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要威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我国大学制度变革中的价值差异及调适路径
施要威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就是对现行大学制度不断变革和完善的过程。大学制度变革要面临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学术与行政之间的价值差异,具体表现为自治与控制、超越与适应、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差异。每一种价值都有其局限性和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肯定一个而否定另外一个。自治、超越、自由是基于大学本位的价值追求,因此要以自治、超越、自由为重心,通过大学制度创新调整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寻求自治与控制、超越与适应、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
大学制度;自治;超越;自由;价值差异
现代大学制度不是一种现成的、完美的制度形态,在中国的语境下,它更多地起到一种价值导向作用,为我们提供一个愿景、一个话语平台,促使我们关注和研究大学制度,并通过对现行大学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来解决大学遇到的现实问题、促进大学发展。“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与其说 ‘现代性’ 是一个目标, 不如说是一个不断开放延伸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永无止境的过程”[1]。也就是说,现代大学制度不是一个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目标,而是对现行大学制度不断变革和改良的动态过程。大学制度变革外部涉及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大学内部涉及学术与行政之间关系的调整。大学、政府、社会以及大学内部的行政力量作为不同的行动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价值取向碰撞所产生的差异是大学制度变革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大学制度变革中面临的价值差异主要包括: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价值差异、大学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差异、学术与行政之间的价值差异。探讨大学制度变革中的价值差异有助于我们认识制约大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有助于理解大学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而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大学是个舶来品,从19世纪末引入中国之初,就被人为地赋予救亡图存、富国新民的历史使命,又要直面中央集权的政治文化、官师合一的历史传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惯性下,政府控制大学是顺理成章的事;与之相对应的,作为西方传统的大学自治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水土不服。在接下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政府控制大学的欲望并没有减退,只是中央政府控制全局的能力不济,加之少数大学的积极斗争,使少数大学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1952年的院校调整,大学被改造成为公立的单位组织,政府对大学的管控显著加强。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经济上的计划体制,使得各类社会组织与政府都有较强的同构性,大学也不例外。同构性消解了大学自治的需求,原本应有的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之间的差异也没能明确显现,但却不利于激发大学的办学活力,进而影响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改革开放以后的1979年,有高校领导在《人民日报》上呼吁给高校一点办学自主权,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在财政经费不足的现实压力下,在下放办学自主权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大学获得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下放办学自主权是政府向高校放权的过程,是缓解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之间价值差异的途径。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也涉及政府干预大学的方式和程度的问题,也有助于调适自治与控制之间的价值差异。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之间的差异不唯中国独有,有大学自治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能避免。“从大约800年前的波隆纳大学和巴黎大学起,欧洲的高等教育就面临着受国家和教会控制的问题。随着工业化国家在过去几个世纪中的逐渐强大,它已成了居于统治地位的机构,在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高等教育已成为国家政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性质的制约,并且受到了各国政府实施其政治权力的影响”[2]196。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之间的价值紧张和冲突具有跨文化、跨国家的普遍性,原因在于自治与控制关涉大学与国家之间深层次的价值差异。
政府控制和干预大学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一方面,随着大学社会功能的扩展,大学影响社会的能量逐步得到释放,大学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轴心机构”, 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政府不可能任由大学自由发展。如布鲁贝克所言:“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3]32另一方面,大学发展需要资本、政策等诸多资源,政府是这些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大学对政府的依赖使得大学主动或被动地接受政府的控制。此外,政府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机构,高等教育民主、公平、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的公共安全和伦理等涉及公共领域的事务为政府干预大学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
大学自治是大学坚守边界、担负使命的前提条件,它关涉大学的核心价值。在理想意义上,大学里的高深学科有“自体生殖和自治的倾向”[4]313,大学自治作为外部屏障守护知识的自由生长。大学作为学术组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是大学的基本活动,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大学根据其内在运行逻辑进行自主管理,政府及其他外力的控制和干预不利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正如2009年欧盟在《布拉格宣言:大学应对经济危机与欧洲高等教育长期发展路线图纲要建议》所强调的那样,“只有加强现代大学自治,才能使大学更加灵活地提升教学、科研和知识转移等方面的卓越水平和创新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不确定时代的社会剧变”[8]。另外,大学肩负着文化创新和社会批判的历史使命,这要求大学不能依附于任何特殊利益集团和个人,要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身的知识和文化优势,冷静审慎地对待现行文化和社会需求,通过文化创新和社会批判引领社会文化发展。不难看出,大学的知识品性、组织特性和文化使命都离不开大学自治的保驾护航。
