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云(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何谓“悍”?《说文解字》曰:“悍,勇也。从心,旱声”,具有褒扬色彩,旨在褒奖某种勇悍的行为;又云:“捍,抵也”,指抗拒、不服从。本文所讲的“悍”专指第二层含义,是为当时社会价值观所摒弃的一种“恶行”。列举关于惩“悍”的文献记载,如《管子·枢言》有云:“人之心悍,故为之法”;《荀子·王制篇》载:“王者之论……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1]由此可知,在春秋战国时期,“悍”行就明确为刑罚所禁。自秦汉以来便有针对“悍罪”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从司法角度而言,某类犯罪主体实应涵盖所有男性和女性,但有趣的是,在历代案例史料记载中因“悍”罪遭惩治的对象主体几乎都为女性,如悍妻、悍妇、悍婢等。故随着历史朝代的演进,妇人之悍便由最初道德领域的被鄙夷发展成法律明令禁止的“恶行”。明清理学鼎盛,倡导女性贞顺的封建礼教发展到极致,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期社会中女性悍妒成风的现象愈演愈烈,为何会出现这种理想期待与社会存在迥然有别的现象呢?本文旨在利用明清时期的各类叙事文本资料,对其中所载的各类悍妇形象进行简要分析,并探寻此行为产生的主要社会根源。
“悍妇”是明清小说创作中的一类特有群体,典型形象有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江城、汪廷讷《狮吼记》中的柳氏,以及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中的薛素姐与童寄姐等。蒲松龄笔下以松江某悍妇为创作原型的江城,前世本为敬业和尚饲养的一只长生鼠,误为士子高蕃所伤致死,故而转世投胎为高蕃之妻,百般凌虐夫君,以偿其前世罪孽。《狮吼记》则以北宋隐士陈季常与其悍妻柳氏的历史原型为创作对象,编排敷演了一段二人恩怨纠葛的情感故事,后世所笑传的悍妇代名词“河东狮吼”便脱胎于此。《醒世姻缘传》主要写明代山东武城县人晁源及其转世托生的绣江县人狄希陈与其妻妾间两世姻缘纠葛的故事。作为一本借夫妻关系倡因果报应说教的通俗小说,《醒世姻缘传》中的女性形象大都为“悍妒”之典型,如狄希陈正妻薛素姐、平妻童寄姐与母相氏,成都推官吴某的妻子等。典型性之外,在市井生活、家庭伦理等细节刻画上,此书亦极为详实丰富,故被称为“承《金瓶梅》而启《红楼梦》”,是明清时期着意于刻画社会实况的世情小说代表作。专以广阔天地中的百姓群众及市井生活细节为描写对象的世情小说是边缘性史料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史研究等领域的日渐兴盛,被忽略甚至在传统中被排斥的古典诗歌、小说等边缘性史料日益走入历史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在一种大历史的构成视域下,专家学者们纷纷努力从文学类边缘史料中探寻社会生活变迁的痕迹,期待用小说中对客观状况的逼真模拟还原曾经的社会历史现场,以此弥补传统正史史料的不足。当然,不论何种史料都不能单独构成“证据”,传统正史史料、边缘性史料、考古资料等都需要以合适的楔点相互结合,相互支撑,相互辨别,方能做到在客观层面最大限度地接近“历史真实”。
明代文人谢肇淛的一部《五杂俎》内容庞杂,明代社会生活万象几乎被搜罗其中,“悍妻妒妇”之事例便屡见其笔下:“美姝世不一遇,而妒妇比屋可封,此亦君子少小人多之数也。然江南则新安为甚,闽则浦城为甚,盖户而习之矣。……世有勇足以驭三军而威不行于房闼,智足以周六合而术不运于红粉,俯首低眉,甘为之下,或含愤茹叹,莫可谁何。”[2]这段记载明确表示了作者对其时社会上“妒妇比屋可封”及智勇双全之男子甘愿拜服于悍妻裙下的现象,且抱有极大的愤慨,具有鲜明的夫主强权立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同样对惧内之风多有载录,如“士大夫自中古以后多惧内者,本朝名臣,亦大有此风。……至如今上初,蓟帅文登之戚少保继光、今宁夏帅萧都督如薰,皆矫矫虎臣,著庸边阃,俱为其妻所制。”[3]矫矫虎臣皆为其妻所制,可见明代社会自上而下大多存在“悍妻”与“惧内”的现象。朱国祯《涌幢小品》和李清《折狱新语》等文集中也载有多个关于悍妻的故事,在此不多加赘述。纵观明清时期文集笔记中对“悍妻”“惧内”现象的记载,可以发现握有书写话语权的文人群体对这一现象大都持嘲讽批评的态度,只有极少数人能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上思考“悍性”产生的深层原因,甚至肯定“悍妻”产生的积极有利的一面,如于慎行在《谷山笔麈》中记有如下言论:“元魏北海王详烝从父安定王妃,废为庶人,其母高太妃怒之曰:‘汝妻妾盛多如此,安用彼高丽婢,陷罪至此!’