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产权:校企共同体产业学院建设的关键①

2018-02-27 11:51蔡瑞林
现代教育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界定产权校企

蔡瑞林,徐 伟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一、产权理论诠释校企共同体产业学院的适用性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适用性分析

校企共同体是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成立联合创新的实体,以协议形式缔约建设的校企合作新型组织形式[1]。事实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的“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浙江、江苏等地高职院校办学体制创新的实践探索[2],校企共同体的组建纽带已经不限于“契约”,而是早就延伸至“资产”层面的深度产教融合,即校企双方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共建共享的联合育人。本文所指的校企共同体产业学院(以下简称产业学院),是指面向地方主导产业的技能型人才需求,以契约或资产为纽带,校企双方共同组建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依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办学实体。由此,产业学院既可以具备二级法人资格,也可以作为二级学院或企业学院分别存在于学校和企业中。

就产品的经济属性分析,产业学院的主要产品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供区域行业企业“四技服务”和开展应用型研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就办学资源投入分析,可以是政府、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具有资本来源的跨界特性。就运行支撑体系分析,需要有招工招生、教育教学、师资培养、技术开发、协同创新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具有企业化运作的特性。就合作方选择分析,产业学院的组建是学校与企业彼此的自主选择,即使有政府参与引导,也并非是“拉郎配”式的行政命令,具有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特性。据此,产业学院包含了产权、交易、成本、资源及市场化运作等所有特征要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产权问题成为产业学院组建和运行的根本问题,产业学院完全可以放置在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即通过培养产权分析学院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巴泽尔不完全产权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基于“交易成本为零”提出了两个定理,即科斯定理一和科斯定理二。而真正具有现实意义并影响深远的是科斯定理的推论,即产权的界定、交易均需要成本,由此引申出产权的相对性;产权需要清晰界定,并且初始权利的配置应该寻求有利于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的配置方式。诺思则从国家制度层面解释产权的相对性,认为由于国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降低成本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形成“诺思悖论”;并强调即使国家能够设计出有效的产权,也会因制度成本导致产权的不完全。与科斯和诺思这两位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相比,巴泽尔在中国的影响力与其国际学术地位极不相称,但其产权不完全理论可谓独树一帜,并且“产权分析方法适用于一切行为和制度分析”[3]。巴泽尔经济研究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4],下文结合产业学院论证理论分析工具的适用性,具体如下:

一是理性人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巴泽尔秉承了理性人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并且这种假设不仅适合于个人行为准则,而且同样可以解释组织行为。产业学院参与主体虽然利益诉求存在差异,但正是由于追求预期利益,才使得校企两类性质不同的主体构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合作办学追求彼此利益最大化。

二是代理人风险中性。巴泽尔摒弃了代理人风险厌恶和风险喜好的极端假设,认为代理人均是风险中性的。就产业学院运行而言,学校和企业作为委托人,负责日常运行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机构,则是双方共同的风险中性的代理人。产业学院的运行结果既可能给各自委托人带来利益或风险,因而不是风险厌恶;产业学院的运行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和各项制度,并在提供准公共产品过程中谋求利益,因而不是风险喜好。

三是产权属性的无限性。巴泽尔认为产权属性的无限性与人们认知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即任何主体无法完全认知其所属产权的属性,而那些未被认知的产权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未来相互攫取的对象。产业学院的资源共享同样如此,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均无法完全认知其掌握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所能带来的效用,双方将部分认知和未被认知的资源投入产业学院,产业学院的运行结果赋予资源的“剩余属性”,这些公共领域的“剩余属性”将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

四是任何一项交易均是混合实施。巴泽尔将产权的交易理解为“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需要依靠“契约”和“非契约”两种机制,“契约”机制主要适用于较低测量成本和较高经济属性的合同履行,“非契约”机制则相对适用于声誉、长期关系等较难测量的产权属性。在产业学院各项产权界定、转让、获取和保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通过签订各项规章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借助声誉机制、社会责任机制、长期关系机制等“非契约”机制解决双方的利益纠纷。

五是现存制度均是有效率的制度。巴泽尔始终认为“没有真正无效率的制度存在”,即制度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事实上,如果以“帕累托最优”作为判定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那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基本均是无效的。产业学院的各项制度均存在成本,这种真实世界的制度成本无法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效率标准,产业学院只能降低制度成本,在制度成本的约束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经济学分析

(一)培养产权形成的内在源动力分析

依据巴泽尔产权属性的无限性,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无法完全预知产权所能带来的全部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其中经济权利是直接消费、交换所属资产的能力,法律权利则是法律基础上的“资产索取权”;由于经济权利的实现并非一定要以法律权利作为基础,因而存在不当获利行为。巴泽尔还认为无法清晰地刻画产权状态,其本人不认可科斯提出的“产权可以清晰界定”的观点,产权所有者对其产权的内容和效用始终处于模糊认知状态,由此产权的不完全是必然的,这也为其他主体非法攫取产权效用提供了机会。

