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探讨

2018-03-21 07:03胡双发
统计与决策 2018年3期
关键词:劳动收入国民收入比值

胡双发

(贵州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贵阳 550025)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持续高速增长,国家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均不断增长,中国由低收入国家迈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也由温饱提升到总体小康。但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一直远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均持续下降。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例如,反映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目前已远超国际上公认的0.40的警戒线,达到0.48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收入分配不公是最主要的原因。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高低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收入分配不公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且已将不断提升收入分配公平度纳入了政府的工作目标。本文基于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基本要求,从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或者微观分配、中观分配和宏观分配三个层面,以及收入分配的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个方面设置若干评价指标,构建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基本框架,弥补仅仅用基尼系数评价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缺陷,测算和评价中国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

1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基本要求

收入分配非常复杂,既包括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也包括收入的微观分配、中观分配和宏观分配三个层面。因此,收入分配总体公平是一个涉及层面非常多、涉及范围非常广的范畴。其基本要求也应包括收入的初次分配公平和再分配公平两个环节,微观分配公平、中观分配公平和宏观分配公平三个层面,以及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个方面。其中,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公平主要包括要素收入分配公平和劳动收入分配公平,中观层面的收入分配公平主要包括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公平、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公平和城乡之间收入分配公平,宏观层面的收入分配公平主要包括国民收入分配公平和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具体来说,收入分配总体公平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八个基本要求。

1.1 要素收入分配公平

生产要素可以分为劳动(包括管理)要素和非劳动要素两大类,非劳动要素主要包括资本、土地、科技和信息等,为使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分析变得简便,本文将土地、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都归入资本要素,这样要素收入就分为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两部分。最近20多年来,我国企业内部劳资收入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而资本收入在初次分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偏高且持续上升,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为了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企业内部要素收入分配必须公平合理。要素收入分配公平就是要求在企业内部,收入在劳动和资本两类要素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即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平等地参与收入分配,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在初次分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公平合理,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能够凭借劳动力所有权获得与其劳动成果或劳动贡献相一致的劳动报酬,资本所有者能够凭借资本所有权和经营管理获得合理的资本收入和经营管理收入,资本收入不侵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2 劳动收入分配公平

劳动收入分配公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收入在技术、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两者之间的工资差距适度;二是最低工资标准公平。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政策工具,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法律规定的工资水平的下限,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公平要求最低工资至少应与劳动者劳动的自然价格相匹配,要能够维持从事简单劳动和易受市场冲击的劳动者群体生存、繁衍后代以及教育培训等支出,这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1]。因此,公平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力的正常价值为基础,在工资构成上应当包括体现历史和道德因素的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由社会条件决定的教育训练费用。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低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2]。

1.3 行业收入分配公平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部门(行业)之间的利润率必然趋于平均化。如果各个部门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的资本总量相同,那么各个部门获得的利润总量也必然大致相同,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根据这一理论,各个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也应该趋于平均化,因此,可以将行业收入分配公平界定为各个行业劳动者的收入趋于平均化,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与其劳动投入或劳动贡献相匹配,行业收入差距与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投入或劳动贡献的差距相一致。根据这一定义,判断行业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标准有:第一,是否有利于充分调动各行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是否有利于促进各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第三,是否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第四,是否有利于形成适度的行业收入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第五,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3]。

1.4 地区收入分配公平

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大的区域,三个地区的自然资源条件、科学技术水平、人力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收入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格局不平衡,表现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略高于西部地区。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是正常合理的,但差距不能过大。地区收入分配公平是指国民收入在地区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使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区间范围,能够实现地区之间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1.5 城乡收入分配公平

我国农村面积广、居民分散,农业领域宽、资源松散,从而难以产生聚集效应,加上农业生产条件落后,基础设施薄弱,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因而农村居民收入较低;而城市的人口、资源、产业都非常集中,容易形成聚集效应,劳动生产率普遍较高,因而城市居民收入较高[4]。城乡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以及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倾向的经济发展政策等因素导致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其实,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合理的,但是差距不能过大。城乡收入分配公平是指总收入在城镇和农村之间分配公平,城市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与其劳动投入或劳动贡献相匹配,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与城乡劳动者的劳动投入或劳动贡献的差距相一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合理。由于农村劳动者主要是依靠销售农副产品和提供劳动力获得收入,因此,城乡收入分配公平要求农产品价格和农民工工资公平合理。

