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润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本文中笔者将以一个典型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为例,分析智能合同的运作方式[1]125-126。
假设我国的用户甲和用户乙需要构建一个区块链智能合同,目的是甲将其位于北京的一套房屋租赁给工作同事乙,租金为1000元一个月,每月支付,租期为一年。假设甲房屋门锁可通过互联网控制,其开锁密钥为Key(每月生成一次),甲的银行账户为MA,乙的银行账户为MB。智能合同的执行包括以下步骤:
甲与乙提交合同构建申请给智能合同服务器,生成合同并由服务器发布到区块链生效。
甲将Key以及MA提供给智能合同服务器。
乙通过MB向智能合同服务器支付1000×12=12000(元)的资金作为抵押,或者乙通过第三方机构的担保,仅向智能合同服务器支付少量资金。
合同开始执行,智能合同服务器将Key发送给乙,并从乙的抵押金中扣除1000元,发送到甲的账户,并生成参与对象记录存入区块链。
每个月智能合同都会定期检查,如果合同未到期,则继续从乙的抵押金中扣除1000元发送到甲的账户并发送Key给乙,并生成参与对象记录存入区块链。
整个过程受到第三方机构的监控,所有参与者、第三方机构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查询合同执行情况。
租约期限到期后,智能合同服务器生成一条合同记录,标示合同终止并发布到区块链,合同执行即终止。
以上便是房屋租赁智能合同的内容,通过区块链改变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面对互联网技术产生的挑战,我国现行法律应如何面对呢?对于此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我们应该如何运用现行法律去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于上述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在笔者看来,本质上就是由双方主体,即甲和乙签订的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着租赁甲所有的一套房屋展开,其中甲是出租人,乙是承租人。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甲转移房屋的占有给乙,乙向甲支付租金,从而形成了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只不过它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来将合同的内容固定了下来,并由相应的区块链计算机程序来确保合同的履行。区块链的技术程序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和手段,通过这个平台,将合同的内容以计算机代码的方式固定了下来,从而形成了智能合同,发布到区块链进行执行。那么,对于这个房屋租赁的智能合同,如何进行合同成立的认定和判断呢?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规则。只要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进行承诺,那么双方就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订立了。本案中,甲和乙在提交合同构建申请之前已经就房屋出租的事宜达成了一致性意见,即甲愿意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而乙愿意支付租金承租甲的那套房屋,至于共同提交合同构建申请给智能合同服务器的行为,只是为了将双方的意思表示以某种有形的方式记载与固定下来,从而最终生成了区块链的智能合同。因此,在笔者看来,当甲和乙达成与房屋租赁有关的一致意思表示时,即经过了要约、承诺程序,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有三种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合同的具体记载内容是在服务器中生成的,可以将其认定为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的书面形式,其记载了甲和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这种书面形式不同于传统合同中的语言文字,它是运用了计算机代码的程序进行记载。纵使这种智能合同服务器生成的智能合同不同于电子数据,但从解释论的角度,也可以将其涵摄进入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外延中去。总而言之,智能合同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在这个智能合同中,房屋租赁合同是基础合同,只是通过区块链的智能化方式将合同的内容用计算机代码的方式记载和存储了下来,所以在判断此房屋租赁智能合同的效力时,需要对基础合同的达成以及智能合同的编写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效力瑕疵情形进行判断,从而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条文主要是第40条、第52条、第53条。虽然其他的一些智能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的情形,但是考虑到本案中所签订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并未表明存在格式条款的情形,所以笔者在此处主要针对第52条的法定无效情形进行分析。
1.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构成欺诈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第二,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第三,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甲没有告知房屋虚假情况的故意,亦没有隐瞒真实情况,并且乙不存在因受欺诈而产生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所以不存在欺诈。
而构成胁迫,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须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第二,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三,胁迫的本质在于干涉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具有违法性;第四,须相对人因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从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甲并没有采取对乙进行胁迫的方式成立房屋租赁的智能合同,所以不存在胁迫。
既然本案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且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即可排除第52条第1项规范的适用。
2.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之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恶意串通需要双方当事人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试图通过彼此的串通行为来实现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目的[2]199。具体到本案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甲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出租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获得租金,从而实现房屋所有权的收益权能;而乙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承租甲所有的那套房屋,进行居住。因此,甲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没有损害合同签约当事人之外的主体利益。
3.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实质上的非法目的,虽然规避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但对这种合同应进行否定性评价,不承认其具有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形式合法,采取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程序与形式。并且,双方的主观目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均是围绕正常的房屋租赁事宜展开。此类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所以,此房屋租赁智能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合同双方主体主观目的都合法,形式合法,根本不存在非法目的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说法了。
