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双元制”高职教育探析
——以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为比较和分析

2018-03-07 05:42汪毅毅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34期
关键词:双元制行业协会德国

汪毅毅(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南京 210000)

1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概述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指通过在企业工厂和职业院校两元的场景互换,让学生接受实践操作的同时也能够学习理论。“双元制”在德国起始于中世纪时期的“学徒制”,是规范家庭式作坊中学徒和师傅的一种契约式学艺,契约中包含学徒的资格和晋升、学习的期限以及师傅的义务。1953年德国颁布的《手工业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在“学徒制”中的职责。1960年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雇主联盟、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学徒制”培训的详细规则,再次确定了企业在其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双元制”的主要内涵实际上是在联邦政府、行业协会的管理下,以企业工作需求为主导,学校理论学习为辅助的教育体系。

德国的“双元制”教育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他不仅使得德国成为年轻人失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培养的专业工人赢得“德国制造”的口碑而著称世界,其成功经验也被世界许多国家职业教育所推崇和纷纷效仿。

2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

2.1 多方联合,以企业为主体的教育模式

德国“双元制”教育的成功离不开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协会、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多方合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是这三方面中的主导核心,在雇主协会与雇员协会(统称为“联邦执教所”)的参与下制定职业培训框架和法律法规,为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减税政策,并全额支付学生学费。行业协会则根据州政府的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条例,其中包括培训方针、内容划分、时间安排、考核要求等细节内容。企业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为学生在培训期间安排学习理论知识的职业院校并依照法律法规支付学徒相应的工资薪酬。行业协会是保障企业、学员、学校三方有效合作的重要部门,其职责就是监督实施、提供培训咨询并且全权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受侵犯,还要在学生培训结束后,负责对学生的考核并颁发行业资格证书。

2.2 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的课程设置

“双元制”的课程模式采取在学校和企业的“双轨式”学习,是一种以培养专业能力为本的课程模式。课程的设置主要以企业中的“职业活动”为导向。学生需要在企业完成60%~70%的技能训练,在学校接受30%~40%的专业理论知识和通识课程。课程安排一周三天在企业,两天在学校,实践环境与理论学习环境相互交替,保证学生在实践环境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在任务导向中更有目的地去学习理论知识。

2.3 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

德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离不开行业协会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学生在学习期间要参加两次实践和理论的考试,总成绩由第一次考试的33%和第二次考试的67%组成。由行业协会认定的考评委员(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的代表组成)进行考核,其三方考核意见占同样比例。考核内容为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理论部分主要是职业行动能力的实践和理论方面的知识以及在校学习的材料。考核合格的学生才能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和行业协会认同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终身制,是行业认可的唯一入职许可证。

2.4 专业化技能化的教师队伍

德国“双元制”教育的成功,除了得益于本国的教育体制、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的配合外,也得益于德国的职业学校拥有一支高标准的专业教师团队,想要成为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在学历上至少获得硕士学位,还要经历长期的“教师培训”预备期,并且拥有所属行业经验1年以上或者企业师傅职称1~2年的工作经历,通过两次国家资格考试,才能获得职业教师资格证。这近于苛刻的入职条件和漫长的学习经历选拔出了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3 中国高职教育改革“双元制”的难点

“双元制”教育是德国中职类教学体系成功的教学典范,我国教育部从80年代初开始在这一领域和德国有关机构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来不停的改革和学习,我国高职教育已经获得了显著的提升,但是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3.1 高考制度下职业学校的社会弱势

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一直是我国的难题。为了使将来的工作更有竞争力,学生更愿意追求的是名牌和重点大学,而中国高职院校作为高考制度下的底层,造成学生在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就业平台较低,薪资待遇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信心不强等状况。学生素质相对较弱,企业也不太愿意主动合作。而“双元制”的重点则是以企业的实践为主导,缺乏企业的配合是我国 “双元制”教学难以推广的重要因素。而德国的学校是按照专业和地区来划分,每个地区的企业定点学校只有一所,我国存在的问题他们均不存在。高考体制的差异,是我国高职院校学习“双元制”教学的难点之一。

