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体间的法律纠纷

2018-03-10 21:37陈梦丹陈媛徐浩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陈梦丹+陈媛+徐浩钧

摘要随着集约化经营日益兴盛,抵押贷款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渠道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虽然国家出台了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指导,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纠纷阻碍抵押的进程。由于土地权利的复杂以技抵押主体的多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尤为复杂。因此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初、存续期间、到期未能还款、转让给第三方这四个阶段出发阐述各抵押主体间的法律纠纷,抓住每个阶段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本质进行归纳,促进抵押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主体 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复杂多样,然而对这些纠纷的研究却很少,因此归纳整理抵押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迫在眉睫。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体

由于抵押主体的多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尤为复杂,因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主体是理清法律纠纷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主体主要为抵押人、第三人、抵押权人以及第三方受让人,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包括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第三人是抵押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除抵押权人外的一方,包括企业和抵押人中的分类。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受偿的人,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第三方受让人是从金融机构手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主要包括农户、村集体和企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体间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农户作为抵押人主体的典型代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到期未能还款、金融机构转让第三方后这四个阶段中各主体问产生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和归纳。

(一)土地承包經营权抵押之初的法律纠纷

在土地确权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因各个抵押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维护权益不同,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之初便易发生摩擦,产生诸多的纠纷和利益牵扯。本文从家庭成员、村集体、第三人这三个主体出发,探索其在抵押之初可能会产生的法律纠纷。

1.“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

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承包农户家庭所有,但其权证上所属的代表人是自然人。家庭代表人作为承包方,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但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整个家庭成员共有,若其擅自抵押,可能会损害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因而该类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抵押人身份资格认定问题,抵押人基于家庭代表人身份作出的抵押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抵押时,若其余家庭成员不知情或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代表人将该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用于向金融机构抵押,该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农户-村集体”之间的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户可以将其用于流转、抵押等合法方式获取利益。但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双方各有权利,各负义务,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需要彼此相互监督和制约。因而二者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村集体作为土地监管者是否有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干预的问题。例如,农户在抵押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时是否需要得到村集体的同意,村集体不知抵押一事或是不同意抵押一事,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农户-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三权分置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可适当分离,土地的承包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转让一段时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给第三人。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本质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时,承包者或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而产生的违约或侵权问题。例如,若在此期间,第三人或原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是否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续期间的法律纠纷

当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之后,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诸多情况使得合同难以履行。

1.抵押债务人死亡的法律纠纷

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因此家庭内所有成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农户死亡,抵押合同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类情况进行分析:第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户主死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其法律纠纷本质上是出于家庭代表人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第二,如若抵押人的家庭成员皆己去世,村集体将土地收回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置。此时法律纠纷的本质是金融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债权与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合法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2.村集体收回土地时的法律纠纷

村集体在以下五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集体基于发包方和监管者的身份,有权在法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而金融机构作为抵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会与村集体发生冲突。此种纠纷在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债权与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合法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例如,农户因投资失败等原因使得其连续多年弃耕,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合法将土地收回,此时土地上的抵押权是否归于消灭。

3.国家采取政策使用土地时的法律纠纷

在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期间,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出台政策要求土地进行休耕,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的法律纠纷实质上是由于情事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例如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土地休耕,该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农户的耕作或者农业生产,从而会产生因没有收入而无法还贷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该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

4.标的物损毁时的法律纠纷

当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时,该土地即为抵押合同的标的物。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的出现而遭受损害时,农户因不能耕作而无法偿还贷款,此时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应当如何履行。此时纠纷的本质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权利如何行使义务如何履行的问题。若标的物因人为的因素损毁,农户不能从中盈利以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合同该如何履行。此时纠纷的本质是第三人侵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

(三)抵押人到期未能还款时的法律纠纷

若抵押合同到期,農户未能还款,依照双方抵押合同,金融机构将取得合同规定的该土地一定时期的承包经营权。但在双方就土地实际交付时,也易产生法律纠纷。

1.附着物未成熟时的法律纠纷

当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时,大多数农户会在抵押合同中承诺种植某一类型的农作物或者从事原有的农业生产。在抵押合同到期时,如若农户还贷失败,地上附着物还未成熟,届时该如何处置该地上附着物。此时纠纷的本质是自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2.转让给第三人时的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续期间,农户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若抵押到期还款失败,金融机构凭借抵押合同依法收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此时,若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在第三人手里,抵押合同该如何履行。此时纠纷的本质是金融机构与第三人产生的债权对抗问题。

(四)金融机构转让给第三方后的法律纠纷

抵押合同到期,农户无力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则依照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般采取两种措施来处置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与协商收购。在金融机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法律纠纷。

1.本村村民不知情时的法律纠纷

金融机构通过流转交易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农户,因在《土地承包法》第33条中提到了本村村民优先的原则,所以金融机构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以本村村民为优先转让对象,若金融机构未遵循该原则,会侵犯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此时纠纷的本质在于“本村村民优先”原则的适用问题。例如金融机构在本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村民或者外来人员,一旦本村村民知晓,其可能通过本村村民优先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然而转让合同已经订立,此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土地使用用途改变时的法律纠纷

金融机构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后,本着利益至上的原则,第三方受让人会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来获得利益最大化。此时的法律纠纷本质是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时村集体、金融机构、企业等三方的利益冲突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后侵犯村民权利如何协调解决的问题。例如,企业、金融机构与村集体合作开发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后将其用于非农建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或环境污染侵犯了村民权利该如何处理。

3.土地所有权改变时的法律纠纷

金融机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企业之后,企业会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此时的法律纠纷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条件与方式问题。例如企业与村集体协商改变土地所有权,若村集体不同意,则企业能否改变。若村集体同意,则该由谁来主持改变,用怎样的方式改变。

三、结语

理清各个主体在整个抵押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护参与主体的正当利益,促进抵押的顺利进行,促进抵押的有序发展,也可以有效地提高抵押主体的积极性,将抵押政策推广开来。这对于完善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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