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生, 李鹏鑫
(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 重庆 401331)
民国年间,有学者研究指出:重庆至夔州240里的险滩,少于夔州至宜昌的110里间,河面相对宽广,较易航行。重庆至万州的70里间,更是良好的水路。万县以下,则有大舟溪滩和新龙滩等,稍难航行。夔州至宜昌的三峡地区,最为凶险。长江水每年三月下旬开始上涨,七、八、九三月达到最高峰,至十月下旬开始消退。由十二下旬至来年二月间,水流枯竭,达到最低限度。就轮船而言,以在涨水至开始退水期间航行,最为适当[1]。长江航运历来凶险,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水上救助在清代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在长江沿岸险要的地方设置了众多的救生红船。
长江救生红船的研究,学界已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其中蓝勇先生用力最勤,先后发表了《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2]、《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3]、《清代长江红船救生的地位和效果研究》[4]、《清代长江救生红船的公益性与官办体系的衰败》[5],前两文对长江上游救生船设置的时间、地点、经费及管理等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的探讨,后两文则主要利用档案文献,肯定了救生体系的公益性,并揭示了其弊端,将水上救生体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本文拟补充一些文献,再对此话题加以探讨,权且续貂。
救生船俗称红船。船身通涂红漆以醒目,以区别于一般木船,由此得名[6]。英人丁乐梅则说得名的由来是其白天挂红旗,夜间悬红灯[7]。涂刷成红色的船只,早在宋代即已出现。《梦梁录》卷十三《河舟》称杭州内河寺观庵舍有“红油舟同滩”,殿前司有红坐船[8],汪元量《百花潭》笔下的成都锦江上也有红船[9]。这三种“红船”显然不是用来救生的。洪武九年(1376),明政府设递运所,负责运送粮物[10]卷75《职官志》。万历《明会典·驿递四》载洪武二十六年规定,“递运船只俱用红油刷饰”[11]卷148,758,递运所的船是用红油涂刷而成的红船。明时的驿船也称红船。弘治《明会典·驿传三》:“(正统)七年(1442),令巡按、直隶御史奏刑名重事所差人,许给驿驴、红船,常事不许。”[12]卷121万历《明会典·驿递四》:“(嘉靖)八年(1529),议准:各驿递红站船只……”[11]卷148,758这两处所称的红船即驿站的交通工具。明代驿递机构中,急递铺专司递送公文,递运所主管运送物资和使客,驿站则递送使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兼而有之。至明中叶,急递铺废弃不用,邮传任务改由驿站承担。不少递运所又改为驿站或并入驿站[13]。所以,无论是驿站还是递运所的红船,都与清代专司救生的船只无涉。
