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麒
(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119;甘肃省甘南州检察院,甘肃 甘南 747000)
人才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保障。[1]就社会功能而言,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功能;从法律职能方面来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其功能发挥和职能履行的质量及效果。目前,国家对包括检察队伍在内的法治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飞飚式发展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建设检察队伍显得尤为紧迫。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南州”)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检察队伍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全省检察队伍建设链条上的薄弱环节,具有较突出的问题,成为影响和制约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短板之一。因此,研究甘南地区人才检察队伍建设,探讨其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不仅对提高全省检察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民族地区司法队伍的建设及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甘南州检察院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州两级院9个检察院共计有308名检察干警,其中入额检察官约占总人数的30.52%;司法辅助人员约占总人数的44.48%;司法行政人员占总人数的25%。
从性别上看,全州男性检察干警约占65.91%,女性检察干警约占34.09%,男性多于女性。从民族结构上看,藏族约占43.83%,汉族约占49.35%,回族约占6.51%,其他民族约占0.31%,即汉族>藏族>回族>其他。从年龄结构上看,18-30岁的约占15.58%,31-45岁的约占42.41%,46-60岁的约占42.01%,显然,30岁以下青年干警人数偏少。从学历结构上看,高中或中专学历的约占3.57%,大专学历的约占15.91%,本科学历的约占74.03%,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约占6.17%,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约占0.32%。从专业结构上看,法学专业的约占66.56%,非法学专业的约占33.44%。此外,考取司法考试A证的人数较少,仅甘南州院而言,只有5人通过,约占全员的6.49%。
学历结构呈现中间多、两头少的“纺锤形”,高学历人才短缺且引进困难,本科、专科学历的人员占绝大多数,且其中多数是通过自考、函授等形式获得的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极少,检察人员继续进修的意愿也不高。从全州检察系统来看,获得司法考试A证的人员属于凤毛麟角,专业能力整体偏弱,队伍的知识、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从年龄结构上来看,45岁以上的干警人数占比偏高,30岁以下的干警人数占比偏低,缺乏足够数量的年轻干部,表现出年龄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队伍梯队。此外,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匮乏,具体表现是基层检察干警知识结构单一,文秘、会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人才缺乏;研究性人才急缺,对于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少、调研少。
检察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程度较高的专家型检察官较少,无法产生帮带作用。一些优秀的老检察官,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年轻检察官尽管工作能力强,但办案经验少。同时,新老检察官培育、接替工作长期以来也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经验不能得到有效传递,不利于检察官队伍整体的素质提升,制约了甘南检察工作的开展。
相较于经济发达、地理位置优越的地区,甘南地区海拔高、气候恶劣,属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基层检察干警的行政级别和生活待遇普遍较低,人才发展空间不足,加之工作环境较为艰苦,因此,人才流失严重。
就司法实践工作来看,甘南较之全省其他地区,具有案件数量少、案情单一等特点,公诉、侦监、民行等核心工作要达到名列全省前茅并不容易。但就民族地区司法理论研究而言,甘南州可谓得天独厚,具备打造亮点工作的可能性。多年司法实践证明,民族地区僵硬地运用法条,其定纷止争的作用往往不尽如人意,而在实施国家法的同时合理应用民间习惯法资源中的积极因素,往往能收到出乎意料的效果。甘南地区丰富的民族法律和检察实践资源,为研究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和民族法治提供了理想场域。
自1951年甘南州成立检察院以来,该地区检察干警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解决了许多民族地区的疑难案件,但由于缺乏深入研究未能形成系统的成果,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也随着优秀检察干警的退休或离世而消失,殊为可惜。因此,当务之急是访谈老专家、老干警,积极搜集和整理他们的办案经验,将他们的个人经验转化成文字材料,形成较系统的第一手资料,逐步转化为研究成果。
总之,笔者认为,借助甘南地区沟通汉藏的文化区位优势和民族检察工作的实践优势,甘南州检察机关有望将理论研究、民族地区检察实践调研和藏汉翻译共同打造成为检察亮点工作。
