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禹希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 130000)
吉林省在东北振兴战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处于由内而外拓展的中枢位置,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经济战略“延长线”上,其作用都不可能被忽略[1]。因此,加强东北振兴背景下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和实践价值。一是法务管理由“边缘模式”向“中心模式”转型。以往法律服务都是以风险管理作为其核心,而现在则必须要以“合同主导”作为其目标,推动法务管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二是企业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由于中小微企业关联主体越来越多元,要求企业必须以规范化的管理,应对各种合作关系,推动企业管理向“法治”方向转化,以便于促进其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三是企业效益增长方式由人际关系向法律关系转型。当“法律关系”成为企业效益管理的主流,则意味着国家契约精神的大幅度发展,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化发展轨道。
中小微企业是吉林省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工业增长率的贡献达73.5%左右,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来看,基于“数据化”“信息化”发展背景,平台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仅有3家,覆盖中小微企业不足5%;2017年则上升至24家,整体覆盖率上升至33.6%;2018年则达到59家,整体覆盖率达到71.3%左右。说明“互联网+”推动法律服务平台的快速发展[2]。从其业务范围来看,由最初的法律咨询、代办、诉讼逐渐演变为风险管理,而后又向着企业“法治融合”方向转化,逐渐推动企业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虽然取得较好的发展效益,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行业无序发展。由于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门槛相对较低,借着国家战略的“东风”快速发展,但由于行业缺乏规范,导致其呈现出无序发展状态;其次,思路不够清晰。由于吉林省经济相对滞后,与其配套的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时间较晚,导致其发展思路、设计都处于落实后状态,无法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扶持支撑;再次,征信体系不够完善。“数据化”促进国民征信体系建设,但由于贸易领域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现象,导致征信结构仍然不够完善,无法与平台有效融合;最后,国家支持力度不足。虽然国家从政策层面给予解释与支持,但在财政支持上有所欠缺,无法起到最佳的扶持效果。
从存在问题分析,外部因素影响较大:首先,经济因素制约。吉林省远离资源发达区域,经济始终处于滞后状态,中小微企业发展起步相对较晚,自然配套的法律服务平台无法获得生存的土壤。其次,发展思路制约。中小微企业大多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很多时候都是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找到机会自然是迅速发展,如果被淘汰而快速消亡,主要原因就是发展思路不够清晰。最后,机制不够健全。从吉林省中小微企业管理及发展来看,内外部机制都处于不够健全状态,导致法律服务平台无法找到切入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3]。
国内外存在很多值得吉林省借鉴的经验及启示:一是国内城市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构建经验。首先,政府主导作用突出。以北京为例,政府为推动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先后出台政策规定多达170余项,确保其有足够的“抓手”,以制促建、以制促管;其次,网络辅助功能显著。浙江省利用移动互联网建设服务平台、移动A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每年7月份为“法律服务月”、每月第1周的周日为“法律服务日”,既有实地支持,也有网络服务。其次,环境建设趋于完善。依托“数据化”“信息化”,西安市大力加强法律环境建设,处处讲法制,事事讲人权,将“法制意识”植入到社会管理体系当中,从而形成良好的契约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法律平台的发展。二是国外城市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构建经验。首先,契约精神较强。从美国、日本中小微企业发展来看,每年保护的专利多达4万余项,而针对侵权问题的处理力度相对较大,违法成本的增加,使得这两个国家几乎不存在侵权问题。其次,风险体系完善[4]。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体系,能够从法律层面,辅助企业发展和管理,确保企业不出现任何的问题。综上所述,上述分析为吉林省构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东北振兴“东风”吹拂下,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必须要“借势而为”,在保证规范化、质量化的前提快速发展。发展思路如下。
4.1.1 政府主导,推动企业信息资源共享
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出台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法律平台发展进行支持与规范,确保其法治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建立“协会制”管理模式,既要有企业协会,又要有法律协会,从而在国家法律基础上形成协会管理特征。
4.1.2 统一思路,构建多元风险防控体系
提升实质法治、能力建设、网络主导、三方助力等理念,促进多元素融合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内部及外部资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依托法律服务平台,构建风险防控体系,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完整的思路及意见。
4.1.3 加强管理,提升企业自主发展能力
要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在企业日常管理及决策当中,发挥核心作用,以便于增强本位管理效益。注重在企业履约能力、竞争能力、自我提升能力上下功夫,法律服务平台注重加强服务水平及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优势。
结合吉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践,寻找法律服务平台构建的方法及路径如下。
4.2.1 建立分类法律服务供给机制
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分类,将其区分为不同的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平台要为中小微企业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以问题为牵引,不断提升平台的供给能力。这种对服务领域的细化,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平台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越细越专业。确保供需体系平衡,中小微企业有着法律服务和支持的需求,而服务平台也需要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因而必须要建立有效的供给机制,能够推动市场供需关系的对接,形成良好的循环系统[5]。
4.2.2 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由于中小微企业本身体量不足,应对风险能力普遍较弱,稍有风吹草动,就会造成中小微企业大量的死亡,因此帮助中小微企业构建风险防线是极为重要的。中小微企业必须要建立清晰的发展思路,确保企业发展处于公开透明状态,以便于提升法律服务平台介入深度,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资金问题,而法律服务平台能够根据其内部评估报告,确认其阶段性的风险指标。
4.2.3 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及还贷风险评估制度
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形成行业发展约束力,为其融资提升可能性。信用评级体系必须要与国家信用体系相一致,既要有行业内专业的评定,要有法律意义的综合评估,从而提升企业信用评级的精准度。对企业的还贷风险评估,企业进行融资是需要面临极大风险的,盲目的融资只会让企业陷入困境,因而必须要从法律视角上,对企业的还贷能力进行评估,从而确认企业融资数量及周期。
4.2.4 完善财政扶持机制
吉林省要出台完善的法律政策,给予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最大的支持,完善他们的生存及发展空间,为他们成长提供健康的土壤;财政必须要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现有法律服务平台快速转型和发展,由于国内吉林省法律服务机构相对较多,但大多都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因而必须要从财政视角给予支持,确保其能够快速地成长,并逐渐形成龙头优势,带动区域性法律服务供给的发展。
4.2.5 建立融资法律服务平台
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要针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专门的服务平台,既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确保企业的融资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转;又可以提供融资评估及担保服务,平台可以培养自己的评估团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增强金融系统的信心,使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取发展资金,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融资法律服务的平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而必须要具备极强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绝对不能出现任何的违规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国内中小微企业损耗率相对较高,因而不利于法律机构提供专门服务,只能以法律服务平台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及数量,从而获取最大的服务效益。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发展,必须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现有的经验及启示,推动 “四大理念”形成,提升企业“三大能力”,促进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在政策指导下,不断拓展自己的生存及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