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对中国法制环境影响的展望

2018-03-26 12:14周宇平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制环境

周宇平

【摘 要】本文拟对中国加入GPA后,GPA对中国法制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与展望,以便全面地审视GPA影响中国法制环境的机制。

【关键词】法制环境;GPA;WTO

2008年元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的申请书,并由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至此,中国已正式启动了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本文拟对中国加入GPA后,GPA对中国法制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与展望,以便全面地审视GPA影响中国法制环境的机制。

一、中国加入GPA后,将加快制定《宏观调控法》的步伐,政府对于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将更加规范,更加强化市场经济的理念。

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中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是通过政府的投资与采购来提振本国经济,但其前提是该财政资金的流入对象必须是本国的居民或企业,从而在经济各运行环节中,通过乘数效应,放大本国经济总量,解决本国的经济问题。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宗旨是要在成员方之间建立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国民待遇原则和非岐视性原则,从而相当部分的政府采购资金将流入外国居民和外国企业。由此中国一旦加入GPA,将来还试图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刺激本国经济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将失去效用,从而在宏观经济的运行中,公共财政的中性本色将会得到彰显,另一方面,对中国企业而言,这种“断奶”必将带来许多企业的生存危机,中国政府将会通过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市场来引导本国企业通过内生式的增长,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GPA将影响中国国际贸易的收支平衡状态。对外贸易一直是拉动中国经济的引擎之一,长期处于顺差状态,与此相应的,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对于汇率的管理采取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为了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增长,政府必须通过直接与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汇率,遏制人民币的增值。而中国一旦加入了GPA,以目前政府采购的规模,我国必将面临着大量国际货物及服务的进口,从而长期外贸顺差的局面将会被弱化,甚至被打破,这势必将促使中国政府放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手段来干预汇率的做法,而是遵循汇率形成的市场机制,更多地在外汇市场通过公开的市场手段,或者通过利率与汇率的联动机制等多样化的方法来管理汇率,反映到立法上,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也必将出现较大的变化。

中国对于制定《宏观调控法》,已酝酿多年,但尽管有社会各界的呼吁,仍迟迟未能出台,其中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各级政府不愿在调控方式与措施的选择上接受更多的约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中国加入GPA后,将从外部引入一个强大的推动力量,加速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立法进程。

二、为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局面,强化政府的采纳预算管理是个必然的选项,随着财政预算级次与科目的细化,我国的财政预算的管理法规将与时俱进,我国的《预算法》也将面临修订。

通过预算来事先约束,然后通过行政、审计、司法等专门机关进行事后监督,将构成一个完整的控制体系,尤其在《预算法》上,将更加注重预算的公开原则,把对预算的审核重点转向支出的规范与控制等,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举措。

三、中国加入GPA后,将反过来促使中国进行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促使政府能真正做好简政放权,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按照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采购规模,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居于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政治权力与管理事务的扩张,必然带来政府采购的节节攀高,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理,如要控制政府采购规模的时候,必然要调整政府对社会与市场的管理权限,即能够由市场自行管理的事务交由市场管理,同时能够通过社会组织与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组织从事的工作,政府也完全可以放手由它们来管理,从而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用到确实需要由政府控制与管理的领域。如能达到这一程度,中国政府就是一个精干高效的政府,而政府采购规模也会大幅度缩小,纳税人的每一笔付出都能得到合理的运用。

四、中国加入GPA,將在很大程度上打破原来滋生腐败的权力生态,同时在政府采购领域又极有可能产生新的腐败类型,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将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加入GPA后,大量的外商将作为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他们中间将不乏具有雄厚技术实力的企业。就公共采购的监督而言,由供应商所进行的监督具有独特的意义,供应商可以对采纳过程的错误决定提出质疑、投诉、起诉,从而启动采购人的内部审查、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审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程序。在各方主体的互动过程中,各类争议的法制化解决方案将进一步被强化,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理念也将被引进,各种潜规则将被暴露在阳光之下。更加重要的是,WTO要求成员方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建立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国内法律救济制度,用以废止和纠正妨碍国际贸易自由的违法规则和行为,补救受损方合法的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又被称为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除此之外,如果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情况普遍地存在,中国政府作为WTO成员将被其他成员国诉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面临承担国家责任的风险,由此中国政府查处腐败的意愿将更加强烈,手段与方式也将更加到位。但勿庸讳言,外商介入该领域也可能带来新的腐败方式,大型的跨国公司也极有可能利用其对市场及政商两界的影响力,而催生新的腐败类型,所有这些都将对中国政府的法制化管理能力带来新的课题。

GPA对中国法制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除以上所述及的内容外,我国首当其中需要调整的法律法规,就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范,其中强制进行招标采购的规模及招标投标程序,尤其是招标投标各项期间的规定,将根据GPA的要求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采购的需要。所以中国加入GPA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的事件,它也将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法规、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何去何从,将考验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制水平与综合的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宏、高玉琢著《预算法治及其廉政功能》P90,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年1月第1版

[2]参见孟晔编著《公共采购法律导论》P198,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年3月第1版

[3]参见朱淑娣、刘峰主编《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P122,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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