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宪法依据

2018-02-20 14:45钟丽丹
大经贸 2018年12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同性修正案

首先,回顾本案,涉及于密歇根、肯塔基、俄亥俄和田纳西州四个州,上诉人包括十四对同性伴侣以及两位同性伴侣已经离世的男士,本案的被上诉人是执行本案所涉及的州政府官员。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拒绝赋予其结婚的权利,或是拒绝承认其在外州缔结的合法婚姻的效力,这一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 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就此,该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第一,密歇根州和肯塔基州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是否应当为同性婚姻办理登记;第二,俄亥俄、田纳西和肯塔基州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是否应当承认在外州缔结的合法同性婚姻的效力。

从古至今,婚姻在人类的的发展进程中都显得尤为的重要。在历史上婚姻被定义为两个异性的结合,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兼具变与不变的过程。在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历史上对于婚姻的定义确实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是他们认为不应该就此完结,他们想要寻求婚姻的庇护,正是对于婚姻的高度认可,才会想要这么迫切的希望得到婚姻制度的认可。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虽然庚古未变,但是其具体的内涵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就比如,旧社会的婚姻制度还仍然是男性主导的,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上升,在婚姻制度方面也表现出了男女平等的发展趋势。新的社会认知,都将改变法律制度,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不是去削弱人权。因此,社会的发展,人类认知的改变,都将有可能改变法律制度的内涵。在过去的几十年内,同性恋甚至被认为是一种疾病,但是随着文化和政策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了这一存在,并放宽了政策,在世界上,截止目前为止有五十多个国家认可同性恋伴侣,二十多个国家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

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了四项原则,这些都足以表明宪法对于婚姻的基本保护,并且是适用于同性婚姻的。

第一,个人对于婚姻的选择,是实现个人自治的本质要求。宪法保障了人们关于避孕、处理家庭关系、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自由选择权,而婚姻也一样,也想有自由的选择权。加入我们只保障这些婚姻里面所享有的权利,却不保护这个婚姻组成的基础,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在强调自由选的同时,却一切已经上了枷锁。对于婚姻的选择,是所有人都平等的,与性取向无关,而婚姻的选择和那些自由一样仅仅是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

第二,婚姻使儿童和家庭的屏障,其对于儿童相关的生育、抚养和教育权利意义重大。婚姻和这些权利是一体的,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并且这些保护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能够帮助孩子认识到他们的家庭是完整和亲密,是幸福和谐的。并且婚姻同事也为子女利益的维护提供长久稳定的保障。就如本案中密西根州中一对护士伴侣,因为没有婚姻制度的保障,只能各自收养孩子,在密西西根州中,只有异性夫妻或单身可以收养,这样,孩子一旦有什么紧急的事情,另一方便不能享有法律上的任何权利,包括监护权。正是这样,将会与法律规定的婚姻权是相悖的,首先,密西西根州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婚姻权的核心,在婚姻没有保障的前提下,家庭关系是不稳定的,也存在很多不可预见性,对于孩子的成长将是不完整的,会导致孩子损失很多实质上的利益。考虑到孩子们虽然没有过错,却要承担更加艰辛和不确定的家庭生活,这对他们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在这个问题上,当前的婚姻法的确对同性伴侣的子女造成了侮辱和伤害。当然,这并不是说婚姻权对没有孩子的同性情侣就不重要。在任何州,生殖的能力、意愿或承诺都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过往的判例表明,法律保护夫妻不生育的权利,因此法院和政府也从来不以生育能力和承诺来定义婚姻权。宪法保障婚姻权的多个方面,生育和抚养子女只是其中之一。

最后一项理由是,本院的既有判决和本国的传统表明,婚姻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石。婚姻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基础,这一公共制度赋予了我们很多的特质。因此,正如夫妻双方要宣誓彼此扶持那样,社会也应当保证支持这些夫妻,给予他们形式上的认可和实质上的帮助,以呵护和培养这种结合。并且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可也是对于整个社会婚姻关系的平等的尊重。从历史和传统上看,婚姻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不仅仅来源于历史,根据时代特征,对于那些宪法所必须保护的紧迫的自由,随着人们对其定义理解的加深,权利也得到了发展。很多人抵制同性婚姻,是基于那些被他们视为圭臬的宗教和哲学理由,我们尊重他们以及他们的信仰。但当这种真诚的个人信仰转变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时,就会使另一部分人的自由受到侵犯,人格遭遇贬损。同性夫妇依据宪法,要求法律对其婚姻予以承认,如果否认这项权利,那就意味着他们的选择是不被人尊重的,他们的人格是不受重视的。

同性情侣的婚姻权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自由的范畴,并且也可以从该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中推出。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虽然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律原则,但其在本质上是相互联系的。正当程序原则中所蕴含的权利和平等保护原则所保障的权利,虽然基于不同的法理,也并非总是共存,但在特定情形下,它们之间能够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特定案件中,单一条款更适于准确和全面地捕捉一项权利的本质,而两项条款的合力更有利于对权利进行定位和定性。

但是无论这一举动是否对社会有所促进,至少在尊重人的自由上是充分的发挥了其作用。

【参考文献】

[1] 区林,陈燕. 历史视域中的同性恋法令、大事件及其社会认同[J].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2] 王晴锋. 同性恋研究中的身份政治、亚文化及话语之争[J].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3] 张格. 新媒体时代下同性恋群体形象去污化初探[J]. 新闻研究导刊. 2016(05)

[4] 张菁.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J]. 法制与社会.2016(04)

[5] 施嵩. 美国司法能动主义评析[J].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6] 焦杰.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D]. 山东大学 2016

作者简介:钟丽丹(1995-),女,汉,江西赣州,硕士,南昌大学,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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