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问题探析

2018-03-21 13:18
关键词:食品标签转基因标签

逯 悦

(南开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350)

为了标明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对食品进行标签化管理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转基因食品标签的可追溯化管理被认为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做法。这一管理方式主要通过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全部环节中转基因成分的追溯与跟踪,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每一环节向消费者提供具体而准确的转基因成分信息,从而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1-2]。当前我国尚未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未来我国不仅需要认真考察我国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具体情况,还需要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实践经验。

一、转基因标签可追溯问题概述

(一)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背景分析

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标签的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采取了转基因自愿标签与强制标签两种形式。自愿标签以各国转基因食品生产者自由意志为决定因素,并不强制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注;而强制标签要求国内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商必须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加注,并结合阈值规定进行特定类型的标注。与加拿大等国采取自愿标签不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欧盟都采用了转基因强制标签制度。在转基因强制标签制度下,国际社会目前有两种通行做法:一是我国采取的基于终端产品的检测标识方式;二是以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基于产品加工全过程的可追溯式标识方式。

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或称之为基于全过程的转基因食品标签,是“风险预防”原则下的产物。这一原则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所确立,其核心在于对转基因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存疑,因而只要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技术就应当被监管[3]。目前,各国选取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经济与安全影响。当前国际贸易如火如荼,转基因食品进出口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增长点,而转基因食品的技术先进国与技术落后国之间极易产生利益冲突,同时出于维护贸易平衡、保护本国农业以及发展对外贸易的目的,各国采取了不同立法技术措施,从而以转基因标签为形式的绿色壁垒产生。其二,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立法习惯。目前采取强制标签的各国均发生过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在当前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影响还未经确定的情形下,不少国家基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强制性地标示转基因食品。基于以上原因,转基因标签可追溯这一转基因食品管理方式被认为是目前最为完整、系统地反映转基因标签制度立法目的的设计,并被以欧盟为首的地区和国家所采用。

(二)转基因标签可追溯相关研究梳理

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来看,我国预期在未来建立一套完整的“从种子到餐桌”的转基因食品可追溯规则,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亦有此目的。但就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制度来看,我国极有可能在种子种植、原料加工、食品生产等环节全部实现可追溯之后,最后实现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目前,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国际条约、其他地区与国家的立法的研究;第二,对目前我国转基因标签立法产生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的研究。

在国别以及国际公约立法的研究层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已经选择了强制标签制度,我国学者对于转基因标签的国别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欧盟、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在转基因标签制度的设计上,目前欧盟最为严格,而日本与澳大利亚相对比较宽松。就国际公约来看,目前对转基因食品标签的规制主要集中于TBT协定以及SPS协定,前者着重规制以转基因食品标签为形式的绿色贸易壁垒,后者重点考察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壁垒问题[2]。目前,我国学者普遍倾向于借鉴欧盟以及日本的规定来设计我国转基因标签规则。对于目前我国转基因标签制度,学者普遍认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标签制度混乱,缺乏透明度;第二,审批和监管主体不明确,各主管部门分工混乱;第三,规定中缺乏对“阈值”的设定,导致我国转基因标签制度没有弹性;第四,我国并未实现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化管理。

在综合各类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单独对如何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是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的关键步骤,并希望通过对比研究别国立法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并尝试从主体、流程等角度构建我国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制度。

二、我国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转基因强制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优势分析

在分析我国是否需要实现转基因强制标签可追溯化管理之前,首先要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与基于产品终端的转基因标签制度进行比较。

1.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未得到科学完全证实之前,消费者拥有对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自主选择权[4],这要求消费者能获得该食品从原料产出到产品加工全过程中所有涉及转基因成分的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在选择过程中会参考“本产品含转基因成分”等标签,而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转基因成分极有可能因为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以及加工而产生含量变化,仅对终端产品进行检测所得到的是最终结果,一旦该商品加工过程含有转基因成分而最终产品中未检测出该成分,从而误导消费者,则会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2]。与基于终端产品的标识方式不同,在对食品生产全流程进行可追溯化管理之后,依据某食品的转基因成分和含量进行标注,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转基因成分在食品中的真正含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有利于政府全流程安全监管