4.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化表达,然而它并不是一个确定性的概念,不能对其进行清晰界定[3]。只能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智能合同,根本就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合同的主体是两个正常的自然人,客体是甲的那一套房屋,内容是甲和乙因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整个房屋租赁的智能合同关系紧紧围绕合同主体和标的物展开,不涉及公共利益。既然如此,那么也就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了。
5.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分为涉及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和管理性的强制规定,二者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4]。而合同法司法解释将本条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当且仅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会无效;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不一定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成文法中的常见表述为“不得”“禁止”等,即常常通过否定性评价词汇展现。本案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采用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不需要办理批注、登记手续就能生效,并且我国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并未禁止此种智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未对其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结合案件中的事实,可见此智能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以不适宜对其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
以上便是对于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逐一筛查与分析,笔者认为此智能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没有被涵摄进入其外延范围之内。后文,笔者将继续对此合同的效力是否具有其他类型的瑕疵进行深入探讨。
(二)是否存在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条文主要是第54条,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但不损害国家利益以及乘人之危的几种情形,而最新的《民法总则》对上述的规定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取消了可变更的合同,而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合同。
1.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在订立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倘若在合同订立时,行为人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此种情形下效力存在瑕疵,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通意见》第71条,将重大误解主要界定为对合同主体、合同行为、标的物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从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真意不同,导致存在较大损失。具体到本案中,乙对于房屋的租赁事宜,例如租金、租期,以及房屋地址等不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错误认识,并且乙并没有损失,所以甲和乙订立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
2.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
如果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主体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彼此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那么此种情形就构成显失公平。而在本案的区块链房屋智能合同中,甲并没有利用自身在经验或是地位上的优势,也没有利用乙缺乏房屋租赁的经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较为公平,只是通过了区块链上的智能合同改变了当事人之间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但是并未改变其具体的内容,因此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形。
3.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在上述分析此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具有无效情形的论述中,已经得知此智能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么是否会损害第三人利益呢?在笔者看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目的是实现房屋的租赁使用。甲希望通过房屋租赁,收取租金,实现房屋的使用权能;而乙希望通过房屋租赁,承租房屋,进行居住,所以此智能合同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更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4. 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否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在经济活动交往中,如果一方主体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的,此种情形就构成了乘人之危的情形。在本案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中,出租人乙在客观上并未处于危难的情形,也不是必须得承租甲所有的这一套房屋;而甲在主观上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并未迫使乙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所以甲和乙之间并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情形
本案中的出租房屋是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5]。因为它不属于处分行为,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就没有必要探讨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那么是否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呢?在笔者看来,本案中的智能合同是由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本人签订,不存在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权利的情形,是本人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的区块链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不存在无权代理情形,进而也没有合同效力待定的适用情形。
(四)是否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准则,一切的民事行为都必须遵守原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成文法缺乏相关规定,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经过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以及漏洞填补等法律解释方法,仍不能寻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去裁判纠纷时,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漏洞填补的最后一道门发挥作用。“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为理解规则提供一般的思想;法律原则为规范的解释与论证提供权威性素材;在穷尽规则和实现个案正义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6]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起到协调作用,用原则协调规则之间的矛盾;对制定法的漏洞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对法律论证可以起到提供权威理由的作用;对价值衡量也可以起到平衡作用[7]。
