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政府时期的中美反腐合作

2018-02-22 05:46王尘子
新视野 2018年3期
关键词:中美腐败机制

文/王尘子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以海外追逃追赃为主要内容的“猎狐”是与“打虎”“拍蝇”相并列的重大成果,并且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首选目的国,与美国开展反腐合作不仅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需求,是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的重要路径,更是中国秉持共商共享共建理念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出人意料”是各界的普遍反映,“不确定性”也成为展望本届美国政府各项政策时最常用的一个词。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根据美国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推动中美反腐合作迈入新时代。

一 中美反腐合作现状及主要问题

尽管中美反腐合作近年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当前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迄今公开的数据来看,贪污贿赂犯罪人携款潜逃境外是国内腐败犯罪较为突出的特征,我国的外逃贪官数量在4000至18000人之间,涉案金额在400亿至8000亿人民币之间,[1]而美国正是这些腐败犯罪分子潜逃的首要目的地。截至2014年,中国向美方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2]然而,在过去的10年中,仅有宋士合、余振东、杨进军和邝婉芳等少数贪腐分子被美方遣返回国,且其中有不少人员是被劝返而非强制遣返。由此可见,中美反腐合作的成效仍不乐观,相关合作确实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中美反腐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反腐日益成为中美两国的共识,一系列实质性的合作框架和制度相继出台,使两国在反腐领域的互利协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总体而言,中美反腐合作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中美双边反腐合作和中美两国通过多边框架进行反腐合作。

双边合作方面,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美就开始探索构建包括反腐在内的执法合作机制。成立于1998年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是两国开展双边反腐合作的主要平台,两国还在JLG框架内搭建了反腐败工作组机制。作为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中美两国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可以就腐败犯罪案件相互进行协助调查取证,冻结、抵押和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2014年6月,中美签订了《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互惠协议,相互向对方政府提供对方公民在本国金融账户信息,这在帮助美国执行海外查税的同时有利于我国调查贪腐宫员向国外转移腐败犯罪资产的洗钱行为。[3]除此以外,中美还在一系列重大场合就反腐合作达成了共识。2014年的APEC会议期间,美国总统奥巴马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元首将反腐败执法合作、开展跨境追逃追赃作为会谈的重要议题,中美反腐合作开始上升到两国关系的战略高度。在每年度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中,反腐败议题与执法合作议题从第六轮开始各自独立,分别成为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清单所明确涉及的问题,这也凸显了反腐合作在两国关系中的重要性。[4]

多边合作方面,中美两国通过参与构建多边反腐合作机制以推动双边合作进程。中美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中美反腐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2014年8月,中国借担任APEC轮值主席国之机,在北京召开的APEC反腐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等文件,标志着ACT-NET正式成立;同年11月,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反腐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另外,G20框架下的反腐合作在当前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16年9月举办的G20杭州峰会上,G20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和《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这一系列国际反腐合作机制为两国反腐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建设的结果,而中美两国在这其中更是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中美反腐合作中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美反腐合作虽已取得巨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中美两国的反腐合作重心存在差异、双边机制对接难题和多边合作机制的强制执行力问题。

第一,中美两国的反腐合作重心存在差异。在当前的中美反腐合作中,以追逃追赃为主的司法合作是我国开展反腐合作的重点,却不是美方的核心关注点。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外逃目的国,但美国腐败犯罪嫌犯罕有携款潜逃境外的情况,因此,美国通常更为关注反腐规则和反腐标准建构,而非实用层面的追逃追赃。[5]实际上,这方面问题早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和制定过程中就有所体现,作为腐败人员外逃国和腐败资产流出国的广大后发国家最为关心的是通过国际司法合作解决追逃追赃问题,而发达国家最关心的则是腐败人员的外逃渠道和腐败资金的产生渠道,认为应强化预防措施以防止腐败的发生,对追逃追赃积极性不高。[6]这一态度和观念方面的差异,对中美反腐合作的具体举措和基本走势造成了深刻影响。

