作主,多方协商参与,依法治国,新时代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愿景。

(二)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来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法治理论的逐渐深入;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鲜明地突出了法治的理念和方向;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的目标;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为我们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法治贯彻的是法律至上,按照法律来办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非依照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国家的运作和社会的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国家和社会生活依法而治,在治理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制定好良法和完善的制度,保障社会有序良性运转,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不仅是经历史证明最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能力亦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二者之间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也存在相辅相成关系,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才能不断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逻辑

新时代的国家治理,要扎实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方向明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价值准确,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动力明确,最终要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总体目标清楚。

(一)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法治是不可缺少的核心内涵

1.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指出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依据这一主要矛盾判断,我国把根本任务集中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上,不断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变化,社会生产力得到显著提高,但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的差别巨大,人民的需求与社会的供给出现了转变,即“物质文化需要”转变成“美好生活需要”,“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变成“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根据这两个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重大判断——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从两个阶段描绘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蓝图。

2.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没有充分涌动,社会活力没有充分释放,社会财富和改革成果没有全民共享,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各行各业有条不紊开展,不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不断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平衡、社会不平衡、制度不平衡等方面,不充分问题主要包括公平不充分、正义不充分、安全不充分、环境不充分等方面。如何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关键在于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党长期经受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积极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多重困难,清醒认识到目前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精神懈怠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等的挑战,面对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要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法治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力点

经济社会文化层面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层面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主要发力点。解决了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发力点,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经济社会文化层面上,适度调整国家的分配战略,从国富优先转为民富优先、国家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启动大规模新农村建设战略、重视绿色发展,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层面上,首先,国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尽可能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其次,要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后,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满意度,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法治是关乎全局的战略支点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国家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党的领导实现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取决于党是否能够领导有力,要坚持以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来促进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也要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2018年3月21日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注重解决事关长远的体制机制问题,打基础、立支柱、定架构,为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造有利条件,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扫清体制机制障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要优化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7],提出改革议事协调机构、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确立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的领导地位,通过归类、合并、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些部署都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的重要体现。

2.法治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保证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治理的全过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基础,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就是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同党中央的一致,就是要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要从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等方面努力。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人民的利益才能得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能得到满足。只有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下把人民群众组织动员起来,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理政的伟大事业中,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就是要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上面努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把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结合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各机构依法依章履责结合起来,把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政府权限、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等明晰化、法定化,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结合起来,把政府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上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比如,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将其充实进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这是推进宪法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各项工作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提高法治实施体系的效率,不断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法治保障体系,进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法治是必要遵循

1.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的国家治理理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了指导当前实践的新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且得到国际认同的新理念,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到国家治理的实践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新阶段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就是要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同时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2.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法治是必要遵循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制度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如何建设”这个问题,提出了“一条主线”“三大变革”等主要原则和方向。

一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保证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康高效运行。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需要完备的法制保障,法律法规须落实到位。重要的事情要先立法,遇到问题的时候用法律来解决,但是在实践中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存在但是越来越少,国家三大部委专门负责反垄断,一些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越来越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越来越成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立法权,为建设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制定或者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调控经济的过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公民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在完善法制保障的基础上,政府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开展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政府部门效率,解决执行层面的困难。

二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建设绿色发展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设绿色发展体系需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方面要尽快完善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在污染防治、循环节能等方面要加快地方性规章制度建设,把绿色发展纳入法治范畴。

(四)落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

1.民主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

民主不仅是人民关于美好生活的一种基本追求,也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凝心聚力的重要方式。坚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和依靠力量息息相关。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且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发挥民主的效力,不断推动社会发展。比如协商民主,就是通过发展创新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多种形式,不断号召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官本主义的流毒,有些党员干部还有“官本位”意识,“唯上是从”,以“官”的意志来处理问题,这些现象说明,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

2.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要体现和反映民意,另外国家需要用完备的法律体系来遵循和规范,同时法律体系还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正义,才能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没有人民的监督和举报,法制化的进程难以实施,没有严厉的问责,法制化形同虚设,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一定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同样地,要想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法治是重要保证。

一是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宪法的根基就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超越宪法的权威。宪法的实施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就是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政策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总揽国家顶层设计的执政党,一直高度重视人权,为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民主,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三是行政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的力度,为人权保障提供强有力的行政保障。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政务公开,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切实保障提供了行政保障。

四是社会保障。党和国家在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全民普法和守法,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人民群众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高度统一,不仅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也把党和政府决策和行为同是否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结合起来,把治理的政党、主体、现代化国家治理方式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国家的和谐稳定、繁荣昌盛。

猜你喜欢
依法治国现代化法治
边疆治理现代化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Hair Highway--Studio Swine 的现代化诠释
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