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对于实现政府对转基因食品从原料提供到产品产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在转基因成分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影响不确定的前提下,监管者需要对涉及转基因成分的行业进行审慎监管,其中主要涉及关于食品健康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领域。对于食品健康安全这一重大利益,针对全流程进行检测从而加贴标签的可追溯管理方式涉及的行业更全面,形成的监管链条更完整,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更为彻底[5]。对于生态环境安全,在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原材料问题直接关涉基因污染等问题,有可能对农业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转基因成分的农产品的种植以及饲养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应当得到监管,转基因食品“从种子到餐桌”的全流程监管也应当实现,而这一点是针对终端产品的标签制度所做不到的。

3.促进转基因经济作物产业发展

目前,转基因是一项高技术、新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当前我国也正在推进转基因经济作物产业化*参见农业部长韩长赋、农业部新闻发言人叶贞琴就“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crnews.net/70/20194_20160310105439.html.2017-01-23.。许多转基因食品的上游以及来源均为转基因经济作物,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在生产环节中该类农作物的食品安全,并重视对其依法管理。实现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化管理,能够使转基因经济作物的种植加工与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直接挂钩,当加注标签时,责任主体需要考虑该食品生产上游的转基因经济作物的转基因含量。上游转基因经济作物转基因成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如何加注标签,对于这一过程的检测一方面有助于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责任环节内如实认定并上报转基因成分的含量,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环节进行监管,从而促进转基因经济作物产业的良性发展[6]。

4.减少贸易壁垒

合理的转基因标签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保障国际贸易、减少贸易争端的作用。在我国食品出口领域,转基因食品所遇到的贸易壁垒成为又一个现实问题。以我国大米出口为例,我国大米的重要出口对象是欧盟国家,在我国大米出口过程中也经常遇到外国以转基因含量超标为由而拒绝进口的情况。我国大米被欧盟拒绝进口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检测转基因成分的问题上所采用的标准严格程度不同,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欧盟采用基于全过程的可追溯的转基因强制标签管理方式,在进口时需要出口方出具对该类转基因食品上游以及原材料转基因成分的检验报告。我国采用的是基于产品的转基因标签管理方式,尽管对产品的转基因成分进行了标注,但并未对食品生产的全流程进行检验,自然也不存在相应的全流程检测报告。由这一问题导致的贸易壁垒也成为本领域内的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7]。对我国而言,在认可转基因可追溯标签正当性的基础上改变原有的模式,采用基于全过程的可追溯转基因强制标签管理方式,对于减少国际商事交往中的贸易壁垒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方式的现实需求分析

1.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需求不断扩大

伴随着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的大量出现,我国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消费者对知情权的需求日益高涨。据2011年国家转基因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组的调研显示,认为一定要加贴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消费者占83.7%,认为可贴可不贴的占13.8%,认为不需要加贴标识的只占 2.5%;在主流消费者中,要求强制性标识的高达 82.5%,大多数消费者希望信息更加充分。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与我国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需求直接相关,消费者所需求的信息不仅包括终端产品中体现的转基因信息,还包括该食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转基因信息。

2.我国农业安全需求不断扩大

当前,转基因技术本身对于农业安全的影响尚未确定,我国对此的态度也以“确保安全”为第一政策取向。当前大多数转基因食品源头为种子种植,2015年我国种子法以及全国人大的解读中也提及要建立转基因种子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系统[8]。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意味着某类转基因食品在经过“从种子到餐桌”全流程的转基因成分检测之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加注标签,检测种子是否含转基因成分是对转基因食品检测的开端,而转基因农业的重要落脚点之一在于转基因食品。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意味着监管部门能够从终端产品出发,并沿着生产流程向上追溯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转基因成分。从这一角度来看,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事实上通过对食品的检测实现了对于转基因农业的监管,符合我国当前重视转基因农业安全的现状[9]。

因此,在当前我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关注度日益提升,转基因产业发展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可追溯转基因标签制度更有优势也更适应未来国际社会发展的需求。从目前来看,我国农业部已经着手尝试建立转基因种子可追溯系统,这是我国尝试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先导步骤,也为我国未来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在我国实现可追溯化管理可能遇到的阻力

