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形成机制与防范

2018-02-27 10:23彭承亮何启志
关键词:借款人信用风险网贷

彭承亮, 何启志

(1.巢湖学院 应用数学学院,合肥 238000;2.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由于民间借贷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模式应运而生。P2P网贷模式于2007年在我国开始出现,2013年后飞速发展并不断壮大。截至2016年底,国内全年成交额已达到28 049.38亿元,平台数量已至6 635家,行业的热度和规模已不容小觑*本文数据来源于“第一网贷”网站,网址:http://www.p2p001.com。。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备受关注。在P2P网贷交易中,P2P网贷平台作为借贷交易的媒介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整合市场资源和提高融资效率等层面发挥出了一定的积极功效;另一方面,平台自身存在问题,其中备受关注的是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通常表现为平台提现困难、停止营业乃至携款跑路,这类平台也称之为问题平台。从历史数据来看,2015年是P2P网贷行业的风险高发期,全年问题平台数量达1156家,2015年底平台数量共4948家。这一情况虽在2016年有所好转,全年问题平台共938家,但仍然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两面性[1],P2P网贷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借贷交易中,信用风险本属于借款人,并且理论上平台有助于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而平台自身却发生信用风险。本文基于对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成因探析,拟对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防范给予相关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关于P2P网贷的研究,国外和国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外主要集中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判别,以及影响借贷交易的相关因素等层面,国内则集中于风险与监管等层面。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借贷交易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出借人首先考虑的要素。出借人的信用风险评估主要来自于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综合评判,P2P网贷平台则担任着信息提供者的角色。通常情况下,把这些信息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硬信息是指可以证实和量化的信息,软信息则恰恰相反[2]。在硬信息中,财务状况信息是判别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重要指标,财务状况直接反映其还款能力,成为决定借贷成功率的重要因素[3]。其次,近期违约率和历史违约率也成为出借人的重要评判因素[4]。在借贷中,平台会给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较高者往往更容易获得借款[5]。硬信息还包括年龄、性别和种族等信息,对借贷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借贷歧视效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中年人群(35~60岁)较之其他年龄段、女性较之男性、白人较之黑人更容易获得借款[6]。在硬信息中,出借人对财务信息与违约信息能给予客观评价,而对年龄、性别和种族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也是产生借贷歧视的原因。

软信息主要包括社会资本和非社会资本因素。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通常能够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7]。实际中,Prosper平台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社会资本信息的披露,通常采取创建群组并允许组内成员互评或背书等方式。在借贷中,加入群组的较没有加入者更容易获得借款[8];有背书的成员较无背书的更容易获得借款[5]。非社会资本信息主要指借款人的照片和语言描述信息。照片信息会向投资者传达某种情绪,影响借款人的主观判断[9]。同时,照片中形象较好的可能较容易获得借款[3]。在语言信息描述中,语言表述详实、所含不确定因素较小的人群能以较低的利率获得借款[10]。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风险特征研究上,谢平指出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是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11];具体到P2P网贷行业,从已暴露的风险来看,有非法集资、产品异化、资金混同、保障不足和网络技术等层面的风险[12];从P2P网贷平台来看,主要在法律和监管、信用体系、运作规范和网络技术等层面面临的风险[13]。

在风险管理研究上,平台需从网络技术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14];监管者要注重行为监管[15],需从信用体系建设、风险评价体系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将监管落到实处[16]。

在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判因素中,借款人信用等级与借贷成功率正相关,等级评定为较高的借款人意味着其信用风险较低,借款相对容易,同时能够享受较低的利率[17];历史借款失败次数、借款利率与借贷成功率呈负相关[18];描述性信息和学历信息影响着借款状况[19-20],地域因素也会产生歧视效应[21]。

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极少有文献对国内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形成机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拟基于不同P2P网贷的运作模式,从逻辑上剖析信用风险形成机制,并针对不同主体给予风险防范对策建议,拓宽P2P网贷风险的研究视角。

二、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形成机制分析

(一)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本文参照谢平、陈超和陈晓文等对P2P网贷模式的划分:信息中介模式、担保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担保模式在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时提供担保并兑付资金,具有信用中介的特征,本文称之为类信用中介。同时运用“信息”“信用”二字,其差别可以更好地揭示P2P网贷平台风险的差异。[22]93-96

