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雪
摘要:“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源于先秦时期,发展到秦汉时期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在唐宋时期不断发展壮大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一直到民国时期都有所保留,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得以存续发展,拥有强大的社会基础,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但是从新中国成立后,“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被视为传统封建文化的糟粕,被冠以“以礼乱法”的象征,因此在祛除封建糟粕的法律改革中被彻底废除。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中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再次出现,也是司法体系的又一新的突破。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 合理性 借鉴意义 入律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4-0059-02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论语》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指,当自己的子女犯罪的时候,父母可以为了让孩子逃避法律的追究而藏匿子女的罪行,当父母犯罪的时候,子女也可以为了让父母不受法律的制裁而藏匿父母的罪行,这些道理都是不言而喻的。由此产生出了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又称为“亲属相隐”或“容隐制度”。“亲亲”是指在特定的主体中,即发生在亲属这个特定的身份之间;“首匿”是指行为,即互相隐瞒、包庇罪行。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在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或者隐瞒犯下的罪行并且不受到法律追究的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内涵如下:第一,互相隐瞒亲属罪行,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比照正常犯罪减轻处罚,告发亲属罪行的人,要受到处罚,并且被告发的亲属还可以从轻处罚;第二,亲属有犯罪行为的,不能出庭作证指认亲属的犯罪行为;第三,情节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不适用该制度,例如十恶罪行及其他威胁现行统治的罪行,亲属之间不得互相隐瞒。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伦理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似乎并没有在社会人的心中存留太深的印象,甚至很多人并不知道有该制度的存在,但是一旦提起“大义灭亲”,人人都能高谈阔论。在理论上,二者更像是一種此消彼长的关系,表面上“大义灭亲”仿佛成为社会的主流,但是深入探究人的本性,这种提倡的主流真的是人心所向吗?
在当今社会中,大义与亲情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国家希望人人心中充满着正义,为构建社会的良好风气贡献自己的力量,可是人性却让我们选择亲情,毕竟情感是人类的本性。可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义灭亲是社会的主流,认为这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正直的标准,国家不仅在道德方面大肆提倡,还通过法律规定来强制选择大义灭亲。例如《刑法》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犯罪。从法条中我们发现,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隐匿,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我们最信赖的家人和亲友。
诸如此类问题,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但是剖析中国传统的法制体系后我们发现,有一种制度得以解决,那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纵观古今中外,在任何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都将这一制度规定在相关法律当中,来体现国家或者法律的人情礼义,使得大义和亲情得以两全。在东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由孔子提出一直被统治者所重视,并由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和完善,是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特点;在西方,最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有类似的看法和相关法条的规定,柏拉图就曾通过苏格拉底向世人转达,对亲属间相互告发的行为不予认可。并且在罗马法中也有许多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体现和相关记载。法国著名学者孟德斯鸠曾经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以盗窃者为例,认为其妻或子揭发盗窃行为,违反人性与伦理,主张法律应适度容忍亲属之间的包庇隐匿行为。
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发现“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总是在各个历史时期或者不同的社会性质下被不约而同地提出。任何问题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当然清楚这种选择可能会放纵违法分子更加为所欲为,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给抓捕惩戒工作带来困难,但是这种选择是人心所向,为亲属所犯下的罪行进行隐匿和包庇,这种行为是人之常情,更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可能会有人说,这种做法太过感性,但是如果这类事情发生在你自己的身上呢?是会选择包庇隐藏还是报警抓人呢?如果你选择第一种,那么就会有更多人与你作出相同的选择,这就是人性,扩大来说,这就是社会的伦理道德需求。如果让亲人互相检举揭发,肯定会破坏人与人之间最纯粹的亲情与信任,使得人性逐渐丧失道德,这不仅是对家庭还是对社会都是灾难性的后果。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一种人性的自然选择。将“亲亲得相首匿”上升为立法,这代表着法律对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犯罪的行为予以免除责罚或者减轻责罚,使得人们不用在大义与亲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如果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令我们选择了大义,去揭发自己的亲人,虽然实现了社会正义,但是却从另一个方面破坏了亲情与社会的伦理纲常。家庭是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所在,也是人们避风的港湾,由血缘纽带所建立的亲情关系是大自然赋予的天然礼物,这种情感的价值是任何东西都代替不了的。所以,无论从个人角度还是社会角度,保证血缘亲情比倡导人类大义灭亲,更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性解读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使得法律人性化,保障人权
