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三,胡 硕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在全球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的家庭教育取得了全面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一方面,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与学校、社会严重脱节。近几年受“重读经典”热潮的影响,社会上涌现出名目众多的读经学堂,济南某位少年在10岁时被父母送入学堂,在偏远山区历时9年背完了20多万字的经书后,结果连拼音都识不全,还要重新适应现代社会。[1]此类“读经学堂”“读经少年”充分反映了我国当前家庭教育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家长责任意识的缺失与能力不足。很多家长以为只要给孩子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就够了,却没有意识到孩子的成长更需要父母的爱与陪伴。家长有太多东西要学习,政府与社会也应该有更多作为。
我国有优良的家庭教育传统,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对后代的教养。主要体现在古代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有效管理与引导,乡规民约中约定俗成的家教习俗,传统大家庭结构中父母责任的明确分工,各代名师大家们关于家庭教育的思想及著作等。
第一,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家庭教育的有效引导与管理。各时代统治者从“巩固王权”的目的出发,不仅重视对继承者和王室贵族的教育,也重视对民众的教化。统治者以政策、公示公文的形式引导整个社会的家教发展。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家教观念在全社会的普及,“三纲五常”伦理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父对子的教育职能。第二,我国传统的乡规民约中包含丰富的家教习俗。唐宋元时期天文历法、医学、算学等科技成就突出,家教中包含很多科技内容;明中后期至清初,我国内外矛盾空前尖锐,形成了教子爱国的热潮。第三,传统的大家庭结构为家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教育功能。一般来说,父亲严厉,对孩子的学业成绩、品德发展严格要求;母亲温柔,培养孩子的生活习惯、礼仪态度、情感审美等。五代后晋时期窦燕山对儿子的学习、品德和身体都有严格的要求。在他的教育下,五个儿子都成为有用之才,先后登科及第。苏东坡的母亲程氏,从历代诗书典籍中找出名人志士的史传故事,给孩子讲,并和孩子一起植树,通过劳动锤炼意志、健壮体格。第四,各时代教育家们的家庭教育理念与实践以文字或语言的形式流传至今;其他领域的著作中也蕴含丰富的家教思想。唐代著名医学家孙思邈的医学理论著作《千金要方》对于养胎和胎教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南宋陈子明的《妇人良方》提出优教与优生相结合的论点,对于民族素质的提高有积极意义。
众多优秀的家教思想、理论典故、实践活动、公文政策、习俗等构成了丰富全面的古代家庭教育,但其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古代家庭教育是靠“自觉性”在发展,但这种“自觉性”并不能保证社会各阶层中所有家长都有教育子女的自觉和责任意识,家庭教育的发展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较差。近代中国长期受内忧外患的困扰,战争的炮火使得家庭教育的发展被迫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社会随着改革发展而阔步走向现代化。家庭教育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具体表现为家庭教育与政府、社会、家长等多方面的矛盾。
(1)政府与家庭的脱节——家庭教育的发展无章可循
立法不完善、规定过于系统、缺乏实际指导意义等原因,导致了家庭教育与实践的脱节。习近平主席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家庭教育应该被放到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地位,而现实中关于家庭教育的具体政策规定,可供参考的文件法令却寥寥无几。仅有的若干相关规定,太过抽象,毫无实践意义。
第一,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使家庭教育的实施缺少明确的指导、必要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第三条指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尊重”与“保障”等字眼过于系统化,并不能给实践提供有效指导。第二,现有法律条文普遍大而空,运用之时往往抓不到重点。第三,当下绝大多数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意识淡薄有直接关系。而家长家庭教育意识与责任感的淡薄与政策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更需要从政府文件政策、法律规范等角度来培养和指导。
(2)社会与家庭的脱节——家庭教育的实施孤立无援
家庭教育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等有密切联系。“读经少年”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当前社会中有些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并未给家长提供基本的支持,反而任由社会上一些无良商业性机构出于经济目的错误诱导。2013年李天一案也给家庭教育敲响了警钟,从此事件中,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在当代社会中会存在此类家长?社会在家庭教育实践中承担着何种角色?是否有系统、可靠的社会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与引导?
