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构建的困境与策略①

2018-02-26 14:42:09
现代教育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集团化职教共生

杨 岭

(鲁东大学,山东 烟台 264025)

共生是一个来自生物学的概念,主要意指不同物种相互依存、共同生存和发展的生物现象。共生的思想理念在古代就已有雏形,比如中国古代医学就出现了相生相克的共生思想。20世纪中期,共生思想被运用于医学、农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学者们一致认同现代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密切与频繁,就如同生物系统一样,人和人、人和物的关联度高,整个社会是一个共生的整体。作为共同体,社会系统中的不同要素互相影响、相互依存。职业教育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以其集团化、多元化、共生性等独特性受到了职业教育领域理论研究的关注与实践方面的改革尝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内部共生机制的特征与构建机制值得深入思考。

一、共生: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基本存在方式

在自然生态环境中,不同物种集聚形成群落,群落中优势物种决定并控制着群落发展。这种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作用,外加环境的各种影响,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网络与链条构成了系统内部不同物种的关系。共生是基于利益获取共同诉求而形成的,共生让不同生物体保持平衡状态,促进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但共生不仅是一种生物现象,涉及物种、生态等领域,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职业教育集团内部参与方包括行业组织、企业、职业院校和其他办学参与主体,借由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的互补,增强办学效益。[1]共生是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基本存在方式,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业教育集团共生理念。职业教育集团是一个系统,具备了社会系统的基本特性,在系统和外部环境中相互沟通,职教集团内部拥有共同的合作理念,这是集团存在的基础。共生理念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的合作,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企业和行业的参与、职业院校的服务等都是基于共生理念来展开。共生理念促进学校积极与办学环境加强联系,增强学校与外界的共生能力,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适切性。共生理念推动行业和企业逐渐增强对人才的重视和投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2]职业教育集团基于共生理念、拥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这是其存在以及办学共生机制的首要特征。

第二,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的整合、协调互补。共生理论认为,组织是依据系统中的不同要素根据特定的结构与功能而形成的整体。组织中各要素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协同共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是对组织中各要素的有机整合、是对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的重组和配置,激活创新动力,不同办学主体进行深度合作,推进组织的变革。通过办学资源与要素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系统的优速发展。整个职业教育集团通过办学资源的整合,成为一个协同性的系统,各办学成员按照特定的组织结构,办学由无序变为有序,构成多方互通与交流,共生互动的循环,发挥系统的良性功能。

第三,职业教育集团多主体互动。基于共生理论,共生的关系表现为互惠互动多赢的关系,职业教育集团的共生机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主体的分工和协作为前提,在协作中产生系统能量;二是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共生系统在多主体之间进行对称性信息与资源流动,唯有进行规范、有序、互动、协作的职业教育交流,才能成为职业教育办学的共同体,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良性发展,达到富有秩序的新平衡状态;三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中的多主体交流机制,能最大限度地增强系统的能力,减少职业教育办学成本。职业教育集团多主体的互动共生,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改革发展给予了有力的保障,职业教育集团自发地依照自组织特性进行运转。[3]

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构建之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规范缺位

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同样缺乏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如何协同职业院校办学欠缺相应的政策引导。尤其是当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改革和发展走入关键发展时期,职教集团面临着不少新形势和新问题,政府所指定的职业教育政策和相关的制度未能适时调整。各办学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模糊,亟需通过法律理顺各主体的关系,平衡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此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课程与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政策,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有序运行。[4]没有法律的规范,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的构建势必缺乏相应的规制保障,因而,政府如何进一步进行协调,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构建中的一大困境。[5]

(二)办学主体资源依赖非对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纽带脆弱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质是一种基于资源依赖的战略联盟,集团化办学主体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这也成为了其共生的重要纽带。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职业院校对企业办学主体的自由依赖性较强,而企业对学校资源的依赖性相对较弱,因而双方的联合办学在资源相互利用上不对等,合作难以可持续推进。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因资源依赖的不对称带来的最明显表现在于,企业对职业教育办学缺乏积极性,参与的动力不足。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与创造最大的价值是企业的核心追求。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如果企业所付出的办学成本高于其最终获得的利益,那么恐怕企业难以再继续参与这种“赔本的买卖”,因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机制构建所要突破和克服的难题在于非对称型的资源依赖,这也成为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否持续进行的关键所在。[6]

(三)多元参与未能实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动力不足

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多元参与机制,完善多元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参与的办学体制和治理机制,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构建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政府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引导的缺位,使得职教集团整体上呈现松散状态,职业教育资源难以实现整合与优化配置。全国虽然存在数目众多的职业教育办学集团,但由于组织结构松散缺乏多元主体参与,阻碍了职教集团的课程资源整合、教学的共享合作、人员相互流动。其次,多元参与的投资办学体系尚未形成,职业教育办学仍然较为封闭,亟需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满足多主体利益诉求;再次,各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成员,彼此之间缺乏合作意识,专业的充分开设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职业教育资源浪费,也带来了不同成员单位彼此之间竞争的加剧。[7]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并非单一办学主体的教育实践,而是一个具有多元参与的共生联盟。多元参与的缺乏直接影响了职教集团办学共生动力的不足。