在分析此智能合同是否具有无效情形时,已知其没有违背社会公益利益,亦即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公序良俗原则之外,还有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2]。在笔者看来,甲和乙之间秉承着诚信理念,在相互知晓对方真实情况后,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而订立了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并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甲和乙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没有超越权限和正当范围,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也不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形。通过与各项基本原则进行涵摄与比对,可见本案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不存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形。
(五)有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对区块链智能合同效力进行限制
在区块链技术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这一技术也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的注意,并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早在2013年,我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试图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比特币。而区块链技术正是发源于比特币,比特币是区块链第一个成功的运用[8]。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鼓励、支持与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2016年,“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成立大会暨首届开发者大会”(以下简称论坛)召开,并且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其中将智能合同的出现界定为区块链发展路径中的区块链2.0,认为智能合同是区块链的一项核心关键技术,应予以支持和发展。
2017年,国家互联网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合规区块链指引》,意在对区块链的合规性进行研究和规范,以便于发挥区块链的积极作用,规避区块链的消极作用。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使得投机炒作盛行,这种活动有非法金融活动之嫌,严重扰乱了金融经济秩序,所以国家紧急叫停了发行代币融资的活动。
上述五个规范性文件便是目前我国仅有的与区块链和智能合同发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尚无其他专门规定。在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区块链和智能合同的发展并未提出限制发展或是禁止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适用的手段与方式。我国的私法活动不同于公法,公法活动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立法理念,强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是禁止的;而私法活动坚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立法理念,强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那么就是允许自由约定的。而区块链中的智能合同的适用是民事主体自行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具体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效力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并且在没有违反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等民法的普遍适用性规范,且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前提下,从鼓励市场交易、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此智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上述对智能合同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效力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智能合同的效力往往与其基础合同的效力息息相关,智能合同就本质而言也是一种简单的合同。但与普通合同不同的是,智能合同的核心是利用算法程序(或者称为脚本)来替代人去执行合同,它可以不受人工干预,自动执行合同中的协议条款[9]。
在实践中,区块链智能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领域,几乎所有类型的金融交易都可以被改造成智能合同在区块链上使用[1]121。其他领域的区块链智能合同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只是基础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异。既然智能合同运用的范围如此广泛,那么有没有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思维路径去分析智能合同的效力呢?在笔者看来,以本文中的房屋智能合同为例,可以运用以下方式进行智能合同效力的判断。
(一)寻找智能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本文所列举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是由我国两个自然人民事主体签订的,并且标的物也位于我国范围之内,所以按照我国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可知,应该运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去认定合同的效力。然而,与传统合同不同,区块链智能合同可全球采用,适用于全球范围[1]120。那么,如果是涉外关系的区块链智能合同,在我国引发纠纷时,或者在国外引发纠纷而起诉至我国法院,我们应如何处理呢?例如,中国公民甲和外国公民乙通过区块链智能合同订立了博彩交易的智能合同或是网络购物的智能合同,当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起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运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认定合同效力呢?在笔者看来,应当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去寻找合同适用的准据法。首先,需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倘若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那么接下来就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或者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如果是属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合同,那么就应该适用有关消费者合同的适用规定,寻找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之所以需要分析探讨智能合同适用的准据法,是因为涉外民事合同中,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合同主体之间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例如,在区块链建立的博彩交易的智能合同,双方各下注1000美元,此合同掺杂着复杂的赌博因素,当产生争议时,适用一些外国的法律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可能认定此智能合同有效,如果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的合同法,可能会因为赌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而被认定无效。因此,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主体设定的区块链智能合同中,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确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在研究分析智能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之后,接下来的智能合同要素认定,笔者将仅针对我国民法效力范围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的效力影响因素继续进行分析。
