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院治理摭探
——基于制度供给视域的分析

2018-02-25 04:30张圆圆
现代教育论丛 2018年3期
关键词:章程变迁权力

张圆圆

学院治理制度化是学院治理现代化的应有内核,是现代大学治理制度的有机构成,更为实现国家建设“双一流”大学战略目标提供制度环境。中国大学治理现代化探索是在大学现代性完全显示出自己普世化特征之后才开始发生的,因此从文化哲学视角来讲,我们必然要经历一个发展阶段;同时,我们还需要面对近代大学的治理传统、西方现代大学的治理文化以及信息化时代大学的治理理念等。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之后,中国大学治理现代化步入重要的探索阶段。本文以制度供给为视角,对我国学院治理制度变迁历史以及制度改革实践状况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学院治理制度化的完善路径,以期于我国学院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当下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学院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及学院治理的历史选择

林毅夫指出,制度变迁的两种主要形式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发起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差异。这里的“第一行动集团”是指能够预见到潜在高等教育发展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教育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或者群体。[1]174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或者统治集团的利益,通过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实施获利机会,是一种政府为“第一行动集团”、自上而下的强制推广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组织成员基于自身对获利机会的预期期待,为获取利益而自主进行的制度调整,是一种由基层群体发起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式变迁。我国学院治理结构变迁也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其中,前者是指由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主导的学院治理制度替代;后者是学院组织内部主体由对潜在利益期待自发倡导和实施学院治理制度创新,其变迁内容为非正式制度。

(二)我国学院治理结构变迁的历史沿革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纵观我国学院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其整个过程都体现在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变革的历史之中,其中学院治理结构中领导体制强制性制度的变迁尤为典型。政府作为权力中心,通过教育政策、法令规范,自上而下地对学院治理的领导体制进行规划。文革结束后,教育事业同其他领域一样,开始拨乱反正。从1978年直至今,我国学院领导体制随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革而演变,其变迁轨迹基本与学校层领导体制相一致。政府颁布了各项关于大学重建与恢复的政策,其中以《国家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最为重要。它规定了系领导体制为系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198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调整改革和加速发展高等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学院(系)为系主任负责制,明确了学院(系)行政权力的主导地位,淡化政治权力的影响。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大学治理结构进入改革发展阶段。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我国高校开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使大学办学自主的思想意识变成法律意识。在经过高校的整合与改革后,“211工程”“985工程”均深刻影响着我国大学的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和治理结构。2007年,中共教育部印发《中共教育部党组织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确立了在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的制度,在学院层面形成党、政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表示“坚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且该制度发展至今。

总体而言,我国学院领导体制的演变始终由国家法律、政策等强制性制度因素主导。新制度经济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机制的形成是在对利益追求的驱动下进行的。因此,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为寻求高等学校治理结构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也就是说,是由于政治或经济新的潜在利润的出现,使潜在利润无法在学院领导体制的原有制度安排中获得,从而导致学院治理的制度供需处于非均衡状态。学院组织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是对这种非均衡制度状态的必然反馈,是政府对学院组织制度供需非均衡带来的获利机会做出的反应。学院领导体制在这些国家正式制度的指引下实现自身演变,同时这些正式制度也为学院治理结构建设提供了刚性指导。

当然,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引导高校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高校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催生了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二者相伴相生,共同推动着学院治理的发展。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迁就是明显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自198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使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走向规范化后,《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使我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步入法制化轨道。虽然这些法律、政策仅涉及高校层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但是随着学校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深化,民主参与理念逐渐嵌入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学校层面的改革为学院改革和创新制度安排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思想基础。我国高校有些学院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自发建立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并逐步完善工作细则。例如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2006年1月就已经召开了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院长陈继勇向大会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学院范围内应运而生,并随着各高校学院自主改革实践渐次深入,推动了政府的大学内部治理改革进程。2011年教育部审议通过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使学院层级建立的二级教代会获得了规范化地位。同样,教授治学作为学院治理的核心构成,其演变也具有明显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在国家政策法律主导下的高校层面学术委员会制度逐步完善,教授治学获得认可并得以合法化,为学院教授治学机制的建立创造了制度环境以及思想基础。一些高校学院基于自身学术发展需要成立了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如东北师范大学在2000年率先在学院(系)一级成立教授委员会。学院(系)试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北京大学在2003年也做出改革,制定《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引入了“教授会议”评议机制。各高校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自主改革实践不断深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基层学术组织的土壤上逐渐“生根发芽”。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优化校院两级学术组织架构”进一步推动了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立以及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使教授委员会制度以国家规定形式在全国高校范围内得以广泛推行,教授权力在学院层面也获得了制度上的认可。

