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之剥夺人格与创立专制

2018-03-22 12:51杨敬舜
魅力中国 2018年36期
关键词:法家李斯商鞅

杨敬舜

一、战国时期变法及商鞅、韩非和李斯之死

商鞅(前395—前338)公元前356年推行变法。商鞅变法内容全面彻底,简言之有这么几点:第一,明确“君(王,主)”与“民”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变法以“君”为出发点,变法的目的就是让“君”有效地“使民”;第二,变法的目标就是“富国强兵”;第三,变法的具体内容就是围绕上述目的和目标采取的各项措施。主要有:一是全民从事农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不得议论变法,不得读《诗》、《书》,不得经商,彻底消除“六虱”(孔子“六经”)和“十有”(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二是重新评定公族爵位。爵位只能世袭两代,按爵位高低配给家奴和土地。任何人不得买卖家奴、土地和粮食。被废爵位的公族为平民,自行耕种分得的土地;三是改革户籍制度。父子必须分别立户。所有人必须定点居住,不得流串;四是按军功定爵位。爵位共分二十等,按杀死敌军士兵数目定军功、爵位;五是实行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和什伍连坐。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户户之间相互监督,一户犯法如不举报,一伍一什都受连坐;六是任用奸人为官。从上到下,大到九卿、小到伍长都由奸人担任,因为奸人不会姑息罪人。不能任用好人(善者)为官,因为“善心”会影响法律的执行,会给世人以侥幸,久而久之必定天下大乱。商鞅变法得到了秦孝公的全力支持,历时二十余年。公元前338年,秦孝公薨,秦惠文王罗织商鞅谋反之罪准备将其下狱。商鞅出逃,但是因为害怕连坐竟然无一国或者一家敢收留他,最后,他逃到自己的封地商郡被杀死,尸首被运回咸阳车裂示众,并被夷三族。

韩非是韩国公子,与李斯同为荀子的弟子,对“伪学”研究之深,亘古无出其右,所以被认为是“最大的法家思想家”,所著《韩非子》更是历代帝王奸臣必读之书。他进一步强调了“君”的独立性,把“君”置于万民之上,占居社会顶点。他从“君”的立场和利益出发,精辟的论述了如何精致运用“法、术、势”来“驭民”。公元前234年,秦王嬴政读到了他所著的《孤愤》和《五蠹》,叹为观止,于是对韩国发动战争,逼韩国把韩非送到了秦国。韩非在秦国滞留了一年,尽管深知“当今之世,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則法术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而明己之法术哉。”(《韩非子·和氏》)意思是,“当今天下没有人能象楚悼王和秦孝公那样听取臣下之言的,哪个懂得‘法和‘术的人敢冒商鞅和吴起之险讲‘法和‘术呢。”但是他还是明知故犯,把他的精致之“术”全部献给了秦王。他的同窗李斯感觉到了威胁,伺机向秦王进谗说,韩非只为韩国,对秦国没有忠心。秦王于是下令将其下狱,旋即李斯逼其服毒自尽。

李斯在秦国为官四十余年,先后任郎官、长史、客卿、廷尉、左丞相,享爵左庶长,一直在秦王左右。人们因为他有功于缔造“泱泱大国”,而忘记了他是秦朝苛政、暴政时间最长、规模最广、层次最深、影响最大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秦始皇死后,赵高鼓动李斯废太子扶苏立二皇子胡亥。赵高是胡亥的老师,胡亥对赵高言听计从。不到一年,李斯连续几次中赵高奸计,被罢职入狱,受尽毒打折磨,屈打成招,终被夷族。

变法只有商鞅取得了成功,韩非完善了法家的基于“驭民”法家理论,李斯只是商鞅严刑峻法的践行者,但是面对他们自己创立的“术”下场是彻底的失败。

二、商鞅变法剥夺了“民”的人格

如上所述,商鞅变法是从“君”这个源点出发的,变法是围绕“君”展开的,“君”是最终的受益者。变法的内容就是“君”“驭民”之“术”。《商君书》开宗明义就说,“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商君书·更法》)又说“错法务明主长”(《商君书·更法》)。换言之,世道变了,变法才能有“使民”之法,要变法就必须明确主人(主子),就是首先要明确为谁变法。这里道出了变法的指导思想,即为君(主人、主子)“求使民之道”。

