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中心,赵锦山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随着人道主义在法律领域播下了平等、公正和包容等更多现代刑罚观念的元素,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社区矫正其目的是使罪犯不与社会脱节、远离那种压抑的监狱式的矫正环境,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保证了他们的心理健康,同时也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工作机构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与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非常相近,此外还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专业不足、效率低下、行政色彩过浓等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矫正对象在生理、心理及生活经历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等方面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因此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跟随老师到柳州市柳南区B街道H社区了解该社区的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情况,通过调研发现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尝试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以期提出建议,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柳州市柳南区B街道H社区的面积是0.9平方公里,居民住户共2864户,总人口数为8829人,其中外来人口有3000多人,属于纯居民住宅型社区。在H社区的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划了一个司法广场,其是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个示范点。同时,它还有着爱心慈善超市、港湾、H大讲堂以及便民服务大厅等社区的便利设施,更好地为社区里的居民提供服务。在H社区里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大部分都是没有进监狱的,假释的人员占的比例比较少,犯罪的主要类型是侵犯人身罪的比较多,主要人群集中在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点:
1.需要按时报到,每个月要报到一次以及上交思想汇报;手机要保持开通,做到随叫随到;
2.义务劳动(扫地等)与学习活动(法制相关知识的学习)需要按时开展;
3.做到1人1档,档案里主要是平时的思想汇报、参加劳动的记录等;
4.违反相关规定的,累计给予了三次警告的处分,或者出现了联系不上和失控的情况,就需要实施收监的措施;
5.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主要是靠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提供;
6.自主就业的人员比较多,轻微的犯罪不会影响到就业问题,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确实有困难的,街道办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可以为其推荐工作;
7.社区里的工作人员会为他们讲解社区资源运用的基本流程,使其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社区的资源,解决自己的困难;
8.关注家庭情况,在生活上存在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低保的申请。
法律意识淡薄是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让大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同时对矫正人员有客观的认识,减少社区居民不必要的恐慌和排斥,司法局与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里进行了“12.4”法制宣传的活动、“3.15”消费者保护活动以及在平时的节假日进行法制工作的宣传,做好“法治社区”工作的建设。
“双8小时制”形式的服务是由司法局与团委针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联合开展的,“双8”指的是8小时的学习和8小时的工作。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有着固定的志愿者,主要是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其为他们上法律课,讲解法律知识。此外,还会定期安排心理咨询师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方面的辅导服务以及安排与志愿者一起参加志愿活动,其提供的是公益劳动的服务。
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有两种形式,非正式支持和正式支持。正式支持是指由政府和正式部门提供的支持帮助;非正式支持是指由家庭成员、亲属好友、单位同事、邻居、社会公民等非正式群体提供的支持帮助[1]。社区矫正从2003年发展至今,一直由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日常事务承担者。然而,H社区中由政府提供的、促进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矫正的资源更多体现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只是考虑到矫正对象的表现是否符合指标要求而没有考虑是否满足矫正对象的精神需求。当前,H社区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官员承担执法职能,社会工作者及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为矫正对象提供矫治服务。但是,要想达到改变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结构,改善矫正对象社会态度、行为方式,仅靠社区矫正官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努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发挥围绕着矫正对象的社会网络的作用,例如家庭、朋辈群体、社会媒体、志愿者团队、用人单位等。
笔者对负责该社区的社会工作者进行访谈,了解到该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存在过程形式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思想汇报的形式化、参加志愿活动的形式化。矫正对象需要每月按时报到一次,上交思想汇报来记录自己的学习心得、思想状况及改造变化等。但许多矫正对象往往以规定性任务的态度去完成,社工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少之又少。另外,H社区由司法局与团委开展“双8小时制”形式的服务,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参加8小时的学习和8小时的工作。没有稳定工作的矫正对象对此乐于配合,因为他们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而且他们希望通过参加公益劳动以免脱离社会。但大部分矫正对象是有正式工作的,因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难得找到工作,不能经常请假,而“双8小时制”时间与上班时间时常冲突,导致很多矫正对象即使内心愿意参加公益劳动但实际上也不得不缺席,这也使得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公益劳动的记录未能反映出真实情况。这都使得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以及他们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其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在社区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矫治和改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各种资源,共同进行管理,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因此,有效推动社区参与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社会大众都将犯有罪行的人视为公敌,认为罪犯就应当收监惩罚。他们无法理解为何矫正对象能在社区服刑,觉得自身的安危受到威胁,不愿与带有罪犯身份的矫正对象交往,更谈不上对其帮助与改变。而矫正对象也由于面子问题怕他人瞧不起,拒绝外界对其关注与支持,自我封闭。目前,H社区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少,基本模式是“1+1”的模式,一个司法所的所长加上一个协办员。但总的来说,工作总量大,专业人员不足,从而带来效率不高的问题。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把人的社会环境如家庭、机构、团体、社区等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态系统,强调每个人的生存环境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体系[2]。该理论对于建立系统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纠正社区服刑者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社会生态系统由三部分构成: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宏观系统。在整个社会生态环境中,微观系统的行为会受到中观系统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宏观系统的制约。反之,个人行为也会对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从三个层面去建立系统的社会支持网络。