首先,未加以重视。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整个社会有统一的共识,但除此之外,社会应该对家庭教育的实施担有何种责任,对家长提供哪些支持,并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定。其次,未加以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要求社会提供好的场所、条件,禁止其参加不利于其成长的活动。而要使社会真正发挥该功能,还需要更加有针对性的文件。再次,未加以引导。社会上有关家教知识的专业报刊寥寥无几;出版书籍理论性太强,有的缺乏科学指导性;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手段未得到有效利用。最后,家庭与学校、社会没有实质性的交流与合作。在古代,地方传统、乡规民约对于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当今社会缺乏这种自觉意识。
(3)家庭中家长与责任脱节——家风消亡,家长责任外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传统大家庭结构被核心家庭取代,家庭规模缩小使得传统大家庭中的家风教育日渐消亡。 “2002年,全国城乡平均家庭户人均规模是 3.39 人,较之1973年的4.81人,30年中,户人均规模下降了1.42人;与1990年的户人均 3.97人相比,也下降了0.58人。”[3]第一,家庭在道德教育、社会规范方面的教育作用逐渐弱化。家庭作为个体最初适应的环境,为其以后承担相应的社会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于简单的家庭人际关系,过于独立的生活空间,使得父母的言行成为唯一的参照,子女将难以习得社会规范。第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导作用被削弱。古代社会的家教是向后代传授基本的生活技能以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现代社会中基本生活技能更加复杂,家庭在这方面的教导作用就更加重要。但由于家长意识欠缺,孩子独立生活能力和生存适应能力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与此同时,学校教育在当代高速度发展,家庭教育的发展则相对较为低速。孩子从出生到成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这也是众多家长把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与教师的原因之一。另外,送子女进补习班已成为家长的共识,一部分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一部分家长忙于工作,也有一部分家长自身贪玩、懒惰。可见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自觉性欠缺与责任外推,是家庭教育的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之一。
当今日本的家庭教育有着高质量的发展水平,其古代家庭教育的发展源于对我国文化的全面学习,故日本家庭教育的发展过程对我国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从大化革新开始,日本便全方位模仿和学习中国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育方面也不例外。第一,仿制教育制度,鼓励发展家庭教育。大化革新之际,朝廷起用曾在中国留学多年的高向玄理和僧旻,仿照唐朝的教育制度建立起自己的贵族教育制度;另外还大力提倡私塾和家庭教育。第二,公元7世纪以后,儒家思想与典籍对日本的社会、政治、文化、教育等许多领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孝”是日本儒教道德的基础,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子女要对父母绝对服从。该传统在某种意义上维持着日本的家庭教育制度。[4]第三,母亲在传统家庭教育中有着重要地位。江户时代的武士及以上社会阶层都十分重视对子孙的教育,且贵族之间的婚姻要求女子有良好的教养与学识。
由于对中国文化制度的全面模仿学习,日本古代家庭教育也存在与古代中国类似的现象:缺乏有效引导、水平不均等。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不再局限于对中国的学习,从“和魂汉才”逐渐放眼于西方欧美各国,逐步建立起全面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
(1)从“和魂汉才”到“和魂洋才”再到“多元融合”
明治维新前,日本实行的是和魂汉才的文教政策。教育理论主要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如由藤原惺窝在程朱学说的基础上创立的朱子学派,中江藤树以陆王心学为基础而创立的阳明学派等。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取消以儒学为中心的封建教育,建立资本主义教育制度,广泛设立学校,招聘外籍教师,努力在全民范围内普及教育。直到现代,日本的家庭教育一直很重视向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
(2)从“引导”到“单一规定”再到“整体立法”
和中国古代一样,日本古代对家庭教育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引导:镰仓时代中期,幕府把兼学文武两道作为武士教育的宗旨,此后上层武士逐渐开始重视文化教育。明治维新后《学制令》、自由教育令、“教育敕语”等的相继颁布实施,使日本的教育制度体系开始走向整体立法的道路。1947年5月,日本颁布了《教育基本法》,明确提出家庭教育的概念,将其归属于社会教育的范畴,还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家庭教育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该法第13条规定:学校、家庭、社区的居民等要相互联合,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6]
在总结日本家庭教育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家庭教育的现实情况与发展需求,为我国家庭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许多国家都把终身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总目标,以终身教育的原则来改组、设计自己的国民教育体系。日本在1988年设立了终身学习局,并于1990年颁布并实施《终身学习振兴整备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的文部省将家庭教育列为社会教育的重点项目,在年度预算中增设了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经费,为提高家庭教育效果,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