为了谋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巴泽尔认为理性主体会通过“最小化浪费”来实现“最大化收益”,权利人会将模糊认知的产权置于公共领域,通过资源的整合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资源的“最小化浪费”。产业学院校企双方同样无法完全认知其所属产权,通过产业学院这一公共领域载体,实现了模糊认知产权的“最小化浪费”。由于碎片化的资源通过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往往能够产生协同效应;也就是说,正是通过产业学校载体,校企双方可能实现“最大化收益”的合作共赢,超出了彼此单独利用资源带来的效用。因此,即使没有政府的引导,校企双方同样具有合作的内在源动力,本文并不认同陈胜等强调的“政府是校企合作主导者”的观点;相反,本文认为校企才是产业学院的主导者,政府和行业只能发挥辅助的引导作用。

(二)合同是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核心

从巴泽尔经济研究的逻辑可知,产业学院的组建和运行需要有效率的制度,而制度本身存在成本,由此必需将交易成本纳入校企双方的资源投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依据校企理性人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假设,决定了产业学院无法回避培养产权、利益机制等核心问题。王为民[5]认为,真正由于培养产权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使得无法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最终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然而依据巴泽尔产权思想,培养产权是无法明晰界定的,只是处于“明晰界定”与“没有界定”的中间状态;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企业等组织形式,均是人与人之间合同的组合,界定、保持和出让产权的合同,成为产权分析的核心问题。

由于培养产权处于不完全界定状态,出于理性人假设,只有当产权界定的预期收益大于界定成本时,校企双方才会做出产权界定的决定,否则就将部分产权置于产业学院的公共领域。为了降低潜在利益纠纷,校企双方倾向于正式合同解决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问题,但由于公共领域的培养产权带来不确定剩余效用,无法依靠正式合同来确定未知的剩余效用归属,决定了产业学院还需要通过非正式合同解决利益纠纷。由此可以归纳,产业学院的合同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均能对校企双方权利分配和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正式合同主要依靠“契约”机制实施,非正式合同主要依靠“非契约”机制实施,决定了校企双方交易合同的混合实施。

(三)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不完全性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详细阐述其产权理论,认为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分析的框架内,企业和市场由此都可以还原为合同;任何组织的行为都是个体行为的整合,决定了个体可以成为一切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6]巴泽尔把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持所需要的成本称为“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区别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支出的成本”,显然,巴泽尔“交易成本”的涵盖比交易成本经济学更加宽泛。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产权的界定、产权的实现都是不完全的。

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同样是绝对不完全,如图1所示:一是存在合同交易成本,即校企双方产权的转让、获取和保持均会产生成本;二是产权属性的无限性,即校企所属产权的潜在利用往往随着时间或空间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三是产权属性认知的有限性,即校企双方无法完全知道所属产权现在和将来所能带来的权利,必然存在产权浪费;四是产权属性的多主体分割,即校企双方本身的产权往往同时被其他主体所有,其利用会受到其他主体的限制;五是环境变化性,即由于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的变化,产权所能带来的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六是监督成本,产业学院的组建和运行需要监督机构,且监督必然产生制度成本;七是能力实现差异,不同产业学院产权治理的水平存在差异,必然造成资源配置、资源利用能力方面的差异。因此,如果用巴泽尔的不完全理论,有关校企合作产权界定不清、产权残缺等论断都是不确切的,因为产业学院的培养产权只能是相对的,无论是培养产权的界定还是实现都是不完全的。

图1 产业学院的不完全培养产权

(四)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限制

巴泽尔认为,产权获取、保持以及放弃是一个基于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决策,当个体认为拥有产权主张带来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时,则主张获取和保持产权;反之则不会运用权利,而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里所有资源的价值称为“租”。校企合作产业学院内部同样存在“租”,且“租”的获取并非以“法律权利”作为前提,决定了“租”的攫取有可能充满不当纷争。巴泽尔同时强调,“租”的分割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即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的剩余份额也应当最大。因此,产业学院利益分配机制应该根据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应用型研究等项目特点,针对不同的项目确定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反之,不能简单地依据出资比例拟定校企双方的获利比例。

巴泽尔还对“任何限制产权的行为都是有害的”这一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认为限制产权对于公共领域利益损失是有效的。[7]就产业学院而言,校企双方投入资源一方面受到相关的政策范围约束,即外部的“公序”限制约束;另一方面受到校企双方相互磋商达成的规章约束,即内部的“私序”限制约束。对公共领域培养产权的约束,实质上是绕开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和利用进行约束,由偏向的注重激励转向非价格机制的干预。显然,由于产业学院公有资源的利用存在限制约束,对公有资源进行约束不仅不会“稀释”公有产权,而且有助于提高公有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捆住不当攫取之手。产业学院的治理机制,只能是兼顾企业市场至上和学校科层组织两者基础上的混合治理结构。