从操作层面而言,一是引进具有法学背景和博士学历的高层次研究性人才,利用其研究专长提升甘南检察机关的研究水平。就我国目前法学理论研究现状而言,博士研究生是从事研究工作的主力军。若能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中引进2-3名刑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足可以初步开展甘南州检察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能在较短时间内提升甘南州理论研究水平。二是培育研究性人才。目前,甘南检察机关人才培育工作初有成效。纵观全州,硕士以上学历人才占全州检察干警人数的6.49%。此外,2012年鼓励支持三名干警赴中央民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015年鼓励支持一名干警赴陕西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与此同时,有数名干警业已取得党校硕士学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高学历人才的培养、储备工作,为打造理论研究亮点工作打下了基础。所以,甘南检察机关还应继续开展这些亮点工作,进一步提升甘南藏族自治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三要进一步开展和加强“检校合作”工作。“检校合作”项目是近年来甘肃省院的重点工作之一。2018年,甘南州检察院研究室和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的师生已初步建立联系开展该工作,并取得了成效,后续工作仍需领导和干警们的重视和支持,借此契机开展具有特色的民族地区检察理论研究。四要鼓励干警积极投稿参加学术会议,加强和学术界的联系,增强检察干警的研究积极性,从而提高甘南州检察机关的理论水平,提升学术影响。
鉴于甘南检察机关人才队伍现状,笔者建议增加中央政法编制,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从高校招录法学及其他紧缺专业优秀人才,补足检察人才的不足。完善招录方式,拓宽进人渠道,可以考虑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符合检察官任命条件,且愿意到甘南地区参加工作的人员,破格录取,并给予高一级待遇。高校招生时,对于甘南籍生源愿意回乡就业或单位愿意委托培养的,在录取上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双语法律人才的建设力度,尽快建立起一支法律人才队伍,初步确保每个县、市院有3名以上双语检察人才。[3]
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人类激励理论》中认为,人类需求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从物质层面而言,作为普通人类一员的检察干警,同样具有人类的基本需求,优秀检察人才更是有实现自我价值的强烈愿望。笔者认为,高海拔、经济发展落后的甘南地区,要想留住人才、使用人才,就必须扬长避短,从待遇留人、情感留人、实现自我价值留人三方面,为人才提供干事创业的平台和机会。具体来说,一是要从经济、政治待遇上留人。借鉴发达地区吸引人才的做法,为检察人才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尽可能解决检察干警两地分居、住房困难等问题,使其安心工作创业。完善奖励机制,对于有特别贡献的人才提供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以此来引导和激励全州检察干警的工作方向和积极性。此外,上下两级院要积极联系、协调相关人事组织部门,解决检察人才的政治待遇问题,建立破格提拔机制,对于能力突出、工作优秀的人才适当破格提拔,从而增强检察人才的工作信心。二是要从情感上留人。增强检察人才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其对社会感恩和反哺情感,加强其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三是要从自我价值实现层面留人。要为检察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让其有自我展示的机会,实现自我价值,进而坚定产生长期服务于此的决心。
一是要建立人才传、帮、带制度,由本部门专家型人才作为培养人,负责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培养对象,形成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人才使用上坚持合理配置、人尽其才的原则,制定详细的人才人类细则和破格提拔制度,促使检察人才队伍专业性、合理化。三是积极鼓励支持检察干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于通过司法考试A证的检察干警给予一定物质和荣誉奖励。四是从研究课题任务中发现人才,从相关评审活动中发现人才,从理论文章中发现人才,从而建立完备的检察研究人才库。
继续把好进人关,积极宣传、吸引合适的人才进入检察院工作,同时对于不合适的人员,在不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将其调剂到其他部门工作。
长期以来,甘南检察人员中存在一种观念,认为甘南地域偏远、发展落后,“高、大、上”的理论研究和甘南无关,同时认为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实践者,理论研究是学者们的事情,跟司法实践者无关。这些观点一方面忽略了甘南地区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点以及甘南地区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这一事实;另一方面也忽略了理论和实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执行法律,检察人员如果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必然会导致法治观念落后,执法水平低,甚至出现执法错误的问题。如前所述,60余年来,数代“检察人”终生工作、生活在甘南,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民族检察工作实践经验,诸如甘南州检察院冯金魁、马德荣等一批优秀的老检察官,办案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且在民间社会深具德望,堪称是甘南检察系统的代表性人物。遗憾的是,随着年龄增长和身体原因,许多老检察官们纷纷退休,他们拥有的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未能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来指导实践,这是甘南检察工作的损失,同时也留下了较大的研究空间。此外,甘南是以藏族为主的多民族共居地区,这种民族性特征,使得甘南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结合甘南检察工作的实际,应该搜集、整理典型案例和做法,挖掘检察实践资源,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具备甘南特色的理论研究,以逐步形成检察研究工作的“甘南经验”。
总之,作为民族地区的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还要在稳定民族地区社会、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