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能确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最有说服力的是社保缴费记录,其他证明材料都有可能造假。是否只能以社保缴费记录证明自己的累积工作时间?
湖南读者 陈先生
陈先生:
鉴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现象仍较多,如果仅认社保缴费记录,将使很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益无法实现。而从工作时间这一客观事实的证明来看,社保缴费记录仅仅是一种证据,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证明力很强的证据,如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这些都可以证明曾经发生的工作时间。比较有争议的是证人证言,即没有任何书面的、比较确定的证据,仅提供原单位的一位或两位同事作为曾经发生的工作时间的证明。对此,如果用人单位有质疑,可以对职工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如果认为真实性较高,则可以认可相应工作时间的存在;如果认为真实性较低,则可以不承认相应的工作时间。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