1.6 国民收入分配公平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分配,主要是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形成政府可支配收入、企业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三大部分。最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不太公平,表现为政府可支配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偏高且持续上升,而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国民收入分配公平是指政府可支配收入、企业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符合国际上多数国家三种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范围。

1.7 居民收入分配公平

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包括全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两个层面,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度可以用国际上公认的基尼系数指标来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公平要求全国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和农村居民之间人均收入差距合理,全国和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保持在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区间范围。

1.8 居民的公平感较高

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是城乡居民对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主观评判指标,是指城乡居民对微观和宏观领域收入分配的机会、过程和结果公平程度的感知或主观评判,包括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两个方面。城乡居民对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主观评判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居民的受教育水平高低、职业和所在单位类型以及实际收入水平高低等。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越高,说明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也越高。

2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即收入分配总体上的公正、平等程度,是可以用数值或百分数来反映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对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需要构建一套由若干个评价指标构成的比较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将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基本要求转化成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其评价指标的设置应遵循综合性、科学性、代表性、独立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原则。

根据上述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基本要求和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指标的构建原则,可以将中国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指标划分为客观评价指标和主观评价指标两大类。其中,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客观评价指标包括微观评价指标、中观评价指标和宏观评价指标三个层次,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主观评价指标即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微观评价指标包括要素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劳动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中观评价指标包括行业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地区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和城乡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宏观评价指标包括国民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和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8个一级评价指标和17个二级评价指标构成了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基本框架,见表1。

表1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上述评价指标体系基本上涵盖了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各个方面,反映了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基本要求。17个二级指标的涵义及其标准值简介如下:

(1)要素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要素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要素收入占比。要素收入占比是指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包括劳动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和资本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两个二级指标。根据多数国家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劳动要素收入和资本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保持在55%~60%和45%~40%的区间范围内较为公平合理。

(2)劳动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劳动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劳动收入比值。劳动收入比值是指不同劳动者劳动收入的比值,主要选取两个二级评价指标:一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平均工资与普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的比值,该比值保持在4.0~6.0之间比较公平合理;二是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占全体劳动者平均工资的比重,该比重保持在40%~60%之间比较公平合理。

(3)行业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行业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行业收入比值。行业收入比值是指不同行业劳动者平均收入的比值,主要选取以下两个二级评价指标:一是垄断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与非垄断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之比,该比值保持在1.5~2.0之间比较公平合理;二是收入最高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与收入最低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之比,该比值保持在5.0~7.0之间比较公平合理。

(4)地区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地区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地区收入比值。地区收入比值是指不同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可以选取两个二级评价指标:一是东部地区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部地区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该比值保持在1.1~1.3之间比较公平合理;二是东部地区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西部地区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该比值保持在1.3~1.5之间比较公平合理。

(5)城乡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城乡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城乡收入比值。城乡收入比值是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目前我国的城乡收入比值在3.3左右,意味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城乡收入分配不公平。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值是1.5左右,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城乡收入比值的合理区间是1.5~1.8。

(6)国民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国民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三种收入占比。三种收入占比是指政府可支配收入、企业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根据世界多数国家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政府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企业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保持在18%~20%、12%~15%和70%~65%的区间范围比较公平合理。

(7)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度评价指标即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包括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三个二级评价指标。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度的评价标准,基尼系数小于0.4比较公平合理。

(8)居民对分配公平度的评价指标

居民对收入分配公平度的评价指标即居民的分配公平感。居民的分配公平感是指城乡居民对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主观判断,选取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两个二级评价指标,用百分比表示,该数值越高意味着城乡居民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越高。

3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测算和评价

基于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按照构建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原则,选取上述8个一级评价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并分别确定其权重和标准值,然后对各个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和测算,得到最终评价结果,并对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进行判断和评价。