第二,机制性难题的束缚。由于中美两国在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方面的显著差异,JLG反腐败工作组这一中美反腐主要合作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阻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十几年来始终未解决的引渡问题。由于中美之间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所以美国从来没有通过正式的引渡程序向中国移交过逃犯。在引渡的法律制度方面,美国一直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立场,在向外国引渡逃犯问题上,要求以与该外国存在引渡条约关系为前提条件。更为复杂的是,美国方面所理解的“条约”,特指经美国国会批准的双边引渡条约,一般不包含多边国际公约。换言之,美国政府反对将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另外,美国缔结引渡条约的程序不同于缔结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程序,引渡被看作是一项重大外交事务,美国和外国缔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的同意。由于国会内部政治斗争的复杂性和较为严重的疑华情绪,国会正是阻碍中美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关键原因。换言之,能否签订引渡条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多边合作框架难以被落到实处。迄今为止,多边反腐合作已逐渐成为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际合作机制都有反腐协定和反腐机构设置。但是,在相关国际场合达成的共识和宣言往往原则性强但实效性较弱,导致具体反腐合作不够深入且效率较低,这也是当前国际反腐合作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难题,国际法基础和相关共识的丰富并不意味着反腐合作一定能够达到目标。就中美反腐合作而言,只要不涉及强制效力,中美两国在多边合作机制构建中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较大,但因为美国政府通常不会同意在所参与的多边合作事项中加入约束性措辞,因而在各项国际论坛或峰会上所通过的宣言通常措辞模糊、缺少具体执行环节的规定和强制执行效力,“软法”性质明显,如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虽然该文件确定了“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原则,明确要求各国为追逃追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但却缺少与之相关联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机制,要想真正落地生根仍有一定难度。[7]实际上,当前国际反腐合作中的许多成功案例是借助国家的外交力量推进完成的,如在某些遣返个案中使用外交照会。

二 特朗普政府时期中美反腐合作的深层障碍

从表面上看,当前中美反腐合作的短板,主要在于重心分歧、机制差异和国际合作机制缺少强制力。然而,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只是深层阻碍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矛盾的结果而非原因。就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政治的实际运行状况和中美关系整体发展情况来看,中美反腐合作可能面临一些深层次阻碍因素。

(一)来自联邦政府、国会和民间方面的不利因素

单就美国方面而言,特朗普政府时期阻碍中美反腐合作的因素在联邦政府、国会和民间三个层面都已出现一些新变化。从联邦政府的角度来看,本届政府在美国历史上组建的最为缓慢,上任已经一年多但许多中级政府官员仍未到位。更重要的是,特朗普政府内部矛盾颇多、斗争激烈,存在“美国优先”主张者与“国际主义”者、白宫与其他官僚机构、特朗普主导的政府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外的两党建制派这三重力量的博弈。另一方面,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疑虑和不满有所增加,诸如中国在周边海域的维权行动和处理朝鲜核问题的方式等都加重了美国的怀疑情绪,甚至有美国学者认为这是“中国系统性的对外破坏行为”。[8]因此,这届美国政府中几乎不存在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亲华派”。由于内部斗争激烈、大量职位空缺、反华情绪强烈,特朗普政府与中国的反腐合作前景存在一定变数。

除行政机关内部的阻碍之外,中美反腐合作也深受美国国会和民众的掣肘。历史上,每当美国行政当局试图在中美关系上取得突破时,以国会为代表的政治势力时常“平衡”行政当局的努力,且后者的尝试具有总体民意和国内法的支持。当前,美国国会仍是诸多“疑华派”和“反华派”的大本营,而正是这些议员掌握着美国的反腐立法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这使国会成为了中美反腐合作中“绕不过去的槛”。就民意层面而言,反腐在当前并非美国民众关注的重点,而这可能影响特朗普政府与中国进行反腐合作的积极性。虽然“反腐”是特朗普得以当选的重要原因,但根据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在2017年4月对媒体关键词和网络搜索进行的大数据分析,美国民众对腐败的关注并未呈现上升趋势,只有约5%的民众近期曾对公职人员行贿,而绝大多数民众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腐败问题并未抱有太多兴趣,特别是在经济衰退和失业率攀升的当下。[9]相对反腐而言,创造就业、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对特朗普政府更为重要。除了对反腐不甚关心外,美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对华不信任情绪,也可能通过机制化手段影响中美反腐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美国或将反腐与贸易、人权等进行“议题联系”

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发布的2017年贸易政策日程显示,USTR将更加严格地审查双边贸易协定,有意寻求在贸易条款中改进和添加更多限制性条款,例如更为严格的反腐条款和劳工条款。[10]实际上,反腐作为一个章节的主题已经被包含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草案中。即使美国已退出TPP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很难将反腐与贸易相关联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共识,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特朗普政府会在日后所进行的其他贸易谈判中遵循TPP反腐条款,或将这些条款进行一定调整后作为其他贸易协定的基本标准。

