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权理论视角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照管研究
——基于B市太阳村的实践

2018-03-20 12:26童雪红
关键词:服刑人员救助慈善

童雪红,范 斌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学系,上海 200237)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一类极其特殊的困境家庭儿童群体,面临着监护养育、权益保障、社会融入、心理健康等系统性的困境,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随着儿童福利社会化时代的到来,全国各地先后涌现了大量民间公益慈善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机构照管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民间机构照管实践中,也存在一系列制约和影响机构照管效果的因素,急需予以解决。不断提升民间机构救助的效果,将有助于实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成功回归社会的目标。

一、国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研究回顾

尽管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象及其问题早已有之,但学界对该群体深入讨论始于2006年7月司法部向外界披露总数超过60万人[1]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令人堪忧的生活现状之后。由于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分割式的制度保障和民间机构自发开展的公益慈善,学界则集中对这两种救助模式的功能定位、发展现状等议题进行讨论分析。

研究者从国家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扮演着终极监护人的重要角色,并在巩固家庭监护、强化社会监督、构筑立体化的干预体系[2]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此外,国家还可以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为法律孤儿设置监护人、为监护人或其他民间救助者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监护监督和指导等[3]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缺乏和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法律孤儿的实际救助能力有限,致使制度化救助数量少、范围窄、持续时间短[4]。由爱心人士自发成立的公益慈善机构,是社会力量参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建设经费不足、政府支持和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专业社会工作者缺乏、机构内部管理不力[5]、政策落实不到位、公众认知度低和信任感不强[6]等困境。在救助内容上,还存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经济扶持不到位、心理辅导缺失、缺少有利于成长的健康文化[7]以及严格的道德控制[8]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国内学界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从整体上评估来自国家的正式制度保障或民间机构的慈善救助的效果及其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忽视了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内容、救助过程的有效性研究,进而缺少思考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到底需要何种救助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予以完善、优化等议题。笔者认为,有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内容及其过程的研究更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影响着针对该群体救助的质量与效果。正因如此,本文将研究的议题转向检视由民间慈善机构自发开展的增权救助及其有效性问题,进而提出优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机构救助的对策。

二、增权理论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力缺失

增权理论是现代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析视角和实践取向[9]。在增权理论中,“增权”概念与“权力”和“无权”紧密相关。权力往往指的是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某种能力,如获取所需资源的能力,影响他人思考、感受、行动或信念的能力以及资源分配的能力[10]。与权力相对应的无权,则是指人们缺乏相应的能力。不管是“权力”还是“无权”,其含义中既包括个体或群体在客观上拥有的资源或能力,也蕴含着人们在主观上的权力感或无权感,如个体表现出来的自尊或自贬等。尽管西方学者对增权的理解莫衷一是,但它的核心要义是指挖掘或激发个人或群体的潜能,或者赋予其权力或权威使之能。增权理论假定:如果个人或群体缺乏获取所需资源的权力或能力而处于无权状态,就将陷入困境。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进行权力的再分配,而增权是达成该目标的基本途径[11]。

增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处境的新视角。由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处于在押服刑状态而无法承担相应监护义务,直接导致该群体的监护养育、权益保障、社会融入、心理健康等方面遭遇诸多的问题和困难。从增权理论视角来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其生活境遇的巨大变迁而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表明该群体正处于一种无权的状态,集中表现为他们所面临的4个突出问题。

1.监护养育陷入困境。由于失去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照管和经济支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养育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不仅生活费用缺乏保障,而且居住条件也将明显下降;相比较而言,来自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更容易陷入贫弱的境地[1]。此外,由于监护养育不足或缺失,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家可归,被迫流浪、乞讨度日,还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2.基本权益保障缺失。以获取教育救助为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正常完成义务教育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加之学校针对性教育缺失,比较容易促使他们辍学或产生厌学心理。在受助方面,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往往难以获得系统化的救助,而且来自国家的制度化救助和“关爱行动”与他们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3.人际关系疏离和社会歧视。受社会偏见的影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往往都被贴上沉重的“罪犯子女”标签。来自社会和同龄群体有意或无意的歧视,往往会让他们感到人际关系的疏离和社会的排斥,不仅扰乱了孩子们的平静生活,也会给他们的心灵造成新的伤害。在此环境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都会被迫建立自我隔离的屏障,使得远离集体生活成为常态。

