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一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2015 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2016 年中央 1 号文件再次提出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32。农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改善乡村治理,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意蕴所指。但是一些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农村基层治理正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近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一系列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和政策的实施,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力度增强,由于乡村监督权力的缺失、缺位,村官腐败多发,降低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和自治机构的公信力。农村“最后一公里”的权力运行事关农村基层治理的成败。如何就现有的乡村权力结构现状和农村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合理的监督制度安排,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1]49,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四川省乐山市在农村基层反腐领域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从2008年乐山市试点推广建立村(社区)纪检小组以来,至2010年,该市已经全面建立了村(社区)纪检小组。形成了在乡镇纪委领导下,通过村纪检小组把权力监督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在村纪检小组下设立廉政信息员,从而打通了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基层反腐体系由乡镇纪委、村纪检小组、村小组廉政信息员三个层次构成,乡镇纪委负责纪检小组人员的考察任免,领导其工作,村纪检小组负责党员大会选举,监督村“两委”工作,村小组廉政信息员在村民中选聘,负责廉政信息收集,并向纪检小组反映情况。2016年乐山市纪委联合组织、民政等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纪检小组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将农村基层权力监督模式制度化、机制化,使农村基层反腐制度渐趋成熟。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中国农民的乡村政治文化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盲目、被动的非理性状态摆脱出来,趋向于一种交叉多元重叠理性[2]。关于什么是理性,无论是从经济学还是政治学角度,理性的逻辑起点都是利益[3],它是从利益出发作出推理与判断、选择与行动的一种思维模式。关于理性的类型,界定的依据在于对利益的界定与偏好的选择,偏好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理性视角。
人们在现代商品经济发达的类生活组合体中,越来越注重生存权、劳动权和所有权,“无不根据主体性或特殊性、为我主义或利己主义来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4]。这种“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功利化选择”即个体理性[5],它关注投入与产出的效率,以实现自己最优化的目标。在长江流域的四川农村,市场经济的冲击程度较高,分散型村庄较多,村庄记忆与家庭的社区化程度较低[6]186。经济利益更能成为这一区域家族关系与村庄关系的纽带,这种双重关系的亲属冷热很多直接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因此,原子化的个体理性在四川农村具有深厚的土壤,农村的关系网络和市场环境是这一地区农民实现自己个体理性的重要方式。
公共理性在罗尔斯看来是“公民的理性,共享平等身份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7]。在这一理性下,制度服务的目标是公正性,对象是公共事务,采取的方式是公认的前提。该理性的出发点不是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是公共利益,它是一种超越个体理性的工具性意义而升华为一种价值精神,这一公共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超越前者的公共伦理道德的态度与情怀。这种精神不计手段和付出,而是更看重公平、正义、忠诚与荣誉。公共理性不否定个人理性,个人的利益分歧与冲突通过协商来解决。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村民交往一开始在村落层面展开,具有公共性,强化着公共道德[6]154。无论是站在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角度还是从中国农村的传统乡村社会特点来看,我们都无法回避公共理性对社会制度的影响。因此,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在逻辑起点、实现方式和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个体理性的逻辑起点是个体效用,通过关系网络、市场环境来实现,具有工具理性;公共理性的逻辑起点是公共利益,通过公认的规则进行契约协商来实现,具有价值理性。