1.我国转基因标签制度本身尚未成熟

当前农业转基因生物领域是我国转基因标签制度关注的重点,而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仍存在定义含混不清、没有统一规范模式的标签等问题。在实践中,我国对于转基因成分的检测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可供执行,典型案例是 2003年朱燕翎诉雀巢侵犯知情权案。尽管我国于2002年开始规范转基因食品,但我国的转基因制度仍然存在相对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事实上是将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统一溯及,其基础在于较为完善的转基因标签制度,其中包括明确的授权主体、加注标签的条件以及高效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就当前我国转基因标签制度发展现状而言,在基础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转基因食品生产全程可追溯化管理仍然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

2.当前进行转基因全流程检测的成本较大

实现转基因食品的全程可追溯性加注标签会面临较大的成本问题。在我国当前制度下,决定是否加注标签只需要对终端产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即可,而实现可追溯的转基因标签制度之后,决定是否加注标签需要对从种子开始的每一环节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并结合阈值进行决定,这意味着产品在市场流通之前就要经过许多环节的转基因检测,由此导致的成本增加最终直接体现为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10]。再者,当前我国并未采用统一的转基因检测标准,各地区的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以及检测能力均各不相同。相对落后地区将可能面临高昂的检测费用以及监管成本问题。特别地,如果在个案中,消费者(一般为原告)需要监管部门对某食品的转基因成分进行检测,这时对转基因食品进行隔离监控的需求(为了证明该食品为非转基因食品而进行大量筛选和排除的需求),将导致成本增加,故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更倾向于不接纳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方式。因此,转基因食品全流程检测的高昂成本与消极态度是实现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又一阻力。

3.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困难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分散化的农户小规模经营的食品生产方式,大量农村作坊的存在不仅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督带来困扰,更直接影响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实现。实现可追溯管理模式意味着监管主体需要对食品“从种子到餐桌”的各环节进行监管,然而在我国,监管主体能够有效监管的对象主要是拥有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登记的生产销售主体,对于农村作坊等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主体则存在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农村作坊的生产者可能并不知晓自己用作生产食品的原材料是转基因作物,低成本单个销售的运作方式也决定了这些生产者不可能也不愿意进行转基因检测并加注标签,从而使市场上出现的潜在的转基因食品无从加注标识,也无从监管[11]。监管主体只能管理已登记的主体,不能管理未登记的散户;转基因食品市场不规范,行业组织的发育程度低,这些现状均使得我国在每一环节进行转基因成分监管变得相当困难。

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对于未来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至关重要,但这一制度不仅仅涉及转基因食品本身,还包括原料种植、食品生产和销售等诸多环节。故此,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转基因食品相关制度发展不甚完善、市场相对混乱、进行转基因检测所需要的成本高昂等问题都决定了在我国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不宜操之过急,应在转基因食品基本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制度等相关制度完善后再行设计,或与其他制度平行发展。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与其他相关制度联系紧密,而依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可以考虑以部分地区作为试点进行尝试,试验成功后再考虑推广[12]。

三、我国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现实路径

(一)对我国转基因标签现行规定的分析

1.我国现行规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控和安全追溯责任管理,这也是我国转基因追溯管理的开端。2012年《国务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也指出,当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安全追溯监管制度需要对农产品供应链全程进行有效监管。当前,对转基因标签的立法主要规定于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该法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是并未规定具体的标示方式;第125条规定了标签不合规的处理办法[13]。有关食品标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第4.1.11.2条也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具体的标示方法,我国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6、7、8条进行了规定,分别说明了“转基因××”“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等标示方式,但仍然相对粗略。2007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第3.2.2条规定了标识的位置,第3.4.1条规定了文字规格大小,第3.5条规定了文字颜色*参见《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6条.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38699&keyword=《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2017-02-07.。