(四)协调、激励、监控机制缺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保障不健全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协调、激励、监控机制缺位是职教集团共生实现的一大难题,怎样建立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有效联合机制,是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的关键。协调机制的缺位带来了职教集团共生中多主体配合的不融洽;激励机制的缺乏使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缺乏长效合作机制,难以激励办学合作行为持续运行;监控机制的缺位造成职教集团办学有效规制缺失,存在着个人违法违规或集团办学不规范的隐患。

自由贸易园区和自由贸易协定是各国开放市场、发展对外经济的两种主要制度工具。据学者统计,目前全球约75%左右的国家设立有自由贸易园区项目,其为促进一国对外市场开放发挥着重要作用[1]。而自由贸易协定数量更是不断增长,尤其在全球多边经贸体制达成新规则持续陷入僵局的现状下,自由贸易协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WTO统计,截止到2018年1月25日,共有284个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并通报WTO组织。自贸园区与自由协定两种制度工具在法律制度定位上的异同,决定了两者同时具有相互冲突和协调的互动关系。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构建之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规范

共生规范对共生关系的建立和维持至关重要。通过语言约定或书面文本形式建立的共生关系,从社会宏观层面说,主要存在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从中观层面说,主要有各种地方性法规、集团的章程以及集团内部规则等,从微观层面说,主要有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协定、办学协议、合同等。[8]

尽管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但是整体上职教集团法治化办学尚未实现,甚至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共生规范缺乏法律保障,相关法律对集团化办学仅做了一些概括性说明或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另外不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之间缺乏协调,并无统一的法律体系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行保障,不少法律法规对集团化办学的条文较为模糊,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政策文件[9],比如,进一步细化职教办学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实施细则,并提高不同政策法规的协调性,合理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供共生规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以章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且通过法律保护集团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0]

(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维系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纽带

职业教育资源是共生基本纽带。职业教育集团之所以建立共生关系,归根结底在于资源,教学、文化、人力等资源构成了集团化办学的主要纽带。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的构建,维系共生纽带,不能忽视职业教育供给侧的改革,同时建立集团化办学的集群价值链。

注重供给侧改革,促进合作共赢。任何性质的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之初都离不开抱团生存和进步的想法,随着职业教育集团不断发展,集团成员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演化为多元联动、多方参与、自由共享、合作共赢的关系,不是教育资源的简单相加,而是资源的整体优化,整体效益高于单独办学,这就需要职业教育集团一方面供给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另一方面进行文化的相融、认同和重构,增进集团成员文化的整合,实现集团的深度合作。[11]

构建集团化办学的集群价值链。建立政府引导、校企合作联动机制,全面对职业教育的供给侧和需求侧进行整合,理顺二者关系,使职业教育的供给与需求实现自由平衡,对职业教育资源的调度、规划和协调更有序,实现学校和政府以及行业企业的融合,实现职业教育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基于价值链管理理论,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由共生纽带构成的网状链条,其中,职业教育的教育对象、培养单位、用人单位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动力的相互关联结构,因此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集群价值链作用的发挥,需要依靠办学多主体的合力,集团成员通过共生纽带构成密切关系。通过对职业教育集团整体系统的优化,增进办学资源、职业教育信息、职业技术等的共享、合作、优化,不断提高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整体价值。[12]

(三)坚持多元参与,增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动力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参与单位作为共生单元是共生系统能量存在的关键性影响因素,是构成共生关系的前提,多方参与促使共生单元彼此相互影响、共同作用,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互通,多元参与的共生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互信互赢的关系,多元参与主体共生而非寄生,主动投入和参与到互动中,在共生环境的影响下,达到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最高效益。

纵观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看到,集团化办学是职业教育办学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一种基础形式。多元参与将有效避免职业教育集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自娱自乐”“固步自封”的危险。进一步克服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封闭办学模式,逐步实现职教开放办学、多元参与成为了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重要基础,为共生机制的建立保驾护航。[13]职业教育集团共生机制必须积极发挥政府在集团办学共生互动中的作用。政府有效调控是保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国际上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成功经验来看,衡量职教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是否健全以及评估其是否健康发展的一个标准在于,办学活力的强弱以及集团化办学是否有序。

