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杰
(盐城师范学院,江苏盐城,224007)
协同创新是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发挥高校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支撑性作用。习近平同志也指出,高校要与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深度合作,通过校企协同、校地协同等方式推动高等教育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创新性人才。显然,协同创新不仅是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式,也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如何在高校和企业的分工协作、协同创新中培养创新人才呢?这不仅是校企合作的重要课题,也是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所以,应当将校企协同创新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式,在校企协同中推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设。
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校优化专业设置、教学模式、教学内容等,健全创新人才培养体系;还需要市场、社会、政府等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校企能够以高校和企业分工协作、深度合作等方式推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高素质人才。
协同是指协调参与各方的立场、目标、行为等,促使各个主体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促进社会系统有序运行、协调发展。协同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它能够产生价值链协同效应、资产协同效应、能力协同效应等,所谓价值协同效应是指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能够形成价值链,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竞争实力;资产协同效应是指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能够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效率;能力协同效应是指主体的核心能力、特殊技能的传播和扩散,能够更好地提高协作团体的竞争力。校企协同是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等,它能够促进高校和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高校和企业的协同共进、共同发展。在校企协同中,高校和企业需要从各自的目标定位、资源优势、发展战略、实践能力等出发,进行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高校和企业的共赢发展。创新人才是具有独创性、创造力的,能够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的,为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开拓性贡献的人才。创新人才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拥有开拓的精神、渊博的知识储备、灵活的思维方式等,能够为事业的开拓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1]同时,创新人才也往往是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最新科技成果的开拓者。
校企协同创新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提高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校企协同创新也是解决高等教育和生产实践相脱节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渠道。显然,校企协同是能够促进学校和企业双赢的必然选择。美国学者彼得葛洛就认为,具有自我组织、自我激励功能的社会生态系统,往往能够形成共同的集体愿景、价值目标,借助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对话交流等方式,创造出于意料的学习及创新效果。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校企协同创新成了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在校企协同创新中都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就。比如,美国就以学校、政府、企业等联合设立工业园、创业中心、企业大学等方式推动校企协同创新,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平台,极大提高了高校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美国还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了校企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等,推动了校企协同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将校企协同打造成了高效的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国内的校企协同创新起步较晚,1999年教育部等部委联合成立了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此后校企协同创新才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2]
当前我国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越来越严重,高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些无疑对高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校企协同能够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等,这些对于提高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企业方面看,校企协同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化企业的生产及管理流程,同时还能够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这些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12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要探索校所协同、校企系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设。近年来国内的校企协同快速发展,各种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校企协同创新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大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培养更多高素质创新人才,比如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创造能力、合作意识、创业精神、责任意识等。2010年教育部实施了“卓越计划”,对高校和企业的校企合作提出了许多明确要求,例如企业深度参与高校人才培养、高校按照企业需要和行业标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我国校企协同创新已初见成效,并形成了很多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这些校企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企业参加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企业通过召开大学生招聘会、就业宣讲会等方式介绍企业的人才需要、工作要求等,这种方式能够使企业以较低成本招聘到大学毕业生,但是也常会出现招不到合适人才的问题。[3]近年来许多企业开始参与高校的课程设计、实习方案制定等,选拔优秀大学生到企业进行岗位实习、技术研发等,从而实现企业和高校的无缝衔接。其二,高校和企业共同建立实习或实训基地。随着校企协同创新的深入发展,许多高校和企业都共建实习教学基地、创业孵化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其三,企业为高校提供实验设备、奖学金等赞助。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誉、品牌和社会形象,许多企业开始为高校提供实验设备、实习基地、奖学金、教学经费等,促进了高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协作。其四,企业委托高校培养人才。近年来校企合作方式变得越来越灵活,订单式培训、企业委托高校进行新员工培训等校企合作方式渐渐推广开来,并成为校企协同创新的重要方式。其五,高校和企业合作培养。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会在高校内部设立特长班、实验班等,为企业定制培养专门人才。同时,“3+1”模式、“学工交替”、“校企联合科研攻关”等校企合作模式也渐渐推广开来,成为培养创新性人才的重要方式。
当前校企协同创新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完善,并未形成完善的校企协同创新体系,这些直接影响了高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上的深度合作。此外,在校企协同中普遍存在着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深度不够、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度不够、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等问题,这些也影响了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高校教师方面看,由于教学科研压力比较大,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多直接与教师的业绩考核挂钩,然而校企合作并未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位置,所以许多高校教师对校企协同创新不感兴趣,不愿将精力投放到顶岗实习、订单式培训等校企合作之中。[4]同时,许多高校教师的教育理念比较落后,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等不良倾向,这些也导致许多高校教师对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等并不太关心;许多高校教师都是“出学门,进校门”的博士毕业生,他们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实践经验、动手能力等,在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很难有所作为。从企业方面看,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将学生实习、校企科研合作等看做一种负担,同时,由于政府并未在校企合作上给予企业税收、财政等政策性支持,导致企业并不能从校企人才培养合作中获利,所以许多企业都认为校企协同创新增加了企业负担。从学校方面看,多数高校都愿意通过订单式教育、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科研合作等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这样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但受到学校管理体制、外部社会环境、配套政策缺失等因素影响,高校往往难以在校企合作中有所作为。
