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灵艳 蒋 智
现代邮轮大型化趋势明显,一艘邮轮往往搭乘了近万名船员和乘客。邮轮上设有医疗中心,医疗废物不可避免。对医疗废物不恰当的管理可能导致船上疾病传播。
船上的医疗废物通常包括使用过的针筒和针头、绷带和棉球、过期药品等,可能含有血液、体液或其他可能带有传染性的物质。邮轮上服务人员众多,一艘载客量近5000人的大型邮轮上,有1 000~2 000名船员及服务人员。由于服务人员来自世界各地,且在船上工作时间较长,船公司十分注重船员的健康检查(包括接种疫苗等)。邮轮对登轮乘客的年龄及健康要求十分宽泛,设施须满足乘客应急医疗需求。据了解,一艘大型客船一年甚至可能产生7 000个针头。当然,其他船舶上也可能产生医疗废物,但数量不及大型客船。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分别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美国环境保护局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医疗废物指为人类和牲畜提供诊断治疗和免疫等医疗服务以及医学研究、生物实验和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其中包括脏的或沾血绷带、使用后废弃的外科手套、办公室垃圾与废玻璃器皿、输血或输液使用后的针头、柳叶刀、切除的身体组织等。
根据以上国内外对医疗废物的定义可以发现,国内外对医疗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大体一致,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较为具体。由于邮轮航行区域的特殊性——可能在公海和他国水域航行,因此,船上医疗和管理人员在区别和处理医疗废物的时候,除了需要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还要参考各个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MARPOL附则Ⅴ(Resolution MEPC.201(62),2013年1月1日生效)条款1是关于生活垃圾、塑料、操作性废弃物等垃圾的定义,明确了船上收集的垃圾应该如何分类。《2017 MARPOL 附则Ⅴ实施导则》(简称2017导则)(resolution MEPC.295(71))中“1.7适用范围”澄清了按照MARPOL附则Ⅴ,什么应视为垃圾,什么不应视为垃圾。既然导则5.2.5中阐述了一些特殊物品(如船上的医疗废物、过期烟火和烟熏残余等)需要在船上单独存放,那么医疗废物毫无疑问属于船上垃圾的一类。
在《2017 MARPOL 附则Ⅴ实施导则》中,阐述了一些特殊的垃圾的处理要求,经梳理,下列条款应适用于医疗垃圾的管理:
医疗垃圾的收集:导则2.4.3中阐述了可能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危害的垃圾,建议分割开来。
医疗垃圾的加工处理:导则2.5.3阐述了某些类型的塑料制品(例如PVC基塑料制品或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塑料制品)的焚烧要求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
医疗垃圾的储存:导则2.6阐述了应送回港口并可能携带疾病或害虫的食品废物和其他垃圾应储存在盖紧的容器中,并与不包含这类食品废弃物的垃圾分开。
医疗垃圾的排放:根据导则2.7,医疗废物应禁止排放入海(可能对海洋环境有害)。
鉴于邮轮一般为国际航线船舶,船上医疗废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参考MARPOL附则Ⅴ及其导则中的要求。此外通过参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国内法规中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邮轮上医疗废物的管理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邮轮上的医疗设备应当有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可以包含在垃圾管理计划中,内容包括:
(1)人员培训说明。
(2)医疗废物分类、标识、包装、储存、处理的程序。
(3)清除医疗废物漏损的程序。
(4)应急预案。
(1)个人防护用品——所有处理医疗废物的人员必须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医疗面罩、防护面罩、防渗围裙和手套。
(2)医疗泄漏工具箱——医疗泄漏工具箱和医疗废物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处理。
(3)存放场所——应在医疗设施内或某个限制进入的室内环境中指定专门处所(如特定的柜子,并标识)储存医疗废物,医疗人员应确保储存场所有足够的废物储存能力。
(4)处理设备——大型客船应配备一些针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设备,包括焚烧炉、消毒灭菌用品与药剂。
(1)医疗废物的分类
所有的垃圾在处理前,都要按照MARPOL附则Ⅴ尽可能详细地分类。所有的垃圾袋应完全密封,并标明其分类名称和编号,打开的袋子不能送至垃圾房。
根据最新的附则Ⅴ修正案(MEPC.277(70)号决议),垃圾分类如下(一般将“医疗废物”归为“F操作性废弃物”):
第I部分
A 塑料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灰渣
F 操作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第II部分
J 货物残余物(非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K 货物残余物(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2)医疗废物与垃圾禁止混合存放
医疗废物或化学废料禁止与普通垃圾混在一起。如果怀疑生活垃圾已被污染或与医疗废物混合,则将其作为具有生物危险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所有医疗废物,包括乘客产生的废物,应收集并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包装(下文所述“袋子”均为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袋子完全封闭后用标签标识,并且多层包装(下文所述“多层包装”的目的均为防止泄漏)。袋子应保持密封,直到妥善处理。不同国家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的规定不同,如我国规定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而美国为红色,使用何种包装袋应考虑危险废物在哪个国家下船处理。
(1)体液和身体部位需要放在袋子里,并且多层包装。
(2)医用利器和刀片:医用利器,包括针和解剖刀使用后就应该丢弃到医用利器盒中。医用利器盒必须多层包装在袋子里,再放进有盖的盒子里,上面标有国际生物危险标志。
(3)使用后仍有麻醉剂的注射器的处理应参考各国规定,如我国需要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销毁。
(4)可燃废物:可燃废物(棉签、布、纸和塑料)在船上焚烧前必须放在多层包装的袋子里。
(5)非可燃废物:不可燃烧的废物用袋子包装,如有医疗利器则装在带盖的盒子里,标记为国际生物危险标志。
(6)破裂或泄漏的袋子:破损或泄漏的医疗废物包装应放在更大的包装内,而不影响原密封效果。
MARPOL附则Ⅴ实施导则2.11.4中提到,除了金属和玻璃以外,焚烧是大多数垃圾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医疗废物而言,焚烧除了能大幅减少垃圾体积外,也能起到消毒作用。岸上医疗废物的处理最常用的方式同样是焚烧。