至清代,朝廷开始重视水上救助这类公益性活动。日本学者夫马进据《道光桐城续修县志》认为顺治七年(1650)位于长江边的桐城已设有救生船[14]。不过,即使至清代乾隆初期,红船也不是专用的救生船,仍为驿船,《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三五载乾隆二年(1737),朝廷议准安徽同安驿、怀宁二处水驿红船维修所费用的问题,即为明证[15]第624册,267。直至乾隆二十八年(1763),红船仍然不是救生船的代名词。《高宗实录》卷六九九称是年云:“兵部议准:湖南布政使来朝奏请,酌裁可减之站船。湖南红宣船二十四只,应裁十二只。”[16]《高宗实录》卷七三二载乾隆三十年云:“兵部议准:原任江西巡抚辅德奏称,江西驿站船内红座船六十,不堪应用。”[16]显然,这两处的红船仍属驿站之船,不是用作水上救生用的。
天启《新修成都府志》载递运所有“红船十二只”[17]卷6《驿传》,蓝勇先生据此认为巴蜀地区的救生红船始于明代末年[3]。这一说法未必准确。因为天启《新修成都府志》并没明说那红船就是用来救生的。从上引《明会典》的文献来看,应是递运所用来运输物资专用的红船。直至清代乾隆时期,巴蜀地区的红船也不是救生船的代名词。乾隆《万县志》卷一《驿递》里提到了递运所有红船,也说到了救生船,但并没有以“红船”称之。从文献来看,巴蜀地区称救生船为红船,较早见于乾隆五十年(1785)编的《涪州志》,文云:“苟非救生红船振危援溺,则破巢之下,安有余卵乎?”[18]卷2《营建志·恤政》此后,这一称呼就习见了。光绪二年(1876)八月,湖广总督涂宗瀛提到救生船时即称其为“红船”[19]副刊卷,503,光绪六年(1880),川东道告示称道“救生红船”的作用[20]。显然,红船已成救生船的代名词、别称了。清末民初徐珂说:“红船,长江有之,用以救生,故亦曰救生船。”[21]6084一些游历过三峡地区的外国人也把救生船称为红船,如英国人约翰·立德、丁乐梅等。吴琦、鲜健鹰认为红船“最初应该未有救生职能,与后世专职救生的红船仅有颜色上的关联。由此可见,由官办红船发展起来的救生功能,是其驿传功能的扩大;而后世民办红船则是救生功能的专项发展”[22],是很有道理的。
早在明弘治年间,湖北宜昌即有渔船编字号参与水上救生,不过,这还不是专业的救生机构[3]。崇祯三年(1630),归州知州周昌期作有《修黄魔神庙记》,载其“捐俸造救济船二只”,为商船经过人鲊险滩提供安全保护[23]145。康熙十五年(1676),归州在分巡道李会生、知府邱天英的主持下在叱溪、石门设救生红船[23]129。在清代,长江重庆段救生船的设置,就文献来看,应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据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三九八《夔州府·名宦》载许嗣印康熙二十五年知夔州,“加意学校,修郡志,设救生船于夔(州)、巫(山)间”[24]卷398。这当是知府许嗣印个人的自觉行为。由中央政府主导设置救生船应始于康熙五十年(1711)。据乾隆《江津县志》卷二《地理志·救生船附》,康熙五十年江津地方政府奉文于黄石龙、蜂窝子二处险滩设救生船2艘[25]271。康熙二十二年(1683)编修的《涪州志》卷一《贡赋》只提到支付应递轮船水夫工食银,并无救生水手贡食银一项[26],似表明其时并无救生船的设置。雍正十二年(1734)内阁学士凌如焕说归州仅3艘救生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三峡其他地方救生船也严重缺乏,他恳请朝廷增设救生船只。朝廷因令湖广总督、四川巡抚查勘三峡水道,将应设船只数目报往朝廷[16]63。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三五载:“雍正十三年(1735),议准川省奉节等县各设救生船,照内河战船年限修造。”[15]第624册,271各地还来不及落实执行,雍正帝便已去世。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高宗下谕旨曰:
闻楚省宜昌以上,川省夔州以下,凡滩水险迅之处,蒙皇考谕令,设立救生船,每年多所救济,商民感激。但朕闻川水发源岷山,至眉州彭山县江口而始大;自江口至夔州府巫山县,计程二千余里,其中有名险滩,不可悉数。向来该督抚亦有奏请设立救生船之意,逡巡未果。著巡抚杨馝,遴选委员,详确查明。于滩水险恶之处,照夔州府以下事例,设立救生船只,以防商民意外之虞。……务令该地方官,实力奉行,毋得草率塞责[16]64。
这段材料似乎表明,雍正年间自夔州至宜昌有过救生船的设置,但自眉山至巫山县,二千余里的长江上没有设立救生船。在乾隆的严谕下,自此救生船的设置便在各地开展起来。三峡核心区域的奉节,早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即裁撤驿站船,但当时并未设置救生船。雍正乾隆之际,在朝廷推进长江水上救生事业的背景下,乾隆二年(1737)始改设救生船[27]卷23《驿递》,109。万县也于乾隆二年在湖滩、窄小子、双鱼子、媳妇面四处设救生船4艘[28]卷1《驿递》,232。江津县在乾隆三年时,共设救生船3艘,黄石龙、大矶脑,1艘;灭虎碛、观音背,1艘;石牛栏、蜂窝子,1艘[25]卷2《地理志·救生船附》,271。在巴县,乾隆三年,知县王裕疆在险滩处设救生船5艘[29]卷2《恤典》,13。乾隆初期,可以说兴起了设置救生船的高潮,不只是长江干流设立救生船,支流亦然。乾隆元年,嘉陵江的合州段,在思居、渭沱、虾蟆、沙溪四滩设救生船4艘[30]卷2《建设志·救生船》,118。
救生船设置所需的资金,一是造船费,二是水手的工食钱。此外,还有“蓬索、篙桨、打油、旗帜、号衣、修补”等费用[31]137,以及水手冬天御寒之物,如皮衣,宜昌总兵贺缙绅(又名罗缙绅)曾提出两年更换一次皮衣[31]108。
救生船作为公共产品,属政府资源配置的领域,不宜用市场行为解决,而要考虑其社会效益。南宋时,两浙西路的武进县北边的外沙濒临长江,当外敌来侵时,人们过江避乱。然而,“民舟总以土豪”,“有警辄要索,沙民扶携弗获济”。政府“兵船督江防”,见此情景,“给以官舟,活者数千”[32]。可见纯由私人提供这种公共产品,其社会福利是难以保障的,由政府来承担起这一责任是最为适宜的。
1.清政府是救生船这一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
乾隆元年(1736),高宗下谕:在长江上设立救生船,“所需经费,准于正项内报销”[16]64。乾隆四年四月,“著各省督抚:确查所属地方,有险厄之处,应设救生船只者,酌动存公银两。”[33]卷90从国家层面上解决了救生船的建造、维修及救助体系的运作资金。民国《忠县志》也说:“治属救生船向由官方征银设置”[34]卷16《慈善》,525,这清楚地表明了官府承担了救生船设置的主体责任。
除船只建造费用外,政府承担了日常救生船作业人员的工食钱,从财政制度上保障了其正常的运转。在早期,曾以田地作为救生作业的人员的酬劳。康熙五十年(1711),江津奉文于黄石龙、蜂窝子二险滩设救生船2艘,共12名水手、桡夫,地方政府将挂榜山渡头溪、柳林坝、流林池、老龙池、官仓口等处荒田给与耕种[25]卷2《险滩》,271。从现有掌握的材料来看,这仅为个案。至乾隆朝,水手的工食钱便主要从征收的田赋中开销。乾隆年间,江津县救生船水手“月给工食,由地丁内扣出”[35]卷14《慈善》。乾隆《涪州志》载黄鱼岭的横梁与马盼(1艘)、龙王沱与麻堆(1艘)、白汧、群猪、陡岩设(3艘)等地救生船“水手工食,载入赋税”[36]卷2《恤政》,160。至同治年间重修的《涪州志》,也称救生船水手的工食钱也是由田赋来承担的[37]卷3《恤政》。咸丰《云阳县志》载县属6艘红船36名水手年支银二百五十九两二钱,“于地丁银内扣留”[38]卷2《赋役》。万县救生水手的工食钱的列支,则经历了由道库款向地丁银的转变。