近年来国家政策下移,一系列惠农、惠民政策出台,精准扶贫战略纵深推进,粮食补贴、救灾救助资金、扶贫资金、低保金、农村土地转让等成为腐败的重灾领域。尽管农民在反腐上有需求,但是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由于熟人社会的影响,往往选择隐忍自己的利益诉求、默认腐败行为或搭便车的方式等待其他人出头为自己解决。加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的流动性增强,很多年轻人远离家乡打工与创业,对村级事务不很关心,农村大量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既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的话语权。这给乡村权力腐败提供了土壤。对于老百姓来说,治理乡村权力腐败,急需有为自己利益代言的代理人与相关的制度出台。
1.个体理性选择:村纪检小组制度模式及功能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基于个体理性对利益的无限放大,会导致“集体困境”的逻辑,通过引入制度来解决搭便车的行为。它试图寻找政治行为的微观基础,以个体是政治过程的核心行动者、个体对制度能作出理性反应、制度是塑造着个体行为的规则集合体为三大假设前提[8],形成了规则中心模式、委托—代理模式、博弈论模式三种典型制度模式[9]51。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当个体理性追求导致集体所不希望的结果时,需要有约束性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机制。具有约束性的政策和执行机制表现为一系列能够接受的规则,通过这些规则将偏好导入决策,以便对自由行动产生约束[9]55。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的运行机制在规则层面呈现出产生规则、职权行使规则、奖励激励规则、考核规则、自治监督机构关系规则等正式规则。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通过民主选举的产生规则获得了合法性;通过职权行使规则使基层农村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上更加具有民主性与科学性,尤其是村纪检小组具有列席两委会议的职权,党务与村务内容在公开之前必须经村纪检小组长签字,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村级公权力进行了分解与制约,加大了监督力度;通过激励考核规则增强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系列规则的使用在现实中发挥了实际效果,据乐山市纪委部门统计,2016年以来,乐山市乡镇处置问题线索中有近三分之一由村纪检小组提供。
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的运行形成了约束个体行为特定的关系结构。一是从选举产生上看,上级党组织与村纪检小组形成了委托代理结构。从表1来看,村纪检小组制度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村纪检小组的务工补贴从以前300多元提高到800元,如果工作出色可以作为两委成员的培养对象,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代理人主动执行的意愿,廉政信息员的设立也大大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代理人的工作减轻了阻力,工作提供了便捷,使代理人更能积极执行委托人的意志。二是从乡村场域来看,熟人社会的人际网络具有长期反腐博弈的链条存在。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行动者一旦在某一事件的刺激下从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激励和回报,当这一刺激事件再次发生时,他们就愿意重复之前的行动[10]。村民由于长期渴望代表自己利益的代理人和制度存在,上级党组织急需将反腐败纵深到“最后一公里”,这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责任使命。村纪检小组制度的运行使渎职者获得惩罚和利益边缘化,合作者获得激励和利益的实现,使乡镇纪检小组、村“两委”、村纪检小组、村小组廉政信息员、党员、村民等构成了以合作为主线的长期回报模型,这种回报模型构成了相关主体的交叉连续博弈结构。因此,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是理性选择的规则中心制度模式、委托—代理制度模式、博弈制度模式的综合体现。
2.公共理性选择:村纪检小组制度实施的保障支撑
在农村熟人社会长期的生活交往中,在共同生活“公”有的村落范围内,人们形成了诸如人情、面子等软规范,村规民约、家族家规等硬规范共同组成的公共性规范。这种规范影响着村民的思维模式和行为选择,构成了公共理性的乡土逻辑。当前农村基层监督聚焦的领域既涉及私人性,也涉及公共性,两者很难分出明确的边界。随着国家政策方针透明度的增强,现代传媒的发展,人们政治素养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私事很容易进入公共话题,上升到公事层面讨论。因此,对于村干部的权力制约,农村公共乡土逻辑更容易引发关注,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和规范力量。对于村民而言,农村反腐治理,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自己人治理”,运用自己认同的软硬规范来治理。乐山村纪检小组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是大家认为的合适人选,他们能够与老百姓说上心里话,采用老百姓习惯的方式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村民的利益增进和全村的建设发展,使监督工作具有了传统公共理性支撑,从而使个体理性设计下的权力监督制度规则不断得到强化,也使制度相关主体的博弈链条得以长期存在。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使命决定了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先进代表。