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经济法学视域下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
刘 蓓
摘 要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是在知识经济发展之诉求下应运而生的新兴理论。本文以“技术经济法学理论”的新视角去透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问题,使具体问题能够得到自上而下的指导、剖析与解决。结合该理论的指导同时通过对先进国家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立法经验的学习与中国目前该领域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 技术经济法学 高校 科技成果 转化 法制环境
基金项目: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教科研重点课题JGJX2016B9。
作者简介:刘蓓,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01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共有14条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进行了规定,可以感受到国家与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成熟的迫切要求和美好愿景。近年我国高校逐步成长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高校研发的高新专利科技成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经济正快速发展,对高校科技成果有巨大市场需求。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依然存在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偏低的状况,其最核心原因是我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滞后。虽然我国目前已构建完成了以宪法为根本,《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年)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为基本,其他部门法规、规章和政策①为补充的成一定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基本框架。②但是在实际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案例中存在一系列具体问题,譬如法律纠纷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产权归属规定不明晰,有些条款模糊不清,相关合同签订存在法律缺陷等问题。法律没能充分发挥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功能。从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新视角来分析高校科技转化法制环境问题,或许可以为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技术经济法学理论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The Legal Theory of Technology & Economics),又称“技术经济法学”或“技术经济法律学”。③是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在今年提出的。该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研究课题完全是在知识经济之诉求下应运而生。“新常态”④包涵技术、经济、创新、政策、法律与规则等基本元素,那么适应社会经济“新常态”的法学理论,亦应是涵盖以上元素的法学理论研究。⑤依据易教授的阐释,该理论是在技术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上,在时下的知识经济与社会中兴起、发展。技术经济学侧重的是科技创新作为社会经济内向动力的机制研究。知识经济时代淡化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的模式,开创了以生产知识、信息引导的社会经济增长新模式。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要求法治经济下的技术、制度创新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否则科技创新会在缺失法律保障与鼓励的环境中丧失前行的动力。技术经济法学具体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上,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问题研究。以“技术经济法学理论”的新视角去透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建设,可以从系统的理论高度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性,使具体问题能够得到自上而下的指导、剖析与解决。
伴随知识经济的兴起,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与法治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当然也是一种挑战。技术经济法学应该是应对知识经济社会背景下的法治的有效理论工具,我们在相关问题的法学研究上要注意以下五方面: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新焦点。具体到高校科技转化问题上,就是要关注科研人员在内的各主体的全面发展,为人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环境,认可激励机制的价值,以人为核心展开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高校科技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中必须重视科研人员的地位,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设立高效的奖罚机制等。共享科技的理念要求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这成为新技術条件下利益平衡、法律博弈的新焦点。第二,重点设计“知识创新”为主的法律制度。世界上各国转向关注加强知识创新,进而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制度设计。完善科技转化法律体系,提高相关法律位阶成为高校科技转化建设法制环境的首要任务。产业技术创新、区域创新、协同创新等各类创新活动中,形成了诸多法律规则或措施,都是值得法律人反思与重塑的。第三,有关“技术主权”的法律治理同超越法治成为了技术与法律二者间博弈的难题。网络安全成为大国间博弈的新形态。在高校科技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在网络时代为我们带来了新问题。第四,政治民主化进程加速。凭助网络平台,开放社会之基本形态逐步形成,民主、公开与透明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形态。就高校科技转化问题可能要注意学校主体方应以明确的方式公开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关发明人的权利。第五,全球一体化趋势明显。国际或区域性规则越发多,甚至开始出现替代国内法现象。对于我国高校科技转化法制环境的建设上有必要对存有相关先进经验的国家的法律内容作充分的研究和积累,以方便我们在解决自身问题时有可参照的对象。另一方面,全球创新资源分布不均,美、欧、日、韩及新加坡等国家激烈争夺,俄罗斯、加拿大、瑞士、印度、古巴等国家则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导致全世界创新资源可能有结构性重组的趋势。⑥所以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同样要注意国家内部知识产权的战略性保护。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建议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渗透到我国立法领域则表现为:第一,国家与政府在科技、产业、税收、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贸易、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二,改变了历来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学理念,转而将人之创造力本身级视为社会财富与国家资源。把重点考究“所有”的传统改变成强调“利用”。譬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的以《拜杜法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法案不再秉承“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联邦科技专利政策不再绝对强调政府资助的项目所享有的权利,转而将实施、转让技术的权利赋予了研发大学、教师本人、非盈利机构和小型企业,并允许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商业化。⑦
技术经济法学作为一种新兴法学理论,开拓了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问题的新视野。再通过学习汲取美国、日本等成功经验,尝试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竣法律体系,擢升法律位阶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要求法治经济中的科学技术创新必然有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各国通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之一,虽然“立法”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之间的关联性一直在学界也存争议,但各国从未放缓立法步伐。如发达国家美国⑧、日本⑨、法国、加拿大等和发展中国家阿根廷、墨西哥均国内有类似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尤以美国为代表,颁布《拜杜法案》后促进技术创新所获得的经济奇迹更坚定了日本学习美国的决心。⑩日本颁布《TLO法》后,其专利实施由“非正式”转向高度正式化,科技转化效率大为提高。 我国科技立法没有对相关单行法与和实施细则。并且作为适应“新常态”下的法学理论“技术经济法学理论”必须包括技术、经济、创新、法律、法规、政策等要素,各要素要和谐统一、互为成长,所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复合工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困游不前的最大阻碍是缺乏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国家有关部门虽然专门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出了一些的部门规章 ,但效果有限,原因在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效力低,权威性弱,且存在一些矛盾处。