乾隆《万县志》载乾隆二年正月,万县湖滩、窄小子、双鱼子、媳妇面设立救生船4艘,水手、桡夫工食钱每月赴监宪衙门请领。按季支给,遇闰加增,年底报销[28]卷1《驿递》,231-232。所谓监宪请领,即指“赴驿盐道库请领支给”[28]卷1《驿递》,247。至同治时,则“在地丁银内扣留”[39]卷4《地理志》。夔州府治所及下游地区巫山县的救生水手的工食钱,则由夔州府提供。光绪《奉节县志》载自县境至巫山界所设红船、巡船计7艘,水手的口食钱“俱由夔州府领取”[27]卷10《田赋》,50。在巫山,光绪九年、十三年、十四年三度增添红船,从业人员的口食钱、杂费,也均由夔州府库发给[40]卷7《水利·救生船》,329-331。湖北境内救生船水手的工食钱同样由地方政府相关衙门提供。光绪《巴东县志》载添设三松子滩、青竹漂二滩救生船,水手工食钱“赴司请领”[41]卷4《赋役》。同治《东湖县志》载:红石滩、白龙洞、严希沱、大峰珠、锅笼子、沾山珠六滩,设有6艘救生船,水手工食钱“按季由藩库请领”[42]卷9《营建》,101。
清政府还动用盐税以作救生事业的补贴。雍正时期,由于保证盐船安全是救生船的一项特殊任务,归州署明确规定:救生船所需经费的一部分由盐务公项下列支[43]34。道光六年(1826),夔州知府恩成将奉节呈交的私盐充公,计银107两1钱8分,钱40串,添造义船2艘[27]卷10《田赋》,49。同治时,因经费短缺,湖北东湖(今宜昌)知县金大镛请求由盐厘二局每月各捐钱20缗[42]卷9《营建》,124。光绪二年(1876),宜昌新设救生船15艘,“由盐局酌提公费五丝为该船工食费”[31]103。至光绪九年,峡江地区的红船先后已达27艘,兵士的饷银及其他杂费,每年达白银5700余两,船舶的修缮费为钱330串,且三年得大修。有人向朝廷奏请用宜昌川盐局税收额的一半来充救生船的运营费用,得到朝廷的敕许。光绪十八年(1892),湖广总督张之洞建议用宜昌川盐局税收的一半来支付红船所需的4400两银子,以及每三年所需的500余两的修缮费。这一建议也得到了朝廷的批准[44]。
2.道德自我激励的官民捐助
救生事业的投入单靠清地方政府毕竟是有限的,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在三峡地区,清代地方官员与一些富裕的民众捐助银两,体现出了他们的道德力量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捐助群体的扩大,救生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1)官员的捐助。道光四年(1824),知忠州吴友篪捐廉一千二百串交商人承领生息,添造巡江船4艘。道光八年,忠州知州靳章绅捐廉置田在石宝寨雇救生船[34]卷16,525-526。在长寿,同治时,成都将军崇实经由其妻在经过县城时,捐银500两设红船[45]卷12《慈善》。在奉节,光绪十三年救生局李令煦捐修红船1艘[27]卷10《田赋》,50。在云阳,光绪十七年(1891)知县施学煌每年自捐300串给救生局[46]卷20《惠恤》,280。在江津,光绪年间县令赵湘捐银600两,商号生息设救生船1艘[35]卷14《慈善》。
据《峡江救生船志》载,光绪二年四川成绵道丁姓官员“赴川路经归巴一带,极赖沿途红船保护之力”,见“水手出没水中,隆冬衣薄,难以御寒”,捐九七平银400两购置羊皮马褂分发给水手,余款交典铺生息[31]107,110。丁宝桢曾于山东做过巡抚,后改任四川总督,光绪三年(1877)通过山东筹款会寄库平银6000两给四川,4000两给湖北,成为长江三峡地区救生事业史上来自捐助最大一笔的款项。
