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某职工各项表现不能令人满意,家里也需要照顾,因此经常缺勤。但是单位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因而照顾其继续在厂里上班。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也较少,在缺勤较多时还停发其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西读者 金女士
金女士: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这些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即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即负有为其缴纳社保费的强制性义务。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不影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属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则用人单位无为其缴费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属于这种情形,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