由于特朗普政府对复杂的多边贸易协定抱有怀疑态度,双边贸易谈判或是其更为倚重的贸易谈判方式,而更为简单直接的双边谈判也意味着植入反腐条款可行性的增强。更重要的是,在贸易谈判中坚持反腐条款与特朗普政府维护美国利益、保护国内市场的竞选承诺相符,且得到了行政部门和国会内部人士的支持。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就曾指出,特朗普政府能够且应当将反腐义务纳入贸易条约,以此作为一种有效方式应对那些有他国政府支持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行为。该委员会还指出,即便行政当局可能会声称现实情况使美国企业需要容忍别国的一些腐败行为,但国会绝不会坐视不管。[11]单就中美经贸关系而言,2017年8月特朗普已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贸易调查,打响了对华“贸易战”第一枪。在这种情况下,特朗普政府借助反腐问题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向中国施压的可能性有所上升。

如果说反腐是否会与贸易挂钩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那么将反腐与人权进行“议题联系”可以说是美国一以贯之的传统政策,符合特朗普政府时期反腐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特征。反腐与人权作为所谓“美国价值观”和美国“软实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历来保持紧密关联。在许多美国人看来,腐败是所谓“暴政”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腐与维护人权没有本质区别。正是秉持这种根深蒂固的“美国价值观”,美国才有充当“世界警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反腐合作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特朗普政府当下并未过多关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但可以预见的是,行政当局内部的保守派、国会、民间组织和各种利益集团仍会在相关议题上不断施压,假若中美关系持续紧张,特朗普政府很可能加强对“人权牌”的运用,如以“维护人权”的名义阻挠中国的在美追逃追赃行动。

(三)中美两国围绕国际反腐合作主导权可能产生一定矛盾

即便特朗普政府有着较强的孤立主义倾向,但根源于美国的传统观念、基本政治制度和对既有国际秩序的影响力,本届政府很难在孤立主义道路上走得太远,也很难将国际反腐机制的主导权拱手让与中国。即便当前美国国内在反腐合作问题上确实存在一定分歧,但这些分歧只是对采取激进举措亦或保持低调的不同看法,而非对美国是否应当主导国际反腐合作的根本质疑。随着近年来中国开始在各项国际反腐合作机制中积极作为,双方围绕国际反腐合作的主导权可能产生一些矛盾。

从主导权的角度来看,美国当前在国际反腐领域优势巨大,掌握着反腐合作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突出表现为美国的反腐理念和反腐机制能够上升为国际反腐合作基本共识。例如,美国始终强调将反腐与人权相关联,这不仅已成为联合国反腐会议(UNCAC)的指导原则,也已成为联合国“千禧年计划”(MDG)的核心理念。同时,由于美国主要以法制建设作为反腐路径,因而能够对其他国家起到较强的示范效应,如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影响,加拿大等一些国家也出台了类似的国内法,而2016年5月举行的第一届国际反腐峰会(ACS)同样重点关注商业透明化问题。

相较于奥巴马政府,特朗普政府确实具有更强的孤立主义倾向,突出表现为对既有国际合作机制的怀疑和在资金方面削减美国的对外援助预算。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反腐的基本理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正如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妮基·黑莉所言,当前美国进行国际反腐合作的重点仍在于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合作改进公共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政府透明度和赋予普通公民更多权力。[12]更为关键的是,国会内部在保持国际反腐合作的主导权方面存在广泛共识,一旦形成合力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特别是共和党要员如莫寇斯基、麦凯恩和柯林斯的“倒戈”已经对特朗普政府形成了极大掣肘。尽管本届政府在推进国际反腐问题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但国会已经开始积极着手扩展和强化美国在国际反腐合作中的话语权。众议院议长保罗·瑞安在一次电视访谈中强调,美国在当今世界的领导地位无可替代,即便行政当局希望孤立于世界,国会也会继续前进。[13]就当前情况来看,参议院拟制定相关腐败评价体系与“透明国际”(TI)每年所公布的“腐败印象指数”(CPI)和“行贿指数”(BPI)相竞争,[14]甚至已经出台了“2017年国际反腐法案”(CGCA)以强化美国在反腐领域的国际影响力。[15]

三 下一阶段中美反腐合作展望

就当前中美反腐合作中的阻碍因素而言,尽管一些问题和矛盾很难在短期内被完全化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只能消极被动、无所作为,因为正是这些阻碍因素反而可能成为中美实现双赢合作的新机遇。从特朗普政府的公开表态来看,中美两国关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并不存在根本分歧,具体路径选择才是两国能否顺利开展反腐合作的关键变量。