图1 信息中介模式

图2 类信用中介模式

图3 信用中介模式

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发展出现异化,其运作模式可以归为三类:一是信息中介模式。该类平台主要是作为提供信息的媒介,本身并不参与交易,也不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担保,不承诺客户到期保本付息。这类平台理论上应该不存在“信用”问题,在国内并不多见。二是类信用中介模式。平台介于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之间,类信用中介的平台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当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时,平台担保客户资金不遭受损失。担保的方式是多样的,如自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小贷公司担保等。自担保形式对网贷平台本身影响最为严重,其他担保方式出现问题时,平台为了维持业内形象,往往会弥补客户损失,风险转嫁给了平台。这类担保形式可能会出现“信用”问题,在国内最为常见。三是信用中介模式。平台通过负债业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将吸收来的资金投放出去,平台自身参与整个交易流程,以自身的信用作担保,此种经营方式完全触及法律底线,实际上已完全偏离P2P网贷平台的期初产生逻辑。对这类平台而言,“信用”是其生存的基础,在国内也时常出现。

从三种模式的运作流程图可以看出,信息中介与类信用模式运作往往有先后顺序,而信用中介模式运作可能没有先后顺序。同时,各类模式下的平台面临的风险有所不同,平台的信用风险形成机制也存在差异。

(二)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形成机制分析

为了更好地揭示P2P网贷所面临的风险,我们把P2P网贷交易面临的主要风险划分为两大类: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来源于借贷交易参与主体,平台自身可以直接控制;外部风险则是由外部因素引起,往往需要监管当局调控。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借款人、P2P网贷平台)、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策和法律风险。

1.信息中介模式

此种模式下,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投资者承担,P2P网贷平台自身不涉及债务问题和信用问题,故理论上平台不应该存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不过在技术层面,平台有义务保障客户资金不被盗取,如因平台的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平台在法律层面承担赔付责任,实际上平台可能承担流动性风险,进而有可能导致平台发生信用风险。此外,其他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主要对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产生影响(该影响在类信用中介模式中分析),对平台的影响仅仅是投资者数量、贷款数量以及贷款余额等指标变动。

技术风险引发平台信用风险的概率按理说不高,但是现实中这种运作模式下的问题平台不在少数,并且多数表现为平台跑路。除技术风险诱发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资金管理不当和行业进退机制不完善。从实际跑路的平台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层面蓄意跑路,这类平台可以较为容易地注册一家P2P网贷公司,然后虚构借款标的或者基于真实的借款标的,通常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出借人,而实际上平台对客户资金并未进行分账管理,平台对客户资金具有支配权,挪用客户资金而无偿还意图,此类平台行为已属非法集资;另一类是客观因素导致平台违约,这类平台主观层面可能不是为了集资跑路,但由于对客户资金管理不当,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此时已然承担了流动性风险,到期时由于种种原因无力偿还而被迫跑路。

由此可见,技术因素以及政策和法律因素是导致平台出现信用风险的根本因素,应该有所规范。这里就各类风险之间的关系总结出风险的主要传导线路:线路1,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平台信用风险;线路2(主观蓄意),政策和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平台信用风险;线路3(客观因素),政策和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平台信用风险。

2.类信用中介模式

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的形成机制相对复杂。除前述因素可能会导致平台发生信用风险外(即线路1、2、3),由于提供损失担保决定了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信用职能,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时面临垫付资金的压力,平台通常需要保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以应对流动性危机。平台实际上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在一些设定可以提前赎回资金的平台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重平台的信用风险。风险作用的主要线路为线路4,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平台流动性风险→平台的信用风险。

