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联 张运书
(1.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2.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当前,互联网技术已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2015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加快形成了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保险教育业应当主动适应“互联网+”创新要素对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重塑保险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模式,形成保险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新动能。按照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国家的竞争优势取决于经济发展方式的创新程度和劳动者对这一创新生产方式的适应程度。保险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不仅决定着保险人才是否适应保险行业发展,还影响着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强弱。按照教育心理学理论,创新创业教育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对外界刺激的心理反映,其根本任务是使受教育者形成特定的知识结构来指导未来的行为以塑造自适性的环境。[1]在未来的保险人才创新创业能力教育中,如何按照教育心理学的内在规律充分利用作为外部变量的“互联网+”技术要素,已成为保险教育业不可回避的命题。
首先,互联网技术帮助保险人才建构性学习。根据建构主义代表人皮亚杰的观点,建构性学习是认知主体基于原有的知识、经验,同化、顺应外部刺激,从而建构新知识的过程。[2]斯腾伯格和卡茨等人在皮亚杰理论的基础上,强调认知主体的主动参与性对建构性学习发挥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建构性学习具有交互性、主动认知性和情境性等内涵特征。学习者通过建构性学习,不断提高适应外部刺激的能力,学习者的认知结构总是处于同化外部刺激形成认知平衡、外部环境变化打破认知平衡这样动态过程中,在这种动态过程中,学习者不断顺应外部刺激、创新知识。可以说,建构性学习就是创新学习,是以能力为本的学习。互联网技术打破时空条件的限制,具有跨界融合特征,打破传统的以学校为教育主体的僵化封闭的教育资源供给体系,将教育资源数字化,并且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教育资源能够动态更新、共同参与、互联共享。保险人才通过互联网技术不仅能够持续性地获取知识资源、实时参与 评论,而且不断受到基于互联网技术要素的外部刺激,这些外部刺激打破保险人才的认知结构,促使保险人才通过学习新知识构建新的认知平衡,从而不断增强保险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
其次,互联网技术为保险人才接受人本主义教育创造条件。按照人本主义教育理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激发学生自我学习的动机,增加学生的学习适应性,通过意义学习最终使学生达致自我实现。[3]换句话说,人本主义教育其实就是学生在自我学习动机的主导下的自我学习,而这种自我学习的形式是意义学习。由此可见,实现人本主义教育目标最基本的条件是学生的意义学习。按照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代表人物罗杰斯的观点,意义学习要求学生具有自我学习的自由,能够自由选择学习材料,自由安排适合自己的学习情境,自由确定学习进程,自我评价学习效果,从而实现对知识的灵活理解,而不是消极地接受。以人为中心是互联网文化的核心。互联网技术促进4A(Anytime、Anywhere、Anybody、Anyway)型学习模式的发展。[4]互联网技术突破传统课堂教学的限制,保险人才可以自由安排学习时间,自由选择海量学习资源,自由确定学习内容,并且互联网技术拓展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空间,保险人才可以自由交流学习体会,自我评价学习效果,根据交流体会不断修正学习方向。因此,互联网技术为保险人才实施意义学习创造了条件。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保险人才通过意义学习,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和自我人格,从而更加建设性地面对“现实世界”。与传统教学相比,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人本主义教育不是教给保险人才一成不变的静态知识,而是教会保险人才如何不断适应变化的“现实世界”。
最后,互联网技术提高保险人才的元认知能力。美国心理学家Flavell指出,元认知是认知主体对自身思维活动的自我体验、自我观察、自我监控和自我调节,由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三要素构成。[5]元认知知识是认知主体通过学习和经验积累起来的关于认知活动的一般性知识,一般包括认知主体关于自我认知的知识、关于认知任务的知识和关于认知策略的知识。元认知体验是认知主体在认知过程中产生的认知体验和情感体验。元认知监控是认知主体对认知活动的自我调节、检验以完成认知任务的自我控制。其中,元认知知识引导认知主体实施元认知监控,帮助认知者产生认知体验;元认知体验可以有效形成元认知知识,对元认知监控具有反馈作用;元认知监控使认知主体运用元认知知识、借助元认知体验,对认知策略和效果不断自我调节,在自我调节过程中又不断产生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知识。