(四)建立协调、激励、监控机制,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保障

职业教育集团共生关系是一种协调互补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各个参与主体,在地理位置上较为接近,在职业教育资源结构、职业技术、产业结构与专业结构等方面均有较强的互补性,应该说关系密切,具有较高的关联度,满足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关系构成的前提,同时为职教集团共生机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虽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各参与主体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也拥有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强烈愿望。因此,应积极建立和完善职教办学合作的政策和机制、提高办学主体在共同收益的获得上的相容性,满足多主体利益诉求,逐步推进协调互补共生关系的形成,使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更具活力和竞争力。[15]观照世界各国以及各地区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方面的实践不难看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顺利开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缺乏了相关的机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正常运转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这些保障机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三大共生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第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需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定来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各方的职责,规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需要通过行业发挥中介职能来规范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行为以及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质量进行监督;第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激励机制;第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监控机制。监控机制包含目标监控、过程监控与结果监控,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有效监控是逐步提升其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保障职教办学质量的关键举措。在集团内部构建办学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办学结果的质量。

(五)积极借鉴境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构建经验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共生机制,对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职教集团化办学历史中形成的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归纳其共生机制,有助于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

1.德国的经验

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闻名世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德国职业教育一直非常重视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优势互补,合作互动,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构。事实上在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中国所说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学校与学校的合作形式一般是项目制的,但是,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德国职业教育所强调的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也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集团化办学,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与学校分工合作,最终校企双方共同完成技能人才培养,因此,可以说德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有实无名。[16]随着德国职业工种越分越细,德国企业由于受到企业职业培训发展落后的制约,企业员工培训的需求远得不到满足。在这样的一种大的历史背景下,为平衡德国企业员工培训供需的矛盾,以项目教学法为核心的跨企业培训中心纷纷得以建立,并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通过对不同企业职业培训资源的充分利用,并对培训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重组与配置,帮助德国中小企业及时地解决职业教育培训上的难题。[17]跨企业培训中心作为一个巨大的集团,体现出融合性、多方协作性等特征。德国跨企业培训中心的要旨在于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心职业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职业培训资源、支持职业教育办学,并逐渐汇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共同推动德国职业教育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德国的法律规定跨企业培训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得合作具有规范性和严肃性,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指导与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并推进校企双方的这些合作向深层次发展。对于跨企业培训中心的企业一方,政府进行了强力支持,给予减免一定的税收、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等优惠政策,并且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绩效好的企业给予经济奖励。[18]当然,税收优惠、经济奖励法并不是政府唯一的主导手段,有时也辅以其他的激励机制。政策法律的激励是企业与职业教育院校联合的初始动因,后来有些行业与企业与职业教育院校合作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跨企业培训中心作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机构,它的资金来源多元,主要由德国联邦科学教育部、劳动部以及经济部进行承担,另外各地方的行会也对跨企业培训中心提供经济上的援助。该培训中心的特色鲜明,其特色主要表现在它是由政府来进行资助,能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另外,多家企业联合参与,另外一种方式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直接管理。跨企业培训中心是一种以法律合同为契约的互补性非常强的人才培养联盟,同时也是超越行业壁垒的职业教育培训联盟,是企业培训的重要补充,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企业培训的不足。

2.澳大利亚的经验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特色是新学徒制,这是其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模式,也是职业教育集团的一种模式。[19]新学徒制重点以技术与继续教育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为理念,联合社会各类主体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合力进行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推进职业教育与社会的有机融合与可持续发展。职业培训的教学模式体现了市场导向,遵循优胜劣汰法则,根据培训质量的优劣来决定对职业教育的拨款标准,积极推动多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职教集团办学走出国门,成为跨境职业教育集团。充分鼓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地开展竞争,保障职业教育培训的良性有序发展。新学徒制规定,要注重法律保障,明确雇主与学徒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增强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应。为了促进新学徒制健康、有序、良性运行,服务对象包含学员和培训机构,服务的范围很广,涉及以下内容:向学员提供拟从事的行业和职业的相关资料,给予就业咨询与指导,使学员对所从事行业前景与职业发展有所了解,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培训机构规划和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使培训得以顺利开展与进行。[20]

3.美国的经验

美国各类型的职业学校与私立的教育机构之间签订技术准备计划的相关协议,以协议来规范、推进这些职业教育单位的合作;在海外开展广泛的合作,利用境外职业教育资源,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21]著名的阿波罗教育集团公司是以拓展品牌影响力为核心目的的连锁化办学机构典型,成立于1973年,为全球提供全方位教育服务与教育项目。[22]经过努力探索,其职业与成人教育领域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职业与成人教育的这些改变使得阿波罗教育集团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市公司。[23]

4.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启示

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集团内部共生互动的效率。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共生机制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在共生系统中的参与程度是职教集团化办学成功与否的关键,企业参与越充分,越深入,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越能取得成功。其次,是否能够吸引游离于集团之外的机构、部门加入职教集团办学是职业教育集团社会效益最大化能否实现的关键。再次,政府在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共生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运用多元杠杆对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实施统筹和调控。[24]

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学习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共生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不断促进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体化进程,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我们需要从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与管理模式,使其逐步实现集团办学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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