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中,大学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彻底摆脱政府的管控,被政府彻底剥夺自治空间的大学也是不存在的,大学自治和政府管控都是相对的,二者不是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而是相互交织不可分离的。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大学的发展关涉越来越多的公众利益,吸纳了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参与其中,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质量监督者、利益协调者的角色参与大学发展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学自治和政府管控的紧张在于政府倾向于依照权力逻辑用行政手段干预大学事务,而大学需要遵循学术逻辑自主管理大学事务。政府作为代表公众利益的公共管理机构,应该尊重大学的运行逻辑和组织特性,用合适的方式对大学进行宏观管理以促进大学发展。我国政府坚持扩大高校自主办学以及正在进行的“放管服”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在教育财政不足的压力下回应了高校对办学自主权的需求,开始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大学与社会逐渐有了一定的互动空间。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的力量极大地拓展了大学与社会互动的深度和广度,“大学的大门已经不得不向社会敞开,大学已经被迫或自动地对社会提供实用而迫切的‘知识’以作为其存在合法性的基础”[6]23。通过与社会的积极互动、适应市场需求,大学从市场上获取了一部分办学资源,减轻了大学对政府的资源依赖,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大学的发展活力,发掘了大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社会对大学的支持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既有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调节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另外,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有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科学建立和运行[7]。但与此同时,一味适应市场需求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大学的教育和文化氛围稀薄,功利化和商业化气息浓厚;实用学科受到追捧,理论学科受到冷落;教学、科研管理体制的功利化、数字化倾向明显,大学教师成为知识生产中的学术商人和学术工人,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大打折扣;等等。这些都是大学在市场力量的冲击下,一味适应社会而迷失自我的具体表现。
如今的知识社会更加凸显了知识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和越来越多的机构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甚至是要求知识。大学作为知识的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不可避免地要向社会提供服务……大学的边界已经伸展到能够拥抱整个社会”[8]26。大学所面临的变化和挑战似乎还不只这些,有西方学者在分析当代学术职业所面临的关键性挑战时指出:“市场机制逐步占据高等教育领域,学术机构逐渐从知识共同体演变成了知识企业。‘管理主义’的大学和‘学术资本主义’成为变革中的学术环境的主要特征。”[9]1面对“管理主义”和“学术资本主义”的浪潮,大学只有保持超越性才不致淹没其中迷失自我,保持超越不是逃避和保守的借口,而是大学的功能和组织特性所决定的。大学作为学术和文化组织,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和文化使命,超越性对于大学而言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正是大学的超越性内在地维系着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等基本理念的传承,超越性给大学抵制外力干扰和抗拒外界诱惑的精神力量,大学人也因为超越性获得克制自身欲望、淡泊外在利益的意志和信念,不断拓展大学的自治和自由空间。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是大学的基本职责,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通过文化熏陶使人的精神不断丰盈、人格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超越短期的、功利的目标,只有如此,才能凸显大学的教育性;科学研究是不断探索未知、超越已知的过程,它要求被“超越”,要求过时,任何有志献身学术工作的人,都必须接受这项事实,将来总有一天,我们都会被别人超越;这不仅是我们共同的命运,更是我们共同的目标[10]8。
大学的超越不是无视社会需求,拒绝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是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先要冷静审慎地评估社会需求,然后提供真正促进社会发展所需的服务。“大学不是风向标,不能什么流行就迎合什么。大学应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它的欲望”[11]3-4。大学的超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适应,是用其擅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大学作为学术组织有知识增长的需求,经济社会有知识应用的需求,大学该如何平衡知识增长和知识应用两种需求呢?本·大卫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4国的学术系统研究后指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学术活动都首先满足学术系统自身的需求,然后才去满足外部系统提出的各种需求[12]110。大学是进行知识探索和创新的场所,应该通过知识创新和文化批判来促进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能在社会洪流中滋生“权力腐败”。
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张、功能的拓展,大学的组织结构越来越复杂、目标也日趋多元化,这为大学中行政力量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扩大了行政权力在大学中的影响力和作用范围。有学者认为:已经很难把现代大学简单地界定为一个纯粹的“学术共同体”,而只能将其视为“学术—行政共同体”[13],学术和行政成为大学中同时并存、不可或缺的两种力量。学术需要自由探索和交流以促进知识创新,行政则要求维持一种秩序以规范人的行为,自由和秩序集中体现了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冲突和紧张。
