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骨冰心冷不摧
——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2018-03-02 08:09本栏目部分文图资料由沈厚铎先生提供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历代光绪刑法

本栏目部分文图资料由沈厚铎先生提供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沈家本故居

沈家本生平

1840年8月19日(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沈家本出生于浙江湖州。其父沈丙莹,其母俞氏。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幼年沈家本随父进京。

1861—1864年(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三年),随父辗转贵州、湖南、浙江。1864年(同治三年),北上京城在刑部任职,开始刑曹生涯。时年24岁。

刺字集

刑法杂考

1883年(光绪九年)会试得中进士,升任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

1864—1893年,在刑部任职近三十年间,先后撰写《刺字集》《刑法杂考》等几十卷法律著作。

1893年(光绪十九年),外任天津知府。时年53岁。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调任保定知府。任上,保定发生“北关教案”(1898年),沈家本参与交涉处理,阻止法国教士多占土地。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刑案汇览三编》成书。

保定教案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擢为直隶通永道,后暂署直隶按察使,又调任山西按察使。八国联军侵华,占领保定,沈家本未及离开保定。九月初一,与廷雍等官员被外国联军拘禁。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国联军所杀。沈家本侥幸免一死,但拘禁四个月后才得以释放。释放后前往西安。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任光禄寺卿,为两宫回京开道,途中任刑部右侍郎。回京后,购置金井胡同宅房,居住直至逝世。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三总督保荐沈家本、伍廷芳出任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时年62岁。

1904年(光绪三十年),沈家本等人主持筹建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翻译和研究西方各国法律,整理中国法律典籍。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获准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折内附片奏设京师法律学堂,获准交学部核议;上《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获准废除刑讯制度。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任大理院正卿,成为中国近代最高法院——大理院第一任院长,开始主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同年,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在北京正式开学,沈家本出任学校管理大臣。

关于沈家本修律的两则新闻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发生“部院之争”,沈家本调任法部右侍郎。进行监狱制度改革,编制法院法,获准废除满汉异法。此时,因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与张之洞、劳乃宣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之间发生“礼法之争”。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为制订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沈家本向朝廷奏请进行民俗商情调查。《大清新刑律》颁行无期,获准编订《大清现行刑律》。

1909年(宣统元年),《历代刑官考》刊印。上《删除奴婢律例议》,奏请禁革人口买卖。《大清现行刑律》编纂告竣,获批交宪政编查馆核议。

1910年(宣统二年),任法部左侍郎,出任北京法学会会长。上《变通秋审覆核旧制折》,获准废除京师九卿会审制度和外地督抚会审制度。《大清现行刑律》获准刊印颁行。沈家本以修订法律大臣身份,充任资政院副总裁,主持资政院议事。

1911年(宣统三年),因遭礼教派弹劾,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结束近十年修订法律生涯。武昌起义以后,袁世凯组成清王朝的最后一任内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家本以司法大臣身份参加清帝退位仪式。

1912年(民国元年),沈家本婉拒中华民国司法总长之职,仅担任“总统法律顾问”虚职。《汉律摭遗》《说文引经异同》先后成书。

1913年(民国二年),《枕碧楼丛书》编订付梓。农历五月初五日,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逝世,享年73岁。

沈家本的历史贡献

主持进行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近代化法律,为中国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础

历代刑法考

历代刑官考

大清新刑律

大理院律师制度

中国第一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

瑞士刑法

荷兰刑法

日本刑法

京师法律学堂文凭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

沈家本法律思想

盖法善而不行,法亦虚器而已。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

—— 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

当此法制时代,但若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

—— 寄簃文存·薛大司寇遗稿序

法久弊生,不能不变;变而不善,其弊溢滋。

—— 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二

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

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 寄簃文存·裁判访问录序

夫法 之善 者, 乃 在有 用法 之 人, 苟非 其人 , 徒法 而已 。

—— 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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