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无疑是对中国社会从愚昧走向文明或者理性的艰难历程的总结。可是法家认为“君”为天下之主,天下为君主之私。他们制定法律,把“君”与“民”各自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下来:“君”是主人,“民”是“君”的财产,“君”有权“使民”、“驭民”。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从三皇五帝以来,人与人之间,人格是平等的。虽然之前出现过很多“高贵的人”,那不是他们自封的,而是由于他们在社会实践中用仁德和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赢得的尊敬,与其他人都是人格平等的。孔子说:“君待臣有礼,臣事上以忠。”君王与大臣之间都依礼而行,臣子对君王就忠心。法家颠覆了这些主张:“君”规定自己是“主人”,其他人,包括官和民,都是“仆人”、“下人”、“属民”、“奴才”,如有不服就犯了“谋逆大罪”。更有甚者,不仅官和民本人是,他们的子子孙孙都是,永世不得翻身。董仲舒做奴才做得好,悟出了“三纲五常”,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官与民的人格在法理上被剥夺。

在商鞅制定的“王法”框架下,本质上“君”就是国家。行政区内的任何人或者物都属于“君”,“君”是所有者,有权使用和处理,或者禁止别人使用和处理。草木山川,飞禽走兽,人口人力等等组成这个国家的任何人或者物都归“君”所有。当然国民似乎可以分享他们所需的东西,可以拥有财产。那是因为,一方面民以财养命,民拥有财产是保障“民”作为经济人能发挥其社会职能;另一方面,民拥有财产对“君”而言只不过是藏富于民。取民之财亦如取己之财,如“和珅倒,嘉庆饱”。高明的法家把“君”与国家、社稷(江山、政府)等同起来。“君”就“使民”有名,就可以以“国”的名义任意“弱民”、“驭民”、“使民”、“掠民”、“虐民”。“君”两脚就踩在了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致高点上,无人能够超越。自然而然,忠君爱国就成了国人的天职。

“赏军功”被认为是商鞅变法的最大亮点。它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层级,面向全体国人,做到了军功面前人人平等,给人的错觉好像是解放了人格,从古至今不乏自欺欺人之辈为之高唱赞歌。但当人们在已经丧失人格的前提下,在“名为国、实为君”的欺诈中,在你因军功而获得名与利仍不能从本质上改变你的奴才身份时,这何曾是人格解放,不过是“君”给他豢养的牲口加的一点饲料而已。康德说:“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只是供这个或者那个利用的工具。”商鞅右丞相,爵位左庶长,李斯左丞相,爵位左庶长,名副其实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可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把他们划分到“民”的范畴,而“权”由君一人专断,“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商鞅、李斯同样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最终只能是“他以他血荐君王”。

三、商鞅变法引导中国社会和社会意识形态向专制社会和专制社会意识形态转型

西周建立之后,在周公旦的理想主义和姜尚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华文明经过六、七百年的长足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构成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的最光辉的鼎盛时期----百家争鸣。这一时期,天子虚王,七霸称雄,诸侯并存,世族共治,政治环境宽松,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员流动自由,由于孔子的卓越贡献,文化下移,私学勃兴,教育普及程度较高,不仅仅是士大夫就连平民都有很多的自由发展机会,比如,庄子、晏子、吕不韦、李斯等很多人都出身平民,形成了以仁爱礼义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孝悌忠信、礼仪廉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道德标准,以“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为代表的社会价值观,在中庸哲学的引导下提出了“民为贵”、“无为而治”、“以德治国”、“以人为本”、“制民之产”、“天人合一”等永恒的治国理念和人文思想,基本形成了相对的自在的共生社会形态,萌生了有限共生君主制政体。