杖之百余,又杖其妃刘氏,曰:‘妇女皆妒,何独不妒’……世有纵情极欲,犯分败俗以至亡身陨祚者,使其妇能妒,当不至尔!”[4]此番言论反其道而行,认为妇女悍妒之举不尽是坏事,有时可能使男性不至于丧家败国。清代不仕文人龚炜《巢林笔谈·原妬》中也表示了自己对“悍妻妒妇”现象的独特看法:“……召妒酿恶,其夫皆不得免于罪,而妒有差等,处分亦自有别。其甚至于狮虎者,暴戾恣睢,本属情外之物,不可恕。而不至于如狮虎者,怒言怒色,只由情之所激,故可原。夫天下情外之物不常有,大抵激于情者多耳,自有此原不独召妒者,自反知悔,即妒者亦且心平气和,未始非疗妒之一术也。”[5]龚炜认为女性悍妒行为是由男性的不恰当行为而来,不应单方面指责女性“失德”,文末还首倡“疗妒”之法,认为女性自我反省的同时,男性也要多加理解这种由情生妒、生悍的行为,以此期望达到两性平衡。
以往研究者在探讨古代社会中“悍妇”现象时,大多将其成因归结为封建性别制度建构下的家庭婚姻模式——一夫多妻制度,这固然有其合理性,任何两性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其所生活社会中的性别制度为根基土壤。因此,人们看到的明清世情小说“悍妇”形象都出现在“一男配多女”的旧式大家庭中,这是性别资源分配严重不合理的必然结果。小说文本中正妻多因夫主纳妾移情而生妒,由妒生悍进而产生施虐行为,施虐对象则视情况而定,小妾、子嗣、婢女甚至夫主都有可能。对于女性而言,悍与妒互为表里,妒是心理层面的表现,而悍则行为层面的表现。除却性别构建中的家庭模式,笔者认为明清“悍妇”现象的生成原因还具有其他多种诱发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可探讨余地。清初小说《反芦花》的作者认为世上男人怕老婆的有“势怕、理怕、情怕”三种怕法,“势怕有三:一是畏妻之贵,仰其阀阅;二是畏妻之富,资其财贿;三是畏妻之悍,避其打骂。理怕亦有三:一是敬妻之贤,景其淑范;二是服妻之才,钦其文采;三是量妻之苦,念其食贫。情怕亦有三:一是爱其之美,奉其色笑;二是怜妻之少,屈其青春;三是惜妻之娇,不忍其怒。”[6]这段议论跳出性别建构,从势、理、情三个方面揭示了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对男性造成的心理压力,从多种角度分析所谓男性“惧内”的原因。以下笔者将从社会财富积累差异、新思想萌动及对封建制度的反抗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传统夫妻伦理关系造成冲击。明代中后期商业资本的发展为社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思想文化、世风时风等领域带来了深刻影响。此期商品经济的活跃及明清鼎革之际社会政治的巨大变革,都对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冲击和影响。商业化观念日渐渗透于社会各阶层的生活中,各类社会关系无不笼罩在金钱的阴影下,作为人伦之首的“夫妻关系”的婚姻,也因“婚而论财,究也夫妻之道丧”而蒙上金钱阴影,“下嫁”婚姻让女性多了一份“示威”资本。谢肇淛一针见血地指出:“余尝见取富室之女者……妇之凌烁其夫者,恃于富。”[7]富室之女者,一反传统的道德伦理规范,颠倒传统家庭中男尊女卑、夫贵妻贱的生活模式,在生活中“凌烁其夫”,虽与其在娇生惯养的生活环境中养成的颐指气使、居高临下的秉性有关,但更多则是因为夫妻及双方家族在财富、地位及声望等方面存在差距。夫妻相处中妻子逐渐形成既悍又妒的泼辣、蛮横处事风格,动辄取笑夫家之贫。丈夫虽依仗妻子家中财力,衣食无忧,但一举一动都备受节制,且不敢有丝毫怨言,日久不免“愚虑昏颓,意气沮丧”,成为所谓的“妻管严”。“苟慕其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骄妒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依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8]于是丈夫由“愧”逐渐发展到“怕”,加之士商界限模糊,甚至有“士不如商”的说法,文人地位一落再落,“治生”也随即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但多数文人未能对时代的变化做出积极的反应,仍希冀通过科举致仕,光耀门楣,对家庭收入的忽视及随之而来的家业困顿都会影响到夫妻关系的和睦。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性在明清时期的婚姻关系中愈加凸显,男子本人或其家庭的经济实力与权势地位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处境与地位,没有能力养家糊口、没有政治地位的男人不得不向有钱有势的妻子低头。