互联网技术丰富了保险人才认知保险活动的知识来源,并且通过互联网交流平台分享认知体验,这些认知知识和认知体验有益于保险人才对认知保险活动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增强了保险人才的元认知能力。保险人才的元认知活动体现了保险人才对自我能力、人格、保险业务的认知知识,又包含了保险人才对保险活动认知策略的不断调节,这些自我能力和策略选择能力是保险人才进行创新创业的心理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发展和普及,传统的保险运营模式受到严峻挑战,互联网保险不仅快速融入消费金融链条,而且进入电商市场。可以说,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保险科技已深入影响保险行业发展。根据2017年埃森哲保险业技术远景报告,87%的保险公司认同技术不再是线性方式突破,而是呈指数级突破;86%的保险公司认为他们要保持竞争优势必须加快创新步伐;96%的保险公司认为数字化生态系统对保险业将会带来影响。[6]然而,当前我国高校的保险专业人才创新创业能力教育仍然滞后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程,不管是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内容的设计还是教学主体的选择,还没有与“互联网+”技术资源充分融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上,缺乏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场景设计。教育心理学认为,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性,增长学生的程序性知识和陈述性知识。从这种意义上讲,教学活动就是增长学生知识的建构活动。陈述性知识是分析事物是什么的的静态知识,而程序性知识是分析“怎么做”的动态知识。[7]传统的课堂教学主要传授陈述性知识,鲜有涉及程序性知识,而创新创业教育既传授陈述性知识也传授程序性知识。不可否认,大学生首先要学习陈述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基础,陈述性知识只有经过大量的实践练习才能转化为程序性知识。保险专业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几乎所有的保险专业课程都与实践密切关联。如果仅进行课堂教学,即使保险专业人才学习了大量的陈述性知识,也不能运用这些陈述性知识驾驭实践活动。如果保险专业人才在大学期间未能有效建构程序性知识,则直接影响保险专业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
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缺乏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知识的融合。在保险教学以传授陈述性知识为主的场景中,保险专业教育以《保险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核保与理赔》、《保险营销》、《保险理财》、《保险法》等课程构建课程体系,这一课程体系没有反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合理诉求。在“互联网+”背景下,从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产品的精算、保险产品的运营、保险产品的营销到保险的核保与理赔都深入地融合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保险活动中,按照传统的保险课程体系培养的保险人才几乎没有用武之地。保险公司运用大数据挖掘保险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和风险估测,设计保险产品,保险营销、核保与理赔均通过线上操作完成,保险活动完全基于云计算平台开展,不再囿于传统的以人工操作。例如,2013年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众安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线下业务,传统保险活动的所有要素均内化在保险软件中,这种高度信息化的保险活动既节约了保险成本,又惠及保险消费者;既规避了人力操作的道德风险,又提高了保险活动的精确性。这种高度智能化的保险活动需要保险专业知识与互联网知识高度融合的专业人才。纵观各个高校的保险专业的课程体系,明显缺乏信息安全技术、数据挖掘与处理技术、互联网保险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课程设置。按照传统保险专业教学内容培养的保险专业人才,很难适应“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新创业环境。
在教学主体的选择上,缺乏适应信息生态的师资力量。当前,我国的保险高等教育还没有真正实现与“互联网+”相互融合,仍然实行教师主导下的教学模式,还没有形成保险专业知识的传播与创造的社会协同体系,保险专业人才还不能通过互联网获取充分的专业知识资源。在“互联网+保险”时代,保险专业教师原有的知识结构很难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需求,必须进行学科教学知识的更新换代。在数字化教学生态中,保险专业教师不仅应当具备信息素养,自觉运用信息工具参与保险专业知识的传播与创造,还应当具备跨时空开展教育研究的能力,及时跟踪保险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动态。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保险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然而,当前大多保险专业教师重理论研究轻实务调研,知识结构单一,研究领域狭窄,与互联网背景下专业知识的融合与迁移趋势不相适应。这种师资力量薄弱的传统教育不仅没有引导保险专业人才实现保险专业知识的融合与迁移,而且不利于学生的批判思维的养成。
