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积极结合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促进法治社会的高效建设,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要以不同行业以及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为立足点和核心。本文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对我国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以期为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一、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作为我国在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之中的重要制度,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指在特定的国家环境以及条件之下可以立足于现有的法定程序,在不经过专利所有者同意的基础之上对他人的专利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结合目前专利法运作的实质需求,对强制许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不同的情形:首先是对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如果是为了公众的合法利益或者是国家出现了较为特殊的紧急状况,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其次是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在合理的条件之下,无法在较长的一段时间段内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种情形是从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了有效地推动新发明的使用。
结合上文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专利强制许可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及合理性,该制度的建立能够真正维护发明创造人个人的精神财富以及创造权,鼓励社会进行创新以及创造,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运作以及科技的快速发展。但是不管是专利权还是其他制度,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许多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应的专利实施,同时专利只有在学习的过程之中才能够造福人类并产生相应的价值。另外专利权个人也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不可否认,专利权人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可以利用专利许可来实现个人的专利经济利益。
我国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障专利许可的充分利用,但是出现了许多的不法行为,许多人直接追求垄断利益,这一现象严重导致专利市场出现了市场供不应求的现象,同时影响了技术的进步,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和谐社会的有效建设。对此,我国现有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并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不断扩大现有的专利权客体范围,但是这种现实背景也导致专利权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滥用专利权现象,因此我国必须要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及法律上的不足,建立完善的专利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其中强制许可制度则应运而生。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不足
(一)重要概念相對较为模糊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但是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之中频频出现一些不足以及障碍,我国在对专利法进行分析时,结合该法律实践的相关需求进行不断修改,但是其中仍存在许多较为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共利益目的、非常情况、国家紧急状况以及正当理由,这些专业概念上的模糊性也直接导致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难以得到有效的界定,同时也无法立足于国内市场的供求变化对未充分实施专利这一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各种新老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二)缺乏对软件专业强制许可的规定
从目前来看,在信息化以及科技化时代之中,各种软件应运而生,同时在不同的行业经营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结合本文的相关调查可以看出,国内以及国际上的软件纠纷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同时全球微软备案之中也对强制许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我国现有的软件行业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法的调整为立足点,但是这两个法律法规并没有结合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实质情况明确规定强制许可的具体内容以及环节。
(三)没有给出强制许可费用的具体确定办法
在对现有的专利法进行修改之后,我国并没有针对强制许可的使用原则提出具体的强制许可费用确定方法,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够提出一个大致的方式,其中所涉及的数额仍然需要以双方协商的形式为主,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寻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局的帮助。其中知识产权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另外如果个人对最终的裁定结果存在异议也可以向法律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知识局在实际裁定过程之中所依据的具体方法还存在许多的模糊性,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指导性规定,最终导致自由裁量权出现了许多的不足之处,实际的标准不统一。
三、完善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对策
(一)适当放宽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我国立法明确提出,申请人可以获得合理条件,强制许可的主体以单位以及经济组织为主,但是并没有对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避免该法律法规在实践过程之中的不足,我国必须要立足于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质要求提出相应的附加规定,采取有效的方法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以现有的制约平衡为重要的法治原则。
(二)扩大强制许可的范围
从目前来看,我国专利法主要以封闭式的列举规定为主,对现有的强制许可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对此我可以结合民族产业在实践运作过程之中所面临的各类崩溃风险,将其与现有的公共利益范围相结合,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加强对其的管理,有效避免各种滥用行为的产生。
(三)细化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法律的开放性以及透明性,我国必须要立足于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对专利法之中的非常情况、国家紧急状况、公共利益目的、合理的条件、公共利益、紧急状况以及合理时间等相关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准确的界定,保证内容以及形式的完整性。
(四)简化强制许可程序
与其他的领域相比,技术理念的发展以及变化较快,其中申请人即使已经获得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实践的过程之中也难以保障业绩的收益。对此我国可以结合现有的强制许可进行分析来保障强制许可使用费用裁定以及强制许可决定裁定的合理性以及独立性,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以及价值,实现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结合。
四、结语
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之中,我国除了需要以理性的法律法规完善为立足点和核心之外,还需要明确我国在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不足,结合该制度的缺陷来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保障专利权强制许可能够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价值,实现内容以及形式上的有效完善以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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