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失意者极端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与阻断对策

2018-03-08 02:46储召红
皖西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事件攻击行为

储召红

(皖西学院 文化与传媒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2005年至2014年间,公交车上的纵火、爆炸等公共安全事件共发生35起,造成近100人死亡,392人受伤。其犯案动机为“个人厌世,报复社会”11例,高达31.4%。这些犯案者都是典型的社会失意者,厦门公交车纵火者陈水总,城市贫民,50多岁,数十年一直挣扎在贫困线上;杭州公交车纵火者包来旭,出身西北农村,30多岁,农民工;广州公交爆炸制造者欧长生,出身于湖南农村,25岁,农民工[1]。最近两年,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也屡屡惊现,2016年1月5日,马永平在银川市301路公交车上蓄意纵火,当场造成17人死亡,33人受伤[2]。16日,又有一受伤者死亡[3]。2017年6月15日,许某某在江苏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前制造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2018年4月27日,赵泽伟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时疯狂捅刺,致9人死亡12人受伤。2018年6月28日,黄某在上海浦北路近桂林西街人行道附近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和1名女性家长,其中,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这3人或是与别人发生纠纷或是生活工作无着而报复社会。还有枪杀、伤害法官、法警、信访干部等极端暴力事件,这些犯案者同样是典型的社会失意者。

2011年1月9日,湖南省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的‘失意群体’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4]。应该说,这是我国政法高层首次对“失意群体”的关注。

一、什么是社会失意者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曾对十多个省市区进行调研,梳理多方面信息,得出制造极端暴力事件的社会失意者具有“四零”与“三无”的特征[5]。

从年龄上来讲,制造极端暴力事件的社会失意者大多是四十岁左右的中年男性。中年男性,一是具备实施暴力事件的体力、脑力条件;二是家庭负担最重,社会经历丰富,有较强的利益诉求和维权意识;三是很难通过学习知识技能改变生存现状。这些人,一旦事业无成,家庭败落,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对未来生活更容易产生绝望情绪。

从心理特征来看,社会失意者在遇到挫折后表现出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2010年6月1日,朱军携带枪支开车到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进行扫射,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干警受伤,随后,朱军开枪自杀。事发前朱军曾说“法官太黑了,我太委屈了,不想活了”。2010年6月8日,陈宏生用硫酸泼洒前来强制执行一起案件的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2人受重伤。犯罪嫌疑人陈宏生接受警方讯问时说:“我知道对人泼硫酸犯法,但我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我打不过他们,泼硫酸还可以把他们烧伤。”[5]

根据有关文献,我们把社会失意者界定为:在社会生活中不得志、不如意、心理极度不平衡的人。人们都有维持心理平衡的倾向,社会失意者通常采用攻击、冷漠、倒退、固执、反向、投射、逃避、压抑等行为维持心理平衡,这些消极行为极易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活动[1]。

二、社会失意者极端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一词有四方面含义:“①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②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③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④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6](P582)本文所称“机制”综合了该概念的基本意思,主要指某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一种心理现象的机制,就意味着对他的认识已从现象的描述进到本质说明。”[7](P100)

暴力与攻击密切相关,“暴力是攻击行为最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攻击的最重要手段,这是二者的表层关系。其深层关系表现为攻击是暴力行为具有的本质属性。攻击是暴力的目的。可以说,暴力与攻击是相伴而生的,在显现暴力的行为的后面,隐藏着攻击的动力与意图。”[8](P334-335)因此,我们根据社会心理学对攻击行为的研究,来探讨社会失意者极端暴力行为的若干心理机制。