按照教育心理学理论,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应以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创造性思维和创业实践能力为主旨,并且培养目标的实现依赖保险专业人才对培养活动和内容的情感认知与心因动作。[5]不可否认,互联网技术要素对保险专业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具有重要影响。然而,我国当前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没有充分融入“互联网+”的技术要素,很难使保险专业人才产生情感认知,进而引起心因动作,应当在教学活动组织、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主体选择等方面按照“互联网+”的技术属性进行系统整合。
首先,高校教师应当积极参与保险专业的“互联网+”教育活动。创新理论认为,人的知识的融合或迁移的程度越高,创新能力越强。因此,保险专业教师应当为保险人才的知识融合或迁移创造条件。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认知方式逐渐融入网络要素,越来越多地依赖智能设备,通过网络交流形成分布认知与协同思维,知识的创造与传播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每一个人既是知识的接受者、传播者,又是知识的创造者,共享不同的知识背景,从而实现知识的社会化协同创造与融合式分布传播。保险专业教师应当由传统的课堂教学角色转变为保险知识协同化生成、传播角色,积极参与“互联网+保险”教育活动。互联网保险的开放性将使保险专业教师、保险专业人才和保险实务部门连接更加紧密,保险知识的传播、适用过程就是保险知识的建构过程,将使保险知识的社会性更加凸显,保险专业人才和教师都将突破传统的身份限制,融入融合式分布的保险知识图景中。保险专业教师积极参与“互联网+保险”教育活动能够推动保险专业知识融合的深度和广度,拓展保险专业人才的知识视野,增强他们的思辩能力。
其次,围绕互联网保险活动变革保险专业教学内容。在“互联网+”背景下,保险专业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必然具有网络属性。只有围绕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变革保险专业教学内容,才能增强保险专业人才在互联网条件下的创新创业能力。互联网保险活动以网络技术为载体,以保险基本理论为基础,因此,保险专业课程体系既应当包括保险基础课程,也应当包括互联网操作、数据分析和软件工程方面的课程。这些课程既涉及陈述性知识,也涉及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需通过反复实践练习才能作为知识性规则存储起来。因此,仅仅依靠高校教师很难完成保险专业人才掌握程序性知识的目标,必须引导互联网保险公司参与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活动,采取保险专业教师与互联网保险公司工程师联合培养的模式,既增强保险专业人才的保险理论素养,又增强保险专业人才的信息素养,同时,促使保险专业人才从被动学习中解放出来,主动参与互联网保险实践,从而形成具有“条件——行动”心理结构形式的经验性规则。当他们毕业以后遇到外部创新创业环境刺激,就会自觉从高校教育获得的经验性规则分析处理创新创业问题,
最后,以增强保险专业人才网络生态适应能力为核心组织保险专业教学活动。“互联网+”的网络属性已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专业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必然深受“互联网+”的影响。在高等教育阶段,我们作为教育者应当在教学活动组织的各个环节,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整合,增强保险专业人才的网络生态适应能力。在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方面,应当打破“院、系、教研室”的构建格局,联合互联网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技术打造互联网保险教育平台,保险老师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骨干均参与教育平台教学资源的开发、传播及在线交流,将课堂教学与在线教学相结合,以互联网保险教育平台为基础开展保险教学活动。保险专业人才通过这种教学平台共享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资源,既是保险专业知识的接受者,又是保险专业知识的创造者。在教学形式方面,应当依托专业数据库和慕课、创客、精品资源共享项目,增加实验、实训课程。最近几年,虽然各省教育主管部门都发布了保险专业方面的创客、慕课项目,但相关的项目成果没有走进课堂,项目组成员大多是高校教师,缺乏实务部门的参与,项目内容缺乏实践性更强的程序性知识。对于保险专业的学生而言,这种项目的成果只是另一种形式的“课堂教学”,很难引起他们的情感认知。在教学媒介方面,应当开发互联网保险交易模拟软件和专业数据库。金融专业和法学专业已多年运用模拟软件进行辅助教学,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例如,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每年都组织大学生模拟炒股全国性大赛,通过模拟交易检验学生所学的金融理论知识。在互联网保险交易模拟软件中,可以设定保险专业人才不同的角色,培养他们的情感认知,增强他们的网络生态适应能力。
“互联网+”教育已是大势所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单位只有按照教育心理学的客观规律,将传统保险专业教育更多地融入“互联网+”的技术要素,才能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情感认知和心因动作,增强他们的网络生态适应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从而适应“互联网+保险”的人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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