(二)基础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础合同是智能合同运行的前提,智能合同是将基础合同的内容通过编制计算机代码的方式,设置成自动执行,即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履行,降低了传统基础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履约成本的风险。尽管如此,智能合同的效力应受制于基础合同的效力。例如,本文所列举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如果在甲和乙成立房屋租赁这个传统的合同时存在着效力瑕疵,那么之后,双方通过区块链智能合同服务器生成智能合同时也会存在着效力瑕疵。所以,在对智能合同认定效力之前,应首先探讨基础合同的效力状况。而分析传统合同的效力状态步骤是:第一,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这是探讨合同效力的前提;第二,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情形(包括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第三,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形。当对传统类型的基础合同进行严格的顺序检索后,发现其不存在效力瑕疵,那么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智能合同设计中是否存在效力瑕疵。
(三)智能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
1. 是否存在格式合同条款?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来选择某个法律框架,进而建立一个合同,然后将它写入代码中[10]。本文所列举的房屋租赁智能合同,就是甲和乙双方通过协商之后,确定了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然后将其写入了区块链的代码之中,生成智能合同。但是,在当今的经济交往中,还有许多的区块链智能合同不是由双方主体经过协商之后订立的,而是一方在缔约之前为了反复使用就事先通过智能合同系统输入了代码,即事先拟定好了合同的内容,不可更改。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要与其进行交往活动的话,要么选择无条件接受,要么就放弃。此类智能合同其实就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只是合同的内容形式是通过计算机代码的方式予以提前拟定,不同于社会大众广泛使用的自然语言文字。那么,判断此类固定格式和内容的智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在笔者看来,除了依据《合同法》第三章有关“合同的效力”规定之外,还应该结合《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有关“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进行效力判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区块链智能合同中如果存在格式条款,条款中不能存在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情形,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由于智能合同是采用计算机程序中的编写代码的方式订立的,对于根本不了解计算机程序和代码的人而言,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了解和资源匹配不对称。此时如果智能合同代码设计中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将不利于保护交易中对方的合法权利,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在对智能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应审查是否存在此类条款。
(2)倘若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情形,需要审查是否采用合理方式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以及对方是否知晓。传统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于条款提供者没有进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对于智能合同条款,由于采用了计算机代码的方式,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更加复杂和不易理解,加上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设计计算机代码的一方主体往往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此时他们更应当对合同中存在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说明提示。如果没有充分合理地履行此类提示义务,那么此智能合同的条款效力就存在着瑕疵。
2.代码设计中是否存在效力瑕疵?
在判断智能合同的效力时,除了需要从格式条款角度进行分析之外,对于也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非格式条款,也需遵从认定是否存在效力瑕疵的检索顺序。在双方主体协商设计智能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仅由一方当事人最终来设计合同代码,那么需要保证设计人在设计时没有欺诈或是没有被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即此时和传统的基础合同一样,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检索是否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
综上,在认定区块链智能合同的效力时,我们应遵循一定的思维路径和检索顺序。首先,认定智能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其订立的程序和方式属于哪一类型,这是进行合同效力分析的前提。然后,将此类智能合同与传统的合同类型相对应。如果属于传统的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有名合同,那么在适用时,就可以适用相关规定来认定智能合同的效力,例如互联网金融借贷智能合同;如果是属于合同法分则未明确列举规定的无名合同,例如博彩发行智能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或者参照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在认定区块链智能合同的效力过程中,可以采用上文所采用的方式进行,从反面论证智能合同是否有效。先分析此智能合同是否存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的合同瑕疵情形,如果不存在合同瑕疵,但仍存有一定争议时,可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角度进行论述。最后,如果觉得合同的效力缺乏相关明文依据和论证理由时,可以从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及私法的自由角度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
区块链智能合同的发展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道路,但是更多的智能合同机制正在被设计出来,而智能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预期效果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我们需要掌握正确的智能合同效力分析路径,确保当事人在法律的有效规制范围内开展民事活动。
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法律工作者时刻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兴事物和问题保持高度关注,学会运用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网络科学等综合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让互联网金融在法治的轨道上有秩序地合法合理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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