(2)民间捐助。民国《江津县志》卷14《慈善》载江津五福镇朱沱场由众人募集捐款设救生船1艘;在江津的龙门滩,道光年间,由张有顺、潘致顺、李丰泰等人用募捐款项置买田土,设救生船1艘[35]。民间捐助者中,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奉节,道光时湖北商人李本忠捐银200两[27]卷10《田赋》,49。在巴县,光绪九年富豪赵仙洲捐山田在铜锣峡设救生船[5]103。在长寿,光绪十五年县城河街商帮捐资购置房屋,以其岁入来资助水上救济[45]卷12《慈善》。在湖北宜昌,新顺、晋昌两典铺也各捐钱30串[31]81。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民众成立了公益性质的救生组织。例如江津成立救生会组织,十全镇太平场由民众募置产业,年收租谷十五石作为救生会的会费。民船救生,每救一人,都会给予奖励[35]卷14《慈善》。光绪五年,应乡绅之请,丰都县建诚善堂,其中一项职能便是“拯溺”[47]45。光绪前期,川、鄂、湘、赣籍人士集资,在新滩创建“康济堂”,襄助水上救生[43]35。一些业已成立的慈善机构也参与了水上救生工作。1900年12月,德国“瑞生”号轮船在崆岭滩遇难,由宜昌普安堂出资购买的救生船只,救出了除船长以外的所有人员[7]22。咸丰十年,东湖县公善堂置公田收租,在南乡高升铺虎牙滩、乌石铺十二碚设救生船1艘,水手2名[42]卷9《营建志》,123。
民间力量的参与,少不了官方的助推。在云阳,同治末,知县叶庆桪委托邑绅潘秉坤创设救生局,制红船3艘,又令县人戴正贤捐设红船1艘[46]卷20《惠恤》,280。咸丰十年,在东湖,县令刘浚劝谕商民增设红船20艘,至同治时,又经在任知县金大镛、宜昌知府唐时雍会同前任知县刘浚的倡导,捐得3500缗,置田纳租[42]卷9《营建志》,124。官员的垂范,感召了民众捐款,奉节表现得尤为典型。光绪《奉节县志》载:乾隆四十六年,夔州知府段玠离任时捐俸200金,在他的带动下,在任与离任的奉节官员与绅士、商人、百姓共捐2000余两。此后直至嘉庆八年(1803),陆续又有官民共捐银860两。道光元年(1821),知府徐念高捐银100两,让绅士黎廷珖募集资金,又置2艘救生船。道光三年,恩成知夔府,捐银200两,钱500千文,奉节及周边地区的官员共捐银390两,影响了奉节、开县、云阳三县绅士,他们共捐银1200两。这些钱物,除正常用度外,均发商生息[27]卷10《田赋》,47-49。
救生船自设立之初,无论是人员的配置还是经费的拨付,就有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安排。时移岁迁,为更好地发挥救生船造福社会,并为政府的水上货物运输、人员交通服好务,救生船制度也在相应地不断完善。
(1)救生船人员的配置。早在乾隆时,救生船的人数一般就定为6人,由水手和桡夫(纤夫)组成,像奉节、江津两地乾隆二年(1737)设置救生船时便是2名水手,桡夫4名[27]卷23《驿递》,109;[26]卷2《地理志》,271,水手、桡夫又统称为水手。不过,每艘红船配备6人并不是定制。长江涪州段救生红船的水手,乾隆《涪州志》载则仅有4名[36]卷6《赋役志·田赋》,191。光绪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巫山县三度增添红船,共4艘,每艘招募水勇6名[40]卷7《水利·救生船》,329-331。发展至道光时,夔州府的救生船,加上舵夫,每艘共配备7人[27]卷10《田赋》,49。在湖北境内,救生船人员的配置也为6人。乾隆《归州志·惠政志》载救生船的设置时为每艘6人[23]129。同治《东湖县志》载红石滩、平善坝红船的水手均为6名[42]卷9《营建志》,124。与重庆地区一样,湖北三峡段每艘救生船6人的配置标准亦非恒定。《峡江救生船志》载丁宝桢资助后,宜昌总兵贺缙绅“兼管救生船前后共十八号,通计舵工水手共九十名”[31]108,平均每船五人。