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安徽·蚌埠)
成本法是一种将诸如功能性贬值等贬值从重置成本中扣除后得到资产估值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贬值不完全等同于折旧,贬值需要根据实体勘测的情况来确定,才能使估值与实际具有可比性而不是单纯的与账面价值挂钩。市场法的原理则是最基本的相似物品比较进行价值修正,其价格依据来自市场上同样或者同类的产品,以价格依据作为基础,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的差距,得出修正系数后修正的一种方法。市场法按照比较的相似度要求的高低可以分为直接比较法和简介比较法两种。收益法是一种完全站在使用方的角度,预测资产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能够为资产所有者未来带来的收益,将未来所能够带来的利益逐年折现,以现在所处的时间为评价基点,从而推断资产评估值。使用收益法的折现率、未来收益和收益期限这三个要素对估值的准确性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是折现率和未来收益对所有者的影响几乎决定了被评估标的物的价值。
我国目前对净资产的类别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分类,记录实收资产缺乏足够清晰的描述。或者固定资产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科学,导致折旧计算偏离实际,不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状况。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两个领域的资产损失也比较严重,对于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流动性评估较少,对于变现能力和资产减值情况的评估寥寥无几。由于缺乏定期的财务报告制度,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毫不重视资产管理,仅仅将目光放在了预算的编制上,忽视了现实中资产的使用,没有建立健全的资产购买和检查机制,对本单位资产利用不足,资产闲置。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估值时,需要考虑到行政性资产与企业一般资产的区别,往往会采用成本法。但成本法评估依据主要来源于资产产生过程中的支出,对于未来产生的收入不在考虑范围内,然而未来所能带来的收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资产的价值,因此成本法在此并不够准确。其次,我国目前的评估收费与是否达成资产交易无关,仅以评估价为基础对评估业务收费,因此评估机构会尽量高估价格,从而提升收入。
此时由于评估价格不能正常充分反映资产价值,估价不被市场认可和接受,资产未能交易,部分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被限制,阻碍了资产的正常流动,造成资产处置困难或退出延迟,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
针对固定资产价值高、财务资料丰富的特点,成本法是最为适合的方法。针对单位外购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在不断发展、制造工艺不断进步,在重置成本的选择上更新重置成本相较复原重置成本更为合理。其中,可以根据市场途径询价法――市场上同类或同样产品的市场交易资料或者物价指数调整法――设备制造购买的历史成本作为基础,结合通货膨胀系数或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该固定资产本体重置成本的价值。同时,由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可避免会涉及运输、安装等问题,设备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由卖方预付的运输费用、资产运到目的地安装后才能使用的安装费等必须发生的合理采购成本也应当构成重置成本中的直接成本。
除了对直接成本的考量,诸如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也需要计算在内。在对实体性贬值的计算上,可以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结合会计对固定资产的摊销,将会计摊销对使用寿命的计量作为判断减值方法使用年限法的依据之一,同时结合观察法,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机器的有形磨损和实际贬值情况。对于功能性贬值的确定主要需要确定在使用过程中的超额运营成本,即确定在资产尚可使用寿命内的每年净超额运营成本对现金流的影响,并结合市场状况确定折现率折现后的结果即可得到超额运营成本。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和普通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盈利视为主要目标,同时大部分固定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交易,因此经济性贬值几乎可以不做考量。在单位自制的固定资产更新重置成本的直接成本计算时应当适当减少对设备的安装费和运杂费等费用的考量,但对于间接成本中的管理费和设计费,则需要根据会计处理的账目记录,根据单位的实际支出计入该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
此外,对于在市面上存在大量交易案例的固定资产,市场法由于满足了公开市场和市场有效两大前提,可以使用。而且如果固定资产即将被处置,为了便于成交,价格应当尽可能与市场联系紧密,不宜与市场脱节时,市场法更为适用。使用市场法时,确定被评估固定资产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公开市场条件――双方处于各自动机,充分资源;市场有效条件――存在公开、有大量交易的市场;评估对象可比条件――不论是产品自身的名称、功能、质量还是在市场上交易的时间、交易地点、购买方自身情况等因素相似。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且单位即将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使用直接比较法相比之下更为适合,能够得到与市场价格更加接近的结果。如果虽然参照物相似但在某些特征上仍存在差异,则使用间接比较法比直接比较法更好。根据实际情况对类比交易物的价格进行差异参数调整,就能够得到和市场价值比较接近的固定资产估值,这样可以减少因评估价与市场价脱节导致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不良现象。
无形资产在选择评估方法时,需要结合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进行划分和区别讨论。由于无形资产大多具有独特性的特性,很难在活跃市场上找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参照物,市场法并不适用。可以根据无形资产所处阶段将无形资产分为正处于开发状态的无形资产和已完成开发的无形资产两大类。正在研究开发阶段的无形资产,由于不存在类似参照物,且尚未完成,在受益难以确定同时当前成本资料可以较为容易获得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较为合适。无形资产的研究支出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不在估值考虑的范围之内。进入开发阶段后,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由该无形资产的材料费用、需要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等组成。除了根据会计记录中资本化科目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过程中的费用也需要在评估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而对于已完成开发,属于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由于已经可以为单位带来价值,仅使用成本法有时可能无法充分反映资产价值,造成估值与价值联系不够紧密,为之后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无形资产的交易带来不便,因此,对于能够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营性无形资产,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更为准确和恰当。收益法近似于资产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能为无形资产拥有者所带来的现金流折现的结果。因此,运用收益法需要首先对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进行确定。而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收益的多少又与获利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交易环境,在实际情景如无形资产出资、开办公司中确定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确定净现金流。在折现率的计算上,需要考虑与市场、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的相关风险,求得折现率中的风险报酬率,结合无风险报酬率,可得到在当前情况下的必要报酬率。收益期限则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进行合理的估测。
由于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和最终结果的认定复杂且需要法律认可,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真实存在是评估的第一个难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的资料可以来源于两部分,会计记录和法律文件。首先,无形资产研究费用和开发支出的会计记录,贯穿整个无形资产研发的全过程,是无形资产从产生构思到最终产出结果的重要证明之一。一方面是根据财务资料的时间特征,确认该无形资产的研发是否真实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单位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开发费用是否纳入了无形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其次,检查无形资产形成后应当产生的如专利证书等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无商标权、专利权或者缺乏完整的法律认可,则注册的无形资产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无形资产。
此外,由于单位的无形资产往往并非独立研发,关于职工研发出的成果究竟属于个人成果还是职务发明,是否是合作、委托完成对于收益的分配也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评估时需要对单位之间、职务发明的确属进行确认和纳入评估价值的考量。
综合资产评估估值技术在国有资产估值中有重大作用,我们在工作中需要时刻具备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估值得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道德操守,并且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事业的监督管理,以达到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规范监管提供更加适应时代变化和实际需求服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