(一)有针对性地推进海外反腐国家立法,加强中美反腐机制对接

从当前中美反腐合作的情况来看,尽管缺少引渡条约,还是有许多替代执法途径帮助两国进行追逃追赃,例如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等。但是,这类替代措施的运用受到具体情况和偶然因素的制约,难以使遣返成为必然的法律后果或者成为美方主管机关的义务。考虑到特朗普政府反腐立场的交易性和延续性特征,本届美国政府的反腐合作重心仍会集中于反腐法律机制建设而非追逃追赃,因而假若能够有效利用美国的反腐法律并推进与之相配套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则相关合作诉求很可能得到特朗普政府的积极响应。

除了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完善《引渡法》《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等基础性海外反腐机制以外,还需要根据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政治的实际变化,有针对性地推动中美反腐合作机制实现良性对接。以《海外反腐败法》(FCPA)这一当前美国反腐领域的热点话题为例,由于FCPA规定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作为犯罪主体,因而在美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也会受到影响。当他们在美国进行跨国经营的时候,一旦出现海外贿赂行为,例如贿赂我国官员,则会受到FCPA的惩处。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了本年度违反FCPA的26个行贿案,在这其中有14个案件与中国相关;美国司法部(DOJ)也公布了24个美国公司行贿案,其中有10个牵涉到中国。[16]然而,这些已经被曝光的腐败问题并未受到我国的过多关注,这也引起了美国方面特别是国会的不满。作为一项美国法律,FCPA监督和惩处的对象限于美国国内,换言之,假若中国的腐败官员收受美国或中方跨境企业的贿赂,身居美国的行贿人员会遭受惩处,但在中国的腐败分子却很可能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而逍遥法外,这对中美双方的利益都是一种损害。有鉴于此,可以考虑构建完善与FCPA相对接的配套机制,如果运用得当,既有美国反腐法律不仅有利于我方的追逃追赃和异地追诉、能够被当作调查我国涉嫌腐败人员的证据,也有利于弥补国内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使反腐机制方面的合作成为两国反腐合作的重要交点。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且中美两国的追逃追赃合作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进展,因而构建腐败犯罪嫌疑人和腐败嫌疑资产外逃预防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也正是美国方面当前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该领域的合作而言,需要加强中美公民出入境监管执法合作和资产非法转移监管合作,将国内的防逃机制例如我国的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与美国执法机关的执法行动相衔接,密切关注跨国流动资金,开展反洗钱调查并严格投资监管。

(二)在国际合作机制中补充反腐内容,积极主动应对潜在的“议题联系”问题

就当前情况来看,特朗普政府从既有国际合作机制中后退并不意味着放弃美国利益,而是想在减少成本的情况下采取更灵活的手段维护甚至拓展自身利益。换言之,美国既想在反腐合作领域充当领头羊,又想减少付出和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对国际反腐合作的主导权问题进行审慎评估,坚持稳中求进的方针,稳步提高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针对可能出现的反腐与贸易、人权挂钩问题积极主动地加以解决。

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拉动世界发展的火车头,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待日渐增加,推动国际反腐合作是责任,是义务,更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彰显大国使命担当的重要路径。我国可以考虑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金砖国家(BRICS)峰会和“一带一路”倡议中就反腐与贸易之间的关系表达本国诉求,参与甚至主导相关规则的制定。与此同时,还可考虑借鉴“透明国际”(TI)的廉政指数评估,制定全球范围内的廉政评估标准,以此扩大自身在国际反腐领域的话语权。另外,在各种国际场合还需更多地宣传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建设成果,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国际反腐合作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作国家对彼此的法治和人权状况是否认同,对我国着力推进的海外追逃追赃而言更是如此。因而,需要在尊重别国法律机制和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国际宣传,特别是根据“互联网+”的时代要求,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讲好民主法治和人权发展的“中国故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中国在国际反腐领域的软实力。

