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旺,徐 璟,尹继林,刘红建
(1.枣庄学院 体育学院,山东 枣庄277160;2.钦州学院 体育教学部,广西 钦州535000;3.南京体育学院,江苏 南京210014)
快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社会治理变革的重大命题,不仅是治理理念的更新,更是治理手段的优化与治理方式的转变[1],也决定了社会治理模式不再是政府单一模式而是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随着服务型政府转型的不断深化,体育社会组织逐渐呈现多元化、实体化、职能化,参与全民健身治理的意愿与迫切需求更加强烈。现实中,受公众的公共体育需求愈演愈烈的影响,全民健身治理必然要重点突出政府服务职能、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承载功能、企事业单位的资本融合功能和社区联动与村落协作机制。为了解决全民健身治理中的资源短缺问题,只有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融入全民健身,才能发挥政府外社会主体力量;因此,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至关重要。从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内涵、价值取向、治理关系、治理结构与功能、治理实施困境等方面进行阐述,探寻全民健身协同治理新路径。
协同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根本路径,也是全民健身“善治”的必然选择。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相对于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提出的,主要是描述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关系,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衔接,发挥政府、体育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和农村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改善传统政府的单一治理模式,提升主体间的协作治理。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应以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为治理目标,以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为治理产出路径[2],以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契合点为治理原点,突出政府引导扶持的服务职能,强化社会资本融入,培育公众参与治理的机制与路径保障,实现多元主体的功能联动、制度约束、优势互补、协作竞争,实现多元社会力量与政府的有效整合,各司其职,共同承担自己的职责,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依据新公共治理理论和全民健身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全民健身多元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体育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等多元化的社会主体,治理主要是通过协同、合作、竞争、联动的形式。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由政府治理转向政府与社会相衔接的治理模式[3],以市场为治理中枢,采用市场竞争与合作的形式,真正实现政府权力下放、分权的治理改革目标,赋予政府外社会主体一定的治理权力,履行相关的职能职责,发挥社会主体的治理功效。最终,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要实现“社会共治、资源共有、资本共享、市场调控、公众参与、立法约束”的治理新格局[4]。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的提出对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方向,开启了我国体育治理的新篇章[5]。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我国体育治理范式发生重大转变,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治理模式从“单一”走向“协同”[6-9]。体育治理全民健身事业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健身率先顺应现代化治理变革,创新全民健身治理模式,梳理全民健身治理理路,也是全民健身现代化治理革新的必然选择。然而,全民健身仅仅是我国体育治理的冰山一角,只是国家体育治理的一面旗帜,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只是国家体育治理领域的一块试金石,对于丰富国家体育治理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深化,多元协同治理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实现政府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衔接,实现社会“善治”[10]。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政府的治理困境,突出了协同治理机制,提高了治理的有效性,已成为全民健身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和思维方式,是解决全民健身矛盾的根本手段。
“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公共体育需求日益激增与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全民健身治理的桎梏,依赖“单一政府”的传统治理手段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全民健身治理已面临治理范围广、区域差异大、治理阶层多等特征,政府在处理复杂性问题已凸显疲态,诸如政府单一治理主体模式与政府外社会主体治理权力表达存在博弈,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无法满足全民健身政策顺利执行,“全能政府”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政府资源存量不足与社会资源滞后存在的矛盾,这些都足以引发全民健身现代化进程危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是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多元主体协作、合作治理,通过主体间的协同关系发挥治理效能,降低治理成本。公共体育资源源于社会,“公民社会”与“善治”才是全民健身治理应然的价值取向[10]。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供给为导向[11],以市场体系为调控界面,以体育社会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为治理扶手(治理点),以法律法规为保障手段,通过政府与社会主体间相互协调形成全民健身治理合力,实现全民健身的有效治理。
在现代社会治理场域中,个体或组织都存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关系,多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便会以立体网状结构而呈现。网络化是对社会要素间逻辑关联的直观表现形式。协同学认为系统之间都存在重要的非线性相互关系[12]。个体或组织在社会网络中的相对位置是动态的,例如职位的变迁、职能的转变、角色的流动。笔者将这种关系形象地描述为:个体就像一个金属小球处于一个带有悬浮磁力的系统内部,而悬浮磁力就像该单元所处社会的关系吸引力及竞争排斥力,故将其称为“网球”状网络化社会结构(图1)。图1中实心圆点代表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单元,双向箭头表示该单元在社会中所受的吸引力或排斥力(竞争与协同),使其处在一定社会关系网络中相对固定的地位,但这种地位会随着社会关系强弱而发生变化,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位置关系表达。协同学理论[12]指出社会关系即是社会中竞争与协同的非线性相互关系,正因为协同关系的存在才保持相对固定的社会结构,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星状边缘代表社会关系边缘层,所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关系强度不同,社会边缘结构也不尽相同,表现出参差不齐的边缘特征。个体、群体、组织所处的社会关系应当是以其为核心,向四周逐级扩散的层级结构,即第一层、第二层…第n层关系层,随着关系层级的增多,非线性相互关系就会越弱。
