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海
(云南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 丽江 674199)
(1)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没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加可扣除项目。
(2)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贯彻一定时期一国或地区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3)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上包括的对象差别很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某税的纳税人,现在成为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1)加强对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制定,税务会计人员通过仔细研读分析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出不同的节税方案,通过反复比较,分析出其优劣,从而能选择出最适合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而对纳税筹划专业知识的学习则能减轻制定节税计划的负担,通过对前人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方法的学习,使企业少走弯路,节省为纳税筹划所付出的代价。比如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旅游企业便可充分利用上述方法。
(2)合理合法安排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目的虽然是减少企业赋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筹划可以与偷税漏税画上等号,它们之间存在着法律这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具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纳税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而不是个别企业所曲解的无视国家法律的逃税漏税行为。纳税筹划所包含的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内容的先决条件都是“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因此企业在面对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先端正好对纳税筹划的态度,采取合理途径制定出纳税筹划计划。首先税务会计应该过对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国家当前对税收政策的要求,尤其考虑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的优惠政策,再结合企业内部实际的经营状况制定出比较有优势的纳税筹划计划,通过不断比较、筛选,选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3)注重税收筹划综合性。一方面税收筹划涵盖在财务管理的内容下,所以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企业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具体的税收筹划中,时刻将这一目标作为参照依据,不能表面上看税收筹划最大化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实际却伤筋动骨、得不偿失。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方案的减税效果并不是最低的,但它既考虑的个体性,同时又兼顾了整体性,在降低税负的同时又保全了企业的其他利益。企业的税收利益只是企业全部利益的一部分,税收成本降低并不意味着整体利益的增加,因此,在方案选择时,要选取整体利益最大,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
(4)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参考文献
[1]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