校企协同的内在逻辑是高校和企业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广阔的合作空间,能够通过校企合作模式实现各自的发展目标和价值需要。所以,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应当从高校和企业的价值目标、利益诉求、内部管理、资源优势等出发,积极稳妥地推动校企协同创新和校企合作,在校企合作中完善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校企协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人才培养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方式。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学校和企业依据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标准,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模式等开展人才培养,往往能够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所以,应当优化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建构以校企合作为重要平台的人才培养模式。[5]第一,建立项目需求为导向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与科研实力薄弱、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合作时,高校和企业可以就某个科研项目进行校企合作,并以科研项目为平台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工作,这样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还可以较好地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和项目建设需要,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多方共赢。第二,建立以平台互助为导向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牵头或引导作用,组织高校和企业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平台,比如可以将科研平台建于校内,将技术开发平台建于企业,通过这种校企合作平台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工作,让学生参与到科技研发、技术研发、产品生产等各个环节,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第三,建立战略联盟式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战略联盟是以创新人才培养为目标,以高校和企业为人才培养主体,政府、社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战略同盟具有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等特征,能够紧盯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展开人才培养活动。所以应当以战略同盟的方式加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从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整合创新人才培养资源,推动创新人才培养活动的落实。
第一,建立形式规范的合作育人机制。当前高校的校企合作往往都是松散的、临时的、不规范的,只是针对某个科研项目或某次毕业实习等进行合作,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更未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合作机制。所以,在校企合作中应当将合作机制建设作为首要内容,通过规范的长效合作机制明确高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职责、义务、利益、权利等,提高校企合作育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应当将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创业孵化中心建设等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以合同、制度等方式明确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将临时性的校企合作变成长期的、规范的校企合作。
第二,建立深度协作的合作育人机制。在传统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多流于形式、停留于表面,企业无法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结果评价等活动,只是被动地参与一些学生实习、实践教学等活动,这些直接影响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应当让企业参与到创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建立企业全过程参与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让企业充分参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案制定、教学内容选择、教学结果评价等活动中,使学校的人才培养更加符合企业的人才需要和利益诉求。[6]同时可以邀请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技术骨干等给大学生授课,介绍行业发展趋势、最新技术前沿等,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此外,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应当将简单的创新人才培养合作转化为学校和企业全方面的、深度合作,将合作拓展到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更多、更广的发展平台。
第一,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缺乏必要的校企合作动力机制,就很难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只有围绕学校和企业的利益诉求、市场需求、人才培养目标等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创新人才培养动力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各个人才培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所以,应当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整合资源,从各个人才培养主体的利益诉求出发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企业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7]比如政府应当通过税收减免、财政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建立校企协同和校企协作的政策扶持制度,激发企业参与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再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高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上的合作,为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还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的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内容纳入高校领导绩效考核体系,激发高校参与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校企合作的内部动力机制建设。政府的政策扶持、税收减免等只能增加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外在动力,并不能为校企人才培养合作提供内在动力。所以,在创新人才培养中高校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诉求、人才需求等,还应当提高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高校应当以行业发展趋势为出发点,以行业标准、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创新人才的适应性;应当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创新人才培养目标,从区域经济发展、企业人才需要等出发建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将高质量人才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资本”,使企业能够自觉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活动。此外,健全创新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是增加高校、企业等参与创新人才培养活动的重要动力,也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此,应当建立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吸引高校和企业充分参与创新人才培养活动,解决高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问题,建立学校和企业平等参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合作机制,使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拥有充分的话语权和教育权。
第一,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协调沟通机制。学校和企业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和社会组织,往往有着不同的发展目标、利益诉求、运行方式、价值观念、运行规则、社会资源等,在校企合作中两者之间往往会产生观念差异、制度冲突、利益碰撞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高校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开展。所以应当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学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信息沟通和合作交流,提高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校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校企合作中的信息沟通、问题协商等,提高学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合作效率。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高校和企业合作问题,消除校企合作育人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制度障碍等。[9]同时让第三方机构参与校企合作活动,为学校和企业提供法律、财税、保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协调解决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高校和企业之间往往会因为利益冲突、制度不畅等而中断合作,这些直接影响了创新人才培养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的约束及保障机制,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外部支持。立法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学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义务、权利等,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学校和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应当签订合作协议,以合作细则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合作目的、责任、义务、权力等。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通过认证从业资格、制定人才培养制度、组织技能考试等方式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此外,应当发挥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创新人才培养标准、创新人才评价体系等方式引导创新人才培养工作,为学校和企业的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外部支持。政府部门还应当出台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权利、责任等,推动校企合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等。
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高校不仅应当以市场需求、行业发展、企业需要等为出发点进行专业设置和课程调整,不断优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应当以高校和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或行业协会等为中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市场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等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各类人才培养主体充分参与到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