图1 “网球”状网络化社会关系谱系
从历史上看,国家治理模式大体经历了从单元国家治理结构到国家、市场二元治理结构再到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治理结构的演进[13]。受到国家治理结构变迁的影响,全民健身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迁,初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为主的多元治理结构雏形,更加注重“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场调控、公众监督”的治理功能。“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倡导系统结构决定系统功能。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结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网络治理结构模型,主体间存在主要的非线性相互治理关系即协同与竞争。全民健身多元治理主体在治理网络中始终处于动态转向,依据全民健身治理关系结构的变化,相对网络位置随系统内治理关系的强弱会发生适应性的动态变化,采取不同的治理行为,即社会适应性,这也是协同治理的优势所在。
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结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应改变过去治理结构中过多的内耗,由传统的“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垂直式治理结构”转变为“以服务型政府为主导,以基层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为治理原点,以体育社会组织、市场为调控扶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的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网络化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治理主体的能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实现服务职能。在此治理结构中,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充当重要的组织、协调、监督等重要职责。其次要扶持培育体育社会组织成为重要的全民健身承载主体,健全基本服务职能,承担大部分的基层全民健身服务事宜,如全民健身政策的制度与执行、全民健身竞赛的组织承办、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居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投资与维护、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建设等方面。再次,社区与农村是全民健身的主阵地,应当处于治理的上层或中心而不是过去的最底层,全民健身治理实质上就是服务于社区体育与农村体育,并要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在治理结构中,社区与农村要保持治理结构上的协同即联动,主要包涵制度关联、行为联动、供给均等,从制度上彻底打破二元治理结构[14]。
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结构要保持治理主体的互相协调及与外部环境的适应,增强治理系统的调试性和治理措施的应对性[15]。协同治理结构中的环境复杂性非常突出,内部治理环境的复杂性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动态性都将制约全民健身的协同治理。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供给主要指政府供给、社会供给、自我供给形成的多元供给模式,必然需要形成相对固定的多元供给结构。政府供给是政府直接通过相关的政策手段提供全民健身服务,也可称为行政供给;社会供给是体育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协会、俱乐部通过购买、承接、融资等方式完成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自我供给是以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自身挖掘、组织相关的全民健身活动。
3.3.1 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治格局 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关键在于政府与社会的治理关系的重新表达。过去政府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主流模式,也是全民健身事业主要依赖的治理手段;如今看来,政府治理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及治理现代化已是捉襟见肘、举步维艰,尤其对于解决全民健身经费投入匮乏以及政府执行能力弱等问题更是力不从心。因此,全民健身协同治理改革已是迫在眉睫,应改变单纯依靠政府治理的模式,培育鼓励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全民健身的治理,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衔接。从全民健身治理的目标来看,全民健身就是要满足公共体育需求,促进大众体育快速发展,因此,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全民健身治理是良性选择。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是相互合作、相互依附的非线性相互关系,而不是孰重孰轻的角色问题,两者是平等的、相连的、互为主体的关系。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衔接是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关键第一步,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有利于促进政府外社会主体的参与,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本的投入,有利于“善治”社会的形成。
3.3.2 吸纳社会资本的高效融入 在政府与社会治理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本高效融入全民健身治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促进全民健身健康发展的功能。我国社会资本总量相对丰富,而政府手中的资源则相对不足。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资源匮乏已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全民健身政策执行不力,执行效率低下,导致全民健身发展城乡失衡严重,农村体育贫困更加显著。社会资本的社会占有主要集中在企事业单位,传统治理中该部分社会资本调动不到位,引导机制不健全,资源浪费严重。如果通过政策引导、行政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资本融入全民健身治理,对于解决经费短缺也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中,如何调动社会资本融入全民健身,主要在于融入制度保障与路径选择,这也是我们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职能。政府应做好企事业单位参与全民健身治理的制度安排,制定社会资本吸纳政策,做好资本融入的绩效评估工作;培育完善企事业单位的全民健身投融资机制,积极参与到全民健身市场中来,强化社会主体地位及立法保障。
