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税制度分析

2018-03-26 12:02王明会
时代金融 2018年6期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

【摘要】分税制是目前中国的一种制度规范,在规范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政府财政收入的平稳增长、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分配规则、加强各级政府对中央的依赖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该分税制度也存在很大的缺陷。本文就分税制历史由来、近几十年的实施效果以及其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政体制 制度缺陷 分税制

一、分税制的历史

分税制是从1994年开始实施,到今天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从历史来看,其可追溯到周王朝中的王室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形式要件与当代的分税制相似;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分税制,是要从晚清立宪时、北洋政府成立之初算起,到国民政府成立后确定,然后又经过一系列的争论、设计,最终确立。

分税制的概念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各级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随着清末兴起的各种运动,现代意义上的分税制度传入中国。中国首次颁布税收管理体制相关的法律,是民国政府于1912年11月颁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该法规让分税制度在我国开始得到重视,更多的学者去研究,使得分税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我国实施的一直是以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为主导,该财政体制是受苏联的影响,以苏联的经济理论为基础,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和三级制的行政体制;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财政体制不断发展,地方分权越来越强,总体上是一种外强内弱、枝强干弱的局面。随着历史进步,时代进步,我们开始反思苏联经济理论的教条化,更有国家的决策者和学者进行财政政策的系统研究,借鉴各国财政政策优势的部分。在当时年代各种压力下,国家政策决策者决心采用西方的分税制度,集中各地的财力,并加强中央财政的影响。经过近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分税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二、我国的分税制度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财政体制改革。这次改革以“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为原则另一个要考虑的原因是在不触动地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分税制改革,重新调整财政收入的增量。

(一)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

从各个实行分税制国家的经验,我们能够得出,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应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60%是较为合适的。我们所得出的这一经验标准,加之我国当时时代的特殊原因,我国将国务院实施各种政策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税种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地方政府征收较为合适的税种归为地方税。

主要划分标准如下:

中央税包括: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铁道部门、消费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占比75%,地方占比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資源税划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划为地方收入。

(二)设立两种征税机构,分别进行收税

我国分税制改革以前,只有一套征税机构,既征收地方收入,也同时征收中央级的收入。此种税务征收办法,使中央和地方的权责无法明确,不能有效的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对地方税务征收的积极性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实行分税制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构建了与分税制相一致的两套征税机构,分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两种,即中央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的财政收入也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模式。

三、我国分税制实行所取得的成效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到现在,总体上来讲,分税制度是成功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稳定的增长。在实行分税制之前,由于当时的财政收入分配模式的影响,所造成的国家财政收入与总体经济增长无关,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基本都是固定的数;在实行分税制之后,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各级政府征税的积极性,也导致各地逐步加强对税务征收的管理,促进国家财政税收的稳定增长。

二是税务征收机构的建立。我国建立了两套财税务征收机构,两套税务征收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收范围,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与责任更加明确,为我国的国家财政收入和管理提供了保障。

三是中央财政税收明显提高。分税制实施之后,中央加强了对财政税收的控制,使中央财政税收大大提高,占国家财政税收的比例提升,国务院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国家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也得到加强。

四是分税制加强了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约束,调动了地方政府税务征收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通过分税制改革,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建立中央和地方税务征收机构,明确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外,分税制度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分税制度除了改变国家财政收入模式外,也影响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政府的行为模式。在我国实行分税改革以前,企业上缴税收的标准是按照隶属关系,使很大一部分的税收分归了地方政府。在我国实行分税制度之后,企业的税收与中央分享,并且独立于地方财政,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缩减,集体企业便也就没有之前那么火热,这也就是我们在二十世纪九十年看到的大规模的乡镇企业转制的现象。

四、我国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形成的两套税务征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但事权交叉的现象依然存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现在还缺少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具体划分的法律界定,只有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就具体的事务上,表现更为明显,尤其是在经济性事务方面的划分。

其次,地区间财力依然有很大的差距,调节力度不够大。改革方式的限定,中央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的力度过小,导致现存的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依然很大。

最后,税收分类以及行政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够严谨,在地方政府存在大量不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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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明会,男,汉族,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5级经济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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