4.心理健康问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境遇的变迁,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人格缺陷、心理疾病等问题,如大多数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人格特征方面都呈现出偏内向、情绪不稳定、社会化水平低等倾向。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整体性的心理健康程度明显偏低,一方面表现为强烈的自卑、自闭等防御性心理,另一方面对外界又极为消极、敏感。

三、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增权

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无权状态及其生活境遇的巨大变迁,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的公益慈善机构以临时监护人的身份无偿为他们提供照管服务,以促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该过程的实质是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增权。本部分以B市太阳村的机构照管为例,具体分析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增权实践及其具体表现。

(一)B市太阳村的基本情况

1996年5月,陕西省回归研究会在陕西省三原县东周村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儿童村,作为一个慈善性质的民间机构,它专门无偿代养服刑人员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在短短两年间先后收到全国各地监狱服刑人员400多封恳求帮助信。由于陕西儿童村代养能力有限,曾任职于监狱系统的一级警官兼编辑记者张淑琴女士决定在B市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儿童村。在中华慈善总会的帮助和指导之下,B市太阳村(全名为B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于2000年成立于该市赵全营镇板桥村。

生活于B市太阳村里的孩子年龄最小的是刚满4个月的婴儿,最大的不超过18周岁。一般而言,他们主要来自3种渠道:由全国各地监狱系统直接送来、由在狱中服刑父母转交、由孩子户口所在地政府送来。为了能够实现“尽全力将村里的每个孩子培育成人,使之能够自食其力,不卑不亢地立足社会,并且自强自立、爱己爱人”的目标,B市太阳村力求在代教代养服务中免费为他们提供生活和成长所必须的一切,包括婴儿奶粉、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服装鞋袜等生活用品以及每年最少看望一次父母的交通费,直到孩子们长大成人或者随其刑满释放的父母回家。

目前B市太阳村已经在北京、陕西、河南、青海、辽宁等地设立9个分中心,累计代教代养1 000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共救济超过1万名孩子。太阳村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偿提供的代教代养服务,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负责人张淑琴女士先后被中央电视台评选为“东方之子”、2008年奥运火炬手、“非凡女人”;太阳村先后接待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欧盟人权组织、国际联合劝募协会等国际组织的考察访问,并获得了高度评价[12]。

(二)民间公益慈善机构照管中的增权实践

当B市太阳村从在押服刑人员那里获得其未成年子女的代养委托权限之后,事实上就成为这些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因此必须承担起全面照管孩子们的生活和成长的责任,从而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换言之,太阳村不仅要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更为重要的是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回归社会所需要的生活能力、精神特质、基本素质、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增权,使之成为一个自立自强且有能力服务社会的有用之人。概括而言,民间慈善机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增权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生活能力增权。除了无偿为生活在太阳村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住宿、生活、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之外,太阳村还要求每一个孩子掌握最基本的社会生活能力。为此,每个小组中年龄大的孩子学着以“爱心哥哥”或“爱心姐姐”的身份帮忙照管比自己小的孩子;掌握基本生活准则,如每天打扫自己的房间、整理自己的床铺;定期参加自办农场劳动;参加周末义卖小工艺品、果蔬,增强理财意识等。通过这些日常生活能力的培养,目的在于促使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们能够掌握一定独立生活的技巧和能力。

2.心理增权。由于社会偏见和同龄群体的歧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往往都存在自卑、自闭、报复社会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因此,提升孩子们的自我效能、增强其自重自尊和自强自信意识,是太阳村增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为了抹去孩子们心中的阴影,太阳村不定期给他们提供心理医生辅导;每年都会给孩子们安排一至两次到狱中探视父母的机会,加强与父母家人的联系。此外,在日常生活中,还会安排孩子们之间的游戏、互动活动等,这些实践都有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自我评价、增强对自己心理的控制感。