近年来,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反四风”的践行已经形成党的建设的常态要求,严肃党的纪律,以高压姿态反腐败已经成为党的“伟大斗争”的重要内容,这是党立足于人民公共利益至上、着眼于人民现实诉求的必然选择。乐山村纪检小组成员均是党员,在村民党员中选举产生监督两委的力量,从乡镇纪委到廉政信息员构成的横纵交错机制,使执政党自身治理同党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在公共理性的价值取向上实现了融合。这种融合既能给予上级党组织与村纪检小组之间委托代理的忠诚维系提供保障,也凸显出强大的党组织与农村社会反腐力量的机制整合能力。因此,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执政党主体公共理性与传统乡土公共理性相结合,乐山村纪检小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对于创新乡村治理模式,重塑农村基层权力结构,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系是农村熟人环境中社会资本的重要表现形式,如何在关系的网络中进行自己的利益表达,是很多农民行事的依据。他们必须在制度规范与人情社会方面作出抉择,这加大了制度破坏的风险。同时,个体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得到释放,一旦行事方式以个人利益为参考,尤其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这种理性极容易走向它的对立面,为了私利而不择手段,主动逃避制度的约束。个体理性在关系与市场两大背景下,存在的弊端导致制度主体往往会进入一种情感行动、传统习惯、习俗行动和金钱交易的选择模式。这种选择模式挑战着制度理性,造成制度悖论,集体行动困境依然没有在制度环境下得到有效解决。另外,基层党组织尤其是村支部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受历史“全能”传统的影响,也表现出不利于公共的善治目标实现的一面。
熟人社会中依靠关系行事的习惯思维逻辑使村纪检小组制度面临熟人偏袒的自发性。在熟人社会中人们通常会陷入人情、面子的等级结构,人情和面子决定人们的具体行为,通情往往优越于达理,偏袒熟人往往也成为他们的自发倾向。人情在农村往往依附于血缘和自己人体系[6]258。在这里存在着清晰的“自己人”与“外人”的边界,为“自己人”谋利益也是本地政治精英们不容推卸的责任,否则就会遭受家族伦理或本村村民的谴责。因此很多村纪检小组长的工作开展表现出难为情,采用形式主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深入,不敢动真格,甚至不作为,或表现出在惠农惠民政策落实上倾向于违背原则为“自己人”说话,保护“自己人”利益。这种情况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层治理上更是不容忽视。强大的宗族势力通过不同形式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对村级治理制度产生影响,一旦候选人有强大的家族和家支势力,成为村级治理精英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其他力量对其监督和抗衡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浓郁的家族情绪强力冲击着现代廉政所要求的公共意识、公益意识、公德意识”[11]。乐山有两个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县,存在大量建立在家族(家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村庄,从该市某彝族自治县纪委获知,该县某村彝家新寨住房建设工作中,村纪检小组长明知自己家族有住房改建户,不符合相关规定,却没有纠正与报告。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个体理性充分释放,使村纪检小组制度运行面临内生动力不足。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人们在人际交往互动中往往会自主倾向于收益的扩大与代价的减少。个体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在乎行为交易收益的获得。这种收益可以分为精神层面的受尊敬或给予荣誉,获得职务与物质层面的金钱、商品与其他福利等。任何一个制度如果缺乏足够的利益保障,制度的运行就缺乏内在动力。就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这种内生动力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物质激励层面,虽然已经得到较大程度提高,但村纪检小组长的工资绩效收入与他们的实际工作量存在不对称性。各乡镇基本实行村纪检小组长坐班制,要求集体办公,加之近年扶贫攻坚及环境治理力度加大,村纪检小组长的工作常常面临时间紧、任务多、要求高、责任大的情况,个别村纪检小组长甚至还兼任村监委会组长、乡镇纪委委员,基本上要求村纪检小组长处于专职状态。在制度设计上,除小组长外还有村纪检小组成员2名与1名廉政信息员配合其工作,但由于小组成员与廉政信息员没有任何职务补贴,纪检小组成员没有工作积极性,形同虚设,村纪检工作落在了小组长一人身上。高强度工作要求与小组长的收入现状不匹配,致使个别村纪检小组长主动辞职。廉政信息员也基本上是由村民小组长兼任,既是职权者又是监督者的情况降低了监督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纪检小组长的职责所需,平时在检查工作或协调纠纷时可能因公面临人身、财产的意外伤害,存在损失风险(可能是打击报复引起),由此产生的费用往往只能自己承担。其次,在精神激励层面,从角色职权来说,村纪检小组长作为村级治理的“第四职”,地位排在书记、村长、文书之后;从组织层面来说,从表1可以看出,优秀的纪检小组成员方可进入村“两委”和村监事会,组织地位低于村“两委”和村监事会,但又隶属于乡镇纪委垂直领导,即意味着必须大力度地推进工作和面临各种严格的考核,而自己的地位又不是村民心中的“村三职干部”,“非官非民”的状态使自我职位认同不强,村民认可度不高。最后,待遇与地位的“双低”使村纪检小组很难有清晰的职位使命感、责任感与存在感,导致不作为,纪检缺失。如该市扶贫移民局在个别村实施肉兔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在推行时被擅自变更减少项目实施内容,基层纪检缺位致使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流失。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善于将个体欲望合理化、夸大化,致使权力工具出现自利化倾向,如该市某镇村纪检小组长租赁已被征收的闲置土地,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进行商业运营,拒不执行限期整改通知,引发寻衅滋事事件。
