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的犯罪问题及其法律二元结构应对

2018-03-08 02:27王小米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转型期秩序乡土

王小米 宋 鹏

(兰州大学 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1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随之更新,人口流动更加频繁,打破了原有的传统社会结构,乡土社会受到重创。社会转型中,传统价值观念和传统社会秩序受到挑战,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相互碰撞、综合反应,因而不可避免地滋生了大量形态各异、纷繁复杂的犯罪问题,这就亟须法律的惩治,亟须建设法治化社会。显然,单纯的一元观已无法缓解这些社会问题,亟须使用法律二元结构来帮助解决。

1 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凸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我国遭遇了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变迁。”[1]社会转型期的种种变化使我国社会完全处于一个新时代,它与以往的历史时期全然不同。社会转型期翻天覆地的变化既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我们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

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相关制度设施和法律的滞后,人们的适应时间明显增长,这种变更与动荡使得各种矛盾凸显并加剧,导致犯罪频发,类型多样。研究表明,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率不断上升:1988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82万件,相比于1987年同比增长45.1 %;而在1989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相比1988年又上升了30%左右;从1988年至1992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016357件,平均每年上升7.9%;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比1992年增加24%,1994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数比1993年上升了7.3%。截至2008年,犯罪人数约为35万人[2]。这些犯罪问题呈现出经济犯罪突出、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流动人口犯罪占较大比重、犯罪主体低龄化等特点。

2 法律二元结构

谈到法律二元结构,避不开的问题是法律结构论,即如何界定法律概念以及如何划分法律结构。法与法律之间的界线划分是一个长期存在且饱含争议的问题。从古典法学的角度而言,法和法律之划分主要有迥然相异的两种主张:一是法和法律之一元论,它认为法和法律相同,认为它们均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认可,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是法与法律之二元论,即法与法律并不相同,“法为法律之载体,法律为法之外部表征,法律必须吻应法之规约,唯其如此,法律方为严格意义上之法律。”[3]

这两种不同的界定必然导致对法律结构的划分不尽相同,即形成了法律结构一元论与法律结构二元论两种观点。由于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小农经济为主,缺乏法治文化,所以乡土社会是我国最主要的社会形态,也是研究我国法律结构绕不开的重点背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基于习惯,不断在利益冲突中磨合,自发形成了乡土社会自身的、得到乡土社会中人们普遍自觉遵守和信奉的民间秩序规则——民间法。同时,国家法作为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认可的,强制实施的国家层面的行为规范,也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由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法律二元结构问题是中国法律结构研究的重中之重。

3 法律二元结构缺位对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之影响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尤为凸显,只有二者之间进行良性互动,相互融合吸收,才能使得社会平稳过渡。民间法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其形成是自发发展的结果,在熟人社会中,人们自发形成了一套存在于国家法之外的行为规则,这种秩序早已根深蒂固,内化于心。国家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同样应严格遵守,但现实是,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并非是和谐、良性的互动关系,二者充满了冲突与对立,法律二元结构的缺位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有着巨大影响。

3.1 导致犯罪问题频发

民间秩序存在于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中,它的基础是生活在特定生活圈子里的人们的血缘关系,即熟人社会里存在的自然秩序、内在秩序。随着社会转型的发展,国家秩序、国家法渗透进乡土社会,这种陌生的秩序形态和意识观念显然有悖于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无法真正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外部规则经由持久的教育业已内化为稳定之习惯。人类的礼仪、习俗之所以能得以遵守与存续,就在于内心之守持,而非外在之强权。因而,该秩序强调修身养德,使人内心澄明宁静。”[4]

法律绝非亘古不变之规则,相反,它具有鲜明的境域性。因此,并不能希冀每个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进的法律。带有强制性的国家规范、国家秩序显然无法约束乡土社会或特定区域里的一切不法行为,通常民间秩序对人们的约束力要比国家规范对人们的约束力更强劲。这导致了民间秩序与法律秩序的断裂,也导致了民间秩序与官方秩序的断裂。这种落差必然会导致原本符合民间秩序的行为触犯国家规范,构成犯罪,周而复始,人们在这种冲突与矛盾中挣扎、探索,违法与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3.2 导致犯罪行为复杂化