贺缙绅曾打算“夏秋二季每船准用五人,春冬二季每船只雇佣四人”,考虑到“滩河水势涨涸,均属险要”,春冬二季最终没能裁减[31]60。报上级批准后,“毋论水势长[涨]落,每船四季概用五人,以期得力。”[31]61但实际情况却不全是这样。《峡江救生船志》提到虎牙滩设立红船,自四月初一至九月底,雇舵工1名,水手3名,共4名;自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底,止留水手1名,看守船缆。在归州的崆岭等滩所设的救生船则是每船舵工1名,水手4名[31]84,90。另外,长江“支河每船一只,水手4名”[29]卷3《丁粮》,18,合州境内的嘉陵江流域所设的救生船,也只有水手4名[30]卷2《建设志·救生船》,118。
(2)设置督察红船的巡船。设立红船的同时,还设立巡船以配合使用。道光四年,忠州添造巡江船四艘,每船配备巡役4人[34]卷16《慈善》,526。巫山境内的下马滩至鳊鱼溪设红船6艘,同时设有巡船1艘,配备水勇8人[40]卷7《水利·救生船》,329。自奉节的滟滪石至巫山县的三揽子止,共19滩,红船7只,巡船1艘。巡船上的“委员不时分途梭巡”[27]卷10《田赋》,50。在宜昌,红船配以舢板[31]60,徐珂说上海的舢板是红色的[21]6074,三峡地区的也很有可能如此,其性质有类巡船。《峡江救生船志》载,“舢板哨官随时稽查,不至滋生事端”[31]137,起到监察救生红船的作用。
(3)红船管理军事化。随着宜昌、重庆的先后开埠,且“滇黔两省运解铜铅”、军械委员,亦皆由峡江行驶,加之长江又是盐业贸易的重要通道[48]102辑,613,对三峡航运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管理制度也相应地作出了调整。《峡江救生船志》载:“各滩救生船只统归水师新副中营经管。”[31]137新副中营即指宜昌镇总兵贺缙绅。《宜昌县志初稿》详细载明光绪初年(1875),湖北宜昌建造的峡江救生船,由宜昌镇总兵罗缙绅(即贺缙绅)兼掌其事,并在宜昌县设救生局。水手仿照水师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添造炮船,划分防汛,分督红船救生,绳以营制,俾无泄沓”,此乃峡江水师的开端[19]卷20《社会略·慈善事业》,320。有哨船8艘,每船设哨官1人,置炮1樽,分领红船60艘[19]卷16《武备略·水师》,286。一旦水上出现险情,“响炮号召连防船只,公[共]同捞救”[31]60。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红船都交由贺缙绅管理。光绪十二年九月,贺缙绅曾请求将归州崆岭等处红船“归并新副中营一手经理,以便随时稽查、调度”,有人认为新滩同知刘某“在宜(昌)新(滩)最久,于滩务亦甚熟悉”,督宪最终仍将归州崆岭等滩3艘新添红船交由刘某实行属地管理[31]91、97、104。在重庆地区,救生水手也成了水勇。如巫山于光绪九年、十三年、十四年三度增添4艘红船,每艘招募水勇6名。为便于管理,巫山境内的救生船编列了字号,如有7艘红船就用“清风明月报平安”称名[40]卷7《水利·救生船》,329-331。