基层党组织的全能传统产生的公共理性限度使村纪检小组制度面临制度功能的空心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曾经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全能的作用,表现出了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外显威信[12]。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村委会、村监委会等作为重要的村级治理力量应运而生,时至今日,村纪检小组产生,农村面临着多元治理组织结构,形成了交错的治理网络。在这样的结构网络中,由于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农村中,村民政治素养缺乏,基层党组织的权威相比于其他治理力量仍然具有优势,一元化领导趋势明显,“村支书中心”意识突出。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执政功能的基层延伸,理应具有执政党的公共理性,但这种立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性在现实中受到“村支书中心”意识的挑战。村民长期形成的“凡事找书记”的传统解决问题的习惯思维,使村支书成为连接上级组织与百姓的中间关键环节,村支书对于村级治理力量的负责人人选也具有很大的话语权。村纪检小组长的人选需要支部提名,在实际制度运行中,个别乡镇为了让真正的“能人”能成为村纪检小组长,直接省去选举环节,提名之后,由镇纪委考察任命,村支书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不言而喻。在调研中不少村民认为自己村的纪检组长就是村支书内定的,有事不会找小组长,直接找书记就行。这直接影响到村民对村纪检小组合法性的认同与这一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基层党组织与村级自治组织的力量平衡一直是村“两委”矛盾的焦点,纵横的交错网络结构也滋生了争权夺位的失范风险,加大了村纪检小组融入两极力量开展工作的难度,导致村纪检小组在制度运行层面缺乏底气与动力,缺乏监督的主动性,村纪检小组面临着“功能空心化”的危险。
“熟人社会的自发偏袒”“内生动力不足”“制度功能的空心化”三者产生的原因不同,但在现实中相互交织和影响,使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在运行上出现现实困境,具体表现在:一是村纪检小组成员素质不高,二是村纪检成员老龄化,三是村纪检小组班子组建困难,四是村纪检小组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2017年乐山某县纪检小组换届选举的340多名村纪检小组长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只有30%左右,45岁以上的占70%左右,甚至个别村出现空缺,这些空缺行政村只能由乡镇纪委派出工作组协助工作。
如何解决农村社会中个体理性的熟人偏袒与权力牟利的工具化,减少宗族势力、基层党组织公共理性式微、“两委”矛盾对村纪检小组运行的阻力,有效缓解村纪检小组制度的集体困境,必须立足国情,结合经验,借鉴一切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进行该制度的再设计与完善。
1.设计合理的否决点或否决者,保持相对独立性
如前所述,乐山村纪检小组制度的运行机制有一系列正式规则,又存在很多非正式的规则,表现为面子、人情、村支书的传统威信等。显性的正式规则与微妙的非正式规则导致这一制度否决点众多,增加了制度的运行成本与效率。因此应该将这些否决点和否决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乡镇纪委的领导下保持村纪检小组的相对独立性,尽量减少过多的否决点和否决者产生干扰。这首先需要理顺该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清晰界定村纪检小组的性质,明确隶属关系,提高村纪检小组的地位,建立独立的组织实体形态,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经费,拟定健全的章程,建立上对乡镇纪委负责与下对村民百姓负责的责任制;尽量将一些非正式的否决点纳入制度化轨道,打消人情、面子思想的顾虑,在某些职权行使上可以跨村交叉履职。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村纪检小组成员和廉政信息员向社会开放选聘,争取较高素质的主体能进入村纪检队伍。加强培训,提升其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提高村纪检小组成员的荣誉感、使命感与责任感。
2.改变连续重复博弈的不均衡结构,增强制度合作度
在熟人社会的乡村,尽管存在重复连续博弈的可能,但是这种重复博弈如果没有有效的奖赏机制,就很难克服个体理性对制度功能的消解。甚至原有的重复博弈空间被挤压回归到单次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导致大家对该制度的冷视。村纪检小组的运行处于多人重复动态博弈的结构中,涉及乡镇纪委、村“两委”、村纪检小组、廉政信息员、村民等多个博弈主体,但这种博弈结构是不均衡的。由于乡镇纪委与村委在博弈结构中处于优势的先在博弈态势的“非对等结构”[13],纪检小组、廉政信息员和村民处于这种结构中的劣势,这种结构的长期存在会给搭便车、追求短视利益的不合作倾向提供条件。在博弈目标上,参与主体应该不计较某一阶段的利益损失,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联系,要盯住长远利益,制度的参与者要对制度功能的发挥有信心和耐性,让制度运行保持常态化与常效性;在博弈规则上,要相互监督,尤其是发挥群众力量对涵盖村纪检小组在内的各级治理主体的监督作用,增强村纪检小组成员对规则遵守承诺的可信度;在激励机制上,要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通过物质激励提高纪检小组长的待遇,完善工资加绩效的薪酬制度,落实小组成员和廉政信息员的津贴,尝试建立村级纪检保障基金,用于补偿纪检工作中的人身财产损失,在精神激励方面要树立和宣传榜样,对工作出色的纪检人员要给予足够的荣誉与声誉。