其次是社会思潮大解放对封建性别建构的冲击。此期理学思想无可挽回的倾颓,以及王阳明心学在背后的推波助澜,致使人们的思想悄然发生变化,人们对社会道德准则和情感追求失去了统一方向。作为官方统治思想的理学至明中后期逐渐脱离了社会政治潮流,日益失去了它原本那种严格自省的魅力,致使一些曾经虔诚追寻程朱步伐的儒家学子对制度化的理学思想逐渐感到失望,继而产生怀疑。王阳明及其弟子王畿、王艮皆强调个体的存在价值及个人情感的抒发,泰州学派著名代表人物李贽对“情”和“欲”的推崇,更是将“尚情”理论发展到极致,其公开否定男尊女卑,提倡男女平等及妇女婚姻自由等,“有好女子便可立家,何必男儿?”[9]李贽的进步思想对当时的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大的震动,晚明小说家、剧作家冯梦龙便十分推崇李贽的尚情思想,在其著作《情史》中反复强调真挚的情感,借以反对虚伪的礼教,“天地若无情,不生一切物,一切物无情,不能环相生。生生而不灭,由情不灭故。”[10]心学思潮的盛行,使整个社会风气浇漓,市民阶层的种种欲望被描绘得淋漓尽致,生活中逾越礼制、展现个人欲望的行止等频频出现在世情小说之中,如悍妒、偷情、私奔甚至色情描写等被视为“大逆不道”的情节广受时人追捧。此期的民间文化书写者、通俗文学作者等对世情人欲给予充分肯定,一反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女性悍妒、女性再嫁或失节皆持宽容态度,展现了市民阶层新的价值标准。受此影响,这时的女性意识开始萌发,主要表现在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事务之中,“一夫一妻,此是定数,怎么额外有什么叫做小老婆,我却嫁不得小老公,他却娶得小老婆,是谁制定的礼法,不公不平,俺们偏生吃这样多亏,这是第一着可恨之处了。”[11]社会思潮解放使部分女性开始反思既有两性关系的不合理之处,在门第、财富、能力等其他社会因素的支持下开始集体反抗,而这种反思与反抗无疑引起了男权社会的不安与恐惧,时人对女性因思潮解放而反抗两性不平等的举动大为不满,故而将其抗争举动妖魔化,甚至创作出令人发指的悍妻形象以警世人(如薛素姐),深层动机则是维护以男性为主导的性别建构。
最后是封建礼法制度的不公平性加剧女性的反思与反抗。在封建包办的婚姻形式下,女性未必能在婚姻中得到真爱,且在两性交往中容易陷入被动处境,而男权社会下的男性则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且享有更多的权利与自由。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悍妇现象,“她们的悍妒行为实际上是对个体所处的封建婚姻家庭体制内不公平问题的一种集体性抗争。悍妻妒妇们的悍戾行为往往附带着强烈的目的性——追求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威地位,此种行为的形成,实际上是对封建社会妇女地位低下的一种抗争。”[12]包办婚姻中对女性束缚最紧、压迫最重的无疑是一夫多妻制及围绕这一制度所建构的森严的礼法。《大明会典》中明确记载:“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13]在这种制度之下,女性家庭地位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在“母凭子贵”的意识驱使下,妻子自然难以忍受与其他女子共侍一夫,也难以容忍她们的子嗣与其分家析产。男性倚赖这一制度在两性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女性则陷入了深深的桎梏之中,在制度和法律上失去了与男性平起平坐的机会与权利。在这一背景下,部分渴望平等和向往爱情的女性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思潮的影响下开始勇于追求自身的权利,对这一切不合理的现实状况进行反思与反抗,但由于受制于狭隘的历史视野及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女性往往不能系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更多的只是从个体自身出发,被迫由妒生悍,以个人的强势来保卫自己的权利,这些悍行便是他们在精神追求得不到满足情形下的被迫之举。封建道德思想的桎梏,时刻刺激着古代女性的精神世界,被压抑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出路不外乎“节妇”和“妒妇”两种,前一类不免成为封建贞节观下的殉葬品,后一类则走向截然相反的极端。悍妻妒妇虽然在男权话语者笔下以挑战传统性别建构的觉醒者姿态出现在历史文本中,看似是一夫一妻制度忠诚的“维护者”,实为封建礼教影响下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