学院教职工大会以及教授治学实践的深入推进,使学院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以及民主参与权之间的权责边界逐渐清晰,政府、高校以及学院自身对学院治理也有了新认知。现代学院治理的核心理念——教授治学、民主参与和监督——逐渐成为学院治理改革的基本理念与惯性思维。正如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所说,这种意识和观念层面的东西是学院治理的诱致性制度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当学院治理的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时,更容易被政府、高校、学院范围内的利益相关群体或个体所接受,构成学院治理的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为学院治理制度的实施创设良好的氛围和思想基础。同时,这种治理观念在形式上构成学院治理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

二、学院治理的路径依赖

“制度”一词古已有之。《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此之“制度”为一种习俗、规则。另有《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此之“制度”为实现某一目标的路径,我们可称之为“制度路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制度逐渐演进并且不被看做是资源配置问题的有效解决办法时,制度就是路径依赖的。[2]路径依赖最先是生物学家用来描述生物演进路径的,后来被用来描述技术变迁过程中的自我积累、自我强化性质。诺斯则认为,技术变迁中的正反馈机制同样适用制度变迁,进而将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引入制度分析之中。制度分析中,所谓路径依赖是一种制度的“锁定”[3]。它就像物理学中的“惯性”,这种惯性的力量会使旧制度不断得到强化,逐渐缩小人们的决策范围,最终冻结选择行为,其结果就是:即使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人们也不会产生新选择[4],而组织发展也正是由于这种路径依赖很难摆脱已有制度选择。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相对集权化、行政化的历史惯性以及依法治学意识尚未形成是构成学院治理路径依赖的主要因素,直接影响学院治理制度资源供给的有效性。我国现代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在推进学院办学的“实体性、主体性、自主性”[5]方面尚处于探索实践期,此方面的制度供给的理论以及实践尚在探索阶段。明晰我国学院治理历史变迁过程,对学院治理面临的一系列制度依赖因素进行分析,可为我国学院治理提供制度供给的路径。

(一)依赖因素一:教育法律、法规等上位法

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部门规章作为正式制度,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刚性指导和规范作用。在正式制度供给层面看,《关于推进试点院校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经过教育部核准执行的各高校章程都是学院治理可依据的正式制度资源。毫无疑问,教育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对我国学院治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然而问题在于,学院组织的特殊性不仅指组织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发展历史不同,更指组织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促进了知识形态的转变,结束了以单纯科学研究为手段的学科型、专业型的知识生产方式,知识生产方式趋向多元化,产生了学科交叉和学科融合的现象。[6]作为学科组织的学院,学科发展方式、要求和目标的差异增加了学院治理的复杂程度。另外,由于我国各高校发展定位和目标不同,使得成我国学院治理模式更具多样性。基于此,2011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允许高校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及需求,在国家要求的正式框架内自主制定本校章程,使各高校章程得以合法化,充分体现了高校依法自治的制度价值。现代大学治理改革的核心在于使权力配置多中心化和分散化,促进权力运行规则化和程序化,“分”与“放”是其实现途径。[7]因此,大学章程需要围绕这一理念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另外,大学章程制度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内核要素之一,是实施高校内部治理的必要形式。因而,国家必须建设和完善大学章程制度。依此而言,大学章程是实施高校内部治理的“宪章”,是学院治理最主要的直接正式制度资源,更是实现学院治理制度化的必要制度载体和依据。而大学章程制定的制度依据和上位法则是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诸多正式制度。