我国大学里的行政力量对维持秩序有着强烈的需求和认同感。大学行政与政府行政有很强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为大学行政提供了某种合法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大学行政权力的膨胀。行政人员掌握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对学术事务有很大的话语权,主导着相关规则的制定,构建了一种行政权力贯穿其中的秩序,这种秩序崇尚权力,强调行政等级、上下级服从,看重效率和量化指标。行政权力主导的秩序规范着学术人员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兴趣,压缩了学术人员自由探索的空间,削弱了学术工作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学术职业由原来的天职(calling)转变为为生存和生计谋虑的工作”[14]。
博兰尼认为:在人类活动中存在两种秩序,一种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另一种是自发的秩序,两种秩序都有其正当性[15]。大学里的行政权力所维持的秩序作为人为设计的秩序,只有谨慎地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才能保持其正当性。大学作为学术组织,有其内在的自发的秩序,即学术人员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自由而又不妨碍他人地探索学术问题时所产生的秩序,这种自发秩序的维系正是以学术自由为前提的。学术自由不单指不受干扰探求知识的自由,更是在自由宽松的氛围中孕育出的由内而外的一种精神状态,“一种献身于真理、追求真理而敢于怀疑、敢于批判、敢于表达自由个性的精神状态”[16]168-173。学术自由作为传承千百年的大学传统和理念,有着深刻的知识依据和社会依据。大学以追求真理为天职,对真理的探求是不断超越原有知识、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是没有止境的,需要学术人员独立自由地孜孜以求,这是学术自由得以存在的知识依据。伯里认为:思想和言论的绝对自由是人类精神进步和道德进步的最高条件,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17]127。大学肩负着促进文化发展、社会进步的历史使命,学术自由是大学更好承担使命的根本条件,也为学术自由提供了社会合法性。当然,学术自由不是没有限度的,但这也不是行政干涉和限制学术自由的理由。学术自由的限度体现为要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恰恰是以知识创新和学术发展为前提的,而不能以此为由用行政力量干涉学术自由,从而妨碍知识创新和学术发展。
自由和秩序分别作为学术与行政的价值诉求,二者都有各自的合理性,大学想要正常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离不开学术自由,大学里的行政组织要有序运转不能没有秩序,自由不是无所顾忌、为所欲为,要接受学术活动内在的自发秩序的约束,秩序不是强力限制、横加干涉,要以不干涉学术自由为边界。当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在学术逻辑的主导下,共同为促进大学的学术活动各施所长时,二者所秉持的价值——自由和秩序,就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了。
达尔文医学认为疾病既是一种缺陷,又是防止事情变得更糟的一种防御机制。比如,发烧会让人感觉不适,但它又提供信号帮助病人控制病情的发展。这种观点提示我们要同时看到一个事物的局限性和合理性,为我们理性对待大学制度变革中的价值差异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大学与政府、社会,学术与行政的价值差异中,无论是自治、自由、超越,还是控制、秩序和适应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合理性,我们不能把一种价值推崇到极致,而完全否定另一种价值,这样不能进行有效的变革,不利于调适价值差异。有效的大学变革必须区分缺陷和防御[18]58,即区分不同价值取向的局限性和合理性,通过大学制度变革来调整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共同促进大学发展。调适各主体价值差异要把握不同价值主体的特点和需求,认识到制度创新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各主体价值差异可以调适,但不能彻底消除。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学术与行政之间的价值差异根本上是由客观存在的价值诉求决定的,大学与政府、社会的价值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互动中产生的价值差异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但又是可以调适的。当前阻碍大学发展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互动方式和范围不当造成的,比如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过多,大学自治程度不够,过分强调大学适应社会,大学的超越性不足,大学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学术力量过于弱小,学术自由空间不够。以上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而且能够调适的。
其次,各主体之间的价值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自治与控制、超越与适应、自由与秩序等不同价值诉求不是孤立地影响大学,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对大学发生作用。比如,在政府对大学的控制较多时,大学里的行政力量也会比较强大,而且会维持一种政府需要的秩序,大学内外的行政力量共同压缩了大学的自治、自由空间,这是由大学行政与政府的同构性造成的;政府可能会利用自身强大的控制力强制或引导大学去适应社会需要,而社会力量的各种需求又左右着大学的发展,如此一来,大学的自治和超越空间就要面临政府和社会的双重挤压。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调适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学术与行政之间的价值差异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问题,而且政府在其中掌握较大的主动权。
再次,调适各主体之间的价值差异需要大学制度创新。自治与控制、超越与适应、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差异是在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学术与行政的互动中得以体现的,要通过制度创新调整不同主体间的关系和利益。大学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明晰大学内外部利益主体的权力边界,促使不同力量在大学发展中发挥正向作用,产生良性互动。权力边界不清晰就不容易把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的实质,不利于解决问题,权力边界模糊问题最突出地表现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成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30多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大多都会强调宏观的指导原则,列举要下放给高校的自主权,而大学的运行和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过程,其所需的自主权并不能通过一一列举而穷尽,这就为政府收放管理权预留了很大的空间和主动权。大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府学关系调试中的被动接受者,这样不利于激发大学的活力和积极性。面对这种历史难题,推行清单制度有助于理清大学与众多利益主体尤其与政府的权力边界,调试不同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权力的运行流程。清单是不同利益主体签订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清单体系主要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3个方面。权力清单要详细规定政府能干什么,遵循“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责任清单应该明确政府与大学分别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负面清单规定大学不能做哪些事,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在大学制度变革中推行清单制度不仅有助于理顺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外部关系,而且有利于缓解大学内部学术与行政之间的紧张关系。