无论对青少年还是成年人来说,违法犯罪被捕都是其人生中的重大危机和逆境,可能会对以后的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H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类型是侵犯人身罪的比较多,他们的行为曾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过伤害,以及人们在他们身上贴的“罪犯”标签往往会使他们产生消极和负面的自我认知,会使他们常常产生自我效能低的感受。因此,微观系统下的社会工作介入,具体来说,应该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矫正对象进行角色认知调整。由于社区矫正不具备监狱那么大的威慑力,除了对其行为、自由有一定限制外,他们基本和正常社会成员一样。因此,矫正对象容易产生对其自身的角色认知模糊,出现遵从性不强,还可能再次表现出行为偏差的情况。此外,矫正对象对矫正社会工作者角色存在认知模糊,认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是纯粹的、独立的,是司法所派来监管矫正对象的,这使得矫正对象对社工产生了一定的心理距离。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矫正对象,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个案工作的方法,从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着手,倾听矫正对象的各种诉说,运用同理心、积极倾听等会谈技巧,拉近与矫正对象的距离,澄清自身与司法所的区别,使他们逐渐放下思想包袱。然后,明确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它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如果不遵循社区矫正的规定会转为监禁。此外,要对其价值观重新塑造,例如通过情景模拟和角色互换让其认识到其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从而建立守法意识,克服其恶习,以便将来开始新的生活。
2.运用优势视角挖掘矫正对象潜能,提高抗逆力,改变自我认知。矫正对象之所以做出违法行为,有一部分是因为他们对自己不够自信,认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不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其实能够被法庭判于社区矫正,说明矫正对象并不会主动做出较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存在严重的精神问题等。因此,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以通过谈话内容、微表情等关注矫正对象自身人格特质优势,如吃苦耐劳、友善、细心、幽默等,并通过鼓励、给予赞美来巩固其优势,增强其自信。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小组工作引导关注矫正对象的兴趣爱好,挖掘其特长和技能。对矫正对象优势的挖掘,有利于矫正对象建立一个良好的自我认知。
3.帮助矫正对象充分发挥其优势。社会工作者帮助矫正对象发现自身优势后,应当巩固其优势,创造条件、寻找机会帮助其发挥自身优势,例如邀请专家开展讲座提高其技能,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服务社区、展示自我等。只有当矫正对象的自我行为得到认可后,才能改变其对自我的认知,增强自信,从而促进矫正对象的发展和成长。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深入探究会发现矫正对象遇到的许多问题往往并不完全是由个人原因引起的,应该把个人和生活环境整合为一体进行分析。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观点,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中观系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非正式支持相比较正式支持,它来源于我们的生活环境,接触频繁,更能满足其情感需要。
矫正对象之所以出现违法行为往往是因为家庭有缺陷。家庭可以给矫正对象提供生理支持和心理支持。然而,在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判决后,有的家庭在生活中却表现得犹如陌生人,对其缺乏关爱,不予接纳。因此,作为社会工作者,要相信每个人都有改变的潜能,要协助矫正对象改变不良行为,例如通过情景模拟、厌恶疗法等方法,让矫正对象认识到其行为对家庭的伤害。要帮助其得到家人的认可原谅,帮助矫正对象积极获得家庭方面的支持,例如签订协议书。
从用人单位方面讲,被判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因社会对于矫正对象的标签效应,可能原用人单位不愿再接纳,而企业用人单位普遍对有“前科”身份的人具有刻板印象,也往往忽视了矫正对象的个人潜能和优势。他们面临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压力,因而适当的就业对矫正对象非常重要。为了对矫正对象进行积极有效的改造,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发现和评估矫正对象的优势及其抗逆力,积极做好用人单位的思想工作,以其达到用人单位的良好收益目标,毕竟效益是用人单位的最终追求。
宏观系统看似与社区矫正人员关系甚微,对他们直接影响较弱,但其影响力拥有很强的渗透性。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务过程中,从宏观的系统出发,可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之外的支持系统。
从社区层面上看,社会工作者要介入矫正对象生活的社区,通过大众传媒等影响社区舆论、宣传相关知识,例如拍摄社区矫正的宣传片,让社区成员了解我们为什么执行社区矫正,以及何种罪犯可以执行社区矫正,从而逐渐认同和接受矫正对象,缩短矫正对象与居民的心理距离,为有效推动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争取社区资源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打好基础。整合各种资源帮助矫正对象实现挖掘自身潜能,如社会工作者协调社区居委会安排矫正对象参与社区服务,让矫正对象感受帮助别人而带来的快乐,同时充分展示自我特长和能力。这样不仅使其增强了社会参与意识,而且使其在与其他群体互动的过程中改变居民对其的刻板印象,提升自我价值感。
从制度方面看,要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主体依然是政府,但其更注重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缺少人文关怀,形式单一。因此,除了协调司法部门通过思想汇报、日常监管等传统的方式控制矫正对象外,社工应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取得矫正对象的信任,这样才能深入了解其在社会融入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策略。另一方面,要灵活安排志愿小组开展的方式和时间。例如收集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安排其在工作日或者在周末开展志愿活动,具体时间由矫正对象自己挑选,使之能够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此外,要建立有效可行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针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从制度上要保护矫正对象的特殊权益。还有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关心体系,消除社会歧视和排斥,实现矫正对象的顺利回归[3]。
社会工作者作为连接矫正对象和社区的桥梁,需要从多角度考虑问题,以建立良好的微观系统为出发点,以中观系统为补充,以宏观系统为最终目标,来增进案主回归社会、融入社区的能力。此外,社会系统生态理论带有环境决定论的色彩,容易让人忽略案主本身内心深处的心理活动以及案主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社会工作者在这个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与社区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中去,避免形而上学的运用理论。最后,社会工作者不仅仅需要协助政府部门实现其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还应该从日常的行政管理角色中“跳出来”,实现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恢复自身的社会功能,实现再社会化,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