其他内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该路线的传导过程。第一,市场风险带来的融资成本变化会对借款人违约的概率产生影响,如由于整个金融市场融资利率的提高而带来P2P网贷融资利率的提高,借款人借款后将面临更大的利息负担,实际违约的可能性更大。第二,政策和法律风险除线路2和线路3的作用过程外,对线路4主要体现在行业政策的作用上,涉及到P2P网贷自身行业变动及其他行业政策变动。如在网贷行业政策利好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模式融资需求旺盛,平台注重自身规模扩张的同时,有可能疏于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严格考察,使得较高信用风险的群体成为自身的客户。其他行业政策变动主要是借款人从事的行业,若行业政策利空,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亏损,会加重信用风险。第三,技术风险主要是通过流动性风险而作用于平台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除前述情形外,还有在融资项目上由于业务人员的疏漏或者审核不够严格,出现劣质或者虚假标的,导致信用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获得借款,增加借款人群体的信用风险。

3.信用中介模式

此种模式下,面临的风险与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无异,流动性管理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其经营原则不是期限匹配和金额匹配,而是期限转换和金额转换[22]95,面临的已不仅仅是在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时的承诺兑付问题,而是到期无条件兑付问题。同时要做好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显然比类信用中介更加严重,其风险成因具备类信用中介的所有特征,但情形更加严峻,此类模式对平台的资金实力和风控实力要求更高。我们以已有的信用中介(商业银行)与P2P网贷平台对比,分析信用中介模式已然违背P2P网贷平台发展的逻辑。

表1 商业银行与P2P网贷平台对比

由表1可见,P2P网贷平台无论在资本规模、客户资源、风险控制、法律和监管层面都无法与商业银行比拟,而且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的不足导致不能长期经营,最终发生信用风险也是大概率事件。实际上,信用中介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多数并非持续经营,最终往往是集资跑路。现实中此类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此类平台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三)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成因总结

运作模式(功能定位)直接决定平台的风险承担。信息中介、类信用中介和信用中介三种模式的风险成因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平台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依次递增;在技术完备和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信息中介模式不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类信用中介模式一定程度承担着流动性风险,信用中介将一直面临流动性风险。类信用中介和信用中介两种模式不该成为P2P网贷的发展方向。

诸多因素也会诱发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一是客户资金管理方式选择不当。无论针对哪一种中介模式,客户资金管理不当构成的操作风险都将使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发生成为可能。二是平台没有尽职履行职责,对借款人的风险把控不严。在信息中介模式下,如果平台对借款人没有严格的风险审核流程,出借人必将直接面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在类信用和信用中介模式下,会加剧平台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投资者的投资素养不高,对网贷认识不清。习惯于投资银行存款或固定收益类等保本保息金融产品的投资者进行网贷投资时,自身不愿意承担风险,却追求高收益,加之平台对借贷项目的收益夸大宣传,掩盖其内在风险,使得投资者投资陷入误区。四是行业进入与退出限制条件不明确。这造成平台的进退行业成本较低,使得一些动机不纯的平台有了可趁之机。五是监管层面缺失,或者在创新与管制中两难抉择。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层面的政策法律制定相对于市场主体行为而有所滞后。

三、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防范

(一)出借人(投资者)层面

早期多数投资者对P2P网贷投资存在一定误区,实际上P2P网贷与民间借贷并无实质性差异,借款人信用风险应该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享受较高利率的同时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宣传P2P网贷投资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平台避而不谈风险,实则属于诱导投资者。投资者选择平台时,要关注平台的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资本状况、成交规模和历史风险事件等信息,承诺保本保息的平台未必就是理想的平台。投资者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基于网贷平台已有的信息可以作出一定的判断,如历史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借款人的资金用途等信息可以决定是否借出资金,而不是简单关注利率指标。投资者还可以在贷前搜集更完善的信息,贷后实时关注借款人的风险状况。

(二)P2P网贷平台层面

1.功能定位方面

P2P网贷平台应当明确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这是P2P网贷行业回归本质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无论是类信用中介或信用中介平台均蕴含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同时运作模式难以长期维持,这也是当前多数平台出现风险的重要原因,而以居间人模式运营是其生存的内在逻辑。就目前来说,法律层面开始调整,但是实施起来还面临一定的困难:第一,信息中介下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损失保障。投资者风险自担,网贷行业的热度将会很大程度上衰减,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二,平台的道德风险问题。这里不仅仅是由于资金的管理和其他违规操作的操作风险而引发的信用风险,还有平台的责任问题,如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以及信用风险防范问题。随着征信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健全,信息中介是未来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