3.人力资本增权。太阳村尽管只是一个临时性的监护主体,但是必须为孩子们正常回归社会生活所需的人力资本进行增权,主要包括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方面。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凡是达到入学年龄必须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那些考上大学的孩子,则给予奖学金的支持。有些孩子的父母刑期较长或是死刑犯,太阳村则会将其抚养到18周岁,并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如财会、餐饮服务、服装设计、手工刺绣等,使之在迈入社会之前具备一技之长和自食其力的能力。

综上所述,尽管太阳村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增权实践的内容比较丰富多彩,但是从增权的内容所属层次上看,B市太阳村的实践主要侧重于个体层面的增权,以实现将这些孩子养育成人的核心目标。显然,对于这些极其弱势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而言,民间机构以个体层面增权为主要内容的救助,不仅为这些孩子提供了一个临时性的家,更为重要的是为其将来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极其必要的支持。在我国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专业化救助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民间公益慈善机构以增权为重要内容的救助,无疑是一种十分必要而且可行的救助模式。

四、影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增权效果的主要因素

太阳村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增权,既是当下机构照管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过程。但是,增权目标的具体实践,必然会受到作为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太阳村的独特运行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制约。概括而言,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严格的控制式管理、隔离社会的过度保护、有失尊严的感恩教育、缺乏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机构代养、没有可供选择的出路5个方面。

1.严格的控制式管理。在生活规律方面,为了帮助孩子们建立起基本的生活准则,太阳村对他们每天的作息时间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严格的规定[18],如早上6点起床、6点半吃饭、7点上学、中午12点吃饭、下午1点半上学……,除此之外孩子们几乎没有自由支配时间和活动自由;在经济生活方面,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除了有机会获得父母、亲友以及社会爱心人士赠送的零用钱之外,没有任何支配经济的自主权,甚至连他们上学所需生活费用也由太阳村直接交给其老师,防止被学生挪为己用;在情感需求方面,尽管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作为未成年的孩子所必须的情感关怀往往都被忽视,甚至被一系列生硬的规章制度替代。总之,严格的控制式管理虽然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生活作息习惯,但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刻板而又“单向度”的生活,不利于独立自主个性的形成。

2.隔离社会的过度保护。B市太阳村位于远离市区的赵全营镇板桥村,为了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允许将孩子们带离太阳村。而且,除了外出探视在押服刑父母、上学、参加职业培训之外,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们主要的活动空间仅限于太阳村范围之内,成长环境的闭塞导致他们鲜有机会接触和了解真实的社会。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隔离社会的保护往往导致孩子们呈现较低程度的社会化,很多孩子离开太阳村之后往往不知道怎么乘车、怎样与人沟通解决问题、怎样尊重别人的隐私等等,显然这种“安全压倒一切”的“过度”保护非常不利于这些孩子顺利回归现实社会。

3.有失尊严的感恩教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免费从太阳村获得的照管服务,离不开机构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些孩子进行适当的感恩教育,让他们从小就懂得幸福生活来之不易、需要心怀感恩之情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太阳村要求孩子们在一日三餐之前整齐列队,只有齐声朗诵《锄禾》并向工作人员高声致谢之后,才能开始用餐。由于每年都有大量爱心人士前来参观访问,太阳村都会组织孩子们进行感恩教育表演,以争取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和支持。然而,在这两种形式的感恩教育中,孩子们程序化的参与过程往往成为他们“获得”的前提,其中隐含着双方不对等的“施”与“受”的“交换”,或多或少都会让孩子们产生“低人一等”的心理,不利于维护孩子们的尊严。