由于法律二元结构的缺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对对立与脱离而导致犯罪行为中的违法性相互交错,较为复杂。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既违反国家法律,又违反民间规则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在社会转型期有其新特点,其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为投入到违法活动中可以直接显现的成本,而隐性成本则是投入违法活动的时间和受到法律惩罚的风险。人们在实行这一类型的违法行为时无时无刻不在比较成本与收益,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才会进行违法活动,尤其是惩罚这一隐性成本不会过高时。

惩罚这一隐性成本又可以分为法律惩罚和社会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对社会惩罚的畏惧甚于法律惩罚。在大传统社会中,人是被分化在单位、村庄里的,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一旦谁做出了违法行为或是这个圈子里的人们所不齿的行为,恶名便会马上散播开来,导致这些人社会地位下降,丧失社会机会,所以在大传统社会中,社会惩罚往往更加有效和严厉。而我国在社会转型中,人口流动加快,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转变为劳动合同关系,人事档案降低了约束作用,社会惩罚无论是量还是度都被大大削弱。所以,违法行为的隐性成本在转型期大幅度下降,成本收益差大幅上升,犯罪率自然上升。

第二,违反了国家法律,但是符合民间规范的规定,也就是说,这类违法行为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之时,选择了民间规范。随着时代的变迁,文明的不断发展,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即使是在同一时期,由于两种文化对立,也时常发生冲突。文化冲突必然导致行为冲突,而违法行为就是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

第三,在民间规范的空白地段对国家法律的违反。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是在人们一无所知的状态下发生的,对于国家法律的违反,并非出于本意。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人合性而不自觉地接受更多民间软法的规范,而非国家法的规范。所以,对于国家法知之甚少的民众往往因在民间法的空白地段失去行为指导规范而违反国家法。

4 社会转型期的法律二元结构建设

社会转型是各种社会形态不可避免的必经之痛,在这个特殊的阶段,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犯罪问题,法律作为社会基本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把握好法律的二元结构与多元化视角是平稳度过社会转型期的良策。具体而言,可通过如下途径进行法律二元结构建设。

4.1 坚持法律多元化视角

我们应批判单一的法律观,应意识到除国家的法律体系外,还存在非国家的法律体系,即软法。而这些法律体系分别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同时代或者不同层面,并通过迥然相异的方式对人类的活动施加影响,继而聚合为相互依存、交互作用、纷繁复杂的法律巨系统。坚持法的多样性显得尤为重要,应树立二元的法治观,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注重民间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4.2 深入研究法律结构理论

既应当认识到法与法律、民间秩序与国家法的区别,又应当认识到它们的相互依存。法是法律的原型,法律是法的反映。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理论的基础之上,而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结构理论对于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内容安排、策略选择和效果评价等均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律结构理论的研究,以便对其形成清晰而科学的认知。

4.3 着眼于社会需求

社会需求是立法的前提与基础,没有社会需求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立法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法是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充分反映,也是影响立法的因素。社会理性的正常化和情感的正常化有时是不匹配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多方情况和渗透在人们生活中的种种道德、习惯、宗教、文化等因素,而非闭门造法。要想了解社会需求,就要做好需求调查,深入民间,深入乡土社会,切实了解当地的民间秩序和权威价值观念,逐步渗透、改造与国家法相背离的民间法,将国家秩序融入民间法中,让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补充。

4.4 审慎地进行民间法的改造

在治理模式上,乡土社会完全不同于市民社会,国家法对乡土社会中的人缺乏亲近感,人们对其敬而远之,乡土社会中发生作用的往往都是乡规民约。若一味地将国家法强加于乡土社会,必将适得其反,导致秩序的量与质不符,大量规则形同虚设,从而使法律的应有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释放。

[1] 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53.

[2] 杨尚威.转型期犯罪问题及其控制模式探讨[J].现代法学,1996(4):57.

[3] 秦强.法律结构论与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结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24-27.

[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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