2.我国现行规定的缺陷

目前,我国在转基因强制标签领域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我国的转基因标签的标志方式并非基于过程的测定,而是对于终端食品进行检测,一旦检测出转基因成分,不论该成分含量高低一律进行标示。这意味着在转基因标签存在虚假等不合规情形时,基于产品检测的转基因标签制度最多能够溯及到食品生产环节,如果问题出现在食品生产以前的环节(比如在产品收购时,未将不同的食品原料分开隔离,从而导致转基因生物原料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混杂的情况),对该环节的无法追溯可能导致本应承担部分责任的食品生产环节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责任,极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现象[14]。其二,我国的转基因标签制度阳性、阴性标签分布不均衡,当前我国以类似“含转基因成分”的阳性标签为主,加之没有阈值规定,一旦食品中检测出转基因成分,不论含量多少必须标注,使得我国的“本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等阴性标签较少且规定不清晰。

(二)对我国转基因标签可追溯系统的构建

依前所述,当前在我国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需要完善其他制度,需要考虑消费者知情权、转基因农业的良性发展等一系列因素,也需要在《国际食品法典》等国际法规范框架下进行制度设计。当前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采取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盟、日本以及澳大利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以及实践经验可供我国参考。

1.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

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意味着在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转基因检测,这些过程涵盖从种子种植到产品销售的全部环节,可能涉及农业、卫生、科技、商务等多个行政机构,因此如何在每一环节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尤为重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主体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见《食品安全法》第125条.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47403&keyword=食品安全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2017-2-10.。就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下的监管主体而言,在中央层面,各部委对于每一环节由谁负责、如何负责相对清晰,但是在未来的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模式中,我国应当选择一个行政机构统一进行监管,还是选择各环节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学界对这一问题尚无定论。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模式采用单一机构统一监管能够保证高效,但这种模式需要与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对接,在对接中可能产生权力倾轧和低效率的问题;而第二种模式通过各主管部门分别监管,能够保证各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独立监管,但是在实践中,当消费者发现转基因标签虚标、错标时则很难找到真正具体的主管机构而导致权利无从救济,仍然存在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的问题[15]。对于这一问题,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转基因农产品安全追溯监管制度的主管机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从旁协助的部门主要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通过这3个机构顺畅、良好地履行职责,日本逐渐形成了运转有效、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 “三位一体”式监管体系[16]。这种主次结合的权力划分方式值得我国学习。考虑到我国当前地方处理转基因标签问题的机构是各级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我国可以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转基因可追溯标签的主要监管机构,而将标识管理工作中安全性审查以及审批等环节交由其他部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进行协助;将中央和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对外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窗口,以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在接受信息反馈之后,由协助的各部门查明问题,找到相关责任人并进行监管。

2.加强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前的准入环节授权管理

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可追溯化管理的关键在于食品正式进入市场流通之前的授权问题。国际社会对转基因标签进行相关授权的步骤大致相同。在澳大利亚,政府机构对转基因食品标签进行授权的程序包括申请许可证、安全审查并授权许可证号、报联邦基因技术管理局审批、管理局开展广泛咨询(包括相关机构、专家和民众等)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等4个步骤[17]。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签授权则包括申请、环境评价、欧洲食品管理局(EFSA)评估、公众评议和委员会决议等5个步骤,也需要经过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至少两层咨询与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准入环节需要层层行政许可,我国也应当重视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审批环节中的透明度问题,广泛接纳公众意见以便做出决策。

转基因标签可溯源化管理从转基因种子开始,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2017年初取消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批权。由此可见,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授权主体层面,我国将权力收归中央体现了对于这一问题的谨慎态度。与授权主体相对应,我国申请许可主体可能包括种子种植者、农副产品加工者、食品深加工者以及消费者,而这些主体需要依照法律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应文件,这些文件应当保证真实性,一旦授权通过并发放许可证,部分经过审核的文件将有可能作为“可追溯”的材料向下一环节的操作者流动,以保证从终端产品开始向上追溯的各环节中转基因成分信息是真实无误的。

3.完善文件传输与身份保存制度

在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授权并发放许可证之后,申请者便可以进行相关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下游生产者需要知晓上游产品的转基因信息,其中必然涉及文件传输问题;此外,基于消费者需求以及生产需要,在文件传输的同时进行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食品的隔离区分并提供文件证明,这也构成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重要部分,对于这一问题,日本的身份保存制度值得借鉴。