3.2 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利益不统一

德国“双元制”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联邦州政府的法律保护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与监督。德国悠久的学徒制习惯,使得企业从理念上把培养人才作为应尽的责任。我国教育法虽然提出企业应有参与培养社会人才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纳入法律必须,也没有相关奖惩措施。企业的宗旨是利润最大化,他们要从自身利益衡量是否与学校合作,与什么样的学校合作。如果国家对合作企业没有相应政策的倾斜,难以让企业主动地参与进来。另外,学校与企业的联系与配合需要专门机构的监管和协调,类似德国行业协会的功能,这在我国还是空挡,学校和企业无法平等链接,学生的利益也不得到保障。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利益不统一,成为制约当前我国“双元制”教育的瓶颈。

3.3 高职教师队伍不适应“双元制”教育

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职业学校,学校对教师的素质条件往往只注重高学历和科研能力,而不注重行业经验。多数教师社会参与度低,缺乏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从客观来看,教师教学工作负担沉重,晋升沿用本科院校的职称评聘标准,考核过于偏重科研成果,导致教师不愿耗费更多的精力进行实践进修。而德国的高职教师却没有“科研”要求,教师晋升的条件则取决于个人进修实践经历的多少。我国现阶段对教师条件的选拔和晋升考核体制,不能满足“双元制”教学的发展。

4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元制”高职教育的建议

德国“双元制”的教育经验固然好,但我们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完全照搬,必须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元制”高职教育,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4.1 有法可依,激励企业参与的主动性

国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参与高校人才培训任务,同时,对于积极参与人才培训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或帮助,用政策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业要依托政府,制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和职业资格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程序,严把考试质量关,提高证书的含金量,让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工人上岗的必要条件。政府还需要下大力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设置专门的项目基金,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保障。

4.2 学校要成为“双元制”教育的领跑者

4.2.1 以学校为主体,积极促进“校企”合作

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企业还无法成为“双元制”教育的主体,还需要学校将“校企合作”作为重大发展的计划和项目来执行,学校要成为领跑者,主动联系、邀请企业合作,提出以合作伙伴来定位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并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协议,其内容不仅局限于企业对学生的培养,还要延伸到学校与企业的共建服务,实现双方共赢。如学校为有需求的企业量身打造“定制班”,对有意向的学生从入学时就定向培养,通过双向选择进入“定制班”,“定制班”的课程大纲均以该合作企业的需求为基础,学校教学与企业教学以相应的比例开设课程,在校学习理论知识和进企业实际操作穿插学习,毕业考试由企业与学校一并进行,对合格的学生企业可以直接录用,一方面解决了学生就业的后顾之忧,一方面使企业感受到它们既是职业培训的投资者,又是最大受益者。

4.2.2 “实践型”教师的招聘与管理

实行“双元制”教育,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实践型”教师队伍。学校要重视“实践型”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招聘条件要注重有专业操作能力和行业从业经验者,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也可以高薪聘请企业师傅兼职教学。“实践型”教师与“理论型”教师的比例以7:3为宜。在管理上,不要一味要求教师的科研能力,鼓励教师去行业进修实践,科研与行业实践的成果能够互相转化。晋升上,“实践型”教师和“科研型”教师要拥有同等待遇和职称。

4.2.3 课程设置上以“工作项目”为导向

课程设置上需要以“工作项目”为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公共课。课程大纲应征求企业意见,符合企业需求。重视学生的在岗培训,在岗培训分阶段性培训和集中实习,阶段性培训主要在前两年半里,让学生更早接触工作环境,在工作环境中掌握理论重点,提高学习的目的性。课程均以“项目化”教学,工作情景模式导入教学过程,将在企业遇到的问题,带到课堂中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让学生所学理论转化成实践,在实践中巩固理论知识。

综上所述,中国“双元制”教育模式,需要政府、企业和学校的改革与创新,建设利益共同体,只有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达成利益共识,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督、企校主体、产教融合”的办学体制,才能实现健康的“双元制”教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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