3.3.3 强化市场的调控监督功能 多元主体利益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关乎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成败,而市场调控就是有效的监督调控机制,通过市场交易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全民健身治理的积极性。全民健身市场是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体育产业运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全民健身项目投融资、公众参与监督评估等都离不开市场。市场机制主要是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调节主体间相互竞争的关系。市场机制是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部分,是调节全民健身公共资源的关键手段,通过市场调控实现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供给。法律法规是实施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基本条件,能够有效监督约束全民健身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全民健身治理主体的合法地位与正当权益,保障全民健身政策执行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3.3.4 提升全民健身治理效率 传统治理模式的治理重心都在全民健身政策的执行上,过分突出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传统的全民健身政策的执行范式还存在许多“碎片化”现象,主要是利用行政拨款的治理手段,经费使用效率低,治理效率低下[16]。传统治理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城乡体育发展差距进一步加大,主要集中在公共体育设施投入、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育社会组织服务职能、公众参与治理等方面。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重点突出主体间的合作与联系,利用竞争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更加注重全民健身治理效率,尤其重点提升社会治理,保证政府服务与社会支持相互弥补完善,实现城乡体育一体化发展及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供给,并要求在保证城镇社区体育设施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找准精准扶贫的关键点,加大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投入,加大农村体育的招商引资,提高经费使用率。彻底摆脱单纯依靠政府实现全民健身政策执行的困境,拓宽政策执行主体,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执行,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不仅是提升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关键动力机制,也是提升全民健身治理效率的关键所在。
在全球化治理改革背景下,服务职能转型是政府治理改革的重中之重,政府角色与职能转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起点,是有效厘定全民健身治理逻辑的基本所在。就目前社会现状来看,政府服务职能转型不彻底给全民健身政策执行带来诸多现实困境,主要有过度行政干预、服务意识淡薄、政策执行固化、多元主体参与少等方面。政府的扶持与引导对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服务权限主要包括政策环境、资源环境、行政干预、协同监督,更关键在于如何协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协调关系、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竞争与合作机制,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服务职能。多元主体间协同治理力主要来源于主体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而政府的协同职能就是主体间非线性相互作用的缔造者,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政策干预将多元主体耦合联动起来。传统治理模式的合作机制不健全,缺失竞争意识,导致主体间非线性相互作用变弱,全民健身多元主体治理协同发展力不足。同时,由于政府传统管理的思维惯性造成政府服务职能转型不彻底,多元社会主体角色边缘模糊不清,始终分不清各自的角色与职能。公众认为全民健身是政府的事情,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机制不健全,参与路径缺失。市场主体界限不明确,主要包括体育社会组织、政府、公众定位不准自身角色和应履行的相关职责,社会主体地位缺失。
我国全民健身市场存在一定的弊病,即市场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不完善,尤其是立法制度缺失。全民健身市场具有涵盖范围较广、涉及行业众多、发展基础较差等特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众体育健身需求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市场化运作不健全,存在体育基层健身俱乐部与培训机构市场准入不规范、健身教练员准入制度不健全、市场化资源分配严重失衡、立法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市场承载能力有限[17]等困境。整体上看,全民健身市场化运作主要存在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市场交易制度不规范、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市场绩效评估滞后等问题。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引起我国全民健身市场产品分布不均,造成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受阻。尤其是在农村全民健身中,基本上不存在规范的、成规模的市场平台,主要以无规律、无组织、自由式、随意性强的健身交易市场为主。同时,农村还存在市场主体弱小,如健身俱乐部的缺乏以及地方体育协会承接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较弱。而在城镇社区相对市场资源丰富,健身服务体系完善,公众参与健身的路径及意识将会得到提高。资源不均势必造成市场不匀,最终引发全民健身效果层级分化严重。
市场机制作为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中的重要动力,其运行不畅或制度缺失都将造成市场主体地位缺失,调控功能失效,主体间协同能力丧失。目前,全民健身市场保障体系匮乏,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市场主体地位缺失,基本职能表达受阻,社会调控功能发挥不畅。例如全民健身市场保障约束机制不完善,缺乏体育行业市场监督法律法规,依靠现有市场法规规范市场,难度较大且专业性不强。其中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市场自身问题,市场的社会占有率有限,职能范围模糊,责权利界定不明。二是政府服务职能不到位,主要在于扶持政策与行政制度存在缺失,对于市场体系缺少必要的顶层设计且资金注入存在严重不足,对于国内全民健身市场的规范约束机制不健全,缺失科学的绩效评估,导致市场运作混沌。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明,市场化运作不成熟,政府的行政治理依赖性过强,也是导致市场难以代替政府成为社会调控主体的重要原因。
体育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是全民健身政策执行的基本组织,同时还承担了全民健身的治理职能。近些年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迅速,规模逐年膨胀,但基本社会服务职能尚存欠缺,主要有承接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极不成熟且专业性不强,业务水平较低,成员水平参差不齐,社会规范制度与立法约束制度不健全[18]。成建制、组织规范的体育社会组织还不多见,主要在于社会文化环境还不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评估的能力尚不具备,市场化运作不完善,未形成市场约束机制。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普遍存在政府依附性强,自主性、独立性差,市场占有率低且公众参与率更低,社会化发展严重不足等问题。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业务能力不强,暂时还无法顺畅发挥全民健身治理功能。