及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细则 、相关单行法律 及规章制度 以解决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内的具体问题,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未来倘若可以出台一部高位阶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在内容上有必要具体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事主体制度 、成果转化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明晰成果权属,厘清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细化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方式等内容。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立法中,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属原则是重中之重,可采用“权利归雇主”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法律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大学。也有国家 规定权利归雇主,但雇员一般被授权可就利用所在大学设施而产生之发明申请专利。因为采用“权利归雇主”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假如大学有失职行为等不利情况时,会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所以一些国家允许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日本曾盲目借鉴德国采用相反做法,2003年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实施前即高校法人化前,主张权利归个人,数据显示,90%以上大学发明由发明者持有。 以此激励科研人员,然一旦缺少高校的经济后盾与管理,科技转化率变得非常低。德国在2001 年明确规定专利权归属大学,但并非绝对采用权利归个人原则。我国大学运营异于西方,如美国高校运营主要依靠自身,因此知识产权运营更积极自主;我国高校运营主要靠国家、地方财政,因此知识产权运营消极落后。综上,我国应依据国情,采用“权利归雇主”原则时允许发明人在校方存在失职行为时具备申请专利权资格。
(二)有效施行法律制度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要求法律保障技术与经济的最佳结合并可持续发展。所以相关法律必须切实有效的得以实施,并且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持续、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护航。
1.做到有法必依保证法律实施。我国针对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地方规定实际并不少。但这些法律规章内部不够细致、和谐统一,落实这些规定存在很多都困难。各主体对法律权利、义务、责任不够熟悉、明晰,一些高校对发明人仅给予精神奖励(名誉、职务等),对经济奖励却不按规定给予保障。因此相关法律主体必须在实际中实在的践行法律规章,做到“有法必依”。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应该就高校落实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捡,切实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连续性、配套性、具体的政策为法律实施保驾护航。国家创新法律系统要有连贯性、配套性政策(科技政策、科技计划、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等)护卫。分阶段依据国家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及实施情况,提出下一步计划及重点,保证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及被落实、执行。依法适当设立专门的实体組织结构,使每一项政策措施都有具体的落实部门。各职能部门间要有效沟通与配合,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及互相推诿现象。
(三)高校方之法律主体促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重视以“人”为本,就高校科技转化问题上要关注发明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圆心摊开制度的设计,为人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与法律环境。高校科技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亦注重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
1.高校与科研人员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障意识。首先,高校各级管理人员应重视知识产权,学校应配备相关政策,设立相应机构,优化法律实施环境。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最直接保障。其次,科技创新人员需把法律意识贯穿于科技的发明、管理、转让、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可通过讲座、学习班、培训等多元渠道使科研者熟悉技术合同的类型与风险规避,厘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高校应制定高效的奖罚政策。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与职称、人事制度结合。职称制度方面,在高校职称评聘条例中可规定通过知识产权量化作为评聘指标。人事制度方面,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防止有关资料、数据、信息外泄。其次,经济利益分配模式是重中之重,高校可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政策。美国的“三三三制”原则经过实践证明是不错的选择。美国立法条文上并无明确规定激励机制,只是实践中沉淀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如“三三三制”(公平制)、“非平分制 ”、“累计递减制 ”等其它模式。由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不足,并且由于大学体制原因,通过制定高位阶高效力的法律引导大学建立明确、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3.高校应加强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合同管理。明人是否申请专利?是否获得专利?专利转让、使用等全面掌握。通过建立技术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性质、编号、签订人、标的、履行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并督检,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监督。完成信息集成,实现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有效管理。此外,高校可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技术合同的签订提供专业的指导,承担科研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注释:
《专利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規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若干意见》、《高等教育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
陈向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机制论析.中国高校科技.2015 (5).50.
易继明.技术经济法学.科技与法律.2015 (1).2.
所谓“新常态”,其基调是不以经济高速增长为目标,而是谋求经济与社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从经济增长速度来说,就是增速放慢;从增速的成长性来说,是要在增速换挡期中消化产能过剩、调整经济结构、解决内生动力不足问题。
易继明.技术经济法学.科技与法律.2015 (1).1,5.
[日]平力群.《TLO 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6(4).32-33.
Akiya Nagata. Knowledge Flow from the Scientific Sector to Pri-vate Firms: A Review on the Policy of Technology Transfers in Jap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07(4).381.
Robert Kneller."Transformation"of Japan's National Universities into Administratively Independent Corporations.LesNouvelles, 2004(3).1- 5.
自1980,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科技发展、推广及转化的法律法规,如《拜杜法案》(1980)、《史帝文生-怀德技术创新法 》(1980)、《小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法 》(1982)、《国家合 作 研 究 法 》(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 》(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
日本拥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保障高校技术转移,包括从《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 年)到《产业活力特别措施法》(1999 年),再到《国立大学法人法》(2004 年)。
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等。
如对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鉴定、推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的规定。
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技术创新法”、“技术转移法”、“贸易和竞争法”、“小企业创新开发法”、“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科技成果定价法”、“风险投资法”等。
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
明确科技成果供给主体、转化主体、转化管理主体以及保障主体这四大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
澳大利亚 、比利时 、丹麦 、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 、挪威 、波兰 、西班牙 、英国等。
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典型如意大利先前曾经规定权利归雇主,2001年新法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归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