诚然,这些近乎穿越的理想主义人文思想在君主制政体下是局限而脆弱的。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发展了系统的国家治理枝术,彻底颠覆了当时的社会形态和社会意识形态,从思想上、法理上和体制上一步到位地构建了功能社会形态和专制君主制政体,君主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国家所有权四权于一身,而且永不回头。

商鞅变法首先在秦国建立了较完善的专制的社会形态。美国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1902-1979)认为,社会形态就是社会成员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的总称。身份是社会地位,角色就是与地位相应的规范行为。如前所述,商鞅变法完成了社会成员的身份和角色的划分,也就是规定了全民功能。君主是国家的所有者,是主人,占居社会系统的顶点,而其他人都是“被驭者”,服务于君主,按照君主的意志从事各项职业。君主的意志和目标就是全国共同的意志和目标。君主要富国强兵,那富国强兵就是共同的意志和目标。人力作为资源的社会经济职能就是农战,即创造社会财富和参加战争,君主(由政府代替)管理财富。《商君书·弱民》中说:“民富则六虱生而国削”,“民贫富之,民富贫之。”不能想当然“富国强兵”就等于“富国富民”。管理财富也包括控制财富,要强兵就不能富民。“民”的功能就是“富国强兵”,而不是“富国富民”。这是专制的特性。

君主专制的社会形态必然同卵孪生出君主专制的社会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统治奠定的思想基础,是社会性格,是社会无意识。春秋战国时期,仁义礼智信、君子品格、圣贤理想构成了较为普遍的社会价值观,仁政是统治奠定的思想基础。商鞅变法改变了业已形成的社会意形态,奠定了“严刑峻法”、“赏军功”、“奸行天下”、服从共同意志和目标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商鞅提出:“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商君书·去强》)一个国家用好人统治奸人,国家一定会动乱,最后衰弱,反之,则一定会治理好,并且变得强大。韩非也说,“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其君。”(《韩非子·二柄》任用贤能之人,就会被他依仗贤德之名而掣肘。商鞅认为只有奸人才可以做到违法必举,刑罚必重。“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韩非子·奸劫弑臣》)依赖别人出于爱为我效力就危险了,依靠使人不得不为我效力才能平安。有了这些思想基础,在重罚、赏功、尚奸、禁“六虱”、“十有”、“五蠹(儒家、纵横家、带剑者、逃兵役者、商工之民)”多管齊下的情况下,民皆只盼望打仗立功,战场上,个个如狼似虎。社会意识形态是统治奠定的思想基础,统治者尚力不尚智,尚奸不尚善,“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勇猛、残暴、奸险、弃文从武等社会性格接踵而来。不过力足可以胜天下,然则智有不足了。自商鞅至秦灭亡150年,右丞相14人:商鞅、公孙衍、张仪、樗里疾、楼缓、魏冉、范雎、蔡泽、吕不韦、熊启(楚公子)、隗状、王绾、冯去疾、赵高,最后一任左丞相:李斯,共15人,只有樗里疾1人是秦国人。

四,结束语

古语有云:“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答案是肯定的。中国后来历代帝王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商鞅的君主专制体制,传承了专制思想、专制社会形态和专制意识形态。这场变革从主流政体中彻底驱除了儒家思想。法家的实用主义战胜了儒家的理想主义,占领了中国政治的法统。法家得到了当权者的支持,有法律的武器,有富国强兵的纲领,有权代表共同意志和共同目标,而儒家只有为民请命的天职。从这时开始,中国传统和中国文化分裂了:中国传统是法家的君主专制政治传统;中国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思想。董仲舒并没有真正恢复儒家的法统地位,而是巩固了法家的法统地位,发展了君主专制思想。“罢黜百家”就是法家的共同意志论。“独尊儒术”讲的是“术”,即“礼、乐、射、御、书、数”,主要是教化百姓。他基于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学说,装神弄鬼,提出“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天命所归”,“三纲五常”,只是跪舔,绝不能代表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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