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研究

2018-03-07 21:36高成瑨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话语权校企院校

潘 漪 高成瑨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管理学院, 江苏 常州 213164)

1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

法国社会学家福柯认为权力是权力主体对客体的控制,权力关系“渗透于社会存在的所有层面,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权力是压制性的,是对个人或群体等进行支配、控制、监督和镇压……”[1]。话语权包含了话语权力和话语权利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话语拥有的支配力,后者是通过话语能够获得的益处[2]。在承担教育职能的高职院校内也存在多种权力关系,教师—学生、行政领导—普通教师,这两种权力关系为主流,两种关系中前者的话语权大于后者,对后者有约束、指示的作用。在日常工作情境中,高职院校的权力关系较为简单明确,譬如教学、学生活动、行政事务等。然而在校企合作活动中,高职院校的话语权面临着来自企业、学生和学校自身的挑战。

高职院校的话语权在高校相关教育活动中有着方方面面的影响力,蕴含于高校教师、各教学单位的话语中。高职院校话语权在校企合作中具体体现为:相关制度的规定、合作对象和合作方式的选择、合作过程的监督、合作项目的验收评价等。校企合作的前提是双方权责义务的明确,高职院校通过对校企合作相关章程、组织机构、协议合同等载体的制定来彰显权力,避免在校企双方接触中陷于被动地位。合作对象和合作项目的选择是高职院校话语权程度的体现,高职院校对于不同企业、项目的选择是基于院校本身师资队伍、科研能力、教学水平等禀赋。实力较强的高职院校能够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的企业,选择匹配自身需求的合作项目。各方面相对较弱的高职院校处于被选择的地位,面临零和博弈的处境。合作过程的监督是保证高职院校话语权的贯彻,能够确保校企双方在合作中遵守协议章程。高职院校对于突发状况及分歧处理,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失真导致权利受损。合作项目的验收、评价是对校企双方合作成果的终结性评价,这个环节不仅对校企合作中校方的得失进行分析总结,也能对未来是否继续开展合作起到重要影响。

2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的失语

高职院校的功能是培养掌握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普遍重视与企业的校企合作。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及生源变化,政府以及高职院校管理层对于校企合作的要求也提到更高的层面。在轰轰烈烈的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看似是平等的双主体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的话语权受到来自多方的挑战,面临失语,表现为话语权的异化、弱比。

2.1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的异化

作为校园连接市场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双主体关系,然而现实中异化为企业—院校这样的主客体关系。虽然高职院校对于校企合作各种活动都会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但是具体项目在落实过程中会较多地参考甚至迁就企业的意见。对于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的选择,高职院校主要执行管理层下达的任务,或者来自于政府和管理层的“拉郎配”。行政部门处于高职院校中的权力高地,对二级教学单位的众多事务具有干预甚至决定的权力。此外,若面临来源于市场和企业的突发状况,高职院校囿于经验、反应能力及信息滞后,往往处于落后、被动的局面。虽然校企合作项目结束后高职院校会对合作成效进行评价,但是评价的主体是学校管理层,评价的依据是管理层的判断,执行校企合作工作的部门成为被评价的对象,这个环节中的话语权异化为管理层—执行部门。

作为学生与企业,校园与市场之间的桥梁,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各方对话的窗口。但是由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高职院校在推进校企合作的进程中不免被贴上“坑学生”或者“营利性”的标签,特别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影响,对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进行主观色彩的解读,进一步助推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污名化”。

2.2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的弱比

校企合作参与主体众多,高职院校并不具备最终的决定权,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则更具有实际意义。在一些与市场紧密联系的合作项目上,由于话语的影响力微弱,高职院校会默认企业话语的权威性。同时,因受到多元文化的影响,高职院校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对于学校与教师的指令不会全盘接受,而是先思考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些都影响高职院校话语作用的发挥。一旦学生认为自身权利受到威胁,就会采用不行动或网络抗议等方式表达自己对学校和教师的不满情绪。此外,网络信息爆炸和病毒式传播速度也削弱了高职院校话语的权威性,导致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主导地位逐渐丧失。所以,在当前校企合作项目上,多重因素导致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影响力越来越弱。

3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的失语原因

3.1 行政管理制约,两级管理能动性有限

当前高职院校官本位思想依然占据校园文化主流。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行政职务级别高低决定了下属部门机构话语权的大小。高职院校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导致二级教学单位从过程到结果均受制于行政管理的干预,缺乏完全自主的话语权。不论是合作计划、目标的制定,还是项目、成果的验收,二级教学单位需要根据高职院校整体的规划纲要以及行政管理者指派的任务进行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计划和安排,并且需要根据管理者的喜好调整。本应提供服务的行政部门掌握着对二级教学单位的评价、考核、验收的权力,且考核验收结果影响着每个基层教师的收入和荣誉。高职院校行政部门的绝对话语权使得二级教学单位对其形成依赖,更造成主体意识的丧失,导致二级教学单位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职责确立上以领导指派为主,唯上是从、惟考核为目标,问题处理效率较低,学生评价消极。