(五)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界定

张炜将“顶层不明、权责不清”列为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共同体的首要问题,即由于国家缺乏校企共同体的顶层制度设计,导致难以实现校企双方权责清晰。显然,如果运用巴泽尔不完全产权理论,不仅顶层制度根本不可能解决校企合作的权责纠纷,而且权责根本也不是以“清晰”和“不清晰”两种状态存在,校企共同体的权责始终以“模糊”或“不完全界定”的状态存在。但是,巴泽尔不完全产权理论并非否定“产权界定”的必要性,而是认为产权界定越是相对清晰,预期争议将会越少,产权界定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为了减少权利实现中的攫取、偷盗和剩余索取权争夺问题,需要界定产业学院的培养产权,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培养产权的界定需要成本,并且如果校企双方投入资源的差异性越大,培养产权的界定成本也越大;二是培养产权的界定是校企双方的决策过程,当校企双方认为产权界定的收益将超过界定成本时,就会做出产权界定决策;三是培养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产权界定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一个不断界定的过程。

三、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借助巴泽尔的不完全产权理论,对产业学院的培养产权进行经济学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通过合作实现共赢是培养产权形成的内在源动力。即校企合作方作为理性主体,具有借助产业学院载体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浪费”,谋求“最大化收益”;二是合同是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核心。产业学院的各种关系,均可还原为人与人之间合同的组合,其中正式合同主要依靠“契约”机制实施,非正式合同主要依靠“非契约”机制实施;三是产业学院培养产权是不完全性。由于合同的交易成本、产权属性的无限性、校企双方对产权属性认知的有限性、产权属性的多主体分割、环境的变化、运行监督成本以及创造价值能力差异等因素,决定了培养产权是不完全的;四是需要对产业学院培养产权的限制。除发挥价格机制外,通过非价格手段干预和限制公共领域产权,不仅不会稀释公有产权,而且有助于提高公有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捆住非法攫取之手;五是需要持续界定产业学院培养产权。产业学院的培养产权界定需要成本,培养产权的界定是校企双方的决策行为,并且是一个不断界定的过程。

本文的研究结果与现有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相关研究有所不同,体现在:一是突出了校企互利合作、谋求共赢的主导作用,这不仅是由于校企双方具有内生的源动力,而且还因为合作本身是一个市场化行为,不主张强调政府在期间发挥主导作用[8];二是除依靠“契约”机制外,还主张借助声誉、形象、文化等“非契约”机制促进产教融合,不主张单纯通过明确权责促进校企合作[9];三是无论是哪种校企合作形式,其培养产权都是不完全的,且始终处于“明晰产权”和“不界定产权”的中间状态,且产权的界定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因此不认为现有文献认为的“明晰产权是促进校企合作前提条件”的论断;四是除价格机制外,有必要采取非价格措施限制校企合作公共领域的产权,因此并不完全赞同校企共同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考核机制。

(二)启示

研究结论对于促进校企资源共享、借助产业学院实现产教融合具有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一是充分发挥校企共建产业学院的主导作用。产业学院有校企双方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浪费”的载体,作为谋求“最大化收益”的理性主体,校企双方均存在合作共赢的内在源动力。实践中需要发挥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即让校企成为产业学院组建的主体,避免政府“拉郎配”式的行政干预。

二是建立“契约”和“非契约”混合实施策略。合同是规范产业学院相关利益主体的核心所在,也是界定、保持和出让培养产权的根本。在组建和运行产业学院时,需要依靠“契约”和“非契约”两种机制,其中“契约”机制主要解决成本界定较低的培养产权纠纷,“非契约”机制主要解决成本界定较高的培养产权纠纷。

三是在培养产权的模糊界定过程中推进产教融合。产业学院的培养产权不存在“清晰界定”或“没有界定”的状态,只存在模糊的、不完全产权状态。因此,在推进产教融合时,不能因为难以“清晰界定”校企双方的权责而搁置推进进程,事实上,培养产权只能处于“部分界定”的相对状态。

四是对产业学院的培养产权采取必要的非价格限制。产业学院的利益分配、风险分担主要遵循效率原则,因此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主导作用;但与此同时,无法就产业学院运行的所有结果进行全部的合同约定,为了有效控制对剩余权益的不当攫取,需要对公有资源进行必要的非价格限制。

五是审时度势界定公共领域的培养产权。一方面,产业学院的部分产权已经通过合同进行界定;另一方面,仍然有部分未界定的产权置于校企双方的公共领域。由于产权的界定需要成本,且是校企双方收益与成本的权衡结果,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审时度势界定公共领域的培养产权,适时解决校企双方的产权纠纷。

[1]刘红.创新合作机制,打造校企共同体[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6):33-36.

[2]郭建如.高职教育的办学体制、财政体制与政校企合作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2015,36(10):56-63.

[3]武建奇,张润峰.论巴泽尔产权思想的独特性[J].当代经济研究,2014,(4):21-28.

[4]崔兵,卢现祥.巴泽尔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架构探究[J].经济评论,2008,(5):134-139.

[5]王为民.产权理论视角下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建设之关键:明晰“培养产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9):21-25.

[6]约拉姆·巴泽尔,费方域.产权的经济分析[M].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6.

[7]约拉姆·巴泽尔,钱勇.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M].曾咏梅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7.

[8]陈胜,王虹.校企合作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及角色定位[J].现代教育管理,2014,(3):82-86.

[9]张炜.基于校企共同体的“校中厂”运行机制及对策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6,37(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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