3.1 指标的性质和指标值的计算方法

对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进行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因为各指标之间存在不可公度性。各指标的不可公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各指标度量单位(即量纲)不一致。即使有些指标单位相同,其实际意义也可能不同,若直接综合,往往会使评价结果无法解释;第二,各指标的性质不一致。指标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正指标。这类指标对收入分配公平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指标值越大越好,指标值越大意味着收入分配的公平度越高。二是逆指标即反指标。其指标值越小越好,指标值越高意味着收入分配的公平度越低;反之,指标值越小意味着收入分配的公平度越高。三是适度指标。其指标值不宜过大或过小,而是达到适度值或位于适度区间最好。由于存在这种不可公度性,各指标不能直接用于比较和计算。只有对不同性质的指标通过某种数学变换消除指标量纲,将指标值标准化,各指标值方可直接加总,形成综合评价指标[5]。

计算指标的评价值,要区分指标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指标,其评价值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如果评价指标属于正指标,当指标的实际值大于或等于标准值时,则该指标的评价值就取其权重值;当实际值小于标准值时,则该指标的评价值等于权重值乘以实际值再除以标准值。如果评价指标属于逆指标,当指标的实际值小于或等于标准值时,则该指标的评价值就取其权重值;当实际值大于标准值,则该指标的评价值等于权重值乘以标准值再除以实际值。如果评价指标属于适度指标,当指标的实际值位于标准值区间内时,则该指标的评价值就取其权重值;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的下限值时,则该指标的评价值等于权重值乘以实际值再除以下限值;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的上限值时,则该指标的评价值等于权重值乘以上限值再除以实际值。

3.2 指标权重的确定

在评价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对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影响和作用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为了使评价具有科学性,通常需要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指标权重的确定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终综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8个一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别确定为:要素收入占比指标占15%,因为要素收入分配属于初次分配环节,要素收入分配公平是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的基础,要素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对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影响较大;劳动收入占比指标占5%,因为劳动收入占比对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影响较小;行业收入比值指标、地区收入比值指标和城乡收入比值指标各占10%,;三种收入占比指标占20%,因为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涉及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对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影响很大;基尼系数指标占20%,因为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对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影响也很大;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指标占10%,因为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居民应该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居民对收入分配公平度的主观评价也应成为衡量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在确定了8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后,再进一步确定17个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如表1所示。

3.3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标准

依据上面确定的指标权重和无量纲化后的指标值,采用综合加权评分法计算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得分,将8个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汇总就得到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值或评价指数。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标准是:最终评价值小于60表示收入分配总体上很不公平,介于60~69之间表示不公平,介于70~79之间为比较公平,介于80~89之间为公平,大于90表示收入分配总体上非常公平,见表2。

表2 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综合评价标准

3.4 测算及评判

根据各年度的中国收入分配相关数据或抽样调查获得的各种指标的实际值,然后与标准值进行比较,计算出衡量各年度的中国收入分配公平的17个二级和8个一级评价指标的评价值以及总体评价值,见下页表3。

由于缺乏个别二级评价指标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的实际值数据,不能计算所有二级评价指标的评价值,因此本文不对中国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程度进行具体测算与评判。

4 结论

中国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的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重大课题,有大量的基础性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做。因为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程度包括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或者微观分配、中观分配和宏观分配三个层面的公平程度,以及居民对收入分配总体公平程度的主观评价。国际上公认的基尼系数只能反映一国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不能从总体上全面反映一国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或者微观分配、中观分配和宏观分配的不公平性较为严重,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程度也较低,但是由于缺乏令人信服的评价结果,导致社会各界不能对中国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度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因此,亟待构建包括收入分配两个环节或者三个层面公平度评价指标的中国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弥补基尼系数的不足,对中国收入分配的总体公平程度作出基本符合实际的评价和判断,为政府逐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提供较为可靠的政策依据。

表3 中国收入分配总体公平度评价指标的评价值表

[1]王政武.人生存和发展视域下最低工资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6,(1).

[2]张衔等.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论依据与定量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4,(2).

[3]孙敬水等.行业收入差距适度性测度研究——以浙江为例[J].中国工业经济,2012,(2).

[4]王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成因及破解[J].改革,2008,(1).

[5]陈黎明等.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模型及应用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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