(一)本能发泄

麦独孤(M.McDougall,1908)认为,“本能一般用来指心理中某些先天的特殊倾向”[9](P19),他认为较重要的本能有12种,每种本能都有相应的情绪伴随。“好斗本能”是12种本能之一,其相应的情绪是愤怒。本能是策动和维持行为的根本动力。弗洛伊德(S.Freud,1920)认为,人有两种本能:生的本能与死的本能。“生的本能代表着爱和建设的力量,而死的本能则体现着恨和破坏的力量。”[10](P335)攻击本能属于死的本能。同弗洛伊德一样,洛伦茨(K.Lorentz,1966)也认为,攻击是人类和动物一种好斗的本能,不同的是,洛伦茨认为,攻击具有生物保护意义的生的本能的体现。但他们都认为,本能的能量积累到一定水平后就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释放,从而引发攻击行为。

(二)挫折——攻击

挫折,一是指个体在追求目标过程中遇到的外部阻碍,二是指个体在通向目标的道路上遇到障碍而不能克服时产生的情绪状态。这里的“挫折”是指阻碍个体达到目标的外部情境。

挫折——攻击理论最初是由心理学家多拉德(J.Dollerd,1939)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任何挫折必然导致攻击行为。随着资料的积累,他们修正了最初的观点,原有理论提出者之一、心理学家米勒(N.miller,1941)指出,挫折也可以产生攻击之外的其他行为。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伯克威茨(L.Berkowitz,1978)进一步修正了挫折——攻击理论。他指出,挫折导致的是攻击的情绪准备状态——愤怒,若情境有攻击线索(如刀枪),攻击行为就可能发生。尽管挫折——攻击理论不断在修正,但现实观察和心理学实验都证明,攻击确是个体遇到挫折时的一种行为表现。

攻击行为可以是直接攻击,也可以是转向攻击。直接攻击是指攻击的对象是目标障碍的人或物的本身,前述的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广西梧州向法官泼硫酸案的犯案人采取的攻击行为就是直接攻击。转向攻击是发生在不能直接攻击阻碍自己达到目标的对象或者没有明确的直接攻击对象,把攻击行为转向某种代替物。这种攻击往往采取寻找“替罪羊”或“出气筒”,表现为“迁怒于人”。通常情况下,失意者会选择软弱的、没有反抗能的人作为“替罪羊”,公交车纵火犯案者、砍人者和针对儿童暴力行为的犯案者多数采用这种攻击方式。转向攻击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自我攻击。自我攻击即把攻击对象转向自己,自我折磨或自我虐待。个人由于对自己缺乏信心,或悲观失望,将造成不得志的原因全部归于自己,认为自己无能、不争气,感到羞愧和屈辱,将情绪一股脑儿向自己发泄,如敲打自己的头,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王永民,原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后被单位辞退,生活十分落魄,自焚而死[1]。

(三)观察——模仿

社会学习论提出者班杜拉(A.Bandura,1977)是以人类攻击行为为研究重心。他认为,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形成的,攻击行为可以通过观察学习而获得,攻击行为可以通过强化来加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当前部分新闻媒体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报道失之偏颇,如详述犯罪过程和血腥细节、报道立场模糊、过度解读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的问题。这种报道刺激了社会失意者的犯罪欲望,树立了犯罪榜样,诱导极端暴力犯罪行为。2010年福建南平发生一起杀死8名小学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一些报道详尽描述了犯罪人的作案手法。媒体轰炸式报道之后,全国连续发生了5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校园血案。这些案件中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几乎与首发案件一样,说明先发案件对后发案件存在示范影响[11]。湖南永州杀法官案件发生后,社会上又陆续出现了针对法官、信访干部的伤害案件[5]。

(四)认知偏差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些研究者从认知过程和信息加工能力等方面来探讨攻击行为产生的原因,认为个体对环境信息的认知加工偏差,或社会能力低下,都可能导致攻击行为。道奇(K.A.Dodge,1984,1994)认为,社会信息加工包括编码、解释、反应搜索、反应评估和抉择、反应执行等五个步骤。如果个体在社会信息加工的某一环节出现偏差或缺陷,都有可能导致攻击行为[12](P503)。社会失意者在对挫折归因上常常出现偏差,并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2005年8月8日,福州市一辆公共汽车发生爆炸,2人死亡,31人受伤,疑犯黄茂根在遗书中说是“黑暗的权贵当道把我逼成今天的结局”[1]。这些社会失意者通常把自己不如意归因于社会不公。