我国大学所处的内外部关系和环境与西方大学有所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我国大学特殊的问题也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从现实问题出发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路径。既然是大学制度,就要以促进大学发展为目的,要以大学为本位调整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学术与行政的关系,以大学所追求的自治、自由、超越为主导调适各主体之间的价值差异,充分张扬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本体价值。
[1] 陈洪捷.学术创新与大学的科层制管理[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2(3):2-7.
[2] 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 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3]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4] 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
[5] 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EUA Prague De-claration 2009:University outline Proposals to Combat Economic Crisis and Long-Term Road Map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Europe[R].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2009.
[6] 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7] 兰军瑞.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与运行的社会保障[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5(5):71-74.
[8] 克拉克·克尔.大学的功用[M].陈学飞,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
[9] 顾忠华.韦伯学说[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0] KOGAN M,TEICHLER U.Key Challenges to the Academic Profession[R].UNESCO Forum on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Knowledge,Kassel:INCHER-Kassel,2007.
[11] 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M].徐 辉,陈晓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12] BEN-DAVID, JOSEPH, BEN-DAVID J. Centers of learning:Britain,France,Germany,United States[M]. McGraw-Hill:The Maple press,1977.
[13] 冯向东.大学学术权力的实践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2010(4):28-34.
[14] 阎光才.学术等级系统与锦标赛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2(3):8-23.
[15] 博兰尼.自由的逻辑[M].冯银江,李雪茹,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16] 张应强.现代大学精神的批判与重建——为刘亚敏《大学精神探论》而作[J].高等教育研究,2006(7):11-26.
[17] J.B.伯里.自由思想史[M].宋桂煌,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18] 罗纳德·G.埃伦伯格.美国的大学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TheValueDifferenceandAdjustmentsintheTransformofUniversitySystem
SHI Yaowei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nyang 464000,China)
Building a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needs constant transform of the existing university system,which faces the value difference between university and government, universities and society, academic and administrative. More specifically,they are value difference between autonomy and controlled, transcendence and adaptation, freedom and order. Each value has its limitation and rationality, we cannot confirm one but negative the other one. Autonomy, transcendence and freedom are the substant values of the University.Therefore,we need innovate university system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wen university and government, universities and society, academic and administrative,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autonomy and controlled, transcendence and adaptation,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and order.The most important is that autonomy, transcendence and freedom should be focuses in the ballance.
university system;atonomy;transcendence;freedom;value difference
金云波)
10.3969/j.issn.1003-0964.2018.01.014
2017-11-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16YJC880067);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BB15001)
施要威(1987—),男,河南扶沟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基本理论、近代大学教育史。
G647.3;G649.2
A
1003-0964(2018)01-006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