(二)依赖因素二:大学组织中的直线职能过分强化的历史“基因”

大学管理的过分科层化,造成大学组织中直线职能得到强化,学院被迫成为学校的“生产车间”,缺乏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学院难以摆脱学校管理部门的指挥,多忙于应付学校管理部门的各种指令。究其原因,缘于我国大学治理权力不仅高度集中在政府层面,而且大学内部治理权也被学校一层垄断。这是我国大学治理的文化基因,其携带显著的历史惯性。而我国大学治理改革的过程中为何始终难以摆脱这种历史惯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是由于制度自我增强机制在起作用。学院之所以难以跳脱学校“生产车间”的角色,是由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在建设之初,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都处于一种国家控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展模式,高等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国家和政府各部门。这种集权化的科层制在满足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正是由于这种“收益”,在之后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演变过程中,科层制不断得到强化。但是,当科层制无法再为高等教育发展带来“收益”时,由于制度变迁的学习效应和协作效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最终“锁定”在科层制的无效率模式,并且很难从中摆脱。这就是为何即使我们所处的时代制度改革速度甚快,但制度变迁的步伐却相对很慢的症结所在。正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为促进大学职能实现而推进大学外部治理变迁,在国家、政府政策主导下,逐步“还权”给大学,为大学自治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大学能够放权给学院等基层学术组织奠定了基础。但经历近40多年的改革,我国大学内外部治理问题依旧陷入路径依赖的窠臼。不可否认,学校层级在大学发展和治理中应是总体规划者、引导者以及监督者。但是,大学发展离不开学院治理。学院是教师、学科专家、广大学者以及学生的聚集地,承担着大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知识传播等重要职能。学院职能的实现需要获得与之对应的权力,这就要求学院应获得相对独立的、充分的财政权、人事权、学术决策权等实效权。唯有此,学校才能发挥大学治理中宏观调控、目标管理以及政策调控的作用,而学院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和办学目标。正如有学者所言:“良好的院校关系是完善学院治理的起点,是激发大学办学活力、提升办学绩效的关键。”[6]所以,学院治理的制度供给要以建立新型院校关系为“抓手”,从而使我国大学组织摆脱直线职能制度依赖。

(三)依赖因素三:学院内部治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惯性力量

在我国学院治理的领导体制演变过程中,党、政权力始终处于主要领导地位,这种制度安排满足了当时国家经济或政治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获利”期待。除了制度的学习和协作效应外,这种领导体制的制度安排确立后,会产生大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从而形成对正式制度的补充并且延伸到具体的应用中,使人们产生适应性预期。当人们开始预期某种领导体制会得到延续时,这种领导体制将得到强化。因此,在推行学院治理主体多元化时,就会出现步履维艰的窘境:不仅相关领导的执行意识不强,基层教师和学生对民主参与权的维护和行使意识也很淡薄。学院作为由政治管理者、行政管理者、学术主体和学习者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权利关系共同体,其中,党、政主体肩负着以法治思维优化和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责任,而学术主体则是以坚持学术自由之理念、学术自治之方法进行学术研究、科研创等学术活动。学习主体不仅有管理其学习事务的权力,还通过对学校招生、教学、学生生活等发表评价和施加影响等方式参与和监督学院治理。当然,学术权力追求学术自由并不能脱离以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结构治理结构为核心使命的行政权力。但学院作为以学术活动为核心的组织,学术自由是其本质追求,需要拥有相对独立的学术事务管理决策权,且必须防止学术权力被不当干预。正是由于我国学院治理实践带有明显的行政权力主导的历史惯性,致使学术权力、民主参与权处于弱势。如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说:“制度是任何一定圈子的行为准则。”[8]学院治理的制度供给应明晰各权力主体的权力与责任内容及其关系,防止某一权力对其他权力形成惯性控制,进而形成学院组织运行的行为准则。