法律作为统治者的工具,是一种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因此必须以人为主体,充分体现和保证人性化,才能逐步被人们所遵守,所以亲情作为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就不得不考虑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对人心本质的一种满足。这一制度对惩治犯罪分子方面在客观上作出了让步,同时也减少了人与人之间亲情的淡漠与人性的扭曲。“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将亲情的义务法律化,协调了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变得人性化,充满了人情主义色彩。“亲亲得相首匿”是法律在人情面前作出的牺牲,很好地将“情”“理”“法”融合在一起,充分地体现出了人类最基础、最本真、最纯粹的亲情之爱,这种爱将是其他一切爱的出发点。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下,犯罪者的亲属具有合理的沉默权、隐私权、拒绝作证等一系列标榜人性的权利,因此,该制度正是人权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既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也有助于人权的社会保障。endprint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使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得以两全,提高了法律的伦理水平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由伦理纲常为基础所形成的规范个人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法律则是由国家颁布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保障,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道德的评价与判断则远高于法律的评判。人人心中自有一把道德称,而法律则是唯一的不可撼动的,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一旦法律与道德产生了矛盾,不仅对人们自己心中的道德与亲情产生怀疑,同时也对法律的权威信仰产生了动摇。在当代社会,中国的法律制度相比于西方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言,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与缺陷,其中,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冲突使得法律的社会效益不高,因此,若能够将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与现实的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其精华内容加以合理的继承,对其糟粕部分予以剔除,实现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从而提升中国法律的社会效益,推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的进程。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助于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在法律事务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必须审查证据的可信程度,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很可能出于一己私欲而作出虚假证明,抑或在作证时对客观事实的描述避重就轻,影响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认定。因此,亲属作证的可信度则需要另行考量,并且由于亲缘关系而作伪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当事人的亲属不仅要遭受作伪证的内心折磨,甚至会因此而背负刑事责任而锒铛入狱。这些情况对司法工作者来说,不仅增加了对原本案件的调查难度,而且还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司法效率。如果法律能够明文规定亲属的免征义务,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在亲属的证言上耗费过多的司法成本,对于当事人的亲属来说,也减少了在亲情与正义之间作出选择的煎熬,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是一举两得。
四、“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入律建议
在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终于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所体现,本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项法条的出现,正是中国古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回归,对当今法制体系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同时对中国法治体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综上我们可知,“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其本意和内涵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亲属免证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仅仅只是免除了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亲属作证的权利。所以我们发现,真正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还是仍然没有被现代法制体系所接受。由此,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提出几点入律建议:
1.赋予亲属免证的权利
如上所述,现如今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仍旧要提供证据,指控犯罪。这并没有真正实现“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所蕴含的人性伦理纲常,违背了人权的保障。因此,建议能够在未来诉讼法的修改道路中,逐步强化对亲属权利的保护,赋予其免除作证的权利,防止对双方的二次伤害,维护人与人之间最纯粹、最基本的血缘亲情关系。
2.明确亲属免证的范围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成为法律制度出现,明确主体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在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定免除亲属出庭作证的主体仅有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余人均不能享受该项权利。但是血缘关系不只是由这些主体组成,还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一些亲情关系深厚的其他亲人,情感是不能衡量的,这些人同样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维系着整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期待能夠从人性的亲缘本性出发,保障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扩大亲属免证的范围,体现法治的人性化趋势。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法制体系也应当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立法方向要更加全面,立法技术也要更加科学,在人人提倡伦理道德的现如今,立法人性化也成为体现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准,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存在了近两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提倡人权价值的今天,“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再次入律,并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践踏和破坏,而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让法制体系顺应潮流,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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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