(4)奖惩机制的制订。从事长江救生作业,风险极高,有时其成本会大到从业人员无法承受。道光末期,贝青乔作有《再上新滩》:“三船呼吸间,楼艣不存片。惟闻号救声,仓黄满江面。却有救生船,一叶去如箭。凫没浪打头,中流倏不见。可怜从井仁,亦复遭鬼谴。”[49]102救生船非但救不了人,还付出了救生水手的生命代价。在当时,一般的桡夫(纤夫)除给正常的报酬外,遇到险滩会施以赏钱(即打宽)[49]《荆江舟行杂诗》(其二)106。从事水上救生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风险更加难以预测,政府适当给以奖赏,是对水手救生风险成本的部分补偿。早在雍正时,就规定:水手捞救翻船人、物,捞救一名落水者赏银八钱,捞尸一具,加赏钱四百文。同时也明确:玩忽职守者,给予处罚;劫掠财物者,严惩其罪[50]770①。光绪二年宜昌段的救生船所订的章程:“行船至滩,如有遇险,红船救护得力,准由首士酌予给赏,倘敢怠忽或率扰行船,亦即禀究,不得狥隐。”[31]85《峡江救生船会议章程》说在新滩和泄滩,拟“安设每滩驻泊红船两号或一号,随时照料,遇有船只失事,不准抢捞货物,专以救生为事,倘有贪取货物者,准失事之人喊禀汛防舢板哨官,随时究办。”[31]138道光元年,夔州府制定章程:每艘救生舵夫1名,水手6名,每月除给付工食钱外,还有犒赏钱1400文。打捞一具尸体,赏钱400文[27]卷10《田赋》,49②。据光绪《巫山县志》载,红船救生一员,赏钱1400文,捞尸一具,赏钱1000文[40]卷7《水利·救生船》,331。在给赏钱的同时,也制订了惩治措施。在夔州,恩成平时派亲信家丁常驻江滩,就近稽查:怠玩者必罚,抢劫者重惩[27]卷10《田赋》,49。
尽管如此,当时的水上救生工作的确存在一些弊端:“滩师居奇,纤夫嗜利,凡滩旁居民不啻什百千数,咸利其险,以勒索客舟,并有造险以阨舟者……滩之险既不可知,人之险又乌可测。”[51]117道光末期,贝青乔《新滩诗·序》:新滩“为峡江首险,一岁坏船以百数。土人利之,据若肥产,有欲开凿者,辄百法阻挠。近设一司专辖之,于是水甲水摸托名在官,强梁滋甚,行旅过之,畏如盗薮焉。”[49]101水甲水摸当是政府管理的救生水手,他们的行为危及了过往三峡地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蓝勇先生据《巴县档案》也披露了几起救生红船不思救人,只图捞捡货物、勒索重资的恶劣行径[5]100。
(5)基金的管理。民间人士在救生船的管理方面多有参与。在湖北的东湖县,红石滩的救生船的管理在“委派巡视弹压官一员”的同时,也派遣“忠恕堂绅士一人”参与进来。更为突出的是民间力量对救生资金的监管。在东湖县,各方筹集的善款,购置了不动产,铺面房每年可得租金180两,交他人佃种的田地每年也可得55贯,所得资金交忠恕堂管理[42]卷9《营建志》,124。在云阳,光绪十七年(1891)知县施学煌将救生局的经费以及田租、称息、契约等,交人管理,增设红船2艘[46]卷20《惠恤》,280。将资本交由第三方管理,既可保值增值,还可避免滋生贪腐。当然,地方政府并不是放手不管,对资本的运作也是加以监管的。夔州所有救生会上的产业、经费并一切章程、经手绅士等,须报明府中转呈各宪立案。每年所收息银及其开支,也通过绅士轮流经管造册具报[27]卷10《田赋》,48。
长江上救生船人员的业务能力,得到过外国人的好评:“它有一组机敏而训练有素的船员,随时准备帮助我们应付任何困难,是十分有用的随航船只。”[52]211乾隆《归州志》载乾隆十五年归州设救生船后,“每遇覆溺,全活甚多”[23]129。光绪《奉节县志》称设置救生船以来,“救活之人,不胜屈指,往来商贾客船,莫不咸歌大德,共庆生还”[27]卷10《田赋》,50,对其水上救助的作用是高度肯定的。一些亲身经历水上险情的,也对救生制度予以肯定。丰都县的巉碑梁滩设有救生船,据丰都县令王荣绪曾说:“去秋七八月间,滩坏商船六七只,客商号哭,飞船拯救,皆几死复生。”[47]卷4《补遗》,197宣统三年(1911)八月二十日,郑观应所乘之船在从宜昌至重庆的途中,在观音滩至篷子滩之间,忽遇巨浪,船将倾覆,赖红船救护。郑氏作诗:“扁舟桅折客心寒,水满头舱泊岸难。瞬息顺流三十里,红船奔舟始欢呼。”[53]