(四)依赖因素四:制度供给的实施机制缺失

对于制度而言,获得实践或真正被执行是其真正生命之体现。大多数情况下,学院治理的制度困境并非源自于制度的缺席,而是由于制度执行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实际中制度实施的落空。如历史上以“人治”为主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定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实施机制从制度功能视角来看,只有规则,而没有实施的制度是不完整的。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它们只是告诉人们什么能做,应当怎么做,而执行或实施才使制度获得现实价值。离开制度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也只会落得“空有其表”的结局。一方面,实施机制不仅休现在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上,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高于违规所得,从而遏制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实施机制是对制度执行行为的激励,行为主体获得执行制度上的收益大于其执行成本时易于产生制度执行的正效应。[1]156学院治理过程中,某些问题的出现根源就在于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如高校的奖学金制度,普遍实行“校-院”两级评议,学院领导和相关教师被赋予对学生学科成绩、德育等进行综合评价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基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严格根据评审制度进行,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然而,某些学院的奖学金评选具有极大随意性,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了获奖者并不符合所获奖学金的要求等现象。这种现象使奖学金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归其原因在于奖学金制度实施机制的缺乏,对相关人员来说它是一种软约束。因此,制度供给若缺乏实施机制,是无法真正实现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无法发挥制度的教育效果以及治理价值,将使学院治理最终朝非制度化之路滑行。

三、以制度创新深化学院治理

从以上对学院治理制度依赖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学院治理中诸如行政化、相对集权化、学术腐败等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体制惯性、利益刚性和思想惰性[9],学院治理缺乏依大学章程以及本院的规章办学的传统和习惯而造成的。学院治理的制度路径很容易陷入路径依赖的困境。基于此,本文对学院治理的制度机制以整体性思考,以学院治理的制度需求为基础,为学院治理提供参考意见。

(一)以大学章程保障学院治理“合法性”

国家和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当预见到高等教育发展的潜在“利益”时,应通过制定政策、制度等具有强制性规则革新高等教育的制度安排,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带,进而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同时,也正是这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形成了学院治理法理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体制机制的关键内容,大学章程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和实施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政策推动下,截止2017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建设目标,113所高校章程已经全部完成核准发布工作。虽然大学章程在内容上还需完善,执行上也受“各种执行资源包括政治、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可获得性,执行者的价值、利益关系与能力,政策受观众的认可度等在内的多重变量的影响制约”[10]。但是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的“校内宪章”,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学内部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给学院治理以“合法性”,是学院治理相对自主的权力获得依据。这也就是说,大学章程是学院治理的制度性设计,是学院治理的准则和制度准绳。因此,我们在践行大学治理法制化的实践过程中,需在大学章程法律地位明确的基础上,完善大学章程内容设计的科学理性,以良法——大学章程,实现学院的“善治”。为此,第一,国家需要有制定大学章程的法律、政策等上位法。这是国家实现高等教育宏观调控的路径选择之一,同时也给予大学章程以“合法化”和在大学治理中的“权威性”。第二,完善大学章程内容设计。大学章程作为高校内部治理的“宪章”,是学院治理的核心制度依据,完善的章程内容是确保大学章程为学院治理制度设计提供有效制度供给的前提。然而对我国大学章程(35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章程)中关于学院治理的条款分析发现,章程对中校院权力配置以及学院内部治理各权力主体权责内容边界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严重制约了章程在学院运行的规约作用以及可操作性。

(二)完善学院治理的制度设计

学院治理的组织架构是整个学院治理制度供给的核心部分。学院治理的制度设计包括学院外部的制度设计和学院内部的制度设计。前者实现大学章程对校院权力关系以及权责界定,后者实现以大学章程内容规定为基础,结合学院内部治理权力,制定学院内部章程、规章制度等。而正是源于当前学院治理的制度供给在这一方面的不完善,才致使学院治理中无法平衡校院权力关系——学院内部的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学术权力以及民主权力间的关系,且无法协调各权力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的制度设计,才能妥善处理好上述问题。