(三)提升反腐议题的战略高度,增进两国反腐共识

考虑到中美反腐合作相较于其他海外反腐合作带有更强的政治色彩,有必要将反腐合作议题提高到中美大国关系的战略高度加以重点关注。推进中美协调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是实现中美关系良性发展的核心,而反腐合作正是中美两国的长期共识,也是两国共同的利益关切。奥巴马政府时期,两国元首就曾在会晤中将强化反腐合作纳入会谈议题,习近平主席在另外一些重要国际场合也曾多次向美国政府表达了开展反腐合作的迫切愿望,这一创举在特朗普政府时期也应当得到延续。除以往两国元首重点关注的反腐败执法合作、开展跨境追逃追赃之外,还可考虑将反腐机制建设与实现中美反腐机制对接纳入中美反腐合作的核心议程,且这方面的提议很可能获得特朗普政府的积极回应。在特朗普政府秉持“美国优先”、意图破除“腐败精英联盟”的背景下,假若美国能够从中国的反腐法律机制中获益,那么与此相关的意见和诉求相较往届美国政府更可能得到美方的积极回应。另一方面,即使当前美国国会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疑华倾向,但由两党议员共同组成的政治团体也确实在向特朗普政府施加压力,试图使行政当局将反腐提上中美高端会议——如去年的海湖庄园峰会——的议程,而美国国会在这方面的诉求同样集中于反腐机制构建。[17]因此,假若中国能够积极作为,抢先提出这些领域的合作建议并占据中美反腐合作中的话语权,将有助于增强自身在双边合作中的主动地位。

注释:

[1]参见马海军、贺小霞:《中国海外追逃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社科纵横》2014年第1期。

[2]《中方已向美方开出逾1千人贪官外逃名单》,《环球时报》2014年5月12日。

[3]李文:《中美反腐合作的机制、成就与意义》,《廉政文化研究》2016年第3期。

[4]参见新华网:《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2015年6月26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6/26/c_1115727263.htm,2017年10月26日。

[5]张俊涛、王君祥:《论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利益诉求、困境与破解思路》,《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6]胡铭:《国际执法合作: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视角》,《学术探索》2005年第1期。

[7]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和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2016年9月30日,http://www.ccdi.gov.cn/xwtt/201609/t20160930_87466.html,2017年10月30日。

[8]Robert D. Blackwill,“America Needs an‘Engage and Contain’Strategy for China”,http://nationalinterest.org/feature/americaneeds-engage-contain-strategy-china-19791.

[9]Christoph Nedopil,“Do People Care More About Corruption Than They Used To? Evidence from the US andGermany”,2017年4月3日,https://globalanticorruptionblog.com/2017/04/03/do-peoplecare-more-about-corruption-than-they-used-toevidence-from-the-us-and-germany/,2017年10月30日。

[10]Kaitlin Beach,“Post-TPP Withdrawal: Loss of a Trade-Corruption Milestone?”,2017年5月5日,https://globalanticorruptionblog.com/2017/05/05/post-tpp-withdrawal-loss-of-a-trade-corruptionmilestone/,2017年10月25日。

[11]Shannon K.O’Neil,“Corruption Brief Series:How Anonymous Shell Companies Finance Insurgents,Criminals, and Dictators”,2017 年 9 月 13 日,https://www.cfr.org/blog/corruption-brief-serieshow-anonymous-shell-companies-finance-insurgentscriminals-and,2017年10月30日。

[12]Christoph Nedopil,“‘Draining the Swamp’?How President Trump is making true on his promise”,2017年4月21日,https://globalanticorruptionblog.com/2017/04/21/draining-the-swamp-howpresident-trump-is-making-true-on-his-promise/,2017年10月30日。

[13]参见美国众议院官网:“Statement by House Speaker Paul Ryan”, 2016年 7月 31日,https://www.speaker.gov/press-release/statementhouse-speaker-paul-ryan,2017年10月30日。

[14]“A Conversation with Senator Ben Cardin:Anticorruption in U.S. Foreign Policy under the Trump Administration”,2017年4月6日,https://www.cfr.org/event/conversation-senator-bencardin-anticorruption-us-foreign-policy-under-trumpadministration.2017年10月30日

[15]法案全文参见:https://www.foreign.senate.gov/imo/media/doc/Anti-corruption%20bill.pdf.

[16]Yixuan Zhu,“China Should Go After Bribe Takers in FCPA Cases”, 2017年 5月 29日,https://globalanticorruptionblog.com/2017/05/29/china-should-go-after-bribe-takers-in-fcpacases/,2017年10月29日。

[17]参见美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官网,“A Conversation with Senator Ben Cardin: Anticorruption in U.S. Foreign Policy under the Trump Administration”,2017年4月6日,https://www.cfr.org/event/conversation-senator-ben-cardin-anticorruption-usforeign-policy-under-trump-administration,2017 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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