然而,川江七百里,“险滩鳞比,舟子稍不慎,则舵折樯倾,沦于鱼腹者岁以千百计”,虽经丁宝桢、彭玉麟“先后奏设红船救生,然不过补苴一二,卒无能化险境为坦途”[51]40-41。光绪十九年(1893)三月,郑观应作《长江日记》提到:“近年水师罗军门(罗缙绅)巡视险要,添设红船救生,法非不善,然谓之尽善,抑犹未也。……救生而覆溺累闻。”[51]116-117光绪十八年(1889)八月初四,湖广总督张之洞上奏朝廷:
(红船)历年以来,全活人口甚众,颇著成效。惟险滩过多,红船尚少,行旅往来仍多企望。兹据湖北宜昌镇总兵罗缙绅禀称:查峡江著名险滩,全在湖北境内。江中乱石纵横,地段甚长,相隔十余里或五六里,必有一险要之滩,有水涨而险者,亦有水枯而险者,情形时有变迁。一遇覆舟求救,近则可以立时往援,远则时虑鞭长莫及。……凡此往来之官商,莫不倚红船为保护,每至身当危难而卒获安全者,实赖红船救援之力居多。惟官商船只大者百余人,小者亦数十人,设遇覆溺,延颈待救,红船仅可容载数人,多则有拥挤沉沦之患,大约每日仍必有覆溺之船,情形甚惨[48]102辑,613-614。
由于财力不济,红船不可能于每个险要之处均有设立,水上行船的安全隐患始终都会存在。加上救生水手的待遇不高,从事的又是高风险工种,也影响到他们的积极性。《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5626号档案记载救生水手“不敷口食”,“工食为书役吞蚀”,救生船“有名无实”[5];5632号档案记载:“额设红船例领价银无几,糊口维艰,不特无人在滩驻守,即船只亦多朽坏,不堪撑驾,该水手不过按月来县领取工食,徒有虚名。”[5]
救生红船最终走向了消亡,究其原因,一是财政困难。民国《云阳县志》载该县救生局因财政困难,只有红船2艘。民国五年(1916),改用三漩轮渡船,救生局彻底退出历史舞台[46]280。在湖北,民国十六年,宜昌救生船因年久失修,“腐不中用,饬即停办”[19]卷20《社会略·水师》,320,乃因经费不足而被裁撤[43]36。二是相对安全的洋人“火轮”[51]119在三峡地区的试航成功,作为救生的红船,其需求日趋减少。这是最为主要的原因。研究表明,重庆至宜昌,宣统元年以前全靠木船运输。民国三年,轮船开始试验,民船渐少。民国十年以后,轮船试验完全成功。至民国十四年,轮船的数量已成为川江航运的主要运输工具,民船几乎绝迹[54]84。
鸣谢:本文的撰写得到了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黄博博士在文献资料上的帮助。
注释:
①给救生红船水手以赏钱,在清代应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据郑观应记载,宣统三年八月他赴渝时,“宜(昌)局代雇麻阳子船赴渝,船价银一百五十八两,并请红船护送,给其工膳银二十四元,滩上纤夫酒钱及到埠赏钱随意酌给。”(《郑观应集》,第1020页)
②蓝勇先生(《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认为:“奖励水手的钱实际上是用于死者安葬费用,而不是用于归于本人的。”其依据是《峡江救生船志》所载:对捞获的浮尸,一名“无论男女,赏给水手掩埋钱八百文,浮尸每名施给棺木一具,约钱七百文,并立石碑一块,每块约钱一百文”。此处安葬浮尸的棺木、石碑应属另给费用,不包括在赏给的掩埋费之内,棺木、立碑之和的费用等于赏给掩埋钱,应是一种巧合。《峡江救生船志》又载:“拟各滩救活之人,发给路费及赏给水手、掩埋浮尸、棺木、碑石等项费用,多寡未能预定。”味其文义,赏钱与掩埋等费用是分开给的。捞获尸体,不可能毫无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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