目前,我国的终身教育理论正处于由宏观讨论向实践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其重要地位。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并强调:“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党的十六大强调‘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除政府外,各省终身教育促进会、终身教育研究院、终身教育学习网等都在逐步加强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家庭是接受终身教育、实施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中每个成员都应在不断学习中实现自我完善与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文部省将家庭教育列为社会教育的重点项目,在年度预算中增设了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经费,并为提高家庭教育效果采取了多种具体措施:第一,向父母宣传普及专业教育知识。组织著名专家编撰、出版有关现代家庭教育的书籍,制作家庭教育的电视节目向全国播放;第二,政府出资开设家庭教育讲座和咨询服务。中国要通过借鉴日本及其他国家优秀的发展经验,有效地促进社会与家庭的互动合作。
日本的学校将与家长的合作纳入日常工作,家长把与学校的沟通视为义务,双方通过不断的交流与创新,促进家校合作的有效开展。PTA全国协会由日本政府设立,是开展家校间有效合作的组织。[8]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的学校会举行家庭教育讲座、报告会等,以推进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有效互动,实现更加优质的培养目标。家校联系卡是班主任与家长之间针对学生在校和在家具体情况进行交流的工具。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诸如QQ群、微信群等也是家校联系合作的好工具。家校双方只有通过不断的交流与合作,才能促进家校合作的有效开展。
“家庭教育不仅指长辈对晚辈的教育,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教育、平辈之间的教育等。家庭教育给每个家庭成员不断提升和完善自我的权利和机会。”[9]日本文部省专门资助地方社区举行“子女教育经验交流会”、亲子教室、近邻俱乐部等活动,以增加亲子共同活动的机会。传统观念中,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孩子是教育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的内涵也得到了扩充:家长的身份不再是单一的实施者,孩子也不仅仅是单纯的被教育者,家庭全部成员之间相互教育、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这对实现更加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有着积极作用。
家庭是生活的地方,也是学习的场所,更是教育的基地。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日本家长会主动查阅家庭教育丛书,参与学校、社会与家庭之间的交流合作,主动到“父母学校”或参加家庭教育知识讲座等,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通过持续的学习来充实、提高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和能力,从而给孩子提供更加优质的家庭教育环境。
此外,日本社会对于母亲所要具备的能力向来有较高的标准,以帮助孩子形成良好的言行习惯、生活技能、品德习性等。这使得日本女性在成为母亲前便有意识地接受训练,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母亲”。在当代日本家庭中,父母双方都会通过自觉地学习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能力、文化素养,从而达到与子女的共同成长。中国社会中也出现不少“亲子园”“亲子课”等早期教育活动,让家长和幼儿通过共同参与的“游戏”来发展幼儿的语言、动作、认知能力。与普通的“托儿所”等早教机构相比,在亲子课中,幼儿更容易获得安全感;父母在专家的指导下得到更加科学的教育孩子的技巧,以及进一步拓展孩子的学习经历。
不仅对于儿童,每一位家长也应该结合自身的境况,对家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能够因材施教。无论选择哪种家教模式,父母都应注意:孩子才是自己人生的主导者,父母首先应学会尊重孩子。[10]无论是“虎妈”或是“慈母”,“严父”或是“猫爸”,父母双方需要相互配合,因材施教的同时遵循共同的教育理念。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有着丰富而全面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实践对当下家庭教育的发展仍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日本家庭教育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针对我国家庭教育发展所遇到的难题,一方面要温故知新,继承古代优秀的家教传统,另一方面要相互借鉴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立足于现实,实事求是,以推动我国家庭教育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秦来玲.济南读经少年:9年背20万经书后回归体制教育[EB/OL].http://www.sd.xinhuanet.com/edu/2016-10/31/c_1119819313.htm,2016-10-31.
[2] 习近平.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EB/OL].http://news.cntv.cn/2015/02/17/ARTI1424166625358109.shtml,2015-02-17.
[3] 唐灿.中国城乡社会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迁[J].浙江学刊,2005(2):201-208.
[4] 川島武宜.日本社会の家族式構成[M].日本は新しい社が、1952:43.
[5] 世及川美子.『教育六ちゃん法』学陽書房[M].2011:483-494.
[6] 渡辺敦司.今なぜ「教育基本法」改正なの?文部科学省に聞く[EB/OL].http://benesse.jp/blog/20060627/p2.html,2006-06-27.
[7] 卢国良,桂建生.发达国家与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比较研究[J].继续教育,2010,(3):12-13.
[8] 杨桂梅.日本PTA的经验及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4,(2):40.
[9] 孙俊三,孙松竹.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也是终身教育[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6,(5):103-104.
[10] 余必健,谭诤.从热播剧《虎妈猫爸》透视家庭教育的误区与转变策略[J].现代教育科学,2015,(10):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