4.缺少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机构代养。在我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正式实施之前,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对民间力量参与公益慈善的组织结构、工作人员素养、服务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由张淑琴女士出于爱心倡导成立的B市太阳村,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司法部门的退休职工、张淑琴的亲属、回归人员以及大量临时招募的志愿者。由于缺少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素养,在“村长”张淑琴和作为“爱心妈妈”的工作人员眼中,有些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往往都被贴上了道德败坏的“标签”;并且在与孩子们的日常交往中,以简单粗暴的口气训斥这些急需情感关怀和安慰的孩子已成为常态。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虽然在物质生活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是如果忽视了他们本已敏感、自卑、缺乏安全感的精神生活世界,只会进一步加深对他们的伤害。

5.没有选择的出路。相对于我国庞大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生活在太阳村的孩子们无疑是幸运的,但是对于自己未来的出路和发展,他们无能为力。对于那些父母刑期较长的孩子而言,他们将一直生活在太阳村直至年满18岁,等待他们的只有两条出路:第一条是回到户口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由太阳村继续支付其生活费、学费,但让他们独自面对早已破败的家,难度可想而知;第二条是继续在太阳村生活,初中毕业后参加技校职业培训,通过学习会计、数控、酒店管理等方面的谋生技能,然后大多被安排到工厂当操作工或到酒店当服务员。在缺乏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第二种出路相对而言更适合他们,也是最好的选择。面对没有选择的“选择”,孩子们对未来只会感到茫然无助。

以上5个方面是影响太阳村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增权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困境儿童公共服务供给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我国制度化的儿童社会福利之外的民间公益慈善形式,它们的发展过程往往面临着来自发展环境和自身因素的双重影响。在发展环境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滞后,民间公益慈善组织总会因身份问题而受到社会质疑和资源短缺的制约;在民间组织自身方面,它们依靠爱心力量开展活动,而忽视了组织内部的制度化治理、建立稳定的专业化工作队伍、不断深化服务内容等问题,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它们救助困境儿童的质量和效果。

五、优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机构增权的策略

在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尚不完善、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制度化保障不足的背景下,由张淑琴女士倡导成立的B市太阳村无偿为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增权救助,改变了他们继续流浪街头、缺衣少食的悲惨命运。但是,B市太阳村在增权救助过程中,也存在控制式管理、隔离社会、缺少专业社会工作者等问题,如果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将直接影响到太阳村目标的实现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下,只有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合作救助、不断提高精准救助的效果、积极探索机构照管与社区照顾的融合发展,才能更有效地增强太阳村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一)推动政府与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合作救助

围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和发展权益的保障,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增权与政府部门的制度化救助具有较强的功能互补性。随着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正式确立了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合法地位,从而扫除了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救助的法律障碍。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实现服务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信息共享,既有助于不断扩大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范围,也避免了不同救助主体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重复救助或救助不足产生的不公平现象。第二,大力扶持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参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照顾服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持、减免租金等形式,积极扶持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运行成本低、救助效率高、服务灵活多样的优势。第三,鼓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继续完成学业,提高职业培训层次、增强职业竞争力,努力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出路。

(二)增强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精准救助的效果

虽然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救助对象具有明确的选择性和针对性,但应该紧紧围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物质、情感、发展等方面的需求开展救助实践,以提升和改善精准救助的质量与效果。第一,转变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救助方式。不断弱化救助过程中控制的强度和密度,努力以正向激励和人文关怀替代简单粗暴的控制式管理。第二,健全民间公益组织的内部治理,提升代教代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民间组织应自觉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制度,提高日常活动的规范化程度,以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社会公众认同度;加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以提升精准救助的专业化水平。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民间组织的督导,强化救助效果的评估及其约束力,促进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不断改善社会救助的质量与效果。

(三)探索机构照管与社区照顾的融合发展

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代养服务是一种典型的机构照管模式,正如前文所述,它具有缺乏人情味和脱离现实生活的缺陷,不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顺利回归社会。与此相对应的社区照顾模式,作为国内外为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化救助的一种有效模式,则可以弥补机构照管在这方面的短板。社区照顾模式强调的是,社区居民与各种正式的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为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专业化和生活化相结合的照顾、医疗与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基于社区照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除了能够获得机构照管之外,还有机会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学习“常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及交往方式,从而为他们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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