3.2 囿于自身角色定位,自限话语权

校企合作名义上应是校企双方平等的双主体关系,事实上由于高校市场经验、环境感知、职责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在合作中较为依赖企业方,尤其是文科类或科学技术附加值不显著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影响的不仅是人事变动,还与企业盈利、荣誉等直接相关,若因校企合作中的失误或龃龉产生相关问题,企业的机会成本就要显著高于院校,直接影响后续合作的可能性。因此,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会着重考虑企业运营的便利性,以维护长久的合作关系,特别是面对实力雄厚的外资、国企等。

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因色彩浓厚,各部门要受到管理层控制与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也关系到每个教师的收入、荣誉、职称评定等。因此,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成为各二级教学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教师精力、能力、经验欠缺导致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先天不足”,面对来自管理层考核规则的约束,各部门选择勉强维持与企业合作,代价是限制自身的话语权,将自己定位为服务企业的角色。

3.3 习惯于教学场域,师生保护意识不足

高等教育并非市场的中心地带,高职院校校园环境相对稳定封闭,各项工作均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师生关系简单。因此,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是属于较稳定的一方,具有契约精神及稳定的执行能力。企业因容易受到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企业人事变动、其他不可抗力等影响,易出现企业运营不稳定及其他不可控的情况,可能会影响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进程,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是较不稳定的一方。

高职院校由于市场经验缺乏,以及对企业的绝对信任,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关注,导致校企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对企业约束力较低。涉及校企合作具体项目的协议、合同中对企业方的不稳定因素考虑不足,权责不清,给企业留下了较多的辩驳与回旋空间。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高职院校的原则是“继续维持合作的可能性”,企业的原则是“降低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双方交锋的最终结果必然是高职院校的自我牺牲或终止合作。不论是哪种结果,对投入大量精力的教师、学生都是极大的伤害,甚至影响到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

3.4 高职院校教师与学生在校企合作项目中话语权的翻转

传统的师生关系是单向的、唯一的、不可改变的,体现为教师单向的话语权。教师通过思想政治、专业教学、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话语对学生实现思想意识的传达、个性的塑造,学生对于教师的影响力选择思想上主动或被动地接受,行动上或好或差地落实。所以,传统师生关系中教师行为的效率较高,校企合作活动较容易开展。

当下多元文化充斥学生校园生活促使学生产生强烈的主体意识和利己主义思想。网络传播方式带来的信息爆炸缩短了师生之间的信息差,当双方信息不符时,学生敢于质疑、抵抗教师。学生对于校企合作工作的配合度取决于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对教师的信任度。这种非传统的师生关系致使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动性和重要性均得到了提高,话语权得到相应的提升,而教师的话语权有所降低。特别是对于经贸等文科类专业,学生思维意识、参与积极性、参与配合度都与理工类专业有很大的不同,增加了教师工作的复杂性。学生上岗之后的随意毁约、频繁跳槽都考验着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降低了高职院校人才对企业的吸引力[3]。

4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话语权的提升路径

4.1 去行政化,赋权于二级教学单位

因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将学术级别与行政级别挂钩的习惯,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着对于行政权力的敬畏,高职院校也同样存在。对行政权力的敬畏容易导致对行政权力的顺从和向往,且“学而优则仕”的观念也会影响校企合作工作的目的性和持续性。高职院校行政部门的功能是指导、监督与服务,有效促进二级教学单位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其中去行政化的重要措施是赋权于二级教学单位,给予更多的自主自治空间,减少对二级教学单位的统包分配和各项限制。只有从行政上成了能动者,才能避免“待有权者定”,在校企合作的各方面具备更大的话语权。

4.2 完善制度保障,防患于未然

制度建设是校企合作话语权的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特别是对于校企合作双方权责义务的明确。制度赋予参与主体的话语权具有正当性和约束力,在面临各种变化时具有更大的能动性。高职院校应在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基础上,以促进校企共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每个校企合作项目制度的制定,应集合多方信息,尤其应考虑到规避因市场、企业、学生、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的变化和风险,保证高职院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别是由行业主导的行业职业标准、行业准入制度、行业考核考评制度,以及由学校主导的劳资、师资制度[4]。

4.3 教师积淀从业经验,增强权威性

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是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与市场高度接轨,接受社会的检验。不论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还是做好校企合作,都要求高职院校教师应积累相关行业的实践经验,增加相关社会阅历。教师可以通过挂职锻炼、考察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市场,学习前沿知识。这样,不仅能在校企合作中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能有效降低因外来因素导致的高职院校权益损失。

4.4 高职院校应优选合作者与项目,化被动为主动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企业的整体素质对校企合作的成功开展有着重要影响。高职院校在选择合作企业时要重点挑选实力较强、有利他主义倾向和契约精神的优质企业,以减少合作中的摩擦。在合作项目上,应挑选有助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的专业对口项目。合适的企业和合作项目能充分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有助于校企合作工作的落实。

当前的高职教育面临高职教育国际化、人口发展新形势、经济新常态等新时代办学机遇与挑战。复杂的外部环境要求高职院校审时度势,积极应对。校企合作是教育和市场衔接的捷径,也是检验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毕业生,必然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有深度、广度和层次上的要求,需要高职院校在合作中扮演更主动的角色。同时,注重企业、学生的意见也是高职院校开放办学,以人为本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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