(1)文件传输

在转基因标签的授权过程中,“可追溯”不仅体现在文件的审核和传输中,也体现在转基因食品生产链条中的各主体向下一步食品流通对象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中,而在这些文件中,各主体首先需要保证其提供的原料或食品符合食品法规的要求;此外,原料的种植商、加工商、供应商需要将转基因食品的信息依次传递给食品的生产商和零售商*参见欧盟2001/18/EC号法令.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1L0018.。在这一制度下,同一个主体可能既是证书的处理和出具主体也可能是文件的确认主体,每一个主体都需要确保从自己处传递的文件的准确性。这些经过强制机构审核的信息必须是真实且没有误导性的,从而保证从食品源头开始可追溯的“证据”是统一且连贯的[18]。这要求我国在确定每一具体环节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由监管主体对生产者、加工者以及销售者能否种植转基因作物、能否生产加工转基因食品等重要环节进行授权,并由监管主体行使职权对每一环节的文件进行审核,规范文件传递。

(2)身份保存制度

与一般可追溯环节检测转基因成分从而进行正面标注不同的是,身份保存处理以划分非转基因食品为主,在结合阈值进行检测之后,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每一阶段都将不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进行标注,以文件形式(证书)进行确认并保存一定年限。

日本的身份保存制度包括: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农场阶段、产品装载阶段、加工阶段及分销阶段,均对食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经权威机构确认其进行过身份保存处理之后,在每一步发布相关的身份保存证书,从而在各个环节进行区别性生产流通[19]。身份保存制度要求非转基因农产品在生产和分销的每一步都被区分处理,而证书则可以表明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区分。身份保存制度与文件传输制度息息相关,证书作为待传输文件的一部分,要求目前环节的责任人向下一环节的主体提供含有信息及管理内容的证书,而下一环节的主体再向下传递产品的时候需要提供同样的证书。在传递的同时,证书还需要在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其目的在于:第一,对非转基因食品的身份进行确认,表明该食品已经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隔离从而减少基因污染;第二,便于行政机构监督与管理;第三,便于公众查询信息以及反馈意见。身份保存制度与文件传输制度共同构成了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追溯制度的重要部分。

4.构建统一可查询标签系统

转基因标签的使用对象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首先需要看到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其次需要得知转基因食品标签所反映的食品生产流程的转基因信息。因此,当消费者可以获取商品时,商品的转基因标签应当统一、明确、显著地加注于商品上。此外,如何使消费者准确、真实地获得食品生产流程中的转基因信息,欧盟可供查询以及管理的标签系统(又名为“统一标识制度”)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当转基因食品得到授权许可生产时,授权机关向生产者提供唯一的条码标识,该条码为该食品所独有并直接与转基因信息系统相连接,条码数字及排列经过严密设计,当消费者对该条码进行扫描时,可以清晰地看到该食品原材料从农副产品种植加工开始,直到产品销售全部过程中所涉及的转基因成分信息①。该系统将转基因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联系起来,并成为文件传递以及身份保存的证明[1]。美国近期建立了类似制度,美国最初采取的是转基因自愿标签制度,但于2016年通过的《转基因标签法案》使得未来美国部分转基因食品被纳入强制标签范畴。与欧盟条码标识相类似的是,美国采取了在食品上加注二维码或标记电话的方式对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进行说明,这一做法也便于消费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这一可查询制度使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真正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方便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此外,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系统应当考虑维持国际法框架下的一致性,转基因标识应当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唯一标识格式相一致。作为粮食出口大国,我国应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在考虑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采用OECD所提供的模式建立我国的标识系统。

四、结语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需要配套的追溯制度配合。尽管在当前我国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尚存阻力,但是实现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是未来我国转基因标签的发展方向。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转基因标签制度的完善,更需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其他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当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强制标签制度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有较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和隔离措施,这些实践也为我国建立相应制度提供了借鉴。我国未来的转基因标签制度应当至少从授权、主管部门监督、社会意见反馈以及网上统一系统的构建等几个角度出发,建立我国食品领域的转基因标签可追溯化管理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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