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2018-02-21 09:52赵明霞
学习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人权命运共同体

●赵明霞

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系统而深刻地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大时代命题,为加强和改善全球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新时代国家外交和人权建设中的核心指导地位。“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要尊重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贡献。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人权治理理念的新发展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是包容发展、合作共赢,这八个字蕴含着中国党和政府对当今世界时代主题和发展道路的哲学思考。

和平与发展是全球人权治理的永恒主题。《联合国宪章》已经明确指出,和平是联合国存在的核心,是人人都全面享有人权的先决条件,也是其结果之一。和平既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重要前提。在和平稳定的国际背景下,“对各国人民而言,发展则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的变革加速推进,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一直没有改变。

和而不同是全球人权治理的哲学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遥相呼应。“和而不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沃土,强调以尊重理解的宽容精神,对待世界文化和人权道路的差异性。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多种宗教。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打破文化认知上的狭隘和偏执,为世界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生存哲学和发展模式。全球人权治理的“和而不同”,和是指互联互通,即在坚持人权普适性价值的基础上,主张处于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尊重各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在人权等根本问题上能够同舟共济、守望相助、荣辱与共。

“天下一体”的义利观是全球人权治理的思想源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词之一“共同体”,是超越了消极意义上的地球村,强调积极意义上的“命运相连,休戚与共”,树立大家庭意识,塑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新身份,开创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人类新文明。习近平主席则用通俗的语言将其概括为“正确的义利观”,“义”即“大家共同快乐、共同幸福”;“利”即互利共赢。正确的义利观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政治方向和道义支撑。全球人权治理应坚持以共同利益为先,抛弃狭隘的功利主义偏见,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和共赢的国际关系。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人权治理格局的新趋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关系历史发展科学规律的总结,对新型国际关系和21世纪全球人权治理新格局的形成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发展中国家将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的人权事业发展中,西方国家的人权观一直占据主流话语。而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观难以适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发展中国家占世界国家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并逐步成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之一。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顺应了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的潮流与历史大势,符合全球治理改革的要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更多的推动发展中国家人权理论与事业发展,强化国际人权治理领域的交流对话,扭转人权话语体系“北强南弱”的格局。

共商共建是世界各国平等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方式。人权治理不是竞争,不是靠强力和威慑力能够实现的,各国应通过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妥善处理分歧。“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理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才能共同享有人人平等的权利。因此,全球人权治理应当顺应世界潮流变化,跳出单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认识局限,把全人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立足世界整体发展的开阔视野,认识和处理复杂的世界事务和国际关系,强调以不同国家、民族、宗教或其他集合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中形成共生共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谋求全人类的共同福祉。

文明交流与互鉴是各国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的新常态。人权保护作为普适性价值,同时也属于历史社会范畴,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全球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时代,单一或狭隘的观念必然导致偏见和冲突。全球人权治理须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对待各国不同文明之间的交锋甚至碰撞,在交流与互鉴中理解和包容探寻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新道路。与此同时,任何国家都不得以超然的指导者的姿态对别国进行指责,而应当作为平等的共同体成员身份参与其中,接受国际社会基本标准的指导和评判。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新愿景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规范在于,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

尊重主权平等与完整,建立新型伙伴关系。“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主权平等和完整是所有全球治理机制合法性的基础。在国际人权合作中,各国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各种形式强权政治。我国“一带一路”的“包容和联动式发展”战略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大举措,获得了相关国家的积极认可。在世界范围走出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和谐国际交往模式。在人权治理中,应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尊重各国价值观、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推进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人权保护平衡发展,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协调发展原则。

统筹国际国内大局,共同推进人权治理。世界七十多年相对和平的状态不仅依靠国际社会的极力维护,更加依靠各国国内和平有序的发展。全球发展需要各国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每一个国家在选择本国人权发展的道路的基础上,必须积极参与和接受国际社会对本国人权事务的监督和审定,在国际社会大家庭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做好人权保护工作。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宗旨,通过改革创新发展,提升国内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既主动承担人权事业发展的国际责任,又实现了国内的和平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模式,也打造出了一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之路。

共担责任与利益,合理配置国际责任。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全球人权治理的利益由世界各国共享,同时各国也应共同承担国际人权保护的责任。然而,责任的共担与利益的共享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责任和利益都应平等分配,在国际事务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仅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而且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也存在差异。公平合理地配置各国的人权治理的国际责任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全球治理的主导力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财富,因此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不仅是在履行人权公约义务中做到表率,还应当在尊重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帮扶发展中国家推进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中国家也应紧跟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

总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念作为中国领导集体着眼于人类长远利益的真知灼见,构成了21世纪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新思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会在全球形成一种互相欣赏的文明观,并成为促进全球人权治理良好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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