首先,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的关系定位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主要在于政府服务职能以及所采取的保障制度。制度与路径缺失必然造成政府与非政府社会主体之间协同关系的分裂。当前,我国政府服务职能转型缓慢及传统治理惯性,外加公众、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意识先天性薄弱,体育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当下,我国社会文化环境成为制约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治理的关键因素,公众社会主体地位的立法不明、参与的渠道单一与参与模式固化都会造成参与受阻。立法地位不明也是造成参与不足的另一重要因素。立法能够保证多元主体合法的社会主体地位,没有立法就会造成参与行为无法可依,形同虚设[19]。同时,政府对公共体育资源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而服务意识薄弱,这是造成政府外社会主体的主体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
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快速推动政府服务职能转型,充分发挥政府协同机制,培育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全民健身治理的意识,调动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制度是保障政府服务职能转型的重要手段,以政府、非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众为主体,以全民健身多元主体治理结构为载体,以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为手段,充分发挥多元协同机制。改变传统制度建设完全依靠政府完成的局面,实现政府权力下放,依据非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企事业单位治理能力做好相关的制度安排。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就是“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且相关制度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商制定。
出台制定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治理、市场调控的制度安排与实施路径选择,加强“第三方”参与政府监督评估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监督政府。培育健全非政府体育组织、全民健身市场发展环境与扶持政策建设。强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机制,运用市场平台,采取合作共赢运作模式,充分发挥非政府社会主体的“帮手”作用。加强政府自身政务、财务公开制度,提升公众监督机制。要健全制度明确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角色职责,责令各自发挥职能,充当社会主体治理角色。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强有力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监督社会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全民健身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关系的维持既要有张力又要有吸引力来实现。法制社会是维系多元化治理关系的保障,是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基础。全民健身市场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依法治体是实现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全民健身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市场法律保障体系,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健全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市场运作体系,用法律手段约束购买行为,保障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层面明确完善非政府体育组织、公众、市场等主体的社会主体地位,界定主体在全民健身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厘定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体育社会组织是全民健身治理的“重要帮手”,充分发挥其治理功能,也是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非政府体育组织在全民健身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是全民健身的发起者,也是组织者,还是监督者。非政府体育组织具有多重角色,发挥了多种功效。鼓励扶持非政府体育组织承担全民健身中的角色扮演,培育非政府体育组织发起、发展、长效的环境,提升其主体地位,重塑主体功能。树立非政府体育组织合法的社会地位,赋予相应的社会权利和义务,让其真正参与到全民健身治理中。制定实施非政府体育组织扶持政策,保障非政府体育组织合法权益,加强非政府体育组织与社会的协同,充分发挥基础健身功效。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的生成机制,培育其生成的社会文化环境,主要有政策环境、行政扶持、市场引导等方面。做好体育社会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交易保障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制度安排,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从立法层面要求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培育体育社会组织的市场化运作之外,加强其社会监督评估职能。
公众参与健身是全民健身政策实施的最终目标,公众广泛参与才能实现全民健身政策的有效执行。公众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是政府职能转型与公民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国家应出台相关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的制度安排,设计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治理的路径及策略,保证公众参与全民健身事业的合法权益的有效表达。加强全民健身政策的公益性宣传,让公众认识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参与全民健身的重要性。塑造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文化,培育提升参与全民健身的意识,形成参与氛围。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政策、全民健身执行、全民健身评估是今后研究的重点,是实现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
依据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结合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所需,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改革已是迫在眉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实现“善治”社会的必经之路,是公众公共体育权益表达的重要保障,能够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快速转型与非政府体育组织的职能完善,有效实现全民健身市场的市场化运作,规避传统政府治理弊病,破解全民健身治理困境。本研究仅是抛砖引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与运作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拓宽,期望新理念、新模式能够为全民健身治理实践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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