3.厘清村纪检小组的委托层次关系,提高制度公信力
“委托—代理模式就是一种基于合同方式的契约关系,依靠激励、惩罚机制维护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任、权力、利益。”[14]这种模式的制度功能要发挥作用,必须基于平等的地位和平衡的力量。在村纪检小组制度模式下,委托方呈现多元化:村支委、乡镇纪检组织作为村纪检小组的代理方通过党员选举,接受乡镇纪检组织的各种考核,激励与惩罚主要来自乡镇一级,其务工补贴直接来自于乡镇财政。在这种委托代理模式下,村纪检小组及成员的产生与工作会更多体现上级组织与村支部书记的意愿,这影响到村纪检小组成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因此,应该厘清委托层级关系,委托的初始层次应该下沉到群众,而党员代表大会和乡镇纪检小组是次级委托人,充分保障群众对村纪检小组的选择参与权,通过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能人”作为村纪检小组成员,让民众在该制度激励与惩罚机制的设计上有更多话语权,促进村民对这一制度的政治认同。要解决制度更多能体现初始层次委托人的意愿的问题,可以尝试“两选制”,先经过村民会议投信任票,再经过党员会议投选举票,从而实现村民与村纪检小组制度的粘性。
构建国家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社会治理,需要基于公共理性的长期培育,将公共理性引入制度设计,将公共精神作为乡村治理制度化与规范化的保障。
1.加强村纪检制度横向建设,扩大民众参与形成制度共识
制度组织的垂直组织形式会使相互猜疑与腐败视为习惯[15],从而降低治理效率,因此村纪检制度应该加强横向建设。农民在利益表达上往往缺乏代表,自己也习惯内隐式表达,应该培育代表农民的社会组织,如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并通过这些组织成为农民利益的平衡机制,加强与村纪检小组的联系,代表农民形成公民话语。要让广大民众参与村纪检小组制度的实施,让群众参与村纪检小组的选举与评议,鼓励村民借助这一制度进行利益表达。
2.加强文化建设,塑造集体心理,形成制度公共伦理与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的养成是公民社会形成的重要指标,这种意识是价值共识基础上的个人权利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的统一。让反腐既要成为村民的权利,又要成为一种责任,在制度设计与完善过程中加强共商、共建、共享,可以尝试将村规民约、民族习俗与村纪检制度结合,增强制度的公共约束性;开设公共素养课程,通过课程熏陶,避免治理者在错误认识下进行破坏性建设的可能[16],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廉政文化教育,增强治理主体的公共心理认同;加强对村纪检小组制度的功能宣传,提高村民在政治实践中运用这一制度的能力。
3.搞好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对村纪检小组的领导与提高公共理性素养
基层党组织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公共理性能否体现在乡村治理上,直接关系到党的威信和公信力,村纪检小组工作的开展脱离不了以公共理性为价值追求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两者存在紧密的正相关关系。应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尽好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1]65;理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职能分工,不缺位、不失位、不错位;完善党在基层的领导方式,创新基层的协商民主方式,追求决策在村民中的最大公约数;增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开放性,接受村民的全面监督。
将农村基层反腐制度置于熟人社会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的发生逻辑去研究制度的设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基层农村反腐的制度设计、完善进路的新视角。当下社会个体理性的充分释放使利益主体与需求日益多元化,农村大量的分散型村庄存在,基层党组织地位呈现边缘化与全能化的两种极端,使公共理性供给不足,给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带来了挑战。但“个体与他人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非但不是一种相对立的状态,相反,个体正是在与他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和作用中不断地认识自己、塑造自己、调整自己和改变自己的”[17]。虽然当前个体原子化趋势在加强,但公共领域的交集也越来越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联系不是越来越离散,而是聚合,个人的利益越来越需要在社会或集体的网络中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逐渐对乡土感情的珍视,人们的社会联系必将越来越紧密。因此,基层双重理性视角的制度完善必将有利于弥合“经济人”与“社会人”的裂痕,走出一条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融合的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反腐治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