(1)所有液态或固态的非麻醉药品,到期后应进行焚化处理。
(2)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安全包装的情况下,送到垃圾房焚烧。
(3)瓶、管、罐和加压罐:含有液体产品加压罐、管子或罐子,应使用吸附材料清空。这些饱和的吸收性材料应封闭包装在袋子内,标记并送进焚化炉。空的包装、管子和罐子应被当做干垃圾处理。
(4)药丸和药片:打开,清空,收集后包装在袋子内予以封闭,标记并送进焚化炉。含粉胶囊和含胶状物的药片,无须压碎直接处理。
(5)焚化建议由专业人员在船上环境官员和医疗队成员的监督下进行。
(1)无论何人在医疗设施或舱室里处理沾有体液的脏衣服时,都必须确保他们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2)被收治的病人(或根据医疗需要)使用后的床单、枕套、毛巾和衣服,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被污染的衣物应当被收集并放入袋子中,密封并送到船上的洗衣房;
②这些衣物必须在专用洗衣房内进行清洗;
③受严重污染的物品(血液、尿液、粪便或尸体)可以作焚烧处理;
④由医生或护士酌情决定这些衣物是否适合重新使用(经过适当的洗涤程序),或当做“生物危险废物”处理。
由于大型客船(邮轮)一般为国际航线船舶,我国不少监管机构将船上医疗废物视为“洋垃圾”。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导致在不少港口,大型客船(邮轮)的危险废物处理遇到困难。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来源于《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1992年5月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遏制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我国是该公约缔约方。根据《巴塞尔公约》第二条定义,“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从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移至或通过另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笔者认为,该定义至少说明,要定义某种物质为“洋垃圾”,至少在其上船时的属性就是垃圾。而大型客船(邮轮)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上船时的属性为危险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因使用而从“货物”转化为“废物”,故大型客船(邮轮)危险废物的入境不适用《巴塞尔公约》,同样也不适用《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监管制度。
笔者认为,大型客船(邮轮)上包括医疗废物等在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不可避免,一味禁止入境将导致该类废物在船上不断堆积,对船舶安全和船上人员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防止危险废物通过大型客船(邮轮)夹带转移,需强化对上船物品的申报监管。当然,邮轮旅游作为一类豪华游产品,不同于普通货船的航行,船公司一般不会发生夹带危险废物的行为。
根据最新的垃圾记录簿(附录 II 垃圾记录簿格式,Resolution MEPC.277(70),2018年3月1日实施),从“A塑料”到“K货物残余物(对海洋环境有害的)”,似乎均没有针对“医疗废物”合适的类别。通常,船上会以如下两种方式分类:
大多数会将“医疗废物”归为“F操作性废弃物”。但根据定义(MARPOL 附则Ⅴ条款1.12),“操作性废弃物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性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性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该定义更多的是基于船舶及货物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医疗废物大多由人产生(有些运输牲畜的船舶也可能向牲畜用药),归为操作性废弃物有些牵强。根据2017导则(条款1.7.2),仅当医疗废物经船上焚烧炉加工形成灰渣时,才可以视为操作性废弃物。
也有船员将“医疗废物”归为“C生活垃圾”,根据定义(MARPOL 附则Ⅴ条款1.4),“生活垃圾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不包括灰水)”。医疗废物一般在医疗中心产生,如果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可能造成严重的污染问题。
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在垃圾记录簿中新增一类“医疗废弃物”。由于不论是归为“操作性废弃物”还是“生活垃圾”,不将其明确地与其他垃圾分隔开来,都可能造成污染问题。且由于“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在垃圾记录簿上体现,主管机关对此将难以监控。
“医疗废物”具有生物、化学或放射性危害,考虑到国际航行大型客船上大量人员高密度生活,不合理的储存和处理会增加船上甚至是全球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风险。本文第三部分详细说明了医疗废物在大型客船上应该如何正规化处理,但不可否认,由于公约对医疗废物的要求并不十分明晰,医疗废物的处理更多的是依靠邮轮公司在环保方面的自觉性。
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有了相关规定,但对船舶上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且没有对船舶医疗垃圾的监督管理机关和法律责任主体进行判定。
笔者建议,由于船舶垃圾的管理主要遵循MARPOL 附则Ⅴ中的规定,修订《2017 MARPOL附则Ⅴ导则》有助于为船舶提供明晰的医疗废物处理发法。具体是在导则“2垃圾管理”中增加“医疗废物的处理”,提供处理该类物质的方式方法,包括哪些医疗废物可以经焚烧炉加工,对此焚烧炉的参数是怎样的,等等。在国内法层面,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增加船舶方面的使用条款。
在国内,由于邮轮产业尚不成熟,很多港口并不具备医疗废物的处理能力,导致“医疗废物”无法得到单独的有效检疫、消毒或健康方面的安置。此外,港口接收设施可能并不清楚接收的垃圾内含有医疗废物,这对于垃圾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带来伤害,而且对于后期垃圾处理工作也将带来隐患。
笔者建议,海事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共同研究,为大型客船上产生的医疗废物提供正确、有效的接收处理渠道。
综上所述,船舶垃圾的管理正在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船上医疗废物作为垃圾的一部分 ,在其处理方面仍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统一标准、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建立合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好大型客船医疗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