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具体分析

2018-03-07 05:28吕智宇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31期
关键词:有效举措法律保护债权人

吕智宇

摘 要:公司规章制度的关键核心就是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在传统的公司法制度下,对单一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公司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承受着巨大的风险。现阶段,我国对具有从属关系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法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的。参考世界先进一流的立法经验,简要分析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基本情况,并且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债权人;法律保护;有效举措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31-0199-01

一、现阶段我国债权人保护的基本情况

1.当今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根本利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实际情况中,利用公司法中的缺陷以及企业集团的运营形式,侵害债权人相关利益、逃避债务的事件十分突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逃避债务、虚设公司,二是“悬空”债、“母体”分裂。大部分的企业集团在应对财务危机过程中,采取“小船逃生,大船搁浅”的方式。

2.我国实行法规制度的不足。当今我国有关公司债券人根本利益保护的法规制度十分不完善,和实际运行中的急切需求产生鲜明对比。在《证券法》以及《公司法》中,对关联企业没有相关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法规制度

1.确定从属以及控制管理的界定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考台湾公司法的做法体系。台湾公司法把“关系企业”的范围界定为:“互相具有投资关系或者互相独立并且存在从属以及控制关系的公司。”然后以举例的方式将“互相投资关系”以及“从属以及控制关系”的所有情形具体化,并且任何一种情形都有相对应的标准规范,其立法模式以及内容比较精准且全面,有利于规避因为法规制度概念抽象化直接导致的司法失误以及理解误差。但是,台湾公司法的使用范围十分局限,只是把“事实型关联企业”作为协调方,去除了以签订合同方式的关联企业。

2.建立完善对公司债权人根本利益的保护制度。针对公司债权人根本利益保护的措施,台湾公司法以及德国股份公司法倚重事后救济以及事前防范,美国谈判法以及欧共体公司法注重的是事后救济。对比而言,事后救济以及事前防范结合运用的法规制度,给债权人在事前提供了防范措施,显而易见是比较合理、经济。因此,我国要借鉴台湾地区以及德国地区的实际做法,倚重事后救济以及事前预防。

(1)事前预防措施。第一,要建立健全公司投资情况公正公开制度。即确定核心公司获取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出资额或者股份,运用股权控制产生的关联企业,进而对这个公司运营管理形成实际的控制时,必须及时通知该公司,则该公司有法律义务把该情况公之于众。为了全力保证以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在法规制度中给予公司相关监督单位一定的权力,让其有能力控制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公告或者通知,对不遵守规范的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能够进行一定的经济与行政处罚,必要时还可以运用取消该股份转让行為效力的方法,约束双方的所有行为。第二,要创建集团会计结算制度以及关联报告制度。国家财政部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推行细则中,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相关制度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依然是处于部门规章制度的层次,并且仅仅适用上市公司。

(2)事后救济举措。严格规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损伤的追偿职责,一旦控制公司的运营管理行为直接导致从属公司的利润效益受损,控制公司必须对从属公司进行补偿。建立从属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制度。德国地区公司法规定,对由于控制公司管理运营从属公司的经营操作造成从属公司经济效益受损的,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控告控制公司,充分认知到从属公司重大决策组织机构,被控制公司完全控制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很难实施求偿。在进行设计时,把上诉权给予债权人,用来保护债权人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何自力.法人资本所有制与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212.

[2] 林江.试论日本企业集团的现状与发展[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24.

[3] 宋诚.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论证及其规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16,(4):39.

[责任编辑 陈 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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