2.资金管理方式

资金管理方式是操作风险发生的重要成因,进而可能会造成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从现状来看,除无管理的状态外,有管理的主要有第三方存管和托管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存管主要将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操作风险,但对于资金的流向和交易的真实性无实际的监督义务,平台可以通过伪造交易等手段支配客户资金。相比之下,托管是存管方式的升级版,托管机构有监督义务,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类恶性事件的发生。但目前来看,托管对于托管机构的要求较高,难度较大,相关机构涉足这一业务的较少,尤其是商业银行更无动力去涉足这一业务。做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应该是客户资金管理的最低要求。

3.借款人信用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一般能做到贷前审查和贷后监控,有一套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角色,其职责虽不及商业银行要求严,但至少在贷前有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主要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然后依据已有的信息做好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严格把控借款人信用风险。目前,央行征信系统未对P2P网贷行业开放,平台自身可以尝试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如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借款人风险防范,通过获取借款人网络足迹、社交群体、消费习惯、交易记录等碎片化信息,综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三)监管者层面

1.建立行业进入与退出机制

目前P2P网贷市场鱼龙混杂,各家平台良莠不齐,行业进入相对较容易,退出机制较不完善。

从行业进入角度来看,首先,成立一家P2P网贷平台主要从平台定性、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技术条件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层面给予明确的要求,充分保证平台的规范性;其次,明确平台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主要要求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金融、会计和法律)具有一定的从业年限,并无不良记录,对于风险管理人员的资质水平要有严格的设定;此外,对平台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要能给予有效的评估,需从运营场所、资本规模和从业人员的相关素质等方面给予综合全面的评估,通过后方可进入P2P网贷市场。

从行业的退出角度来看,无论在哪个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企业退出属正常现象,关键是要建立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利益,避免平台恶意跑路。一般来说,平台退出分自动退出和责令退出。自动退出是平台自愿选择的结果,责令退出一般是针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平台,无法持续经营而被监管者责令退出市场。无论是哪种退出方式,在完成退出前都要求平台停止发放借款标的,并做好资金的清算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平台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监管当局要做好信息披露。建立起P2P网贷平台风险评级制度,实时评估平台的风险状况,设定风险等级,并予以公示。在企业进入与退出中应做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有利于对平台的警示和激励,为出借人选择平台提供依据。对于在业内信誉好的优质平台,可以使其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获得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服务。其次,要求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要充分揭示平台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运作模式、资金管理、业务范围、技术保障等;对于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要给予必要的披露。同时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投资者选择投资标的时要给予必要的风险揭示,充分理清各自职责。

3.健全法律法规,宏观审慎监管

在P2P网贷层面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除规范网贷行业的业务活动外,如禁止平台自融或为关联方融资、建立资金池等,还应对网贷纠纷事件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如由于平台的信用风险而造成的借贷双方的损失问题。同时,从监管的视角来看,目前监管主体相对明确,但对于平台的整顿还面临诸多难题。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应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P2P网贷涉及金融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层面之间的相互配合,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之间,监管当局应当权衡,在有效控制宏观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保证网络借贷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3]。

四、结语

本文基于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从P2P网贷平台的三种运作模式入手,分析了平台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可以看出:信息中介模式平台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最低,技术条件和制度因素从根本上决定平台是否会发生信用风险;类信用中介模式除面临信息中介的情形外,借款人信用风险加剧了平台的流动性风险,进而诱发平台信用风险,同时其他内部和外部风险也会作用于此过程;信用中介模式下面临的形势比类信用中介模式更加严峻,因其业务与商业银行无异,而自身综合实力和其他条件又不能很好地匹配,平台出现信用风险属于大概率事件。对于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防范,平台自身要明确功能定位、加强资金管理以及注重借款人风险防范,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监管当局应当从行业进入与退出、信息披露、完善法规和审慎监管等层面着手。P2P网贷在国内出现较大规模的信用风险源于发展形式出现异化,这与本国国情有关。P2P网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待于投资者、P2P网贷平台以及监管当局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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