第一,大学章程应明晰学院与学校权力内容,使学院获得学院治理的权力主体身份,从而跳出过去“受制于学校层行政指挥”的窠臼。它的实现以明确大学章程对学院所拥有的人事权、治学权、财政权、科学研究等与学院运行息息相关的权力内容为基础。第二,在大学章程对学院内部治理设计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形成完善的内部制度设计。首先,制度设计应明确学院内各权力主体的身份。当前推进学院多元治理改革,在以制定大学章程为起点时,有可能会使学院各主体的界限更加模糊,如行政主体与政治主体、行政主体与学术主体。学术主体与学习主体;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各权力主体身份,并使各权力主体都获得自身主体意识,使学院治理过程中各主体都能积极发挥主体作用,释放主体能量,是学院制度供给努力的方向。其次,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各权力主体的权力内容及其边界,汲取传统大学精神与理念,贴近现实实践需求,把学院权力科学理性地分配到各权力主体手中,实现学院治理过程中各主体制度化的合作、有序治理。再次,针对权力方式来说,各主体应通过怎样的方式表达和行使自身权力?如何使各主体权力有效维护自身权利?对学院治理的制度设计中的此方面的制度诉求的制度供给必不可少。最后,就权利关系而言,需以制度设计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且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积极互动,主动识别和解决学院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使学院对大学以及自身发展需求的回应能够良序体现到学院的每一个角落。

(三)以完善的执行机制促进学院治理制度供给的实效性

诺斯认为,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构成。然而,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关键都在于是否实施、如何实施。在现实中,判断一个学院的治理制度是否有效,除了要看针对这个学院治理的正式制度和非制式制度是否完善以外,更要看这个学院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需要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信息,坚持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障契约的实施。在学院治理过程中,同样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学院治理各主体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外加某种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对制度约束的偏离。因此,需要以强制性的实施机制保障学院制度能够有序执行。其对于经济活动执行机制有惩罚性和激励性功能,对于学院治理的执行机制亦是如此。这就要求:第一,建立惩罚规则,惩罚学院治理过程中违反制度规则行为的主体,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大于违规行为获益,使违规“不合算”。这种机制可以预防各主体对制度执行的偏离。第二,建立激励规则,让行为主体感觉到执行制度所获大于执行所付成本,执行制度是“合算”的,从而形成制度执行的正效应。只有用实施机制的强制性力量才能有效抑制学院治理改革初期的“有法不依”行为,推进学院治理制度化进程,并有助于形成制度执行意识和思维。

(四)以学校“自上而下”的宏观调控与学院“自下而上”的自主创新相结合为制度创新路径

如同市场经济只有在技术因素的制度硬件和人文因素都具备时才能获得发展,学院治理需要正式制度支持,更需要非正式制度(制度文化、理念等)使学院治理制度执行更具可能性和合理性。正式制度可以人为进行制度安排,但是非正式制度则是一个内生的渐进过程。一般而言,制度创新的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集团以及政府机构。学院治理结构变迁历程表明,我国主要是以国家和政府机构作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这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演变历程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可能采取美国式的“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然而随着市场因素对高等教育的影响逐渐加深以及大学治理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我国在寻求高等教育发展时也不可能完全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和精英设计模式。因此,国家“自上而下”的宏观调控与大学组织“自下而上”的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制度创新路径应被提倡,也就是说,要使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多元化。对于学院来讲,学校层“自上而下”的宏观调控与学院组织“自下而上”的自主创新相结合是学院制度供给的模式选择。这就不仅要求学校层给予学院以治理实权,而且要求学院制度设计充分调动基层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院内部治理制度供给主体多元化,形成基层组织的制度文化。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制度供给要体现整体性思维,切忌强调主体性思维而忽视他者思维”[11]。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过程应当尊重基层教职工群体以及受教育者的立场以及权利,促进他们自我主体意识的构建。同时,加强制度制定程序的信息公开,吸收多方意见,在形成基层组织制度制定文化和理念的同时,也保障制度供给的内涵之全面性,避免学院内部制度设计的非长久性和片面性。

猜你喜欢
章程变迁权力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第十七届(2019)国际设计传媒奖大赛章程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40年变迁(三)
40年变迁(一)
40年变迁(二)
清潩河的变迁
权力的网络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