三、社会失意者的极端暴力行为的防控对策

“研究犯罪心理机制的目的,在于阻断这种机制,做好犯罪预防,并根据所揭示的规律,做好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治。”[13](P315)根据以上论述的社会失意者极端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我们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工作,防止社会失意者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

(一)切实解决社会失意者的现实困难

个体失意感是在追求目标过程中遇到障碍而目标无法实现、需要无法满足时产生的,所以,我们要防患于未然,创造条件,尽可能帮助社会失意者解决现实困难。从宏观层面讲,要坚持科学发展,筑牢社会和谐物质基础;要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完善社会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从操作层面讲,要对不同困难的人采取不同的对策。对那些生活出现问题的人,进行精准扶贫;对于那些与别人有纠纷的人,政府或有威信的人出面调解,也可以走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总之,切实解决社会失意者现实困难,他们需要满足了,失意感就不会产生或不甚强烈,人就不会制造极端暴力行为。

(二)建立畅通有效的社会失意者诉求表达机制

对待社会失意者的心声,最切忌的是“堵”,“疏”比“堵”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疏”起到安全阀作用,能释放社会失意者的不满情绪。所以,应该“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14](P50)在政府可以开设“热线”“接待日”等有利于社情民意的反映,也可通过协商使矛盾得到有效协调与合法仲裁。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介和迅速发展的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媒体,给人们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民意表达渠道,保障广大群众的话语权,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能够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从而缓和了矛盾,减少了民众心中的不满情绪。

(三)密切关注社会失意者的言行

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人的心理不是不可捉摸的,我们可以通过心理的外部表现了解人的心理状况。心理的外部表现有表情、言语和动作[15]。社会失意者制造的极端暴力事件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报复性攻击,而不是一怒之下的犯罪行为。在做出极端暴力行为之前其预谋、准备的心理总有所流露。如前所述,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犯罪嫌疑人朱军,在枪击案前十多天就向同事询问射击技巧,还曾说“法官太黑了,我太委屈了,不想活了”。银川公交车纵火案行为人马永平在事发前一晚,其朋友圈里简单写了几个字:“宁夏银川公交车的几点……。”[2]制造江苏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前爆炸案的许某某,其租住房墙壁上多处有“死”’“亡”“灭”“绝”等字迹[16]。因此,组织和社区管理者要密切关注社会失意者的言行,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其犯罪心理,并设法消除其犯罪心理,进而阻止其极端暴力行为。我们特别要重视社区在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越强,社会治理的基础就越实。”[17](P118-119)

(四)建立社会失意者心理疏导工作机制

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健全公共安全社会心理干预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安全。”[18]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还指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和平、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19](P49)众多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那些走上极端道路的社会失意者多是在遇到挫折后缺少宣泄途径而产生绝望情绪并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为此,我们需要建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提供必要条件,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工作,并通过科学方法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隐患的人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干预、疏导,化解潜在的社会危机。

(五)把握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极端暴力事件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对其报道,往往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媒体人要牢记社会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恰当报道极端暴力事件。一是把握好报道基调。极端暴力事件的报道基调就是惩恶扬善,彰显法治;同时,对暴力行为的受害者表达应有的悲悯情怀,对制止与抗击暴力行为的勇敢行为者表达应有的赞美。二是不要做煽情新闻。对于极端暴力事件,媒体要做的是收集与报道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是基于行为人的人生际遇进行想象性的因果分析,不是突出社会不公导致行为人的暴力犯罪,否则,将会淡化暴力行为本身的罪恶。三是及时引导网络舆情。面对极端暴力事件,一些网民的言论往往表现出毫无原则地同情。因此,应对这种网络言论加以及时引导。如指出不正确言论的错误所在,旗帜鲜明地亮出正确的观点,让广大网民参与讨论,邀请专家就代表性的错误观点与立场进行对话或访谈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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